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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策略

来源:传播与版权 作者: 黄煦彭,朱小妮
发布于:2021-11-29 共5736字

  摘  要:   二次创作影视作品是基于影视原作的二次编辑类视频。近年来,伴随我国大众影视文化需求的扩大,二次创作影视作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大众文化的重要部分。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版权侵犯及影视创作的发展问题也受到大众关注。本文将以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及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发展为指导,归纳相关文献资料以及法律法规,分析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创作者的视频文本及相关数据,且深度剖析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现状;并对其版权侵犯、长视频平台利益受损、原创作品与受众之间的互动阻断问题进行探究,尝试就规章制度细化及“微版权”技术的应用等方向对二次创作影视作品问题的解决提出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    受众劳动论;生产者式文本;微版权;二次创作。

  2021年4月9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爱奇艺等70家机构发布联合声明:抵制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的侵权行为,提出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依法维权,呼吁社会各界抵制“影视版权”侵犯行为。随着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兴起,围绕其所引发的版权争议和对影视内容生产的影响一直处于热烈讨论之中,长视频平台与原创者等多方的联合声明则将争议置于公众面前。

  一、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兴起于受众,发展于媒介平台。

  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在2010年前后进入公众视野,自由职业者胡戈依照陈凯歌导演作品《无极》所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初阶尝试。

  而在彼时 Bilibili、Acfun 等亚文化视频社区的逐渐兴起,二次创作影视作品逐渐走进互联网,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内容。

  (一)受众对流行文化的抵抗。

  对影视剧作品的再创作,此类视频最初是受众凭借自身兴趣爱好所进行的创作。在约翰费斯克看来,它们属于受众对资本的反抗,是一种由大众来承担创作者角色的文本。“生产者式文本”是大众文化的商品,充满多重矛盾及多种声音[1]。费斯克强调受众在大众文化发展中的正面作用,并阐述受众在文化消费流程中所展现的对抗。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进入公众视野后,二次创作影视作品逐渐成为大众文化选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费斯克看来,这些对抗“正统”影视剧的短视频就是大众自主选择和创造的文化内容,是大众与大众媒介所倡导的流行文化对抗的自我表达的重要方式。

  积极能动的大众等观点在新媒体中具有更强的适用性[2],生产者式文本的解读与创作依靠读者的话语系统及相关技能,大众以自身习惯的方式去创造它。在智能终端普及的背景下,视频处理技术的应用门槛不断降低,大众以“剪辑视频”的形式评价、解读、转述、重编影视作品。以 Bilibili 博主“路温1900”为例,在解说电视剧《你微笑时很美》的短视频时,其严厉批评了电视剧的内容。此条时长为9分钟、个人主观色彩强烈的影视剧解说短视频收获990万人次播放量,视频评论区有4.3万条留言互动。大众以支持、接纳影视作品解说短视频的形式来表达对粗制滥造的影视作品的不满。

  (二)媒介平台争夺受众劳动。

  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繁荣除了有受众参与构建大众文化的现实需求,视频平台对其发展的推动同样值得关注。从使用机制来看,短视频简短、方便的物理形态有效地阻断了用户审美疲劳,维系了用户在媒介使用中的连续性娱乐体验。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发展对短视频平台来说是提高用户黏性,进一步增加广告营收的有效方式。达拉斯·斯麦兹提出“受众劳动”理论,他认为在广告商的业务与经济条件的支持下,大众媒体可以创造出一种特殊化商品,即使用媒体的“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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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媒介政治经济学视角下,媒介平台的用户在商品化过程中以商品的形式被媒介平台面向广告商售卖;“受众”在社交媒体中的行为及言论等信息数据被整合利用,被有目标性的广告商引导进行消费[3]。媒介平台在积累资本与创收的过程中,其广告收入与受众的媒介使用密切相关。围绕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对抗,其本质是资本对受众劳动的争抢。版权侵犯、肆意转载、切条搬运等行为是围绕受众注意与广告收益的不当竞争方式。我们在关注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现存问题的同时,同样应探析问题的实质,想以明确有效的方式杜绝恶意竞争,需要从创作者、受众、资本、制度多个维度进行考量。

  二、长视频平台与原创者的现实困境。

  在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爱奇艺等70家机构公开声明之后,各家短视频平台几乎没有做出明确回应。

  各个视频网站、平台之间也并未发生疑似侵权作品大规模删改的事件。联合声明与倡议书更像是一封“警告信”,引起公众对版权侵犯等现实问题的关注。

  (一)长视频平台利益遭遇侵损。

  由《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可知,截至2020年6月,短视频用户高达8.18亿,在短视频注册用户数不断增长的同时,长视频平台却陷入困境。近年来,以“付费会员制度”及广告收入实现盈利的长视频平台自身会员“天花板”几近触顶,依靠“付费会员制”营收回落。以爱奇艺为例,2018—2020年,爱奇艺会员数增速分别为72%、22%、-5%。长视频平台的广告收入同样难言乐观。根据《2020中国互联网广告数据报告》,2020年我国长视频广告增幅为25%,远低于短视频106%的广告增幅。主要收入的缩减使长视频平台影视内容的高额投入与长效营收模式给自身经营带来巨大压力。

  短视频平台中《× 分钟看完一部电影》《×× 追剧》等依托长视频平台内容进行编辑、切条、再创作的内容系列成为抢占影视剧用户、挤压对手平台生存空间的直接方式。“拿来主义”造成长视频平台受众流失、反馈同质化、影视原作与受众联系割裂;“短视频追剧”孱弱的市场反哺能力也难以让用户追剧过后再回溯原作。长此以往,长视频平台陷入截流与用户侵占、盈利滑落、市场主动权丢失的发展困局。长视频平台在影视作品的生产制作中投入高额成本却难以收获预期经济回报,用户流量及广告收益的下滑影响长视频平台在影视作品生产制作领域的经济布局。

  近年来,不少知名 IP 被长视频投资方搬入屏幕,从《魔道祖师》改编的《陈情令》到《斗破苍穹》《鬼吹灯》等人气小说及漫画的改编,长视频平台以原作知名度带动影视作品认知度的做法一直备受好评,但其中也不乏“还原度低、影视剧情节推进节奏奇怪”的评价。长视频平台在经济收益降低、营收压力增大的背景下,选择缩减影视制作的投资成本来“止血”,转换思路以留住用户的做法也反映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对其的负面影响。

  (二)原创者与受众互动阻断。

  两则联合声明所展现的态度并非单纯对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抵制与对抗。优质同人作品、影视续写、包含深度解读客观分析的影视长评等反哺原创的内容往往被原创者接纳。未经授权剪辑、切条、搬运影视原作,与影视原作几乎平行放送,争抢用户,阻断原创者与受众互动的“×× 追剧”系列短视频是联合声明的主要抵制对象。

  在影视传播过程中,“视频切条”影响了受众对原创作品的接收。长视频平台中的付费点播、会员观看及实体影院是影视作品传播的主要媒介,切条视频在传播过程中形成媒介平台的变更,受众所观看的切条视频与影视原作存在差异。在“×× 追剧”等系列中,影视原作时长被压缩,叙事结构被重塑。此类二次创作影视作品难以保留原作台词、画面、声效原貌,单纯地梳理作品梗概、主观解读、人物形象脸谱化等趋势让影视原作中丰富的剧情细节难以展现,甚至导致作品内涵被曲解。

  此外,受众基于“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影视作品意见难以形成有效反馈,长视频平台中影视作品的受众反馈多集中于剧目讨论区及评分板块。在豆瓣、猫眼等网络社区的影视作品信息反馈呈现形式多元、观点鲜明的特点。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信息反馈集中于博主的视频评论区,反馈多与影视博主观点趋同。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反哺能力孱弱等问题随着短视频平台用户增长而日趋显现。这对影视内容生产具有明显的消极意义。

  三、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策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1年3月16日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我国广播电视领域立法工作已经开展,而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及二次创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会更加细化完善,影视版权盗用行为的肃清方案会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

  (一)规章制度细化:明确侵权判准,统一多方共识。

  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影视侵权事件一般落入“避风港原则”中,即权利人向平台方检举被侵权的视频,平台方在确认侵权后删除视频。权利人监控侵权的高昂成本与司法救济的滞后性导致“避风港原则”施行层面变形,网络社区中诉讼对象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诉讼周期较长让权利人的权益维护遭遇困境。笔者认为“避风港原则”下,平台的责任不止于接收、处理、举报,更应在视频上传的审核阶段加强“版权注意”,主动承担监管责任。法规条文的细化将明确平台的具体义务,帮助遭遇版权盗用的原创者在诉讼流程中占据主动,解决原创者取证困难、维权滞后的发展困局。平台方应与原创者处于同一立场之下,给视频版权的维护打造良好的原创生态往往可以吸引更多的内容生产者与用户的关切。

  同样,规章制度的细化对二次创作影视作品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视频平台下,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内容相对多元,不同的内容形式对影视版权的使用也不尽相同。侵权标准的明确会推动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对影视作品的合理引用,改善恶意竞争的文化市场环境。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混沌在不同视角可折射多个现实问题:原创者的维权困境,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创作者顾虑维权成为资本铲除异己的手段,平台争抢用户的多方博弈。二次创作影视作品侵权问题的本质是影视作品缺乏数字版权的相关法律依据,仅凭影视资源使用者自身的道德素养难以完全规避侵权问题。只有填补规章制度的空白,细化过程中的相关规定,才能杜绝版权侵权问题处理的模糊与争议,才能改善版权侵犯的现实问题,推动影视生态的良性发展。

  此外,在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版权维护体系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深入探讨视频平台中用户资源引用及版权侵犯行为的奖惩制度。以 Bilibili 平台为例,其可以利用同平台视频资源引用给予被引用资源持有者“硬币、B 币或经验”的补偿奖励,给予版权侵权账号降低信誉度及调整收益规则的惩罚措施。平台与多方探讨并最终建立的奖惩制度或许可以帮助平台建立“原创信任”,以维护平台秩序。总而言之,即使在平台主导影视原创生态建设的趋势下,我们也不应让规则成为某一方的“一言堂”,被原创者、用户、各家平台所认可的共识才是推动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发展的“原动力”。

  (二)在先许可与微版权:技术应用保护原创版权。

  在关注到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发展潜力后,长视频平台同样开展布局。爱奇艺多次举办影视剪辑活动,腾讯授权举行影视作品征文比赛。但限定题材与形式的“二次创作影视作品沙龙”难以融入大众文化主流,在寻求版权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二次创作的高自由度需要依靠对应的机制和技术。2000—2010年,优酷视频、土豆视频等平台就音乐及影视版权的版权使用做出尝试,平台彼时意图围绕自身版权归属与创作者的经济需求建立版权使用“在先许可”的长效机制,打破用户之间的版权壁垒。虽然这一机制在实际利益分配、版权规则制定方面尚存问题,但“在先许可”版权保护思路对“微版权”的提出及应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微版权”是网络时代版权概念的从属[4],它衍生于知识数字化的网络空间,将版权内容分解整合为由多个信息单元构建的版权系统。“微版权”的应用沿袭“在先许可制度”,其借助区块链技术实现视频平台版权利益分配与用户影视版权引用监管。区块链应用广泛、高自治性、去中心化、全程留痕等特点与版权保护现实需求契合,5G 网络超高速传输、低时延、大连接的特性支持区块链系统更大规模部署的高效交互,分布式节点的增加促进区块链系统算力几何级提升[4]。“微版权”借助智能合约、时间戳等技术保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收益模式立体化的探索空间。“冠勇科技”在2019年11月发布的网络版权监测及保护产品—易犬(EQain),其应用“微版权”长期为自媒体账号主体、版权持有方等提供影视综艺、短视频等作品领域的版权监测。版权保护技术平台借助区块链技术构建“微版权”

  已开始有效地缓解版权持有者的维权困境,为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创作者提供了明确便捷的版权使用路径,最大限度地规避版权的盗用和滥用。

  (三)积极互动:创作优胜劣汰,收益合理分配。

  原创者与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创作者之间始终缺乏对话,不了解双方诉求。围绕短视频与长视频平台的利益争执让文化产品的生产者们始终呈现对抗的姿态。以交流会、评选赛等互动活动为契机,原创者与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创作者应相互学习交流创作思路、作品内涵,提高影视原创作品及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内容质量。以Bilibili 为例,账号“未命名工程”主办的 TTC 主题挑战赛(二次创作影视作品赛)从动作声效、叙事情感、视觉设计三个类别对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参赛作品进行评选。在此类活动的带动下,优秀的二次创作影视作品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它们在带给观众更为优质的二次创作影视作品视频体验的同时,也可推动二次创作影视作品市场内的优胜劣汰,改善恶意剪辑的市场乱象。

  此外,平台应探索明确详细的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收益规则,以促进影视原创作品与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积极互动。目前来看,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收入依靠平台流量收益及广告,在“微版权”机制下,原创者的收益来源于二次创作的引用费用。相关部门可探索二次创作影视作品与原创作品在内容生产层面的互动,多方互惠互利,以立体化的营收模式合理分配创作收益,优化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的行业布局,给受众提供更为丰富的文化产品。

  四、结语。

  二次创作影视作品作为影视文化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既为资本及平台创造营收的现实方式,也是大众关注与喜好的文化产品。整治抄袭、搬运视频等乱象既需要法律制度和技术支持的确立,也需要创作者与受众的自省。各方促进平台、原创者、二次创作影视作品者、用户等的积极互动,才能推动影视文化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媒介使用环境。

  [参考文献]

  [1]张潇扬 .“生产者式”电视文本的现代性解读:基于约翰·费斯克的媒介文化研究视角[J]. 当代传播,2014(04):23-25.

  [2]张潇扬 . 约翰·费斯克的媒介文化理论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5.

  [3]邱海平,赵敏 . 受众劳动理论研究述评[J]. 经济学动态,2017(04):101-110.

  [4]喻国明,杨雅,曲慧,等 . 试论5G 时代视频生态的社会影响与科学管理[J]. 现代视听,2020(07):30-35.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原文出处:二次创作影视作品版权侵犯问题探析[J]. 黄煦彭,朱小妮.传播与版权 .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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