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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类型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6 共45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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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网络域名侵权责任认定探析  
【引言 - 第二章】域名概述及其法律地位的确定 
【第三章】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类型 
【第四章】域名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五章】我国的域名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国内域名侵权立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类型

  域名本是随着互联网的诞生而产生的新兴事物,一产生就与很多传统民事权益发生了激烈冲突,且关于域名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这就导致了在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中,产生了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的困境。由于前文已经明确了域名的新兴知识产权的地位,接下来笔者通过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进行抽象和归纳,并对其进行分类讨论。

  (一)域名与其他民事权益相冲突的纠纷

  这一类案件在涉及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由于域名属于新兴事物、其背后蕴含着巨大价值,且其申请门槛非常低,这就导致了域名从开放申请时起,大量的与传统标示性权利具有相关性的域名遭到抢注,一时间,与域名抢注相关的纠纷可谓层出不穷。最易与域名发生冲突的传统标示性知识产权莫过于商标权了,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原因来自于商标与域名自身。商标产生时间较早,随着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与商业活动的不断繁荣,商标已拥有相当庞大的基数;域名属于新生事物,其注册门槛非常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的注册也经历了一个爆炸性的增长,这必然导致被注册域名中有大量域名所使用的字符与已经存在的商标发生重合。

  商标持有人对域名的忽视以及域名抢注者的逐利动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第二个原因。

  7域名对于商业机会的创造作用在域名诞生之初,并不像现在那样明显,且很多企业出于技术原因,难以第一时间去占有域名资源,这就导致了很多商标持有人在域名的申请注册上丧失了先机。然而,一些投机者却看到了域名所蕴含的价值,于是,以极低的成本取得域名然后高价向商标持有人进行兜售,就成了有利可图的致富途径。这也是导致域名抢注现象泛滥的根本原因。

  第三个原因来自于与域名注册与转让有关的规则的缺失。域名注册机构对于域名的注册往往缺乏实质上的审查,只要该域名未被使用且缴纳一定费用,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到自己想要的域名。在这样的注册机制下,首先,域名注册机构不会对所注册域名是否与已存商标发生冲突进行理会,这等于为域名抢注者打开了一扇大门;其次,域名注册机构对于域名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不会进行严格审查,这就导致了域名抢注者可以使用虚假身份进行域名注册,当发生域名纠纷时,抢注者能够轻易逃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域名转让方面,以本案为例,蒙牛集团在之前的仲裁中曾提出过转移域名所有权,但在诉讼中却放弃了该诉求,原因就在于域名持有人在蒙牛集团提起诉讼前就将争议域名无偿转让给了案外人 Liu Zhiren.域名注册与转让的规则缺陷,也是造成域名抢注现象的泛滥的重要原因。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中,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被分成了三种类型进行区别对待:

  1.域名所有人恶意

  《解释》第五条对于域名注册者的“恶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1)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站点;(2)曾邀约高价出售、出租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3)注册域名后不使用也不打算使用,且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10原条文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将在后文进行讨论,就所列出的三项来说,其中第二项“曾邀约高价出售、出租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邀约高价出售、出租域名”的行为持禁止的态度?这显然限制了域名所有人对域名进行处分的权利。所以问题的焦点显然就集中在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上。然而,对于“不正当利益”,《解释》中并没有给出更具体的说明。笔者认为,此处的不正当利益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个方面是考虑域名所有人发出出售或出租域名邀约的对象,此对象应为商标所有权人或与商标所有权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人,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最新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也采取了这种观点,若邀约对象是与商标所有人无关的其他人,则无论域名所有人获得多高的利益,该利益都不应当被界定为“不正当利益”;第二个方面应考虑的是,域名所有人出售或者出租该域名的行为本身,而非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蒙受损失或提高了发生损失的风险。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时,域名所有人的邀约行为才可以被认定为“恶意”.当域名所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行为在符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且满足恶意的条件时,则域名所有人的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2.域名所有人善意

  域名与商标发生重合,除了域名注册人故意让域名和商标发生混淆的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巧合。域名注册人对于所注册域名是否与某个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可能并不知情,在之后使用域名的过程中,也没有将域名与商标进行混淆博取更多点击的故意,在此情况下则应认定域名所有人善意。对于善意的域名所有人,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与争议域名相似或相同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时例外。

  3.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也被认定为具有“恶意”,这就意味着,即使域名注册人是出于巧合的原因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其行为仍会被认定为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此项规定可以让驰名商标所有人在面对商标抢注行为时不至陷入被动,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由于此规定所针对的不但包括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也包括相似的域名在内,而对于“相似”的解释则充满了弹性,在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同时,也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在域名的领域内被滥用,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之后会提到的反向域名劫持,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除了商标权,其他诸如案例中提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商号、甚至是姓名权等具有标示性的权利,都有与域名发生冲突的可能。而我国目前针对以上冲突的处理方式,与对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的处理方式并无太大不同。

  (二)域名权被侵犯的纠纷

  1.域名仿冒纠纷

  域名权受到侵犯的纠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域名间的互相仿冒。域名具有唯一性,在整个互联网内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但这并不妨碍某些域名注册人通过注册与他人的知名域名相似域名以谋求不当经济利益的行为的实施。国内的一些知名门户网站的域名可谓是遭受仿冒域名侵害的重灾区,比较有名的案例有国内知名门户新浪网的域名“www.sina.com.cn”就曾遭遇过其他网站注册“www.newsina.com”域名进行仿冒,且其经营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域名仿冒人的仿冒行为并不足以引起公众误认,但其域名的内容中却包含一些知名域名的部分或全部,其目的是在于引发话题,博取点击。比如香港富商李嘉诚旗下曾经营一家门户网站“tom.com”,另一家成人网站则注册了“avtom.com”,不但域名和“tom.com”沾边,就连页面版式也和“tom.com”如出一辙,只是其内容全换成了色情信息。站在公众角度,是不会将“tom.com”和“avtom.com”进行混淆的,但这种借用他人域名知名度为自己网站进行炒作的行为,也是应当受到规制的。

  2.域名被他人注册为商标的纠纷

  将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也是一类侵犯域名权的行为。当前这种现象并不算常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是 1998 年,苏州某电子公司将国外着名网站雅虎的域名“yahoo”的中文译名“雅虎”注册为商标。由于雅虎公司在我国仅将英文的“yahoo”注册为商标,并未对中文的“雅虎”进行注册,最终,国家商标局对雅虎公司所提出的异议并未予以支持。可见,在我国的实践中,对知名域名的保护并未延伸到商标的领域之中。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域名持有人来说是显然不公平的,知名域名应当得到法律更为有效的保护。

  3.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 ICANN 发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中,指的是域名注册人所注册之域名虽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但其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系出于善意,且并未损坏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然而商标所有人在此情况下仍然利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图侵夺域名或对域名持有人进行骚扰与威胁的行为。

  反向域名侵夺的认定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1)域名持有人对于域名享有权益或虽未享有权益,但其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出于善意,并无侵犯他人权益或不正当竞争的故意。(2)商标权人有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或诉讼程序剥夺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所有权、或对域名持有人进行威胁或骚扰的恶意。

  反向域名侵夺的危害,除了会让域名持有人对域名合法的占有陷入被劫掠的危险外,反向域名侵夺的实施者还会将域名持有人拖入到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或诉讼程序中,让域名持有人疲于应对且会消耗大量成本,域名持有人在面对此情形时,就有可能被迫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反向域名侵夺行为的实施者实现自己的不正当利益。

  目前我国对于反向域名侵夺的规定并不完善,仅在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于2000年颁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对于反向域名侵夺的几种形式进行了列举:(1)被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2)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3)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仅依靠此规定对于反向域名侵夺进行规制,其效用是极其有限的,这表现在:(1)此规定仅限定于中文域名范畴内,对于广泛应用的罗马文字域名不具备约束力;(2)此规定仅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所颁布,也仅适用于在该中心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中,不具备法律效力;(3)此规定中,实施反向域名侵夺的行为后所要承担的仅仅是域名侵夺失败的后果,这并不能让域名持有人避免受到来自反向侵夺者的威胁,也无法弥补域名持有人因被卷入争议解决程序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时间成本损失。

  4.DNS 域名侵夺

  此种侵犯域名权的行为在法学领域讨论得不多,也比较特殊,但这种侵犯域名权的现象却是极为普遍的。

  DNS,全称 Domain Name Service,即域名解析服务器,是我们能够使用域名访问到相关站点的关键。当我们在浏览器上键入一个域名并敲下回车时,我们的计算机首先是通过互联网将域名发送到域名解析服务器上,然后域名解析服务器对收到的域名进行解析,得到该站点的 IP 地址,并反馈回我们的计算机,最后,我们的计算机根据反馈的 IP 地址,才能访问到我们需要浏览的站点。

  而 DNS 域名侵夺,实质上是一种针对域名解析服务器进行攻击的黑客行为。其原理是侵入并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内部数据库,使得某些域名所指向的IP地址发生改变。

  这就导致了我们在输入某域名时,看到的却并非我们想要的站点。在日常网络使用中,我们常常遇到的诸如弹窗广告、钓鱼网站等,几乎都是 DNS 域名侵夺行为造成的。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普通互联网用户的利益,更是严重侵犯了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使用权,应当从侵权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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