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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域名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6 共406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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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域名侵权责任认定探析  
【引言 - 第二章】域名概述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 
【第三章】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类型 
【第四章】域名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五章】我国的域名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域名侵权立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五、我国的域名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域名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域名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域名的注册管理制度和域名争议解决渠道两个方面。

  目前我国域名的注册与管理工作主要由获得批准的民间机构进行,其所依据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由原信息化产业部于2004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我国的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13这一原则是被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所认可的,虽然《办法》中规定了域名申请人有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的注册信息的义务,但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信息是否进行审查并未作出规定。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域名注册实践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于申请者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并不进行审查,一般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域名注册就可以得到通过。不过,当域名注册人使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域名注册信息进行注册的行为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得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就应当对该域名进行注销处理。

  这样的规定节约了域名注册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域名注册工作的效率,对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行业是有促进作用的。但是,当域名注册人怀有恶意,其注册域名的目的在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时,这样的规定也等于是为其提供了一个躲避法律制裁的漏洞,大量的恶意域名抢注的发生,与此规定也可说不无关系。

  对于域名所包含的文字内容,《办法》对含有以下内容的域名,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14然而,《办法》中却没有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审查义务,但这其实是符合域名注册的国际惯例的,也是合理的。因为,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域名,域名注册若要对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进行检索确证,在现有条件下存在很多障碍,且会提高域名注册工作的时间成本。15所以根据《办法》,当出现域名争议时,应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而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对于解决的结果予以执行即可。

  我国目前的域名争议解决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民间争议解决途径,即通过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裁决,一条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目前,得到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认证的可以对域名争议案件进行裁决的机构有两家,分别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CNNIC 于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这两个文件明确了:

  1.案件的受理范围: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所引发的争议。且所涉争议域名应为 CNNIC 有权进行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注册期满两年的则不在此列。

  2.案件的受理条件:(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3.恶意的认定条件:(1)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

  4.争议解决的程序规范,包括:(1)争议裁决专家组的组成规范;(2)文件的提交与送达规范;(3)审理和裁决的程序规范等。

  5.裁决结果的执行规范:裁决注销或转移域名的,须在裁决结果公布十日后,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实行。

  6.与司法程序的对接问题:在域名争议解决投诉前、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域名争议裁决后,同一争议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在裁决结果公布后1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裁决结果应暂停执行等待诉讼或仲裁的结果。

  我国法院目前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文件是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域名侵权的认定以及恶意的认定都作出了规定,但规定中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具体来说有:

  1.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问题:在《解释》中,一旦出于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就会导致被认定为恶意,而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这样的安排对于域名持有人来说是显然不利的。

  2.对域名持有人权利的限制问题:《解释》中,对于争议域名持有人高价要约出售或出租该域名的行为也一概认定为具有恶意,这样的规定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限制了域名持有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所存在问题在上文已有所反映,接下来笔者将从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并对完善我过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1.统一立法明确域名法律地位

  域名应属于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这在前文已经进行了论证。然而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域名的法律地位至今也没给出一个明确的定论,与域名有关的法律文件多为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颁布时间有较大距离,效力层级较低、立法水平参差不齐,对于同一对象的规定也是各自为政,没有实现统一。这就导致了与域名有关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不够明确和具体,这也正是造成域名与其他民事权利如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所以,统一立法,确定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完善域名权的架构,对于减少权利冲突,保障各方合法利益是极为重要的。

  2.完善域名注册审查机制

  域名注册的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的审查,一是对注册域名本身是否违法进行审查。目前我国对于这两类审查基本都是采取的是“先申请不审查”原则,即当域名不与在先域名发生重复时就予以注册。16域名是否合法除了看其内容本身是否违背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外,最重要的还是其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内容上相同或相似。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部分仍旧进行形式审查即可,不必进行实质审查。因为,要对域名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审查,其审查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无疑是很高的,而且,当在先权利人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后,救济的渠道是畅通的,所以,对于域名的内容进行实质检查的必要性并不高。

  对于域名注册人提交的注册信息的审查,笔者认为应当从当前的形式审查转变为实质审查,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必须确认域名注册人所提交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后,方能通过该域名的注册。理由包含如下两个方面,首先,对注册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的成本不高;其次,由于之前对于注册信息过于宽松的审查政策,导致大量的域名被注册人使用虚假的注册信息所取得,当发生域名侵权纠纷时,就会出现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情况发生,让被侵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

  3.引入域名善意取得制度、异议登记制度

  在开篇的案例中,蒙牛集团于2008年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申请裁决时,有提出过转让域名的申请,然而在投诉被驳回之后,被投诉人王麒就将域名赠送给了他人,致使蒙牛集团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放弃了域名转让的诉求。这个例子体现了当前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域名持有人可以通过来回转让域名的手段,回避在先权利人转让域名的请求。为了填补这一制度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当前制度进行完善。

  从实体上,可从物权法中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即对于争议域名的转让,仅当受让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支付合理的对价后,方能取得对该域名的所有权,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中,域名的受让人 Liu Zhiren,并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属于无偿受让,如果当时引入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话,法院就可以认定此次转让无效,更好的维护在先权利的人的权利。

  从程序上,可以建立类似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制度,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实施。当在先权利人认为某个域名上存在争议时,可以先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成立,不妨碍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只是在进行域名转让时,受让人将会被告知该域名上存在争议。当原域名持有人在诉讼或争议解决程序中败诉,且在先权利人要求转让争议域名的诉求得到支持时,域名的受让人将不能通过主张善意取得保留对该域名的权利。

  4.对规制反向域名侵夺进行立法

  当前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中对于域名反向侵夺行为仅有《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作出了规定。首先,该文件仅针对中文域名,适用范围有限;其次,该文件对反向域名侵夺行为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并未明确反向域名侵夺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后,该办法中反向域名侵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也仅仅是域名侵夺失败而已。反向域名侵夺人实施此类行为的目的在于域名持有人手中的域名,但该行为对域名持有人所造成的损害却并不只是产生丧失域名权的危险那么简单,反向域名侵夺人将域名权人拉入争议解决程序或是司法程序中,势必造成域名权人在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上的损失。

  因此,对于反向域名侵夺:首先,应当进行包括中文域名在内的各类域名皆能涵盖其中的统一立法;其次,应当在立法中对于反向域名侵夺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细致周密的规定;然后,对于反向域名侵夺行为,应当制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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