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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评价的现状及发展走向研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5 共7326字

  正如美国学者T·肯尼迪所言:“我希望我们可以同意从数量的意义上来研究成果作为任用或提升的一项标准是一种不合适的思想……平庸学识的过度产生是当代学术生活最夸大其词的做法;它会因单纯的篇幅而隐匿了真正重要的着作;它浪费了时间和宝贵的资源。”〔9〕
  
  三、社会科学评价的发展趋势

  国内外学术界在社会科学评价科学化研究方面已如火如荼,在理论探究和实践操作方面成果丰硕,但要真正实现评价标准的完善、评价制度的健全、评价办法的规范、评价体系的科学,为推动社会科学的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依然任重道远。总的来讲,为实现社会科学评价有力推动社会科学研究,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实现文化强国的伟大宏图,社会科学评价科学化应从以下七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和跨越性发展:

  1.社科评价目标:数量外延式向质量内涵式突破

  社会科学评价科学化要凸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就必须在评价目标方面由数量外延式向质量内涵式突破。刘明特别指出了现行学术评价定量化取向的八大弊端:激励短期行为、助长本位主义、强化长官意志、滋生学术掮客、扼杀学者个性、推动全民学术、诱发资源外流、误识良莠人才,归结到一点,量化评价的尺度量裁之下,势必难辨真伪,误识良莠,这恰是其根本性、致命性缺陷所在。〔10〕同时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2013》 显示,2003年至2013年 (截至2013年9月1日) 十年来中国科技人员共发表国际科技论文114.3万篇,排在世界第2位,比上年度统计时增加了11.8%,但中国每篇论文平均被引用次数为6.92次,与世界平均值10.69次还有不小的差距,这种现象值得中国学术界的反思和警惕。社会科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是为了世界文明的传承与发扬,是为促进人类进步与发展服务的,所以社会科学研究确立以创新和质量第一为评价导向是中国社会科学内涵式发展及中国梦实现的根本保障。无论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类型和形式如何变化,但社会科学研究最本质的要求和最根本的评价根据不会变,那就是质量和创新,离开质量与创新谈社会科学研究既是不理智的行为,也不是科学的态度。

  2.社科评价导向:功利性奖励向学术尊严迈进

  对社会科学研究者而言,学术研究的目的虽不能摒弃自身生活质量提升,但绝对不能等同于追求身份地位、职称职位、经济收入和行政前途等,故应坚决抵制功利学术和投机行为,进而保持学术尊严和追求心灵宁静。湖南省社科联近几年来在成果评奖和人才评优中坚持周发源同志所提倡的“两让四不”原则 (“让获奖者有尊严,让评审者无干扰”理念;严守“不打听、不泄密、不许诺、不打招呼”的纪律),社会科学评价也应遵循这种对学术尊重的导向,即由功利性奖励向学术尊严迈进,实现“四获三抵”目标,即“社会科学工作者获得公民尊重、社会科学成果获得学术尊严、社会科学服务者获得价值实现、社会民众获得智力服务;抵制功利学术、抵制垃圾成果、抵制官学结盟 (官僚与学霸利益勾结)”,以确保社会科学研究的良性、健康和创新性发展。

  3.社科评价主体:行政主导型向独立第三方推进

  社会科学评价能否实现客观、公平和公正,关键因素之一就是评价主体选择问题。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现行基本上是在行政主导下的所谓“同行专家评议”,从而出现评价主体的错位、越位和缺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形屡见不鲜,从而必然导致学术腐败、学术泡沫和学术垃圾,以至于评价公信力不足。正如国外学者认为的:为了维护成果评价的公正性,评价主体不应该仅局限于那些同行专家,那样只会对学术发展产生障碍。〔11〕所以社会科学评价主体应包括学界同行、科研管理者、社会受众 (既包括社会大众群体,又包括政策制定者与决策部门) 和独立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主体发展趋势应是同行专家评价基础上的独立学术评价中介机构。蔡曙山教授提议建立经济独立、法人独立、学术至上、性质中立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评价中心”〔12〕应是社会科学评价主体多元化发展趋势之一。独立的第三方学术评价机构是“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在取得委托方认可后,独立开展评价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评价费用应由委托方支出,不得由被评价方支出,以保障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13〕
  
  4.社科评价程序:相对封闭向阳光透明转型

  目前社会科学评价程序还处于相对封闭状态以及存在评价规则不公之实态,使评价常常出现“外行评价内行”现象,甚至“评价”成为某些个人或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故为保证社会科学评价的公正、合理和科学,社会评价程序应由相对封闭向阳光透明转型。社会科学评价程序的阳光透明,当前关键之处在于评价主体和评价成果的阳光化。就评价主体而言,“目前各级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往往都是通过行政渠道‘磋商’形成的,而这种‘磋商’从来没有什么章法可言,说得好听一点是凭借行政领导的好恶决定这种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等而下之者则是裙带关系、圈圈伙伙以及其他各种利害关系相互砥砺的结果”.〔14〕因而从评价专家库人选到专家遴选都应阳光透明,同时加强评价专家信誉制度建设,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价专家名单应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工程,增强评价专家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对于评价成果而言,更应该在评价全过程进行阳光公开 (涉及国家或商业机密的除外),接受全社会乃至国外专家的监督,从而真正避免成果造假、虚假成果申报奖项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阳光下真正进一步促进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和社会进步。

  5.社科评价机制:程序公正向实质公平转变

  社会科学的繁荣、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它是“直接关系到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创新的战略性问题,一个合理、完善的评价制度在学术研究层面、现实应用层面和管理层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15〕社会科学评价机制是评价活动进行的模式和操作方式,其主要是通过制度设计从程序上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以实现评价目标。“程序的公正和实质的正义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程序越完善,能越接近实质的正义”,〔16〕评价机制的实质公平是社科评价活动公正公平有效进行的根本举措和有效保障。社会科学评价实质公平应是研究领域或研究者的思想、观点具有“引领学术发展潮流”的功效或对传统研究范式具有“创造性”的破坏作用---如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莱茵哈德·泽尔腾 (Reinhard Selten) 教授在获颁诺贝尔经济学纪念奖之前,从未发表过什么一流学报论文,这并不表明其成果如何低劣,事实上,博弈论研究革命了整个微观经济学;〔17〕或者其研究成果有“新的内容,创造新的知识”,所以科研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时候,首先要具备“精品意识”,出来的成果必须具有创新性,同时也不要等到研究成果“完美无缺”、“人人满意”的时候才发表,而是要将发表成果作为提高质量的一种手段。

  〔18〕即使这些“新的研究领域、新的思想、新的观点、新的内容、新的知识”等是错误的,“从长远观点来看,所有的发现都会在某个基本方面被认为是错误的”,〔19〕因为科学发展过程也是不断证伪的过程,但它在某个时期、某个阶段也是创新性的、高质量的,也可能带来另外的创新性、高质量的观点、内容和成果,这就保证了创新是学术活动的灵魂,质量是学术研究的本质。

  6.社科评价范围:地域性向全国性 (国际性) 铺开
  
  当前社会科学评价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评价主体方面,同行专家评议基本上是本区域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外区域的专家学者很少,这就很难保证评价不受“人情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学术寻租”和“学术腐败”现象,故在社会科学评价主体上应积极推行全国性的甚至国际或海外同行专家评议,尤其对国家重要研究机构、研究领域或学科和重大项目及其成果的评价要邀请国外 (海外) 专家参与;在评价客体方面,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复性研究现象较为突出,浪费了科研资源;同时有些研究成果虽被评定为“国内领先”、“填补国内空白”等,但与国际上同类研究成果比较,可能只是其研究成果的初始阶段或模仿性成果,没有任何价值或创新性,这也浪费了科研资源。总之,要使科研项目或成果具有创新性、国际性,使科研资源发挥最佳效果,就必须把社会科学评价范围由地域性向全国性甚至国际性推进。7.社科评价方式:标准化向特色化发展社会科学评价的学科特殊性和判断双重性 (价值判断属性和事实判断属性),这就说明对社会科学评价不能搞标准统一化和单一化,应分类评价而不是一刀切,故对社会科学的战略略性研究、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新兴及交叉领域研究的评价应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来衡量,以实现评价真正促进学术创新性发展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理论基础,且把代表性学术成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以避免“学术泡沫”、“学术垃圾”等阻碍学术自身的健康发展,因为“代表性学术成果不仅是标示一位学者一生成就的学术成果,而且正是这些成果才构成对一位学者的基本的、本质的和稳定的评价”;〔20〕进而在评价指标设计上,根据不同评价类型设计具有领域特色化的指标体系,以实现社会科学研究各个领域健康、科学发展,特别是要公平对待“小人物”和“非公识”项目,以促进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进而鼓励原始性、集成性创新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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