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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律意识构建机制的建设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13 共5150字
  三、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建设与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部署。全会提出,要充分利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节,兼顾社会公平,均衡社会利益,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让我国社会在变革中实现稳步前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营造政治清明的环境,使文化繁荣昌盛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生态环境,满足我国和平发展的相关要求,更好地实施法治规范。法治内化成为公民的真诚信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要想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唯有不断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成为建立法治社会的核心所在,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更好地建立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不同于专制国家或是社会,它的国家权力被合理操控,法律在民主的环境中制定,整个社会进行民主法治的管理。拥有制度和精神双层面的社会才能称得上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它具备法治精神并能对其进行有效反映。通过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基础前提为民主政治,为了更好地保障法治的实现过程,应当对法律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因此,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信任国家,依靠国家,不遗余力地维护民主法治制度,积极参与到法制体系的建立过程。一个社会民主程度越高,法律制度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就越强。
  
  (一) 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建设
  

  1. 构建民主的立法环境,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机制问题也是空谈。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推进政治民主化的改革,增强公民的法律正义感,才能为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才能使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得到良性地运转。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一项重要的标志是民主法治,作为一种监督和参与机制,它与“民主”“公民身份”息息相关,倘若在政治制度和决策制定过程中缺乏了该项机制,那么其他的也就无从谈起。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符合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党和人民意愿进行深入体现,将宪法作为指导,结合相关辅助法律,形成一套具备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中特意强调了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并对其相关经验和重大影响进行了总结,会议上提出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历程上的新篇章,标志着我国法制社会逐渐走向成熟,是对历史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憧憬。
  
  在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人民当家作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律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积极稳妥的支持与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人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现状。展现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强大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虽初具规模,但是仍然不够完善,还是存在着一部分问题。首先,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已出台的有些法律、法规已不能适用于当前形势,一些法律与现实的脱节现象,造成了部分法律不能很好的服务于现在的市场经济需要。其次,法律作为专业的文献,需要使用专门的术语,老百姓要读懂并理解然后去应用法律并非是件易事。而且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对行为规范指导,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不够通俗易懂。这些局限性就大大地束缚住了人们在难以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再去应用法律,这几乎是无法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应有的效率和作用是很难得以体现的。再次,我们应该加快与时俱进的步伐,让我国的法律变得健全起来,尽快制定出顺应当前形势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地充实和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为整个社会和每一位公民服务。
  
  良好的法律的出台就一定要做好立法工作。好的法律应当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应要求,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理念,符合当今社会平等、自由、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应当为社会上每个人施展才能提供平等、公平的平台和机遇;应当对社会资源进行科学有效合理的分配,建立一套完善的利益分配制度,均衡自由与责任的内在联系,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应当确立一套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体系,保障公民的相应权益。
    
  所以立法工作必须要坚持原则,全面发展,提高质量,科学有序地开展,立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良法形成的关键,所以做好立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坚持原则,提高质量,讲究方法这三个方面来探析关于如何做好立法工作的问题。
  
  凡事都要讲究原则,有原则事情才会规范。所以立法就要坚持法治原则,要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意愿,同时也要遵循法律形成的客观规律。立法的过程也是需要有法律依据和参照的。立法的根本就是要充分体现人们的意志,要站在人们的利益基础上,所以立法的另一原则就是要保证人权。因为法律使用者、约束对象、执行者都是社会主体,所以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的过程,我们要广泛听取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以满足人们在使用法律过程中的合理需求;我们要切实保障人民能够参与其中,这样人们才能真正理解权力和义务的含义;我们需要执行者明白立法的根本意义,有利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更好地维护法律,务必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立法民主化是立法决策和程序方面的又一原则,还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民主辩论制度,从而更加真切地关注民生、体现民意。这样确立的法律才能符合人民的意志,民主辩论制度可以经过激烈的争论提出相应的问题解决办法,这样有利于新法律的制定,旧法律的修改与废除。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当制定全面的法律体系来满足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为了给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需要加快经济立法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不能只顾数量忽视质量,否则会造成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很难依靠。所以提高立法质量,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高质量的法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大众也能更认可这样的法律,才愿意去相信和应用法律,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才真正让法律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立法工作的开展必须是要全面、有序、科学、可行的。法律制定过程必须是一个工作、计划、实施的制度,要避免出现同一个问题上多种法律规定对其产生影响的现象,以免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总之,在立法时要从现实情况入手,充分结合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站在科学的角度满足人们对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保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要做到立足现实,深入现实,找出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总结相关经验。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使其拥有超前的立法能力,保证超前立法在在执行过程中具备相应的可操作性。
  
  这就要求人们树立现代的立法理念,满足法律法规发展的相应要求,符合科学合理的立法方案,处理好社会各个方面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均衡权力和法律二者的关系,保证整个社会体制中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2. 构建公正的司法环境,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赖感
  
  在进行普法教育时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方式是进行司法实践,这需要建立在严格公正的司法制度上,即司法机关公平、公正、合法地处理所有案件,这样人们才会认同法律法规,改变之前消极抵触的心理状态,转为积极肯定的评价。相反,只会产生消极的效果,使人们产生不良的心理反应,给予法律否定的评价,甚至对法律出现不信任,抵制排斥情绪也日益加重。因此,为了确保司法制度有效确立和实施,应当保证这条途径的有效性,从而更好地做到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人们只有处于完善的司法保障制度中,才能在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一时间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若此时司法制度存在弊端,将严重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因此,良好健全的司法制度,能够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形象,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司法公正主要包含了两个不同部分的内容,分别是司法程序公正以及司法实体公正这两个部分。这里所提到的实体公正,也就是指司法的实际结果应当将事实作为根本条件,合理地应用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于处于纠纷中的当事人所拥有的义务以及权利进行公平、公正地处理。这里所提到的程序公正,也就是指在司法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应当根据正规的法律程序来开展相关的工作,同时具体的法律程序也应当满足司法运作机制的具体要求,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本质上来讲,司法机关对于涉及司法方面的全部问题都拥有一定的管辖权,但依然应当保持每一个程序的公开性以及透明性。在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要求相关司法部门应当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而达到司法公正最为根本的要求便是司法效率,如果在司法程序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的延迟,必然会导致整个司法程序丧失原本的有效性,更加严重的话还会对司法实体所拥有的公正性产生不同程度地损害。
  
  对司法部门而言,应当进一步提升诉讼的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进而保证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现如今的社会属于法制社会,不过现存的司法体制当中也有着一定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因此,应当大力推动司法体制的改革活动,为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而不断奋斗。如果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正的相关问题,就应当彻底地解决司法独立的相关问题。只有保证独立的司法,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如果想要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就必须要从根本上保障法官所拥有的全部职权,同时还需要经历规定的法律流程,让公民们了解到法律的神圣性和公正性。想要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必须要对以下这些问题进行处理。
  
  首先,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官选拔考核制度,同时通过一些相关的方法来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者的总体素质和能力;从财政方面来讲,司法系统必须要和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脱离,直接交由中央财政管理司法系统的财政工作;全面改革审判机制,让广大公民可以全面地享受到司法救济的帮助和支持,进一步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改革现阶段任免司法领导职务的规定和制度,通过上级权力机关直接任免司法领导,而不再通过同级部门进行选拔。最后,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手段,严格遏制现阶段司法腐败的现象,全面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地位。只有真正地实现司法独立,才可以抵御不同方面的诱惑,抵抗强权政治,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切身权益。
  
  司法工作者自身综合素质的水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因此,必须要重点提升司法工作者的素质水平。当法官在对某个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尽管能够结合当前的法律条款来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审理,但如果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还是要求法官拥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现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中,进而使得法官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和种类都不断增多,案件的专业性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为了满足时代的发展需求,必须从整体上提升法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来讲,法官自身素质的水平基本上可以通过道德素质以及业务素质所反映出来。
  
  法官要拥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第一,作为法官来讲,应当拥有相当多判案经验以及比较强大的办案能力。在应对某些相当复杂案件的时候,法官应当拥有全面、稳定的分析能力,对复杂案件做出最为合理、公正的判断。对某一个发法官所拥有的办案能力进行分析的时候,不单单要了解这个人所拥有的学历水平,还应当了解这个人的综合实力,深入了解这个人应用法律法规的实践能力。第二,作为法官而言,应当拥有比较强大的法律知识作为后盾。最近几年的时间里,尽管我国法官在专业能力上有了一定的提升,但依然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在美国对于法官进行选拔的标准是,必须要大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之后再到法学院参加法律学习三年时间后,获得一个法律的专业学位,同时还需要从事律师工作六年时间后,才可以担任法官的职位。这种严格的选拔制度,是需要我国进行借鉴和学习的。
  
  法官要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里所提到的法官职业道德,也就是指法官自身的品行。只有法官拥有比较高的道德素质,才可以保持刚正不阿的态度,公正地判案、断案,才可以真正实现秉公断案的最终目标。从根本上来讲,提升法官的素质水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社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司法部门在面对现阶段司法系统中所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而开展相关的改革活动,强化立法工作的力度,让法律法规可以切实地表现出社会的具体要求,强化司法制度的建设强度。也就是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工作,保障公民切身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公民的角度来说,他们对司法的认识便是对法律的认识,很多公民都直接将司法的公正程度作为法律的公正程度,因此公平公正的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程度。从本质上讲,保持司法公正会促使司法机关坚持中立的地位和公正的原则,只有这样的司法环境,才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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