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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法治文化产生的基础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9 共6014字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更需要的是法治文化的支撑。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 必须加强对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标志着一个国家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重要转变, 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其形成和发展有其相应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基础。

  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是法治文化产生的经济基础

  经济的发展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思想文化的进步提供了物质基础, 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是影响该社会文化形成与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 影响并决定着该社会文化的形成。 作为文化的分支的法治文化,必然受到人类经济发展的影响。法治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形态之上适应人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 经历了三种经济形态: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 人类社会最古老也是最传统的经济形态就是自然经济, 在其体制内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 人类简单的经济活动带有自发的和经验的性质, 人与人之间没有太多的社会交往,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结构体系,按照世代相传的经验选择不同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对统一的规则没有太多的要求。主要依靠伦理的手段、 依靠传统的家法和宗族法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 约束家庭成员的行为, 调节家族之间的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受到自然和血缘关系的双重束缚,更多地在对家庭、社会尽义务,很少知道自己的权利,更不会产生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因此也就无需建立和发展法治、法治文化。
  计划经济体制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 生产数据、资源分配、产品消费都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进行的经济形态。 其运行的基本手段就是行政命令,依赖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所以也被称作意志经济或权力经济。 在此种经济形态下也不会产生现代意义的法治。主要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全部归政府所掌控, 由政府按照计划进行分配,不受市场规律的影响,市场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计划手段足以应付日常的交换行为,法治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另外, 计划经济强调权力的高度集中, 掌握公共权力的少数人事实上控制了其他人的经济命脉,必然会形成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没有任何独立性, 完全依附于政府及其附属机构, 人的社会地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地位所决定的, 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平等是完全不存在的,社会上的商品交换关系也不复存在。 因此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的法治文化。
  市场经济是法治文化建立的经济基础。首先,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法治的经济,以自愿为前提,自主决策、自由竞争为其特点,以市场机制和规律分配社会资源。其核心在于市场经济承认并维护财产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自由、平等、法制等观念,并为此产生各种市场制度。 马克思指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得到尊重, 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 现实的基础。 ”
  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最终为现代法治的出现奠定了经济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必然会产生新的行业,形成新的市场,客观上需要管理机构制定适用的规则,推动法治的完善。 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必然要求对公共权力加以限制, 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法律只是行政权力的附庸的状况。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其实质也是法治经济。 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和行为习惯,如地位平等、思想自由、意识自治、契约自由、独立人格等也构成了法治文化产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不仅孕育了法治文化, 更进一步促进了法治文化的发展与完善。由此可见,以平等、自由、权利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只有在高度发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才能真正产生、发展并最终得以实现。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使我国的经济实力得到了飞速提升, 而且使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如以上所分析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因此在当代中国,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更需要以平等、自由、权利为核心的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 所以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初步确立与逐渐发展完善, 为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二、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是法治文化形成的政治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 文化与政治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一个社会的文化是为该社会的政治服务的, 而政治又通过国家机器的力量以各种方式来规范和引导文化的发展方向,二者密不可分。而作为文化重要组成内容的法治文化,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其存在的基础,体现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因此可以认为民主政治是法治文化存在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治基础。 所谓民主政治,就其权力归属而言权力在民,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外在权力的运行上,人民具有广泛的参与权, 对国家和公共权力的运行具有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公民的政治和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的转变,具有较高的民主能力和充分的民主意识。 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利用公共权力的权威,可以和平解决社会冲突,建立良性的社会秩序,最终实现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理念。 所有这一切又都和现代的法治精神相契合, 因此民主政治的产生与完善构成了现代法治文化形成与发展的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是主权在民的政治形态。 民主政治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因此,政府的产生必须得到人民的授权,而且必须遵从人民的意愿。 在这种社会中,社会成员是独立的公民,没有特权等级身份,完全地享有各种平等、自由权利。而公民的共同体则构成了享有国家主权的整体,消除了以往社会中成员正当性、合理性价值评判与选择过程中的宗教神秘色彩和武力强制手段, 得到了高度的认可并获得了空前的普遍自觉性。而公民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不仅获得了一种心理认同合理性自觉, 而且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极大地激发了个体对社会的参与意识。 民主政治在本质上是对个体的人的尊严和自然权利的充分肯定与褒扬。
  民主政治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政治形态。 民主政治制度下,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并不是权力的拥有者,它只是权力主体藉以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
  但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 国家机构有可能违背权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滥用权力, 最终侵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为了防止国家机构权力的滥用,民主政治要求建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 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首先,应该建立普遍的选举制度,由全体公民定期进行自由和公正的选举,直接或间接选出代表,组建行使权力的政府机构;其次,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独裁与专制,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司法的独立、违宪审查、新闻和结社的自由、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保障等相应的机制必须得到加强。 在民主国家里,不应是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政府的公权力必须分散到地方政府手中, 而且地方政府必须保证对人民尽可能地分权, 并且对人民的诉求作出及时合理的反应。
  民主政治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形态。 民主政治制度下,在国家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同时以尊重少数人的权利为前提, 并且给予少数派以充分的言论自由。 现代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平等、自由、权利的基础上的,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且给予充分的保障。 在民主国家里,多数派不应剥夺少数群体或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当保证少数群体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自由等, 并给予合法的程序及平等的法律保护。
  民主政治是社会群体之间宽容合作的政治形态。民主政治制度下,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容忍、妥协、合作是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在民主国家里,由于利益及价值的多元化, 会出现不同政治观点和目标的利益群体,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需要各群体间的相互妥协。这也是各利益群体为了达成具体的目的,各自调整以达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妥协的过程,是各方反省自己的意见,了解对方的意见,藉以发现和创造共同点的过程,而不是一味盲从。宽容妥协可以使各种不同的意见得以自由地发表, 形成不同的政治利益团体, 并且保证各种利益追求得到最大化的尊重与实现;同时也使自由、平等的理念不仅能够深入人心,更能够植根于社会生活中。
  在民主政治制度下, 真正能够扞卫公民权利和自由、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只能是法治。一方面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需要法治。 首先民主政治的内容需要法律来界定,以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其次,民主政治的实现途径需要法治, 因为具体的民主制度的实现过程非常复杂, 需要具体详细的规则和程序来保证政治制度的实现, 而要确保民主政治在其复杂的实现过程中不被扭曲,必须有严格、稳定、权威的法律作为保障。另一方面,民主政治也在深深影响并改变着法治的面貌,将民主的内涵融进了法治。
  自由、平等、权利的观念已经成为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孕育并最终形成了法治文化。“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灵魂、核心和依归。 真正的法治必然是民主的法被严格遵守执行。 立法、执法、守法、法的监督,一切法治环节都必须是民主的。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日益加深,我国人民的民主法治意识逐渐增强, 这也对我国的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逐渐觉醒, 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自由的发展, 所有这一切都为现代法治文化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三、市民社会的出现与形成是法治文化形成的社会基础

  市场经济的出现与民主政治的产生对法治文化的形成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法治文化是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而社会生活也是在经济与政治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因此社会生活对于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为文化也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生活最直接的体现与反映。近现代以来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共同作用下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就是现代法治文化形成的社会基础。
  所谓市民社会, 在西方古代指的是人类所形成的政治社会---国家,也就是市民的共同体。近现代以来,尤其是从 19 世纪开始,专指从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下获得人身自由以及思想解放的近代市民各阶层之间形成的各种关系, 是在一个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内部所形成的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非常宽广的领域。 现代市民社会的出现是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因为法治产生的真正的基础和源泉不是国家,而是市民社会。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及其相互发展是西方社会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公丕祥教授指出:“西方法制现代化的进程首先表现为法律的形式主义运动。这一运动之所以首先在西方兴起,是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的。确切地说,法律形式主义因素是在西欧封建社会内部逐渐生成和发展起来的。 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或社会环境的基本社会形势, 就是所谓的‘市民社会’。换言之,西欧中世纪晚期的市民社会构成了近代西方法律形式主义运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 ”
  市民社会的形成是法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法治文化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与国家政权的分立和互动造就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 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冲突与整合, 产生了社会成员对自由与发展权利的关注,也产生了对独裁等权力垄断的高度警惕,最终促进了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 在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市民社会中,个体具有人格上的独立、自主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孕育产生了自由、平等的法治理念, 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终极关怀的人文精神, 造就了对法律的信仰与追求。 因而在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的实现与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是以法治的建立为基础的, 反过来以人文精神为基础的法治文化的形成, 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与尊重。
  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分离,最终形成公法与私法的分离。在私法领域,国家、社会、公众应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不能加以干涉或限制。而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对私人事务施加强制或干预时,应该有适当的理由。公法与私法领域的分离,不仅维护了个人的自由,也限制了公共权力的运行范围,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保护个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在市民社会个体所组成的自治组织,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必然会积极地参与到国家各项政策的决定过程中。 随着市民社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自治组织的力量将会越来越强大,在某些领域甚至会与国家分庭抗礼,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和诉求, 从而起到制约国家、 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和作用。 现代市民社会中,政府只能在公共领域活动,一旦超越范围,必然会遭到强烈反对,甚至有被推翻的可能,以新的政治联合体取而代之。 因此,现代发达的市民社会的自治和自足, 使得国家回归了本来的裁判者的角色和地位, 国家权力的扩张得到了市民社会的抑制。 市民社会发展进程中表现出来的自由理性精神,最终促进了公平、正义、自由价值观念的传播,也形成了私法自治、权力限制、权利保障的法治传统, 为法治文化最终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民民主意识与权利观念的日益发展, 现代中国正在向真正意义的市民社会发展, 这必然要求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以满足市民社会自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家真正回归其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之后, 市民社会所彰显的自由理性精神会得以体现, 逐渐形成公民私法自治、 限制国家公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使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得以发展和完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现代市民社会的建立与发展,为法治文化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
  综上所述, 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之上的。以自由、平等、法治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法治文化形成与发展的经济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确立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以自由、平等、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法治文化;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则是法治文化形成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伴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公民愈发重视权利与自由,这就为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夯实了政治基础; 而伴随着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市民社会自治的进程将会要求对国家公权力加以限制, 使国家最终回归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与地位, 为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因此现代中国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其过程将会是非常复杂与艰难的, 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某一个视角、某一个方面来看待法治文化,而应将其视做一项系统工程, 动员社会的方方面面共同促进法治文化的发展, 最终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形成提供相应的文化支撑。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6 卷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卓泽渊. 法治国家论[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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