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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8-23 共3258字

  摘要:知识产权保险是迎合市场防范与减少知识产权风险的要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综合性保险, 在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一套符合国内具体发展情况又能和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当前国内不乏一些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现实背景, 也存在一些法律制度, 在对知识产权保险法制化的运行的可能性基础上展开分析, 进一步探究知识产权保险的立法形式, 以期望能够对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 保险; 法律;

法学毕业论文

  一、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 知识产权面临的风险大致如下, 首先是成本上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诞生离不开经济的投入, 知识创新的投入最终是不是能够演变成资本并为企业或者个人谋利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其次是效益风险, 知识更新换代的速度逐渐加快, 从知识的更新再到知识转变成生产力的过程也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从知识的创新的研发再到利润实现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效率风险。再就是法律风险, 尽管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找寻救济, 但是这其中的风险依旧十分明显, 其中包括败诉的风险, 胜诉之后难以执行的风险等,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经济上的压力。通常来说资金比较雄厚的大公司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时候可以做到游刃有余, 但是一些资金匮乏, 发展尚在起步阶段的小公司来说, 通常由于经济上的问题而放弃维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如果进行划分, 有内部风险也有外部的风险, 内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不是十分轻易的可以通过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取得一些和知识产权相关联的风险, 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授予应当严格依据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其中著作权是在作品出现的前提下而获得的, 也就是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商标权的获得是通过特殊的行政上的规则产生的。对于专利权的获得而言, 需要施行更为严格也更加苛刻的审核流程, 所以知识产权是否可以依法取得是难以把控的;其次就是没有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风险, 比如在一些诉讼的过程中, 持续的时间比较长或者最终做出的判决不能立即得以实行, 进而产生了现实生活中很多实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和实施。这几种情形下的权利人没有获得知识产权, 所以还没有引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保障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外部的风险。

  外部风险主要表现在, 其一, 商业上的竞争对手提起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风险, 由于法律关系的日益繁杂化, 社会上的诉讼案例越来越多, 这导致公司和企业一直都在面对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被竞争对手侵犯权利的风险, 为了尽量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企业在决定是不是投入一些产品和方法的时候或者在注册某一商标的时候应当首先评价可能会面临哪种风险, 这需要用当前已有的检索技术, 并且及时将获得的有关专利信息向专利部门展开审核检查;知识产权也有被他人侵犯的风险, 比如在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之后, 企业的名誉, 经济效益都会受到一些影响, 并且寻找一些私房上的救济的成本也可能对小企业带来损害, 在人才交换和走动越来越频繁的当今, 掌握企业商业机密的人员, 高等管理人员违反合约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给企业的带来更多的风险。

  减少风险的关键途径是在风险方面的防范, 也就是打好提前量。事前的预备比事后的补救更加有益处, 风险也不会更高。尽管对于知识产权的保障主要的工作在于防范,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乃至权利人的防范方法不是可以做到一劳永逸, 完全让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诉讼中免于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有的损失甚至会让企业遭受严重的损伤, 因此,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

  二、在法律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保险的可行性

  在实际的操作上,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除了减少被侵权风险之外, 还给未出现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提供了赔付后的保障, 建设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 和当今世界的趋势接轨, 有效地为国内的企业知识产权提供保障, 这也是我国保险立法应当注意的事。

  (一) 市场对于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在需求

  发展先进的保险市场是建设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的首要基础, 在知识经济的趋势中, 保险行业的进步发展和创新同步进行, 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国家化的竞争和我国保险行业的走出国门逐渐拓宽了保险行业的业务范围, 外国先进技术流入的新的经营观念, 公司结构以及产品创新等都引入到我国的宝箱行业中, 显而易见, 过去的保险种类在发展日益激烈的现实社会中变得十分局限, 新的保险种类是必然出现的。在这一基础上,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有存在的依据的, 当前国内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建设国内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提供了较好的市场基础。

  (二) 公共政策的支持为其出现提供了优质环境

  我国从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 为了减少我国和世界的差距, 迎合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 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 国务院也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行政法规去保障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 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也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构建营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

  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公众续期,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设出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发展还是在萌芽阶段, 所以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障知识产权需要建设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相适应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

  (一)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立法的模式探讨

  首先为了应对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风险, 身为新型金融方式的一种, 知识产权保险需要能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有效的保护, 在当下, 侵权的成本不高,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普遍, 这就需要知识产权保险的分类合法化, 让受害者可以在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比国内外发展经验, 构建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需要从三种立法方式入手:

  首先,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加入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条款, 这种方式可以比较直截了当地给知识产权保险合同提供合法根据, 但是这仅仅在一种有限的知识产权保险范围当中提供规范, 不够全面。

  其次, 在保险法中加入知识产权保险条款, 知识产权保险身为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 看似理应将其归入保险法当中, 但是知识产权保险在实际意义上和普通商业保险又大不相同。所以将其并入保险法又会有法律之间互相抵触的情形发生, 不够合理。

  再次, 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险法, 我国的保险法对于人身和财产的保险注重简单意义上的普遍规定, 没有对财产权益进行全面的保障, 也不能对知识产权做出专门化的规定, 所以鉴于这一保险种类的特殊新和重要性, 这一门类的单独立法是有效且可行的。

  (二) 知识产权保险险种设计的法律思考

  知识产权保险主要保障的是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危险, 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直接与企业可得的财产利益挂钩, 所以, 针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损失种类, 可以将知识产权保险险种分为下述三类

  1. 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险

  投保人在自身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之后, 其参与诉讼所承担的经济费用可以由这一种类的保险提供保障。

  2. 知识产权许可费用保险

  这一保险种类的设计主要考虑到国内存在大量的售卖研发成果并许可他人应用的机构, 在这些开发企业面临被许可企业的经营不理想的情况难以支付许可费用的同时, 给开发企业带来的损失, 这一保险种类主要是为了弥补投保人难以收回知识产权许可费的损失。

  3. 媒体侵权责任保险

  我国的媒体在日常工作的时候经常由于失误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导致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 可以通过投入此类保险来减少由于广告、新闻以及其他传播行为中因为侵犯商标、著作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

  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我国境内的可行性斐然, 这给我国对于此项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以及世界发展的趋势, 从应对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的国家的要求出发, 在合理的制度参考的基础上, 为了国家的知识产权构建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在理论上推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发展, 来顺应知识产权发展的整体势头。制定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当今法律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韩颖梅.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构建之法律思考[J].学理论, 2018, No. 778 (04) :134-135.
  [2]曾莉, 戚功琼.我国专利保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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