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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知识产权立法的背景、范围及意义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艳玲
发布于:2021-08-14 共4097字

  摘    要: 在近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区域各行各业新兴产业涉及的智力成果样式繁多,如何对其在法律的保障下进一步完善权利则是当前需要了解的内容。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离不开立法、司法、行政等多元制度体系,区域发展各具特色,如何因地制宜进行推进则需要从立法基础着手。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也离不开各个区域的知识产权立法补充,通过对区域立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制定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参考。

  关键词 :     区域知识产权;立法; 一体化;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探析、认知、构建阶段,已经从单纯的外国法律制度变为具有本土国情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的涵盖范围本身又与传统民商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范围有着一定程度上的本质区别,究其本质前者的研究客体的确定具有交叉属性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建构还有待研究。

  一、推进区域知识产权立法背景

  当前在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政策背景下,国家层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同步与其相衔接,为各行各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构建了立法体系。[1]在区域立法方面进行完善下面将从以下几点进行探析:

  (一)促进区域知识产权现代发展的需要

  知识产权作为近些年来发展的法学体系其内容体现的更多是外国的一些经验,但经过不断发展现已具备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特征。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为确认保护所涵盖的客体中就要能够与时俱进,需要深入分析出新兴事物的产生是否在现代化法律规定内容中。当前在国家层面虽已制定相关法律采取列举式方式将各项内容予以明确,但客体的非物质性、地域性特征使得在区域实践应用过程里面细化地方现代立法,以便能够更好的促进区域经济、文化等发展。对于区域现代经济长远发展而言,离不开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的提升,离不开知识产权人才资本的积累,离不开知识产权产业政策的支持。而无论是从上述的哪一个方面而言,从根源上都离不开对于区域知识产权立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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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建多元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需要

  区域经济的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驾护航息息相关,从当前保护现状来看已经有一定程度上的保护体系形成,但对比近几年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率来分析,各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较分散,形成相对稳定的、体系的、条理的处理方式还有一段路要走。保护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从知识产权多元角度进行服务,同时也是实现知识创新的重要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的体系形成,保障产权运营的稳定发展。梳理多元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的内容更多的是以区域知识产权立法为基本要求,司法为实现知识产权法律运行制度提供保障,执法为知识产权运营严格守法提供要求,政策为推进知识产权文化深入人心提供途径。完善区域知识产权立法,将知识产权法律维度贯彻到知识产权多元保护体系当中,能够更好的从国家公权力角度进行其保护。

  (三)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功能的需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萌芽离不开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经济有效发展又离不开对于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融合。经济发展方式层出不穷,新兴事物的非物质性、时间性、专有性特征又非常具有权利人属性,但获取信息渠道多、侵权方式花样多、维护自身权益难,如何提升当前社会公众对于自身维权意识,是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功能的要求。除了对于社会公众自身这个角度需要而言,对于整个社会知识产权运营发展的需求中,出现了对于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专业人才的输出能够为权利人从确权到维权提供专业运营的意见。[2]从人到众人的角色需求变换,能够进一步为知识产权社会公众服务法制化、现代化、专业化提供基础,为知识产权社会公众服务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完善思路,为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构建有效信息沟通机制提供有效途径。

  二、探析区域知识产权立法范围

  区域知识产权立法范围的确立能够为整个区域内部的知识产权实践方面的运营、体制机制的构建、区域文化的推广提供基石。同时,司法保障、严格执法、遵章守法等多元保护服务体系实现也都离不开立法这一基础层面。

  (一)确立与区域知识产权政策的关系

  在分析区域知识产权立法范围之前,要先能够了解到为何对于立法范围、政策适用的要求程度不同。一方面,对于区域知识产权立法、政策这两者之间是有联系的。区域知识产权政策的出现往往相对较早一点,政策的出台时间快、过程不繁琐、实用性强、涵盖范围广。而区域知识产权立法的出台时间长、过程较严苛、适用范围明确、修改周期长。另一方面,对于区域知识产权立法、政策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政策内容的提出能够使得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在近期内或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于知识产权实践方面是如何来进行规定的。在自己可控范围内进行有效整治和创新发展。但是立法的法律强制性力度较政策要强,在侵权纠纷案件发生时能够有效通过界定是否违法来进行保护,故而实践中对于区域知识产权但立法不仅要求要符合区域实情,还需要同时要与国家层面、区域层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相统一。

  (二)明确区域知识产权立法所涉类别

  当前在各个区域中设立区域内知识产权立法的数量并不多,其中以东部沿海地区较多。一方面,区域立法不得违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虽有独立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但整体较为分散不成体系化、法典化,在区域实践过程中对于细节方面的规定应用较显不足,且每个区域的发展实情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就要在法律法规背景下遵循区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立法范围确立。[3]另一方面,统筹区域立法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大多数区域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方面的立法内容是分散立法。从这一点来看,针对当前各个范围立法涵盖范围较广,但实际运用中难查找依据、多头执法、效力不确定等问题就相对凸显。故而,对于区域内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亟需提上日程,参考现有条例其类别可包含总则、制度建设、行政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附则等内容。通过明确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立法内容能够推动其有效长远发展。

  (三)相关区域知识产权法规属性构建

  知识产权基于其价值属性、功能属性、文化属性的性质,在明确其领域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难题。从本质上来讲是对于知识产权客体领域认定不明晰、界限不清楚的原因,明确范围、界定类别能够对区域知识产权的立法提供体系化构建思路。知识产权是新型财产权,知识财产化、价值化打破了传统财产权的体系,如近些年在大数据背景下产生的智力成果、数据整合、直播画面等等的权利属性认定,均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分析探讨的重点方面。在与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制定的范围对比中,如何将其进行体系定位则是需要考虑的侧重点。一方面,可将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涵盖在条例兜底条款中,虽然在立法修改中减轻了负担,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是否认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将其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类型分别划分到各自的立法内容下,这一点就存在对于区域立法的不断修改,在实践操作过程会有滞后性的问题但对于后续再次发生此类案件就有明确依据予以保护。

  三、落实区域知识产权立法意义

  完善区域知识产权立法能够为其知识产权的文化内容传播、创新激励功能、补充构建体系等方面提供有效促进作用,作为“舶来品”不断在发展中融入本国国情,适应新时代发展特色,为社会知识产权良好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内容传播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涉及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侵权问题层出不穷,立法、司法、行政的保障大多数是在侵权问题已经发生的情形下,故此提升社会公众自身对于智力成果的保护意识才是最主要的。同时,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而言并不是能够直接了解到生涩的法律专业术语,在区域立法中加强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公众能够在生活中潜移默化的了解到对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将利于民利于区域利于国家的知识产权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区域立法推进知识产权文化的传播,不仅仅对本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体系建设有促进作用,同时对于国家层面建设知识产权体系具有推动完善作用。

  (二)提升知识产权创新激励功能

  知识产权的发展离不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同样也离不开创新。对于创新本身而言需要付出大量的基础成本,但并不是每一次改变都能够称之为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中对创新程度有一定的要求,在能够达到要求后赋予其权利的保护,以便能够在受到侵权时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创新的过程艰难且枯燥,为能够促进创新、推动知识产权建设、加强创新保护,对于知识产权创新提供激励机制。保障创新提供激励是双赢的体现,自主智力成果本身在实现成本且盈利的过程中就容易中途按下暂停键。[4]将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上的保障,将创新能力予以收入回报,从根源上为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进行保驾护航,进一步提升其创新激励的效果功能。

  (三)补充构建知识产权强国体系

  知识产权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提升知识产权强国能力,在建设初期主要是以立法建设为基础坚持打好根基,其后则由立法建设转变为对于实施过程中的发展考量。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同时这也离不开各区域知识产权建设。[5]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于知识产权新秩序的建设过程当中,构建实施强国体系能够将知识产权的水平进一步提高、能够一定程度上对于传统资源进行保护、能够对知识产权滥用壁垒进行规制。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完善区域知识产权知识应用,加强区域知识产权总体规划,有力为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同步发展,有效为构建知识产权强国体系建设增砖添瓦。

  四、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文化繁荣、促进科技进步的有力方式,如何将区域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离不开立法部分的推进。发展区域知识产权立法建设,为实现区域政治昌盛做保障,为实现区域经济繁荣打基础,为实现区域文化发展辟新路。

  参考文献

  [1]冯晓青新时代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理思考[J].知识产权, 2020(04):3-15.

  [2]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

  [3]齐爱民.论二元知识产权体系[J].法商研究, 2010,27(02):93-100.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治的经济与法律基础-纪念中国知识产权四十年[J.苏州大学学报 (法学版) , 2019,06(01):61-72.

  [5]易继明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体制改革[J]法商研究, 2017,34(01):183.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原文出处:王艳玲.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立法体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21):14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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