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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特点与优化策略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20 共4978字
摘要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其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目前中国经济已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已然呈现出新常态。但全国性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却如雨后春笋般地频繁出现。因此,只有立足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探求经济犯罪的本质,才更有助于经济侦查部门提升工作水平,强化侦查技能,提高专业素质,从容应对经济犯罪活动。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的原因

  (一)诱因的变化

  目前国内经济不再追求高增长,而是着眼于经济增长速度合理下的结构优化,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直接带动居民收入上升,致使民间资本流动活跃,甚至民众认为"不投资就意味着贬值",但现有的金融制度与投资渠道过于狭窄,这就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空间和时机。另外,我国经济增长内涵逐渐向"稳中求进"转变,增长动力多元化发展,创新驱动下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而开展的融资活动极易触发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压线。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诱因已然发生变化。

  (二)犯罪运作模式的改变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新兴行业的兴起,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网络理财、网络信贷等纷繁复杂的新型金融形式频频出现,不法分子通过精心包装这些新生事物,利用甚至制造市场投资焦点吸引民众眼球,骗取民众资金,形成涉众型经济犯罪。高智能、职业化的犯罪嫌疑人已成为犯罪主力,其运作模式也呈现出网络化、公开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三)犯罪组织结构的改变

  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意味着我国正迈入经济发展的高级态势,经济结构趋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更为合理,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具活力,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趋势严重挤压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空间。而为谋取更大利益,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结构也与时俱进,逐渐出现家族式、传销式等组织结构模式,罪犯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详细研究并规划目标人群,精心设计"攻守同盟",为案件处理增加难度。

  (四)法律监管的不足

  现有相关法律与监管防控制度无法匹配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经济改革深化、产业升级的内涵要求,致使有关部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不足。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之势,适用的法律法规尚不明确;网络贷款、网络理财是否合法仍旧存疑,法律及相关制度对其的监管更显不足,这也是造成近两年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二、结合案例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借助新兴平台犯罪

  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案件高发、总体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趋势,尤其是互联网与金融领域的犯罪已由原有的隐性风险逐渐走向现有的显性风险。近年网络领域兴起"微商"的销售方式,已成为互联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灾区。2014 年被经侦机关立案侦查的深圳钱海创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直指目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 P2P 网络贷款领域缺乏监管的投资乱象。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变化与新趋势都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息息相关。

  (二)跨区域作案,趋于国际化,涉案金额增大

  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已不再固定于一个地区,跨区域作案情况突出,通常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地域特征呈现由东部地区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蔓延的趋势。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另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逐渐增大。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公司自 2005 年开始至 2012 年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达 46 亿元,涉案金额惊人,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高智商案件频发,犯罪手段翻新、多变

  经济新常态推动改革发展的不断变化,涉众型经济犯罪也随之呈现出高智商、多元化趋势,不法分子将其犯罪行为通过现代营销方式进行精心包装,借用多种方式大肆宣传,为其披上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的真相。2014 年的广州市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一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梁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抓住老年人重视养生保健又拥有富余资金的特点,以科技环保保健品销售为噱头,诱骗民众投资其环保科技公司。首先,该公司提前研究设定有针对性的,以老年人为主要侵害对象的集资骗局,出现了类型化受害人群体。其次,该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公司网站、有销售的产品,普通民众无法分辨其公司真伪,极具迷惑性。设立固定的授课教室,选派专人授课,对老年人反复讲述,集中"洗脑",造成很多老年人对其经营模式深信不疑,踊跃投资。再者,公司与投资人签订了详细正规的协议与合同,明确承诺高额回报,为使投资人认可公司发展前景,梁某等人远赴天津建设分厂,迷惑投资者降低其防范意识,最终达到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由此不难看出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不法分子不断地分析并研究当前经济形势,翻新犯罪手段,创新犯罪形式,以实现其非法利益的取得,这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加大难度。

  (四)侦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情报导侦系统不健全

  情报导侦系统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侦破与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很多基层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由于人员不足、观念落后等因素,导致情报导侦体系构建不完善。情报信息来源渠道少,信息滞后,缺乏多个职能部门信息与数据平台的构建,未能发挥其积极作用,从而给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阻碍。

  2.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

  目前面对跨区域、多领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案件侦破工作仍处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单兵作战的状况。一方面,经侦部门的人力资源有限,无法有效地应对涉案范围广、案件复杂的经济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涉众型经济犯罪通常涉及工商、金融、证券、电信等多个行业领域,具体案件的侦查需要诸多行业领域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这充分说明经济犯罪的侦查协作机制尚不完善。

  3.侦查存在"四难"问题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查处与侦破面对"四难"问题。(1)发现难,绝大多数案件源自于群众举报,而此时大部分的涉案主犯已卷款潜逃。(2)定性难,经侦部门需要认定案件的性质属于合法经济行为,还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这使得案件陷入复杂状态。(3)取证难,由于群众报案具有延后性特点,而且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历时长,影响范围广,容易导致关键证据的损毁或缺失。(4)追赃难,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案款金额较大,在长时间的案发过程中赃款往往被挥霍、被转移、被隐匿或被用来还债等,它已经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问题。

  4.法律法规滞后

  现有法律法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并不匹配,在案件侦破与处理中存在很多争议。我国刑法中规定众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罪名,犯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但往往在具体侦破过程中难以适用。另外,犯罪分子善于利用这种界限不明、解释不清的情况,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两者难以区分。例如,中小企业的融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成非法集资,正常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行为之间的区分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5.侦查队伍建设缺失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侦破难度较大已形成社会各界的共识,而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却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年轻干警流失严重的情况,变相地增加了办案难度。很多在岗干警年龄偏大,往往凭经验办事,不注重综合性专业知识的培训与学习。经济犯罪侦查队伍中严重缺乏既擅长案件侦查,又具备充足知识储备的综合性人才,这就导致干警在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表现出乏力的现象。

  三、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问题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立法,健全法制

  构建新常态背景下具有针对性的经济犯罪法律调控体系势在必行。⒈对现行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立法的方式给予具体详尽的规范,例如,经侦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常常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取证困难。

  ⒉全面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澄清,推进金融、证券、房地产等与涉众型犯罪关系密切的领域的相关配套法规,修订现有的法律规范合理应对当前我国民间资本活跃、融资活动频发的经济发展现状。
  
  (二)引导民间资本的规范化

  目前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主要是基于经济环境的改变,经济新常态促使我国民间资本流通速度加快,而投资渠道却过于狭窄,这种突出矛盾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国家应注重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压缩犯罪空间,从根源上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问题。通过发挥金融机构投资导向的主体作用,规范民间融资与借贷活动,开发多元化、个人化的投资理财产品,在创新投资渠道的同时,约束民间无序投资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几率。

  (三)建设预警机制,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构建预警机制,增强民众的自我防护是减少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频发的有效方式之一。只有广大民众对此类事件心生警惕,提高防范意识,不再随意投资,才能谨防其上当受骗。多部门配合通过多种多样的新媒体途径大力宣传涉众型犯罪的危险与危害,运用新闻发布会、法律知识讲座和散发传单等多样化方式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宣传。锁定固定对象包括中老年人、妇女、学生等易受害人群,有针对性的开展社区宣传、学校宣传,帮助民众建立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具备抵制诱惑的防骗能力。通过宣传警示民众理性应对各种投资热潮,减少盲目投资,提高民众甄别虚假宣传与投资骗局的能力,对过热投资项目进行有效预警,引导投资理性发展。

  (四)构建经侦联动协作机制

  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流动性与区域性特点尤为明显,甚至部分犯罪分子在国外和国内同时多地作案。因此,应对此类犯罪,"集群作战"将成为经济犯罪侦查的未来主要工作趋势。从经济犯罪侦查机制角度看,集群作战意味着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要实行多个职能部门联合行动,互相协作。例如,金融部门应重点监控金融风险聚集领域,及时向公众发出相应预警。工商部门应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对涉嫌借空壳幌子行不法之事的公司或企业进行定时清除,发觉犯罪线索后及时移交经侦部门处理。电信部门则需要发挥有效监管职责,关注行业内出现的虚假宣传等疑似诈骗业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只有通过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采取集群作战的方式才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全过程的有效打击。新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建设对构建经侦联动协作机制具有启发与借鉴意义。

  (五)加强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这一时代背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公安部门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应积极运用公安警务综合平台,着力收集各种有效的警情、案情信息,对于犯罪有关的信息进行重点研究判别,形成数据系统,探寻其内在规律,形成对案件预防、侦破活动的信息化机制。这种信息化机制的建设流程包括对信息的汇集、分析、研究与判断,并将结论应用于案件侦破工作之中。

  (六)把握时机,抓准证据,推进快诉方式

  在侦破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快速地进行案件审查、办理与侦破工作,选取有力证据作为案件切入点,快速主动出击,减少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引起的侦破困难。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及案件资金流向作为侦查工作重点方向。为防范犯罪案件有可能引起影响社会稳定的威胁,要在抓准证据的同时,推进案件处理节奏,加快审查与移交速度,降低群体性事件出现的风险。

  (七)建设优质高效的经侦队伍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与侦破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面对当前涉众型犯罪出现的新态势,建设专业化突出、优质高效的经济犯罪侦查队伍势在必行。⒈着力提升现有经济侦查队伍人员素质建设,强化廉政教育,保证经济侦查队伍的纯洁性。⒉对当前经济犯罪高发的综合特点,加强对经侦工作人员的经济法律法规培训,同时注重对其开展经贸、金融、证券、网络信贷等新知识的培训,结合犯罪特点研究经济犯罪侦查新手段、新思路,选派综合型专业人才担任经侦工作主力。⒊强化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与考核机制,推进监督机制的建设,打造优质高效的经侦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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