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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给现代侦查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5-27 共5448字
摘要

  一、大数据与现代侦查概述

  (一)大数据的概念与特点

  大数据(Big Data)或称海量数据,它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1]国际著名的的数据调查公司麦肯锡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利用传统数据软件对其进行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的数据集合。[2]

  笔者认为,大数据不是新兴的技术,也不是新出现的高科技产品,它是由无数个普通客体时时刻刻不断产生的信息数据组成的数据集合。尽管目前学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对其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综合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大数据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信息数据量巨大,目前,在能源、医疗、教育、交通等各行业领域都积累了大量的行业数据量,这些数据量达到了TB、PB甚至EB的级别,并且据国际数据咨询公司(简称IDC)检测,全球的数据量大约每两年翻一番。[3]二是价值密度低,以视频监控为例,进行视频监控的电脑主机记录了几天甚至几个月的大量视频信息数据,但是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数据往往只有几秒或者几分钟的瞬间,因此单位时间内信息数据的价值密度就显得很低。三是数据更新迅速,前述已经提到,大数据是由我们每个普通个体时时产生的信息数据组成,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几乎都有一部手机,无论我们在就餐、上下班途中、休闲逛街的路上都在获取着信息数据,也在时时地进行着信息数据的交流与传递,就连谷歌地图对于陆地面建筑的时时卫星影像也要在几个月甚至几天内进行更新,因为世界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又加快了这种变化的速度。

  (二)现代侦查模式与传统侦查模式的区别

  传统的侦查模式基本上是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即一个案件发生后由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对目击者进行询问、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等一系列常规侦查措施进而破获案件。而面对现代高智能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突发性群体事件,传统的侦查模式不能在事发前就对其进行预防,及时地发现犯罪迹象,对其进行控制和打击,以避免事态恶化。现代侦查模式中高科技手段利用较多,能及早地发现犯罪迹象,进而主动进行侦查,控制局面,如视频侦查措施,就是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布置监控摄像头,主动获取常规的日常生活信息,并对其进行加以分析甄别,查找出可疑犯罪信息,及时地进行预警和控制。综上笔者认为,传统侦查模式与现代侦查模式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被动的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非智能化的一个是智能化的。

  (三)大数据与现代侦查的结合

  在这样的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要想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再完全依赖传统的侦查模式利用常规的侦查措施去破获案件是做不到的。因此必须运用现代侦查模式的理念与大数据相关技术进行融合,建立侦查领域的大数据,从而更好地掌控犯罪信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比如武汉市公安局在全国建立的首个视频侦查支队、广东省公安厅设立的网络警察等,都是现代侦查模式运用的大数据理念进行侦查破案的典型。

  二、大数据时代给现代侦查带来的机遇

  (一)信息数据库的建立便于全面掌控犯罪信息

  犯罪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是在侦查领域建立大数据的典型做法,它为侦查机关查找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串并案侦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建立的专门数据库有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指纹信息数据库、DNA信息数据库、全国被盗车辆信息数据库、全国失踪人口信息数据库、全国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数据库等,以指纹信息数据库为例,在没有建成数据库之前侦查人员如果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嫌疑人的指纹信息,需要人工查阅纸质的档案进行比对,如果涉及到跨地区的情形,还需要前往当地的公安机关部门进行查找比对,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比对成功的几率也很小,全国性的指纹信息数据库的建立,通过接入互联网实现全国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为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大数据技术中的数据分析和智能检索技术提高了侦查效率

  以视频侦查为例,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布置了大量的监控探头,在城市的主干道也布置了大量监控摄像头,通过这些摄像头每天可以获取大量的视频信息,问题是由于大数据单位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就面临着对这些海量视频信息进行筛选的问题,如果能大致定位到某天或者某几天,通过人工筛查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无法定位到某几天或者说即使时间范围缩小到了几天,但是空间范围无法确定的话,如果仅靠人工来对视频信息进行筛查几乎是做不到的。而大数据技术中的数据分析和智能检索技术就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通过数据分析技术,大致定位出案发的时间和区域,然后再利用智能检索技术对其进行检索,这样可以缩小范围并可以不间断地进行检索,准确度也得到了大大的提升。

  (三)综合信息作战平台为实现协同作战提供了可能性

  现代社会由于交通的便捷、通信的发达,犯罪趋势呈现出跨区域、集团化、专业化的倾向,这就要求公安机关相应地加强部门、地区以及警种的合作,进行协同作战。目前,全国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基本上都实现了网上办公,这样一来就为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实现协同作战提供了可能,比如发生在湖北十堰境内的一起车辆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正驾车逃往武汉境内进行销赃,十堰警方通过公安系统内网会同沿线的襄阳、随州警方实施堵截,并通知途经沿线的高速公路巡逻警察以及收费站卡口进行拦截,最终在襄阳境内的高速路收费卡口成功进行了拦截,这一起案件就涉及到了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之间的协同作战,为打击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利用数据挖掘和预测来进行犯罪预防和控制

  伊利诺伊大学计算机科学系教授JiaweiHan认为,数据挖掘是指从存放在数据库、数据仓库或其他信息库中的大量数据中挖掘有用知识的过程。[5]它融合了人工智能、数据库技术、统计学和数据可视化等多个领域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分析大量数据来揭示有意义的新的关系和趋势。[6]

  前述已经提到,在侦查领域也建有专门的信息数据库,侦查人员在对这些信息数据库进行分析的时候就需要运用到数据挖掘的理念,比如在侦破一起有组织的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电信部门查询到一些恐怖分子为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而频繁联络的短信及通话,从而及早地出动警力对这些嫌疑人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恶化。

  三、大数据时代现代侦查面临的挑战

  (一)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尚未完全建立,缺乏相关专业人才

  由于地区差异,国内一些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已经设立了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用来专门负责犯罪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工作,但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支持不够、警力不足等原因,尚未建立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专业人才更是缺乏,从全国范围来看仅在像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这样的省会发达城市设立了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在县一级的或更接近基层的公安机关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然而前面已经提到,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个普通个体都是信息数据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基层的公安机关更接近普通大众,更易于第一时间获取社会动态信息,及时地做出反应,控制事态的发展,因此应对上述公安机关予以支持,使其设立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

  (二)由大数据本身的真实性造成的侦查误区

  人们对于大数据的一个普遍观点是,数据本身就可以说明问题,数据就代表着真相,但实则不然,对于大数据的运用还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数据本身的真实性问题。关于侦查领域的数据真实性,存在着是否有人刻意伪造虚假数据来迷惑侦查人员视线的问题,并且当这些虚假的数据混杂在海量的数据群中时,则很难被察觉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在侦查的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为转移侦查人员的视线刻意伪造了现场或故意留下虚假的证据,如果侦查人员不仔细辨别就很容易陷入侦查误区。

  (三)由数据的不对称性或不完整性造成的侦查僵局

  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类似于考古发掘或者拼图游戏,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相对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案件永远发生在过去时态;另一个是案发现场遗留了大量碎片化的信息数据、痕迹物证,需要侦查人员将这些碎片化的信息组合到一起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

  由于案件发生在过去时态,侦查人员掌握的案件信息和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是不对称的,也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造成了很多案件陷入侦查僵局。而案发现场遗留的这些碎片化的信息如果不能很好地被侦查人员拼合到一起就很难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也就是说由于信息数据的不完整性尤其是关键信息数据的缺失而造成的侦查僵局。

  (四)由数据安全性引发的对犯罪信息搜集与公民隐私保护之间冲突的思考

  任何强大事物的背面往往有其致命的缺陷,我们前面提到了大数据给人们带来的众多利处,但大数据本身也有其致命性的缺陷,那就是数据的安全性问题,尤其在侦查这一特殊领域所建立的大数据库往往和人们的隐私信息是密切相关的,比如公民的指纹信息、DNA信息等。这些信息数据一旦泄露将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指纹识别一度被认为是比较可信的身份识别,很多金融的交易客户端、企业的员工上班记录都需要个体指纹信息的验证,如果公安系统的指纹信息数据库被不法分子攻破或者公安系统内部人员非法盗取这些信息,将会给公民的财产安全、生活起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保障数据的安全性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

  四、完善侦查领域的大数据建设,以数据信息化来主导现代侦查

  (一)完善侦查领域的信息数据库建设

  前述已经提到,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有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指纹信息数据库等,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仅靠这些数据库来掌握犯罪动向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这些数据库大都是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对其进行数据采集而形成的犯罪信息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对于打击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是有很大帮助的,但是对于没有犯罪前科初次犯罪的人来说作用就不是很大,对犯罪预防起不到很好地预警作用。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掌控犯罪信息动态,公安机关还应该与社会其他行业领域的信息数据库建立联系,当然这种联系只能是单向的,即公安机关可以访问他们的信息数据库,但是只能允许访问到一般的常规的人员、企业登记信息等,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除外。这样一来就极大的丰富了侦查领域的大数据来源,为犯罪预防与打击提供信息数据分析的基础。

  (二)设立专门的信息侦查部门,培养专业人才

  2003年9月我国“金盾工程”正式启动,并于2006年完成了一期项目建设,公安部建立了全国公安系统的信息中心,2009年二期项目建设正式启动,随着金盾工程的不断推进,各省市也在相应地建立地区信息中心与公安部的信息中心进行对接,届时将建成全国公安快速查询综合系统、公安业务系统、全国公安电视会议系统,这将极大地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科技水平,为适应打击大数据时代犯罪升级,维护社会稳定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才刚刚起步,与发达国家公安机关的信息化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公安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信息化水平普遍偏低,对高科技设备的适用困难很大,很难适应当前的信息化办公,[8]因此如何在当下大力推进公安信息化硬件建设的同时,相应地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三)完善警用作战信息平台,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警种的协同作战

  虽然前述提到公安机关内部有各种信息资源共享的数据库,但是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之间的信息壁垒现象依然存在,加之我国公安机关的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许多业务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对本条线的信息应用系统实施封锁,人为制造“信息壁垒”以致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造成资源浪费严重。[9]

  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状况、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完善警用综合信息作战平台打破信息壁垒以实现公安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对于进行跨部门、跨地区、跨警种的协同作战至关重要。

  (四)加强数据安全建设,切实维护数据安全

  大数据在给公安信息化建设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尤其由于公安领域的信息数据往往涉及公民最隐私和重要的信息,其数据库的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数据防火墙等安全措施的建设,防止外部不法分子的侵入,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管措施,设立不同级别的信息安全等级,使不同级别和权限的警员只能接触到相应级别和权限的信息内容,当需要查阅高级别信息时应向主管领导请求相应的授权,以此来防止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非法窃取信息致使信息外泄。

  如同全球化一样,大数据也是一把双刃剑而它的进程又不可避免,在大数据时代,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状况,犯罪手段的日益智能化升级,如何实现公安工作的信息化,以数据信息化来主导现代侦查,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未来公安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大数据[EB].

  [2][3]陶雪娇,胡晓峰,刘洋:大数据研究综述[J].系统仿真学报,2013(8)。

  [4]殷明:有限理性背景下的现代侦查[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2)。

  [5]HanJW,MiehelineK.数据挖掘概念与技术[M].范明,孟晓峰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6]王光宏,蒋平:数据挖掘综述[J].同济大学学报,2004(2)。

  [7]刘静坤:英国 DNA 数据库在侦查领域的应用[N]人民公安报,2010(8)。

  [8][9]邹忻翌:浅谈金盾工程建设发展之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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