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在职硕士论文 > 专业硕士论文 > 教育硕士论文

当代中韩婚姻制度与婚礼仪式

来源:学术堂 作者:李老师
发布于:2017-07-07 共7366字

  一、 当代中韩婚姻制度对比。

        一个国家的婚姻制度很大程度上地表现出该国的婚俗文化和人文观念。婚姻法就是将婚姻制度固定化并且细致化。
  
  1950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 195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婚姻法》也几次进行修改和补充,结合时代的变化对中国婚姻形式作出指引。总体来说,当代中国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个别地区和少数民族除外),即一男一女两人经过法律程序和婚礼仪式后形成正式的婚姻关系。
  
  韩国没有专门的婚姻法规,但是在韩国民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和婚姻条例。韩国《民法》第三章婚姻法是由订婚、婚姻的成立、婚姻的失效和取消、婚姻的效力、离婚这五节构成的。
  
  下面从几个方面将中韩两国关于婚姻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
  
  1. 结婚基础。
  
  在《婚姻法》(2001)总则中明确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6]由此可以看出,当代中国婚姻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当代的婚姻制度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只有一名配偶且自愿结合不容许他人介入。
  
  韩国《民法》中第一节订婚中第一条内容就是订婚的自由,“제 800 조(약혼의 자유) 성년에 달한 자는 자유로 약혼 할 수 있다.”[27]其内容是:“凡成年者,具有订婚的自由”,由此可以看出韩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婚姻制度的自由,不仅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在夫妻的协商下可以自由离婚。第二节婚姻的成立中第五条规定禁止重婚제 810 조(중혼의 금지) 배우자 있는 자는 다시 혼인하지못한다.”,其内容是:“已有配偶者禁止再次结婚。”表明了在韩国也是施行的一夫一妻制度。
  
  2. 结婚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韩国民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민법제 3 장 제 1 절 제 800 조에: (약혼의 자유) 성년에 달한 자는 자유로 약혼할 수 있다.”即“《民法》第三章第一节第 800 条订婚自由中规定,成年者可以自由订婚”.要求婚姻成立需基于夫妻双方自由选择的共同意愿。不自愿或者被强迫下促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这说明随着思想的进步,无论中国还是韩国,人们已经摆脱旧时飞溅腐朽的观念,婚姻不再单纯依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是可以在奉行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根据自己意愿来选择伴侣,这已经成为当代婚姻的最大特点。
  
  3. 结婚年龄。
  
  中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一制度其实是与我国当时的国情息息相关的。当时的中国正处于发展初期,人口多,经济差,国民生计有很大的困难,提倡晚婚晚育能够缓解人口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加快国家的发展进程。但是就在去年年末,政府开始计划开放二胎政策,并且取消了晚婚假,这使得一批青年男女赶在元旦前领证结婚搭上晚婚假的末班车,还有许多有了一个孩子的父母开始计划生育二胎。因此,本文大胆推断中国的婚姻法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对晚婚晚育甚至结婚年龄进行修改或补充。
  
  韩国法定的结婚年龄与中国差别很大,韩国民法规定韩国国民结婚年龄为 18周岁以上“:《민법》제3 장 제 2 절 제 807조(혼인적령) 만 18 세가 된 사람은 혼인할 수 있다.”即“《民法》第三章第二节第 807 条(婚姻年龄)规定,满 18 周岁者可以结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韩国即使男女双方都未成年也是可以结婚的,只是要在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之后。“《민법제 3 장 제 2 절 제 808 조 (동의가 필요한 혼인)”即《民法》第三章第二节第 808 条(需要同意的婚姻)中有具体规定。还有韩国因为人口数量较少,国家对夫妻婚后生育数量没有严格的限制。即便韩国结婚年龄下线低,也不要求计划生育,但实际上,韩国平均的结婚年龄要在 35-40 左右,并且“丁克家庭”这一现象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韩国。
  
  此外,韩国还有针对订婚的条例,到了法定年龄就可以经父母同意订婚,已经成年的男女可以自行订婚。订婚不代表必须要结婚,但如果要解除婚约,过错方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4. 结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有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与中国相比,韩国在结婚条件这一方面又略有不同。首先韩国民法在亲属禁婚这一项规定,在《민법제 3 장 제 2 절 제 809 조 근친혼 등의 금지(《民法》第三章第二节第 809 条 禁止同意近亲婚)中有具体规定:直系血亲或八亲以内旁系血亲及与其配偶有亲属关系或曾有过亲属关系的人禁止结婚;直系姻亲或与夫的八亲等以内的血亲有姻亲关系或曾有过姻亲关系的人禁止结婚。其次,婚后才得知对方患有有不能持续婚姻关系的疾病该段婚姻无效。再次,韩国办理结婚登记是没有结婚证的,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代办。
  
  纵使两国都有明确详细的条文明令禁止近亲结婚和特殊病患结婚,但实际上上述两种情况仍无法完全杜绝。出现这一问题有一部分原因是中韩两国均没有强制要求婚前检查,这就无法利用科学手段证明进行登记注册的夫妻是否真正符合结婚条件,对血缘和疾病无隐瞒,故出现法律中规定的婚姻无效这一概念。
  
  在正式确立婚姻关系后,两个国家在家庭关系、财产分配以及离婚等方面制度整体上一致,但细节上仍有很多不同,兹不详述。
  
  二、 当代中韩婚礼仪式对比。
  
  (一) 中国“六礼”.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