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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研究学术成果的评价与治理体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4 共6315字

  引言

  当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已成为学术界、科研管理部门乃至社会的公共话语。评价不仅是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生产的必要链条,而且对知识产品起到质量的甄别之用。评价结果还常与个人和机构的切身物质利益和学术声望相咬合。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价既是学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科研管理的需要,还是社会公众分享优秀知识产品的需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形式上有论文、专着、研究报告、译着、科普作品、古籍整理等之分,但无论其形式如何,追求新知识、新方法、新理论的创新精神和质量意识的研究品质始终是学术研究的灵魂和核心。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也正是一个对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和质量认定的过程。评价做得好,有利于学术资源的合理分配,能有效激励被评价者的再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的良性循环; 评价工作做不好,会造成学术资源的无序配置,影响和挫伤被评价者的学术信心,会削弱评价组织者和实施者的学术公信力。

  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的矛盾

  我国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大体经历了从行政主导的定性评价、以成果发表载体的定量评价、同行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再到今天所倡导的代表作评价的嬗变。每一次评价理念和方式的变革都是对前一种评价的超越,也必然引起科研人员对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态度及行为的转变,也对管理部门和评价主体的实施评价诸环节的制度设计带来新的挑战。

  人文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其成果评价的复杂性[1].每一种评价理念和方式的变革都一定程度克服了已有评价的局限性,都为更加逼近研究成果的真理性提供了确证。但每一种评价理念和方式的变革都不是简单对已有评价模式的完全抛弃,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扬弃。行政主导的评价可能导致评价脱离学术导向,但完全摆脱行政因素影响,则有可能使评价偏离政治导向和国家需求方向,以至于影响国家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资源供给。以成果是否发表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来源期刊,是否被高频次引用,是否被转载,是否出版于国家级出版社等为主要特征的定量评价,对克服行政主导评价的垄断性和专家评价的主观性弊端具有积极意义,使评价变得标准清晰而具可操作性。因为这些定量指标客观,不易被人为故意操控,数据易于采集,而且都一定程度直接或间接反映了成果的内在质量和学术影响,因此,以发表“核心期刊”等定量指标为评价尺度成为学术界和管理部门趋之若鹜的做法,甚至呈现出“唯核心期刊”、“唯影响因子”之势。但这些定量评价指标和方法并不能完全揭示和反映成果的创新度和质量。期刊影响因子反映的是期刊载文的平均影响力,影响因子是由少数高被引论文贡献的。即使像自然科学领域的具有高影响因子的国际名刊《Nature》、《Science》等,刊载的多数论文引用情况并不乐观,甚至为零。论着引用次数的高低也因成果是否是热点、成果类型、学科类别、学科的大小而差异。基于区域性、民族性的研究成果往往难以比“国家治理”、“创新驱动”等热点关涉的成果的引用更占优势。况且,引用次数可以反映质量但不等于质量。同行评议与定量方法相结合是一种既能发挥同行专家有效直接把握成果创新点和贡献度的优势,又能发挥定量方法数据客观的优点的评价方法,渐已成为当前比较主流的评价诉求[2].但在评价实践中,仍出现了种种评价失当的现象。如同行专家有大小同行之分,成果有专业性和交叉性成果之分,交叉性同行专家遴选方式,专家评价的社会、心理、情境因素对评价的干扰都会对专家评价的效力产生消极影响。定量方法也往往会在定量指标的选择、指标数据的采集、指标的权重、指标的合成以及与专家评价结合的具体方式上产生争议,使两者的结合也往往流于形式。过分追逐成果数量的弊端倒逼国内部分院校在职称、项目以及人才评价中试行代表作评价制度。这本是一次以同行专家评价为核心,鼓励学者潜心研究、不为成果数量所累,追求精品的评价改革之举,但此评价方式的推广却困难重重。一方面,同行专家本身固有局限性,再者,学科顶尖专家人数的有限性,如果全国高校都实行代表作制,则这些专家将不堪重负。此外,代表作制极可能导致过早地将学者的研究视野禁锢在某一狭窄领域,使其失去拓展学术方向的机会[3].面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日益增长的研究需求,代表作制的广泛实施恐怕也必然与之相悖。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是科学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综合体,具有区别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成果的精神特质。由此导致了对其成果的评价也变得极为复杂和困难,人们总能找到评价中那些难以令人信服的矛盾,如同行专家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水准可信吗? 定量方法就一定客观吗? 对核心期刊爱恨交加而无法割离,代表作评价就是解决评价问题的灵丹妙药吗? 等等。这些矛盾的提出也不断地拷问和挑战着科研评价的研究者、管理者和同行专家的智慧。成果的评价必须要基于成果的内在属性而展开,坚持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等原则对评价进行方法设计和制度创新。

  二、成果评价矛盾调适的四个维度

  解决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中的诸多矛盾,延续惯性思维不可取,消极回避或知难而退也不是破题之道。我们认为,化解矛盾并不在于提供一把标准的尺子去度量所有的问题,而在于厘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内在属性,使评价工作建立在评价研究的理论基础之上,形成基本的评价规范,并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从成果评价的“是”、“势”、“式”、“释”等四维度入手,来寻求化解评价中的诸多矛盾的突破口,并将其产生的正面效应放大到评价过程的始终。

  ( 一) “是”是评价的核心和前提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依据科学方法对人文社会科学现象和规律的揭示和总结。对成果的评价就是对其研究真理性的甄别过程。这就要求在评价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学术品行。不唯书、不唯上,一切以求真求实为评价的准绳。这就要求评价者厉行评价的“普遍主义原则”,不为各种人情关系所困,坚持真理,秉持学术为公之理念。评价者应力求中立立场,尽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价本身难以脱离价值负荷。也只有评价者本身坚持评价规范,不弄虚作假,才能锤炼出具有发现评价对象是否有伪造数据、抄袭剽窃、对成果过度包装、华而不实识别能力的火眼金睛。大数据时代,借助学术查重和防范学术不端软件,可从形式上发现学术不端的蛛丝马迹。但形式的过关,不能蒙蔽评价者对成果真实性和创新性的把握。实事求是是对评价者的基本要求,无论是作为评价主体的同行专家,还是目前力推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价,都应在自身学术道德素养建设和制度设计上做到利益无涉。

  ( 二) “势”是一种评价情境和趋势

  对评价者来说,“势”就是要把握评价的原则和导向。从评价中过分追求成果数量,转移到强调质量和创新的评价轨道上来; 从注重选题的个人兴趣,转移到满足国家现实重大需求结合个人兴趣上来; 从成果过度重视国外思想的引介,转移到树立学术自信进而实现走出去上来; 从强调个体学术旨趣,转移到学术团队建设的绩效上来,等等。“势”就是力促学术界形成一股学术合力,通过打造优良学术评价生态,为形成和谐共进的学术研究生态创造条件。当前,评价领域仍然存在评价机构主导期刊评价、成果评价的趋势,而这类评价具有评价周期短、过分定量化、榜单化的特点,给科研人员和期刊界带来极大压力。如果评价的结果再与科研人员和期刊的生存及利益紧密关联的话,则在这样一种“压迫式”场域中,人们很难达到志存高远、心无旁骛、甘坐板凳十年冷的学术情怀。在西方学界广泛使用的同行评议制度,在具有重人情、重人际关系的我国社会,有时也会陷入评价实效的尴尬境地。这种场域是一种不利于学术发展和学术评价的势。营造和谐健康的评价势,不单单靠评价方创新评价理念和评价模式,更需要整个学术界乃至全社会的不懈努力。

  ( 三) “式”是实现评价目的的手段

  学术评价的制度设计和评价结果能否取信于人,能否达到评价目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关键在评价的方法设计上,这就集中到一个“式”的问题。“式”乃范式、方式、形式、方法之意。它是评价主体见之于评价客体的中介和桥梁,是体味评价客体与已有知识和理论相比体现其创新性的途径。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作为评价主体的同行专家,应坚守评价的基本规范。当前的评价呈现出刚性十足,而弹性不足的特色。刚性即是看不到成果的发展性和创新的有限性,用一把尺子去度量所有同类型的成果,如成果没有发表在核心期刊和来源期刊就不予认定。过分强调成果的发表而轻视为政府决策服务的智库成果,有课题资助的成果优于无课题资助的成果,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成果优于普通出版社出版的成果,教授的成果优于讲师的成果,博士的成果优于硕士的成果等等,可以说都是评价中刚性十足的破坏性做法。

  作为评价主体的同行专家的选择也呈现刚性特点。无论是论文审稿、抑或是成果评奖,评价对象和评价目的变了,但专家还是这些专家。尽管有些专家长期脱离科研一线,但由于其高职称或高声望之故而难以做到动态调整,进而影响评价效果。另外,基于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不同的评价需要,应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如期刊审稿时,可采用同行评议中的单盲制或者双盲制形式,社科成果评奖时可综合借鉴科学计量学的引文及相关计量指标数据,来对同行专家评价的结果进行佐证和校验,学术团队的成果评价应主要采用科学计量方法辅以同行专家评价,对职称评审时的代表性论着评价可采用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科学计量指标为辅的评价,并做好相关权重的分配。

  尤其是要注意处理好单一指标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外部第三方评价和学术共同体评价、封闭性同行评价与开放性同行评价[4]、同类成果与不同类成果评价之间的关系问题。总之,评价方法既要体现出刚性,又要有规范内的一定程度的弹性,这取决于评价的目的。

  ( 四) “释”体现了评价的个性和可解释性

  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成果的价值往往会由于评价主体的差异而难以形成共识。这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本身的特点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同一现象和问题的研究,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关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及其内在属性决定了其研究成果必然表现出鲜明的个性,尤其在人文学科领域。

  一千个学者对一部《红楼梦》会有一千种不同的解读,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更会令西方学者做出迥异于我国学者的分析。这与自然科学截然不同,自然现象和规律是可重复的,具有唯一性。而同一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呈现基于不同价值判断的多样性。“释”也直接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中一定程度的“个性”上。就是要求在评价方法的设计、评价主体的选择上,做到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如文献计量指标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均可一定程度刻画成果载体的学术影响力,但却未必适合文史哲以及艺术等人文学科。

  国际着名人文与艺术学科引文索引( A&HCI) 也因此没有给出类似于社会科学的期刊引证报告( JCR) 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尊重评价的个性并不等于否定评价的共性特征。也正是建立在同行专家彼此独立评价基础上的互动协商才实现了具有主体间性意义的一致性和收敛性评价。在相对逼近自然科学研究特点的社会科学领域,即使人们使用的数据是相同的,模型是相似的,但是对结果的解释却可能大相径庭。这恰恰体现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评价具有“释”之属性,即可解释性。例如,同样对“城市化”问题,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都会有不同的研究视角,即使在同一一级学科或者二级学科内部,不同的研究方向对此都有不同的研究结论和评价视角,进而会得出不同甚至迥异的评价结论。在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面临的课题越来越具有综合性和交叉性特征,不仅体现在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而且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各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也不断向其渗透,因此,这类成果的评价不可或缺来自不同学科专家的参与和解释。以往相对封闭的由少数单学科专家主导的评价,已难以适应这一现实需求。单学科专家能做到在某一研究方向某一问题创新性研究的洞察和判断,却由于个体知识更新速度、知识积累、知识结构的欠缺,导致无法从整体上跨学科视野对成果水平做出恰当评价。当前国外在期刊论文审稿中流行的开放式同行评议、大众评议都一定程度体现了适应“释”这一特点的创新之举,是一种更大规模群决策的体现。借鉴评价的解释性,可充分发挥广大学者参与学术评价的积极性,聚焦群体智慧,使评价结果更加真实可信。当前强大的互联网技术已初步使其成为可能。

  上述评价的四个维度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其内涵基本涵盖了成果评价的诸方面。这四个维度既是创新评价体系的重点,是破解评价工作矛盾的切入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能否完成评价目的和满足评价需求,关键在于能否有效地将上述四个维度有机融入到从评价的制度设计到实践操作的整个评价体系中来。制度设计者既要了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特点,又要把握成果评价的复杂性。学术研究日新月异,学术评价也必须因应而进。学术评价只有不断创新思路、创新体系,才能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保驾护航,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传承文明、创造新知、资政建言、育人树人等社会功能。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治理体系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也不例外。评价中诸多矛盾的解决过程也就是评价工作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抓住评价的主要矛盾是问题解决的关键。

  上文所述的四个维度恰恰是改进评价工作的着力点。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是一个涉及多因素的复杂系统,该系统的良性运行必须建立在一个科学合理高效的评价治理体系保障基础之上。首先要明确治理的主体是谁。显然,现代科学建制化的结果要求学术共同体的同行专家理应成为治理的核心主体。尽管囿于同行专家自身知识的局限性和道德可信性一定成削弱了同行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但必须承认,我们至今还找不不到一种可替代的更好的人群能胜任如此复杂的评价工作。人文社会科学问题来源、投入主体、成果去向日益广泛化,导致了治理主体应该多元化,不仅包括领域同行专家,还应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学术期刊编辑、出版编辑、普通科研人员、学术管理部门,乃至作为知识的最终受众---大众。这些主体追求的目标应具有一致性,即是最大限度促进学术的发展,提高成果服务国家决策和启迪大众心智的作用。评价治理体系的客体即是评价的对象及其面对的矛盾。治理主体间性体现了评价系统中多元治理主体协商参与治理的特点。治理主体针对不同评价需求和目的,明确自身的地位,对矛盾冲突做到合理调适,实现评价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一项具体的成果评价工作来说,除了需要建立责权分明的具有层层代理关系的评价治理主体之外,为了避免主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还应建立利益无涉的监督机构,并形成通畅的信息公开、结果反馈、异议申述和问责机制。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应该用历史眼光,而不是急功近利的态度对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5].任何评价方法的运用和评价体系的设定,都是一个对研究成果价值性和创新性的相对评价过程。只要我们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不断改进评价方法、模式和体系,就能不断提供评价工作效能,使评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

  参考文献:

  [1]袁曦临,刘宇。 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复杂性与引文指标的修正[J]. 图书情报工作,2010( 14) .
  [2]姜春林,张立伟。 学术评价: 同行评议抑或科学计量[J].中国高等教育,2014( 15,16) .
  [3]石晶,李晓彤。 热与冷: 高校学术代表作评价制度的思考[J]. 甘肃社会科学,2014( 12) .
  [4]刘春丽,何钦成。 开放同行评审的产生、发展、成效与可行性[J].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3( 1) .
  [5]仲伟民。 关于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的几个问题---从学术评价的实质性标准谈起[J]. 学术界,201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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