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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林业政策调整的经验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12 共519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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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60年代我党对林业政策的调整研究
【第一章】六十年代我国林业政策发展探究绪论
【第二章】林业政策调整的背景
【3.1】确定林权,依法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
【3.2】调整林业生产政策
【3.3】大力加强林业工作战线
【第四章】林业政策调整的作用
【第五章】20世纪60年代林业政策调整的经验
【结语/参考文献】大跃进后我国林业政策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20 世纪 60 年党对林业政策调整的经验

  六十年代的林业政策调整虽然有很多缺陷,比如政策的调整还是以"木材生产为中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的认识不够;森林立法的力度不够,森林保护缺乏足够的法律机制;国有林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混乱,集体林区山权和林权混乱等。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林业政策的调整对于恢复和发展被破坏的林业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森林资源起到了保护作用;同时林业战线的恢复发展对于促进工业、农业等其他战线的调整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六十年代的林业战线调整,是我党为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初步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生态型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5.1 确定林权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

  林权(包括山林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确定,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前提。经营主体在森林保护和森林经营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森林的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具有重要影响作用。而林权是保障经营主体在从事森林经营中积极性、主动性的前提条件。

  建国以来,我国林权的频繁变动,对农民的生计和生态环境都有很大的影响。

  建国初期土改划分山林,山林私有,出于利益的驱使,农民对于个人所有的林木,必将保持高度警惕,禁止任何私自破坏属于自己所有的山林,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农民可以"靠山吃山"解决自己的生计问题,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有很大的保护作用。初级社时,农民以土地入社,但是仍然拥有荒山和林地的所有权,只是山林的经营权归公社所有,根据评工记分的办法平均分配收益,农民虽然没有了完整的林权,但是仍有收益,仍然会有保护森林的意识;高级社时实行"折价入社、统一经营"的政策,农民的土地全部归公社所有,农民失去了收益权,林权政策名存实亡,成片林木折价入社,新造林归公社所有,农民的林权丧失,农民对森林的保护意识变得淡薄,甚至有乱砍滥伐现象出现,这导致森林资源被破坏、水土流失的现象日益严重,民需木材也变得紧张。"大跃进"运动爆发后,林权混乱,社员和集体的林木被随意平调,造林规模虽然大但是成活率低,毁林现象空前严重。"农业六十条"、"农业十二条"、"林业十八条"的出台,力图改变权属不明的状况,确定山林"谁种谁有"的政策,任何集体和个人都无权侵犯,这样就避免了因为林权混乱而导致的私自采伐和各种乱砍滥伐行为,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满足国家和农民用材需求有重要作用。

  我国广大山区的农民并不富裕,对于很多农民而言,山林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他们发展山林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效益。林权确定,山区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来源,会自动自发的保护好森林不被破坏,这种情况下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对较高;而林权不明,农民失去了经济来源,为了生存他们很容易做出乱砍滥伐的事,这样的后果无疑是森林资源被破坏、水土流失加重、国家和民需木材短缺。

  所以,确定林权,重视发挥农民在营林中的作用是保护森林资源、保证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改善生态环境的的前提和根本之策,党和政府需要调控好农民的经济需求与森林保护之间的关系,引导农民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走生态文明之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型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5.2 避免过度采伐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关键。

  森林采伐是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措施,也是连接森林经营与社会需求的重要环节。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避免过度采伐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改善生态环境具有关键性影响。

  "大跃进"期间,"浮夸风"盛行,各公社和林场为追求木材产量,在采伐林木时往往忽略了避免过度采伐的原则,以至于许多山头变成了"光头山".以前长满了树木的山头在短时间内变成"光头山"会导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想要再恢复植被会变得及其困难。森林的过度采伐会导致森林无法正常的新陈代谢,长此以往会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甚至出现退化崩溃;由于森林资源的更新速度比较慢,长期的过渡采伐会导致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单纯地依靠对森林资源的过量采伐来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会造成大量劣质迹地的产生,更新速度跟不上采伐速度,使森林恢复更新变得更加困难,最终可能导致可供采伐利用的森林资源枯竭,并使剩余的森林资源面临更大压力。

  此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还有大面积林地采伐后被改为为农田、牧场,甚至用于其它开发建设项目,这会使林业用地日益流失,林地面积迅速减少,森林覆盖率增加缓慢甚至出现下降趋势。虽然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中央开始重视植树造林,但是这种人工更新的林地很多都存在树种单纯化和对各类天然次生林不合理抚育改造的现象,容易造成大面积人工纯林的出现,使得林地呈现出树种单一、林分结构简单、森林稳定性下降的趋势。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影响,也会导致木材产量的下降,这影响的不仅仅是林业的发展,更会间接影响到农业、工业甚至是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会制约到林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将严重地制约我国森林资源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进行森林采伐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遵循森林的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森林采伐机制,避免过度采伐,要做好森林采伐与培育工作的衔接,以减少采伐给森林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林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5.3 加强森林立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制度保障。

  森林资源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可以为人类带来重要的经济利益,而且它还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效益。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森林的生态效益应该比经济利益更为重要。森林资源虽然是可再生资源,但是乱砍滥伐等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却不是短时间可以消除,要想使被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需要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做到,所以我们才需要大力保护森林资源。

  保护森林资源,仅仅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是完全不够的,没有严格而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森林资源只会成为一句空话,加强森林立法,是要确保林业部门可以"依法治林",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和制度保障。唯有制定严密的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和法规,这样才能使破坏森林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保证林业主管部门的威慑力。

  六十年代在调整林业政策的同时,党中央也重视到了要用法律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在制定"农业六十条"、"林业十八条"时都强调要保护森林资源,对乱砍滥伐的行为要进行适当的处分,中央也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制止盲目破坏森林的行为。这些文件的颁布,对于遏制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盛行的乱砍滥伐行为是有一定的效果的。然而不管是"林业十八条"也好,1963 年中央专门颁布的《森林保护条例》也好,对什么是破坏森林的行为并没有详细的界定,其处罚也不够严厉,这无疑使这些文件的震慑作用和可执行性降低了。1979 年我国颁布第一个正式的森林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时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1979 年《森林法》不但强调"毁坏城镇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树木的,毁坏一株要栽活三株,或者处以罚款",而且对破坏森林的行为做了更为详细的界定,将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和放牧损坏林木,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防风固沙林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采取砂石,侵占、盗伐林木或者抢劫、盗窃木材,殴打护林人员等行为都界定为违法行为。此外,1979 年《森林法》还对 1963 年《森林保护条例》中提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领导不力,经营管理不善,给林业生产造成损失;违反林业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使森林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木材严重浪费的;不按国家规定进行采伐和更新;挪用育林基金;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这五种行为属于应该收到处罚的失职行为。这样一来,法律的可执行性将大大提升。

  森林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森林资源,党和政府在制定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时,一定要强调对森林的保护原则。1963 年《森林保护条例》虽然指出"应当加强爱林、护林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保护好森林和林木",这种说法虽然强调了要保护森林,却无法让群众意识到保护森林是自己的责任,1979 年《森林法》改成了"植树造林、爱林护林,是全国人民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各地都要在每年植树节和各个适宜植树的时候,组织广大群众植树造林",这样一来,人民群众才能深刻意识到保护森林,植树造林是每一个人无法逃避的责任和义务。

  在立法的同时党和政府也要加大对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在宣传保护森林时要注意方法,将森林、生态与人紧密联系起来,让人民群众深刻意识到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与自己的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可以有效地规范人们针对森林资源的行动,对他们起到一个指导性的作用,然而法律除了制定和宣传外,还需要执行与落实。强化法律执行力度,是确保"依法治林"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的根本。所以在加强森林立法的同时,林业主管部门也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使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使所有违反森林保护法律的行为都得到坚决地处罚。

  在森林立法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林业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的作用,这样才可以使立法工作建立在科学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保证森林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和规范性。

  森林保护是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长久发展,只有建立完善的森林保护制度,实行积极的法制宣传方法,确立强有力地法律执行力度,建立规范有效地监督机制,才能为林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5.4 保护森林资源是社会主义生态社会建设的基础丰富的森林资源与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对人类的发展至关重要。建设社会主义生态社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而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则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社会的基础。我们党的领导人一直重视保护森林资源,早在 1956 年毛主席就提出过要"绿化祖国"的口号,他强调"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要求各级党委都要狠抓林业,要实现中国的"真正绿化,要在飞机上看见一片绿".在毛主席的号召下,各省区曾经提出过"大地园林化"的口号,虽然受"大跃进"运动的狂热意识影响,这个口号最终给中国的林业发展造成了许多问题,但是"大地园林化"的思想却是正确的,是党中央和中国人民为了绿化祖国河山、美化我们的生存环境、建设一个绿色环保、生态优良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一种尝试。***总书记提出的"林业建设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把义务植树深入持久开展下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等观点与毛主席"绿化祖国"的观点,在本质上其实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美化我们的国家,美化我国人民劳动、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环境".***总书记关于保护森林、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观点,是对毛泽东等党的领导人的生态观和林业观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社会,重点就是要保护环境,保护森林资源,要在发展经济个保护生态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正如周恩来总理在考察云南热带作物研究所时所说,我们"在发展中要搞好水土保持工作,要注意保护森林",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能够安居乐业,但是如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了,最终的恶果还是要人民来承担。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认识到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在 1963 年制定《森林保护条例》时强调"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进行任何性质的采伐",要求各级政府根据自然条件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求,对于宜林的荒山、荒地实行定期封山育林。周总理也多次强调"如不注意保护森林和水土保持,后果也会是很严重的,到那个时候,我们就会成为历史的罪人","要讲保护森林,不能破坏森林。破坏了森林后代要骂我们的,那还搞什么社会主义".

  ***总书记在十八大后不断提出我们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要创造更好的生态环境就要做到积极植树造林,要保护森林资源。我们要吸取"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我们的教训,发展经济不能以毁坏环境为代价,增加林木产量也不能只依靠加大对森林的采伐。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生态社会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前提和基础,要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周恩来等领导人关于保护森林资源的思想,要重视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要注意森林采伐与培育之间的关系,要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中国才能发展建设成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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