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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关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和时代特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8 共50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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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研究
【第2部分】建设和谐警民关系的途径和措施绪论
【第3部分】 警民关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和时代特点
【第4部分】日照市警民关系现状分析
【第5部分】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原因探析
【第6部分】国内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经验
【第7部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第8部分】和谐警民关系实现路径探析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警民关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和时代特点

  2.1 相关概念

  2.1.1 警民关系

  警民关系是建立在警察机关和社会其他组织,以及警察和其他公民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法律的规定。关系中的双方既享有权利,又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谐的警民关系有助于警察机构及警察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对于树立警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警察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双方才能够增强理解,增加互动,相互帮助,实现共同发展。

  警民关系具有三方面的特性:第一,这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经济是形成警民关系的基础,警民关系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治文明的程度相适应。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能够全面地体现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发展阶段的警察机构及警察与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真实关系。第二,这种关系表现在社会公共领域。“警”代表警察机关,即使是单个的警察,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也代表着警察机关。所以说,这是一种存在于社会公众领域中的关系,包含很多的社会个体,还有不同的组织,同时也包括媒体、社会环境。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能够不断改善警察机关的服务,促进其长远发展,能够让社会感受到更好更高效的警察工作。第三,这种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警察在开展活动当中,必须要与各类人打交道,只有不断增强互动,才能顺利实现职务活动目标。

  2.1.2 和谐警民关系

  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与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团体、各种新社会组织之间,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公众之间义务关系、组织关系和人际关系呈现出来的稳定的、良好的状态[2].和谐警民关系是在公安民警开展各项警务工作中、在实施社会管理中、在为人民服务中建立的;和谐警民关系是人民群众在支持公安工作过程中、在享受公安服务过程中、在监督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从警察和公安机关的角度讲,和谐的警民关系体现在警察应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者,要做人民的好公仆,要为保护国家的安全尽心尽力。还应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为各项警务工作的出发点,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热情服务、公正执法;做到办事效率高,治安状况好,内部风气正,民警素质高;公安机关整体形象好,乐于依靠群众,勇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同媒体良性互动,争取成为社会各界拥护支持、人民群众信任理解的社会管理部门和优良警队。

  从作为被服务对象的各种组织和社会个体的角度来讲,和谐的警民关系体现在客体对公安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以实际行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享受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服务的同时,自觉配合并大力支持公安工作,主动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和防范活动;正确看待公安工作和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从关心爱护的角度提出批评建议,从信任和理解的角度加强监督。

  2.1.3 警察公共关系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和履行使命的同时,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影响力,争取让公安的工作得到最大的社会效益。为此,要积极采取行动,提升对社会公众的服务,争取让更多的人理解并能够主动为公安工作提供帮助。据此而成立的专门机构和采取的专项行动,就是警察公共关系。组成这种关系要依据三个基本的要素:一是公安机关,也是关系建立的主体。二是社会上的各种组织机构和所有的公民,也是关系中的客体。三是信息的传导,这是关系中的主要内容。他们三者的相互作用形成了警察公共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中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既有公安部门与社会上其他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单位的关系,同时又包括在警察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内部在协调不同级别,不同区域,完成共同任务的过程中,也要运用警察公共关系。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能够全面提高警察机关的办事效率,改善警察机构与整个社会的关系。

  2.1.4 民本警务

  民本,就是以民为本,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我国古代民本观念的典型表达和原初含义。所谓民本警务,就是在实践中把民本、和谐、服务理念贯穿到公安工作各个环节,以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最高标准。工作的总体要求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的各种权力,表达民众的真实意愿。同时还要依靠人民群众,给群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建立新型警务模式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满足人民的期待和要求,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这种新型警务模式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与实践,体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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