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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理小说中“清官情结”的书写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3 共59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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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李有才板话》中的“清官情结”探究 
【绪论】赵树理小说中“清官情结”的书写绪论 
【第一章】清官和清官情结概述  
【第二章】 《李有才板话》及其中的“清官” 
【3.1】 “清官情结”文学书写的根源 
【3.2】 “清官情结”文学书写的法学价值  
【第四章】 “清官情结”存在的问题和现实意义 
【第五章】从“清官”到当代合格官员  
【结论/参考文献】 “清官情结”对官员品德的启示结论与参考文献


  绪 论

  一、选题缘起

  (一)以“清官情结”为研究对象

  “清官”是古代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其自身丰富的“正义”内涵而深入人心,在现代化进程中它并没有被埋入历史的尘埃,仍时常被官方和民间提起,成为反腐和法治的心理力量。由人们对于“清官”的各种情感凝结成的“清官情结”更是延续到了当代,至今仍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

  “清官情结”带有人治色彩,对人的过度依赖会折损法治的进步,但同时,法治的进步与完善又会自然减弱百姓对官员的依赖感。基于这种相互作用,出于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多方面探讨,对“清官情结”的研究是一个独特而有意义的切入点。

  中国一直在努力进行法治建设,虽然西方法治思想被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全方面引入并大力推进,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实践的积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每个社会都有其独特的文化根基,生硬的照搬有时并不可行,应考虑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寻找更稳妥有效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根本问题,从而建设法治中国。“清官情结”就是一种独特的中国法律文化,对“清官情结”的充分研究解读能够对中国的法治探索提供有益指引。

  (二)以小说《李有才板话》为研究文本

  赵树理小说的显着特质就是“拟清官”①,其作品的叙事模式呈现出“清官断案”模式②,情节内容大都是“清官”的出现解决了问题,使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作品表现出一种“清官情结”,并且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受到官方和民间的极大欢迎,小说《李有才板话》是典型代表。文学作品源于现实,文学作品的创作更受现实影响,赵树理小说整体风格的呈现一方面是作者个人兴趣倾向所致,另一方面则与作品创作年代的社会状况、政治法律制度等紧密相关。通过对小说《李有才板话》中的“清官情结”的研究,通过文学对现实的回应,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当时社会的制度、政策、法律等情形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文学文本一定的法学价值有所体会。

  小说《李有才板话》描述了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风貌,通过故事的讲述使读者对人物、情感、各种矛盾和冲突有了最真实的体会,对“清官”在当时社会中的存在状况有了整体感知,是“清官情结”研究非常有价值的资料。文学作品的这种资料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越了史料的价值。将赵树理小说作为研究背景和材料,不仅使得整个研究形象、具体,也是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的一次尝试。

  小说《李有才板话》创作发表于上世纪 40 年代初的解放区,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开始治理、变革的初期,是各项制度、理念传统性与现代性交汇冲突比较激烈的时期,在法律体制、政治模式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对这一时期小说中的“清官情结”进行研究,易于总结“清官情结”的传统性在当代的留存特质以及其同法治建设的关系,对当前社会仍有启迪意义。

  二、研究意义

  (一)对法治与文学交叉学科的意义

  本文将赵树理小说作为分析材料来研究“清官情结”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属于“文学中的法律”①范畴。在研究过程中,作品不仅仅是作为发现问题的背景资料,而且也融入了问题的具体分析过程。同时,法学理论方面的分析作为另一条进路与作品的分析进路交叉进行并一一呼应,将形象具体的作品分析与严谨的法理分析结合起来,使研究更加充分、具体。这是法治与文学交叉学科研究的一次尝试,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促进意义。

  (二)对“清官”理论研究的意义

  本研究分析了“清官”“清官情结”的概念、存在根源,与对法治建设的影响、现代价值、文学书写等方面的内容,对“清官情结”从传统性到现代留存的情况作了深入解析。研究一方面从严谨的法理视角出发,理性分析“清官情结”存在的问题和现实意义以及对法治建设的干扰和可利用之处;另一方面,从情感和文本出发,探讨“清官情结”背后的文化心理根源以及“清官情结”文学书写的法学价值。

  (三)对法治建设的实践意义

  结合小说,通过对“清官情结”的全面分析,明确“清官情结”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和积极意义,用理论去指引实践。一方面,可以使人们认识到法治对限制权力、保护百姓权益的重要性要大于个体“清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人们意识到要充分发挥“清官情结”的感召作用,发挥“德行”在中国的重要作用,以促进法治建设的推进。

  三、研究综述

  (一)“清官情结”相关研究

  学界对“清官情结”的研究大都包含在“清官”研究当中,“清官情结”是研究者为了表达一种人们对传统“清官”的依赖、盼望、尊崇等复杂情感而使用的总结性词语。同“清官情结”相关的研究用词还有“清官思想”“清官文化”“清官崇拜”等。关于“清官”的研究,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曾有过激烈的学术探讨和政治争论。

  50 年代末,毛泽东向党内同志发出向明代“清官”海瑞学习的号召,在这种政治背景下,明史专家吴晗发表了《海瑞骂皇帝》《论海瑞》等文章,并编写了《海瑞罢官》京剧剧本,从而进一步引发了学术界对海瑞精神的评判,并扩展到对“清官”的研究和讨论上。当时对“清官”的讨论集中在四个问题上:“第一,历史上存不存在清官?第二,如果存在清官,那他们在历史上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第三,贪官与清官哪一个更坏?第四,马克思主义者现在应该如何来看待清官?”

  可惜的是,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没能正常展开,基于特殊的政治背景,当时对“清官”的讨论不再是单纯学术上的研究,而是成为了政治斗争的话柄和主题。后来学术界和政府对清官的态度开始走向极端,到文化大革命爆发出现全盘否定的倾向。

  如姚文元在《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 中指出:《海瑞罢官》中的清官海瑞是作者吴晗虚构的,历史上不存在这样的清官,并指出清官的阶级属性,认为清官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地主阶级用清官来麻痹农民,将清官作为对农民进行阶级斗争的重要手段,海瑞形象所具有的优秀品德也不是“共产主义”道德的组成部分。

  上世纪 70 年代末以后,对“清官”的探讨开始回归学术和理性,并且逐渐向对“清官”文化、思想的评价上集中,“清官情结”“清官意识”“清官文化”“清官思想”等越来越多地在研究中出现。截止到 2014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知网上以“清官”为主题词,检索到 3740 篇文章;以“清官”为篇名词,检索到 1147篇文章;以“清官情结”为主题词、篇名词,分别检索出 117、52 篇文章;以“清官意识”为主题词、篇名词 ,分别检索出 77、17 篇文章;以“清官文化”为主题词、篇名词,分别检索出 60、22 篇文章;以“清官思想”为主题词、篇名词 ,分别检索出 26、6 篇文章。这些文章绝大部分发表于近一二十年。对“清官”的态度总体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较新的批判继承说。肯定说一般认为“清官”是百姓的救星,是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突出特征,是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结晶等等,充分肯定清官在古代的意义。对“清官”现代意义的肯定,如朱义禄在《清官情结与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心理》中认为:“清官思想肯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却是当前一个时期内,符合中国国清、满足民众政治需求的一种政治文化心理。”①段宝林在《包公故事的人类学思考》文章中,批驳了将“包公崇拜”等同于“人治”思想,认为:“从本质上看,对包公的崇拜,实际上是对社会公正的崇拜,是对人民正义的崇拜,是对清明政治的崇拜,是对廉洁奉公的崇拜,是对不畏权贵、不通关节、执法如山的崇拜。一句话,是对法治的崇拜。”

  关于否定说,一部分学者对清官在古代的意义作了否定,认为清官是中国古代专制社会的悲剧,“清官情结”是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和文化糟粕,清官是封建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封建法律的维护者,与劳动人民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如高积顺曾在《告别清官》一文中指出:“歌颂清官非但不是歌舞升平的盛事写照,而是官场贪浊的告白,是不祥之兆。”

  更多的学者则从现代的视角谈清官的负面意义,如陈海燕在论文《清官情结:法治的腐蚀剂》中明确指出:“清官情结会减损程序正义,削弱民主意识。”胡杰华在《谈民众的清官意识》中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清官代表着劳动人民的部分利益,但如今,它与我们所追求的民主精神、法治建设是格格不入的。它所强调的只是官老爷个人在道德上的自省自律,而丝毫不涉及体制上的监督以及人民的权利。所以,对人们的清官意识必须予以摒弃。”

  王子今在《权力的黑光:中国封建政治迷信批判》中从政治学与政治文化的角度分析认为清官迷信与崇拜是中国民间最普遍的传统政治意识,是民众在政治上力量微弱的表现,体现出中华民族缺乏民主传统的特质。⑥随着研究的深入,开始有学者提出批判继承的观点,在认清“清官”不利因素的基础上也发现了其对当前社会有一定积极影响。

  杨伟在硕士论文《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清官情结”对现代中国法治理念的影响》中既总结了“清官情结”与法治建设的不相容之处,也总结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契合之处,指出清官情结对司法审判人员的借鉴意义。⑦总体来看,现今“清官”方面的研究大都是从文化的角度、从思想认识的层面出发,探讨“清官文化”“清官情结”等传统思想的留存与表现对现代民主、法治的影响。本研究也可划归此类。

  (二)赵树理小说中的“清官”研究

  赵树理作为着名现代文学作家,其创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个人特色,对其个人及作品的相关研究有很多,其中有关赵树理小说中“清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方面。截止到 2014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知网上以“赵树理”并含“清官”进行全文检索,共查询到 463 条结果;以“赵树理”并含“清官”为主题词,检索到 17篇文章;以“赵树理”并含“清官”为篇名词,检索到 9 篇文章。从结果看,对赵树理小说中“清官”或赵树理小说同“清官”的结合研究不算众多,但其存在足以证明赵树理小说中“清官”形象的存在在一定层面是为大家认可的,可以作为“清官情结”研究方面的材料。总结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朱庆华在《拟清官文学:赵树理创作的民族化特征》中对赵树理小说及其“清官”创作有一个全面的探讨,指出赵树理创作的小说是“拟清官文学”,创作的原因是“为问题开药方”和“为农民着书”,朱庆华认为赵树理“拟清官文学”一方面展现了当时基于时代巨变产生的各种“新气象”“新风貌”,小说中的“清官”同古代相比也有了本质上的变化,但另一方面文章又有“清官造时势”之嫌,使得本应有明显时代新质的清官文学落入了旧清官文学之窠臼,使作品深深打上了“青天大老爷”这一封建思想的印痕。

  周彦彦在《“清官意识”的无意识流露--赵树理小说的结构主义解读》中指出赵树理塑造的一部分人物具有为民做主、为民着想的特征,是清官素质的体现,这些人物的设置是赵树理“清官意识”的无意识流露,同时这些人物也寄托了百姓的希望,是现代包公的化身。

  王发奎在《“唯上”心理和“官本位”的现代彰显--赵树理小说清官原型解读》一文中认为赵树理小说中的“清官”是清官原型的现代置换和移位,中国文化土壤中萌生的“唯上”与“官本位”的深层无意识促使其在作品中呈现,同时王发奎认为:“赵树理小说中的清官原型身份得到了强化,不再仅仅指某一个共产党干部,而是一个为民做主的政治群体。

  他们是在新的政治制度下形成的一种权力化身,是民主意识的代言人。”③董燕在《赵树理小说中的清官情结新探》中梳理了赵树理小说中清官情结的传统基础和时代新质。④魏红梅在《对赵树理问题小说与当代反腐小说中“清官情结”的思考》

  中指出赵树理小说中“清官情结”体现的是农民对“官”的迷信、作家为政治服务的倾向以及当时读者对“大团圆”结局的追求,同时作者认为在中国步入法治社会之后,对清官的朴素感情还深深扎根于中国人心中,清官情结在现阶段依然存在,但其却与民主精神、法治建设格格不入,清官情结的浓厚反映出公民民主素质的低下、法治观念的淡薄,因此要批判清官情结。

  综上,对赵树理小说“清官”方面的研究,或从文学创作上谈,或从法律、制度方面谈,或肯定或否定,但在两点上是没有异议的:一是研究中所用的“清官”是指传统“清官”,小说中的“清官”因素是传统思想中某些特质的沿袭;二是小说中展现的“清官”因素同新时期的社会、政治、法律背景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反映出某些当代的问题。因此,在对“清官情结”的研究中,可以同赵树理小说中的“清官”结合起来,以小说为资料,分析新的时代背景、法律体制下 “清官情结”的存在状况和现实影响。

  (三)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

  法律与文学概念最早于 1925 年在美国出现,其作为一个流派或领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法学院内发展起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四个分支,分别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和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其中最主要和基本的研究分类在“作为文学的法律”和“文学中的法律”上,前者是将法律文本甚或司法实践都当作文学文本来予以研究,后者是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美国着名法官、学者波斯纳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其是从批判者的立场逐渐转变而来,其研究主要处在一个“批评和同情”的视角,并从研究中获取对法律有用的东西。总体来看,波斯纳对法律与文学领域有所批判,但同时波斯纳并不拒绝法律与文学运动,认为法律与文学可以提供不同视角,从外部也从内部来考察法律,可以引导学生进入一些交叉研究领域,可以为法理学等课程研究的一些传统专题提供全新的角度等等。对法律与文学研究较着名的学者还有努斯鲍姆,她是以一个赞成者的姿态进行研究,着有《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一书,将虚构的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法律学术新模型的基础,认为文学尤其是小说的叙事,能扩大人们尤其是律师和法官的想象力,并以此促进他们的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这些能力将形成一种充满人性的公共判断标准,一个这个时代所需要的正义。无论对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评价怎样,学者都肯定了它一定程度上的实际价值。

  在国内,法律与文学相关的交叉研究一直存在,但并没有形成体系或流派,大部分是学者围绕自己的兴趣点进行的辅助性研究,这些研究有本土化的自我探索,也有脱胎于国外思路的地方。进行相关研究的学者也均是用自己的研究行为表明了其对这一交叉研究某一方面价值的认同。这些研究是多方面、多角度的:

  余宗其的《中国文学与中国法律》将各时期的文学作品同法律文本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文学文本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参考价值。开始从法学视角出发尝试法律与文学研究并作出贡献的学者以冯象和苏力为代表。冯象的《政法笔记》《木腿正义》是以杂文的形式对文学作品、故事、事件等进行深度分析,从而阐述法律问题、传达法律理念。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传统戏剧为材料》是以传统戏剧作品为材料,提炼出具有法学理论意义的问题并进行分析,力求将理论法学的研究延伸到一个新的领域,即苏力认为尽管研究材料是历史的、文学的,但研究取向却是当代的和未来的。总体来看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还没有自身的体系,学者的研究很分散,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宏观上探讨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二是将文学文本与法律文本进行比较研究;三是将文学文本作为材料,提炼出某种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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