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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记》和《声无哀乐论》中“和”的内涵对比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7007字
摘要

  《乐记》作为乐论的系统之作,其乐本、乐论、乐施、乐言、乐礼、乐情、乐化、乐 象诸篇,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述了音乐的本体、功能、作用等问题,其内容之广博,论述之深刻,堪称“乐经”.但由于 《乐记》从儒家思想出发,偏重强调音乐的政治教化作用,故嵇康 《声无哀乐论》采用诘难问答的体式,对儒家音乐思想一一驳斥,并认为声无哀乐之分,声本身并不表达人的情感。由于出发点和立场的不同, 《乐记》和《声无哀乐论》虽然都提到了音乐之 “和”的问题,故它 们 的 内 涵 也 就 不 一 样,下 面 比 较 分析之。

  一、《乐记》之 “和”的内涵

  《乐记》关于音乐的本质、音乐的功能、音乐的起源等方面的论述,思想之广博和丰富,堪称经典。其中多次提到了 “和”的概念,下面把它们大致归为三类:

  第一,和谐。 《乐记》之 “和”首先是自然的和谐,天地人的和谐。如 “大乐与天地同和”,旨在体现宇宙自然万物运动的和谐。“乐者,天地之和也……和,故百物皆化”, “乐者天地之和也”……此外,《乐记》之 “和”还指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如 “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 “乐文同,则上下和矣”,有了相同的乐音,居上位者和居下位者就会有情感上的交流。更难能可贵的是, 《乐记》之 “和”还指音乐内部的和谐,具有初步的审美意识。如 “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徵为事,羽为物。五者不乱,则无怗滞之音矣。”[1]“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社会安定后,调和五音大小。音协调而不乱,就不会奏出不和谐的声音。相反,如果五音皆乱而交相侵犯,就是最坏的 “慢”音,“五者皆乱,迭相陵,谓之慢”.

  第二,平和、和顺、调和。除和谐的意思外, 《乐记》之 “和”还有平和的意思,如 “审一以定和”;“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 “血气和平”, “感条畅之气而灭平和之德”.但是,不难发现, 《乐记》中“和”的含义主要是调和、和顺的意思,强调音乐对和顺民心、安抚人心、清平政治的功能。如“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乐者,通伦理者也”,“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钟鼓干戚,所以和安乐也”, “礼节民心,乐和民性”, “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性;动四气之和。”“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也,非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1]认为先王制定礼乐的目的不在于满足人们口腹耳目的欲望,而是要教导人们,使人们能分辨爱憎而恢复人性的平衡。 “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广乐以成其教”,音乐有纠正情欲,调摄志向的作用。这和儒家强调兴、观、群、怨的诗教观一样,强调音乐的教化功能,是儒家美与善统一的美学思想的体现。所以 《乐记》的音乐思想主要继承了儒家音乐思想。

  第三,中和。 《乐记》之 “和”继承了儒家的 “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美学标准。儒家音乐思想追求的中正平和的情感, “孔子 ‘中和’思想的出发点和内涵在于哲学、伦理学的礼、德、道。”[2]《乐记》继承了这一美学标准,如“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认为太平盛世的音乐,安详而又愉快。音乐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昌盛、安定的标志。也继承了儒家美学中和的审美标准,认为 “郑声淫”,“郑音好滥淫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淫于色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 《诗》云:肃雍和鸣,先祖是听。夫肃肃,敬也;雍雍,和也。夫敬与和,何事不行。”[2]认为祖先喜欢听祥和的音乐,而郑、宋、卫、齐四音偏于情欲而戕害人们的德性,不能用来祭祀。

  由此可见, 《乐记》中 “和”的音乐思想既指音乐内部五音的和谐,也指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其美学原则是儒家的 “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的中和之美,但其主要指音乐对人的调和、和顺的功能。可贵的是, 《乐记》还对音乐作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对声、音和乐加以区分,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声,指自然形态的声响,而 “音”是 “声”通过艺术家创造而表现一定的主题,也就是今天的音乐的观念,而 “乐”则是音乐、诗歌、舞蹈表演统为一体的古代综合艺术。《乐记》

  从心性本体论角度探讨音乐的发生论,认为音乐缘起于人心,表现于声,声的旋律、文采、节奏形成音。而 “德音之谓乐”,能够体现道德之性的音才叫乐,是典型的儒家美学的体现。

  二、《声无哀乐论》之 “和”的内涵

  “和”在 《声无哀乐论》中也多次出现,文中似乎并没有专门阐述乐之 “和”的内涵,往往是在论述声音与哀乐等感情无关这个主题时提及之。如 “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3]认为悲哀的感情先已郁积心中,接触到和谐的音乐后就流露出来,音乐本身并无哀乐之分,这样的论述很多,如 “声音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4]

  音乐有自然的和谐,和谐的声音得之于管弦,而与人的感情并无联系。如 “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先构于心,但因和声已自显发”,[4]哀乐的感情,是先已形成于内心,只是要等接触到和谐的音乐后才显露出来罢了。承认乐对人的影响和感发作用,但声本身没有哀乐的感情之分。 “然和声之感人心,亦由酗酒之发人性也”.[4]

  认为和谐的音乐感动人心,就像酒醴激发人的感情一样。再如“夫曲用每殊,而情之处变,犹滋味异美,而口辙识之也。五味万殊,而大同于美;曲变虽众,亦大同于和。美有甘,和有乐,然随曲之情近乎和域,应美之口绝于甘境,安得哀乐于其间哉?

  然人情不同,各师所解,则发其所怀……以此言之,躁静者声之功也,哀乐者情之主也,不可见声有躁静之应,因谓哀乐皆有声音也。”[4]

  乐曲千变万化,却全都是和的。滋味有美,音乐有和,所以随曲调变化的情绪终止于和的境界,虽滋味变化的感觉终止于美的境界,哪里有什么哀乐在它们中间呢? “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然则声之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焉得染太和于欢戚,缀虚名于哀乐哉?”[4]

  音乐是以平和为根本,而对人们的感染没有常态。所以音乐和心情轨道不同,互不相干,怎么可以把无限平和的音乐和欢戚连在一起,给它以哀乐的虚名呢?

  “且声音虽有猛静,各有一和,和之所感,莫不自发。”和谐的音乐所感动的人,其感情都是自己从内心发出,而与音乐无关。 “理弦高堂而欢戚并用者,直至和之发滞导情,故令外物所感得自尽耳。”[4]

  在高堂之上弹琴而欢戚之情同时表露出来,这是因为极为平和的音乐在启发、引导郁积的感情,所以使接触外物时先已产生于内心的感情得以全部表露出来。 “今无机杖以致感,听和声而流涕者,斯非和之所感莫不自发也。”[4]

  现在没有小几、手杖来引起感触,只是听到和谐的音乐就流出眼泪,这岂不是说明和谐的音乐有感人的作用,但它所触发的感情都是人们自己从内心发出,而不是它所赋予的吗?所以, 《声无哀乐论》中 “和”大致包含以下两种意思:

  第一,音乐自身的和谐。文章反复强调,和谐的乐本身并无哀乐之分,只是把人们内心已经产生的感情诱导出来而已。这里的音乐之 “和”,也具有和谐之意,但是与 《乐记》中 “和”的调和、和顺的强调功能不同,它更侧重音乐本身的和谐,也就是音乐是独立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和”蕴含了 《声无哀乐论》的主要观点,即音乐的本质问题。嵇康认为音乐的本质就是 “和”,“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即强调音声的平和、和谐,也就是音乐内部自身的和谐。嵇康认为,只有音乐的 “和谐”才能使人感受到美感,才能把人的心境引向一种恬淡、平和的境界。相对于外界而言,音乐是独立的存在。 《声无哀乐论》认为音乐有移风易俗的作用,也是通过 “和”的精神来实现的。 “托于和声,配而长之,诚动于言,心感于和,风俗一成,因而名之”认为培养良好的风俗,应该寄希望于平和的音乐。

  第二,《声无哀乐论论》评价音乐的标准为“至和”.“直至和之发滞导情,故令外物所感得自尽耳。”也就是极为平和的音乐,引发、诱导出内心的感情,也就是强调音乐自身旋律的和谐。所以,在这样的标准下, 《声无哀乐论》虽然也认为 “妙音感人,犹美色惑志,耽盘荒酒易以丧业,自非至人,孰能御之?”[4]

  认为妙音感染人心,就像美色惑志、沉迷酒色容易败坏事业一样,其实也是肯定了音声对人的影响,但它由于突破了儒家功用的审美标准,故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郑声的美学价值, “若夫郑声,是音声之至妙。”认为郑声,是最美妙的音调。

  由此可见, 《声无哀乐论》中音乐之 “和”的含义,已逐渐从政治的附属地位中剥离出来,开始具备了形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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