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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理问题与系统全面质量控制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7-01-16 共3289字
  摘要

        1 引言
  
  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为了让所建造的工程产品可全面达到投资方的要求标准,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全符合交通行业规程及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公路建设工程是工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因为它具有独特的公益性和功效性,故对工程的建造质量设置了更严格的标准。当今时期,因为建设行业中广泛存在着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复杂交织作用,我国公路建造工程在其质量监管上尚有较大的缺陷和差距。公路工程界有必要结合具体工程施工状况,查找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在工程质量监理系统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2 当前公路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理机制不完备
  
  因为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出现的时间较短,管理程序不规范,且监管行业中大多数管理者专业素质都比较低,造成当今时期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系统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标准情况,比如,有数量较多的连体型监理模式、挂职监理模式、转包监理模式等。如此不正常状况一度导致了监理系统的工作程序紊乱,损害了监理工作的形象[1].
  
  另外,在公路建设行业,工程监理工作还严重地表现着本位主义、区域垄断及地域保护思想,此类因素极大地阻碍了公路施工监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及高效发挥。再有,因为公路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商登记均必须经过本地行政部门审批,在实施监理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庇护监理单位的情况,如此必然要严重干扰监理市场业务开展的公正性,从而严重阻碍公路施工监理职责的规范运作。
  
  2.2 监理制度不健全
  
  当今时期,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内的监理单位比较繁杂,每个城市均设有工程质量监理单位,然而其监理职能却不能很好地施展出来。在管理体系、管理力度、运作构架等要素上尚包含很多缺陷,具备能担当起庞大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寥寥无几。有限的拥有庞大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理职能的单位构建了自身的运作标准,然而,因为不具备整体深入评估职能且未获取兄弟监理部门的认可,导致监理制度没有完备地建立起来。
  
  再有,因为工程监理机构均是由投资方聘用,在投资方与建设企业产生摩擦时,监理机构必然会维护投资方利益,由此引发了建设施工企业对监理机构履行职责行为的不认可,限制了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健康开展。
  
  2.3 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不到位
  
  我国颁布的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监理的相关法律已完整确立了监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公路项目建设中的监理责任,然而在具体的公路工程项目建造施工过程中,却仅有极少数监理者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而正确履行自身的监理职能,肩负起自身的使命。经过调查可知,大多数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均有“徒有挂牌虚名”的监理履职情况发生,也就是只在工程约定协议文件中写有担当监理责任的人员姓名,然而在具体施工建设过程中不能见到其人。
  
  另外,也有一部分工程监理工作者即便身处作业工地,亦未能做到严格履行监管规定去监理工程建设质量,不论施工质量是否合格一律都给予签字通过,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同时,还有一部分施工企业对监理机构的监理职能满不在乎,对监理者要求的整改内容也无动于衷,导致监理职能难于有效实行[2].
  
  2.4 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低
  
  工程质量监理业务对从事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管理者来说有着十分严格的素质要求。首先,工程监理者必须具备完整的与公路项目建设关系密切的诸多专业科目知识基础,要求其可以遵照当今时期我国经济管理的各项法律规定来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实施整体的有效调控。然而,就现实工程监理具体状况而言,监理工作者实施监理业务一般都仅是由技术层面着眼来判定施工质量的优劣,而在经济运作法律法规遵守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由此导致目前我国针对工程质量的监理职能发挥较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当与外国开展行业合作时,亦很难匹配于他们的监理工作机制,从而制约并阻碍了我国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5 在工程建设流程上监理职能没有发挥
  
  依照我国制定的工程监理行业法律条文规定,工程质量监理机构的监理业务要介入到公路项目建设的整个流程之中,涵盖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确定、方案编制、工程总招标、施工建设、完工交接等各个环节。然而,在具体的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机构通常均只对工程建设的施工环节进行施工质量监理业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逐步了解工程概况,没有对整个工程实施深入的掌控。
  
  监理部门此种工作模式在参与部分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时不一定会发生严重的漏洞,然而,若按此模式参与到施工技术及工艺十分复杂、关联因素繁多的大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时,即很难做到对工程建设质量及经济运作规范性实施有效监理,从而不可能完整发挥工程质量监理的职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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