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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养成机制的实践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0-13 共5504字
  二、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实践分析
  
  法律要体现其真正的作用,就要依靠人的遵守和实施,因为人才是社会的主体,而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又决定于社会公民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现阶段法治进程中,大力推行依法治国,这也是我党提出的重要指示。
  
  实现依法治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巨大并且复杂的工程。要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就要促进公民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保证法律能够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真正执行,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到法律监督中来,加强公民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至关重要的。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和良好的效果,目前的任务主要是继续加快法制建设,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但是我国提高公民意识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状况,主要是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及近现代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下面我们就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现状
  
  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建设取得的成就
  
  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大潮中,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在不断的完善,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各个领域也都有了大力发展和喜人的变化,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随着社会文化,经济物质条件、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存在的一系列的外在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也开始注重自己的精神素养的提升。“我国于 1986 年开始进行普法教育,迄今已有二十余年的时间,我国公民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的缺陷逐渐被修正,空白逐渐被弥补”.
  
  人们学会了摆脱之前的情绪化的思维方式,开始具有独立自主的理性的思想活动。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这个大海中的一滴水,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懂得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有许多相关的资料、有力数据显示出人们正在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利、争取权益、解决纠纷等。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沉睡意识已开始觉醒、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在知法的同时也敢于用法,从而大大提高的法律的适用度,使用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也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将法律手段运用到工作中去,在使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要结合相应的法律手段,不能一味地用权力压服群众,要让法律说话,以法服人,以德服人。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也提升了自我法律意识。总之,我国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的进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
  
  在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运行实施下,有效改善了公民权利意识低下的现状。“公民开始积极主动的熟悉权利内容,了解自己能够行使的权利,很多公民都主动参与到普法宣传教育中来,公民对权利的主张也越来越强烈”.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去维护权益寻求了执法部门的帮助。如以前对离婚诉讼这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到现在以平常心来对待,这样变化体现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案、肖像权等案件的增多,也表现出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说明人们开始主动运用法律方式来解决问题。
  
  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机制存在的问题
  
  依照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这与我国现行的依法治国方针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存在一定差距。受到地区差异、公民受教育水平高低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发展情况出现明显的不平衡性,相比于政治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较为缓慢的趋势。由于我国的法律体制形成较晚且发展地也不够成熟,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足和差距。我国公民意识的缺失表现的十分明显,再加之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发展和运行不能及时地紧跟时代发展变化,因此,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机制方面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机制主体维权意识淡漠,导致了机制参照使用效用不明显。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大多人们是自认倒霉或是怕麻烦而不采取法律手段,勇敢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人数不多。更为严重的是社会中还存在着部分法盲,或者叫伪法盲,这些人们不学法,不懂法,或者明知是违法行为却仍然无视法律,任意为之,还有甚者无理取闹,甚至暴力抗法。在我们生活中不难见到有些个别人缺乏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现象,比如偷税漏税,攻击殴打执法人员,威胁执法人员等。以上这些表象都揭示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当成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也说明培养机制还没有发挥出其明显的作用,这就要求从培养机制的宣传机制入手,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第二,机制本身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导致了培养机制条框化。我国是历经了两千多年的文明古国,经过了历朝历代的发展延续,使我们拥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有沉重的包袱束缚着我们的思想。这个包袱是长期积淀下来,某些陈旧意识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思想观念,这些表现是一时间难以消除的。比如人们崇尚的“皇权”,严重的家长制,宗族观念,以及讲究门第出身和官官相护,还有更严重的人权、金钱高于法律的思想等等,尤其是在我国一些经济文化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信息传播不发达,教育水平较低,导致旧观念、旧意识的影响更为严重。因此,使得公民法律培养机制变成体系的空架子,不能很好地为公民提高法律意识服务,公民自身应当积极接受教育培训,提升思想高度,从而增强法律意识,这样才能真正地知法,懂法,用法。
  
  第三,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培养机制更需完善和提高。我国立法经多年发展,尤其是近十几年的跨越式发展,虽有很大的进步,但还不够健全。在广泛的社会领域中,有些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有的方面制定了法律规范,却由于过于原则而操作性不强,出现了约束不力的现象。约束力不强的法律在客观上不利于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日常行为的法律规范。
  
  第四,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理解不深刻,更新不及时。我国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时间较短,广大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程度有限,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新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及时,法律知识的不足给法律意识的培养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当前发生的大量的青少年犯罪,犯罪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就反映了法律教育的不足问题。没有法律知识很难具有法律观念,就不会形成法律意识,没有法律意识,行为就难以规范,当然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制约因素
  
  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开始迈向法制社会,法律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得越来越密切,例如经济、道德、文化等层面都需要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调节。通过一份网络的关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数据,可以清晰直观地反映出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情况以及存在的基本矛盾,同时希望对矛盾的深入分析能够加强和增进公民法律意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的观念,对我们的法律有正确的态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通过以上问卷调查的数据支撑,不难发现,法律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可我们国家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律并不站有很高的地位,法律的作用也十分有限,法律的权利意识也是非常淡薄的。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也不容乐观,与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通过分析研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公民具备一定的法制观念,但是仍然会对法律产生排斥感,缺少应有的亲近感、认同感,依赖性不强。所以,加快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那么如何加快这项工程的进程,就需要我们从分析我国现有的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体制入手,只有了解了制约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不良因素,才能更好的发展和完善培养机制,才能让机制本身发挥出作用和效果,进而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进度、更进一步提升公民法律素质水平。应当充分结合我国政治管理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传统文化道德、法制社会环境等方面,对确立和完善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制度的不利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通过网络调查问卷的数据支撑和理论分析,现从四方面的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1. 市场经济的不完善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承载了许多现代法治理念,这些新的理念的出现,大力冲击着我国几千年的自给自足、靠天吃饭的自然经济以及新中国建立后的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提倡主体平等、经济自由、公平竞争等具有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本国国情和自身特点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它是国家由上而下推行实施,并不是基于中国文化体系逐步形成的。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没有对文化环境进行改变,这使得整个社会依旧盛行原有的价值观念,造成市场经济仅仅浮于中国文化体系的表面。面对传统的中国文化体系,我国市场经济开始被逐渐销蚀,为了应对这种变化,市场经济只能逐渐适应文化体系的结构,从而缓慢地渗透到内核层和内隐形层。然而,法治精神并没有彻底进入到人们的意识层面。由此可见,不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无法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2. 计划经济制度的惯性
  
  在建立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时,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制度惯性的影响,使得公民个人权利意识不强,对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性存在质疑。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自身存在较大缺陷,为了弥补内生性驱动力的欠缺,政府需要采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对行政权力加强管理,从而控制市场经济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行政权力膨胀,由此产生的侵权现象也与日俱增,外部因素已经无法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约束。
  
  在经济体制不断发生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依赖惯性导致政企合一、行政权力垄断的现象屡屡发生,自我强化、延续观念的不断加深,使得市场经济体制中先进的思想理念无法应用于实践。
  
  3. 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
  
  我国传统文化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为当今社会留下了一笔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它却阻碍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发展。首先,儒家思想在我国文化领域中占有重要地位,三纲五常等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在族权、君权统治的社会环境中根本无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的一视同仁也得不到体现,直至今日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依旧被很多人不屑一顾。其次,我国自古提倡以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家丑不宜外扬等思想意识,让老百姓将诉讼看成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久而久之,就产生了无诉、厌诉的意识情绪,这使得在处理纠纷的方式上多侧重于调解,当今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对于诉讼还是存在较深偏见。我国历史上一度盛行“官本位”“义务本位”的思想,这使得人民群众习惯了逆来顺受,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懂利用合法方式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权力膨胀,甚至超越法律的权限。
  
  4. 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施的法律制度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机制的建立。整个法律体系中,立法数量在各领域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性,相比于经济性立法来说,其他领域的立法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立法数量更是少之又少,总和约为法律体系的 15%.
  
  然而,正是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相关法律更为贴近人民生活。此外,法律的执行效力和结果较差。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由于长期被搁置一旁,不予理睬,使得实践过程中会出现许多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其他法律法规也难免出现类似情况,一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严重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于缺乏应有的立法关怀,使得公民对法律信仰缺失,这些都不利于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法治精神。
  
  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体现是社会法治化,只有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才能更加有效地保证法律的至高无上性,社会发展离不开法律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其统治下维持秩序,正常运转。法律至上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绝对地权威,任何个人的权威都不能高于法律,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超越法律的权限,做出法律以外事情。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就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不能出现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即使法律与领导人的意志出现了冲突,也必须以法律为准。只有在这样的公平的社会法制环境下,才能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由于公民对法的认识的偏差,往往会把法律看是权力的工具,人们习惯地认为法律就是统治者或领导者精心制作的,用来贯彻特定的政治、经济任务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认为法的价值是有限的,不能完全信服法律的自由、民主、公平等价值特征。这些都是人们对法律信任不足的主要原因。再有,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使权力本位和官本位意识进一步加固,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出现了不依照法律办事,执行法律的力度不严、甚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予追纠等不良现象。
  
  这此现象的出现,使公民不再积极地追求法制,对法律的信任度大大地降低了。此外,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使人们正义的化身不再崇拜,甚至在思想上产生了质疑。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纠纷问题,第一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执法人员的不信任,从心理层面上无法认同他们,认为他们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因此出现了回避诉讼的现象。如果社会的主体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问题,不想或不愿通过司法手段实现社会正义,那就说明他对法律不是持有肯定的态度,也许对法治没有足够的信心。上述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对法律权威性、公正性的质疑,不利于形成法律之上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实现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最终标准和尺度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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