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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下促进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措施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3-03 共3940字
论文摘要

  1 引言

  近年来,雾霾天气在全国多数城市出现,给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除了加剧堵车,影响交通之外,还增加了呼吸道感染,癌症等疾病的触发率,威胁着人类健康。

  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日渐突出,甚至已经对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构成了威胁。当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频发的雾霾现象更是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环境与每个社会个体密切相关,我们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甚至以一种漠然视之的态度对待环境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进行综合决策。生产内容、产品数量以及资源的消耗都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这也就容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但是环境作为一种公益性的自然资源,没有独占性,不能通过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来实现最优配置,这时政府就应当通过“看得见的手”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控制。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规章制度来监督环境污染问题,其效果取决于企业面临规章制度时采取什么对策,而这些对策又将进一步影响到其他企业的行为以及政府的下一步行为。在环境保护中其实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博弈关系,我们要研究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并处理好这些关系,实际上就是运用博弈模型分析所有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联系,寻找博弈中有利的均衡点,规避不利的均衡点。

  2 经济与环境保护中的博弈分析

  环境污染产生的同时要进行环境污染治理,而在治理污染中,企业、公民以及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决策相互影响。由于主体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 各方要综合考虑自己治理污染的损失和利得以及他方的损失和利得。将博弈论应用到治理污染中,就是把治理污染的博弈中涉及的参与者之间的决策结果数量进行分析,具体有以下两种类型的博弈情形。

  2.1 企业之间的环境保护博弈

  考虑经济效应外部性的情况中,企业在完全市场信息条件下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愿意为了保护环境投资治污。因此,人们对环境资源价值的漠视经常导致市场调节失灵;相对地,在其他企业保持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如果某个企业以利他目的为出发点,投资治污,那么该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产品价格都会相应提高,相应地其产品丧失市场竞争力是必然的,甚至将濒临破产。对比后我们可以发现,企业通过过度使用正外部效应很强的自然资源,把本应自己支付的成本转嫁到他人身上来增加自己的利润,而不是通过有效利用资源或更新技术来增加企业利润。这种无休止的过度使用必然会导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问题的产生,这也就是哈丁所提出的“公地的悲剧”现象。

  假设有企业1和企业2两个企业,他们的规模相同,向市场提供的产品也相同。在市场竞争中,他们对环境污染均有两种选择:治理和不治理。现在做出如下假设:(1)如果他们都不治理环境时的收益分别为I1和I2;(2)如果他们都投资于治理环境污染时,收益分别为R1和R2。

  由于治理环境的长期性以及环境这种自然资源较强的正外部性,所以虽然治理污染时环境会有所改善,但是综合考量下短期直接利益一定大于治理污染的环保投资成本,即R1<I1,IR2>I2,于是得到如表1所示矩阵。

  论文摘要

  首先我们来看企业1的决策情况,假设企业2选择治理污染,那么企业1选择治理污染的收益为R1,选择不治理污染的收益为I1,由于I1>R1,所以企业1的最优策略为不治理污染;很明显,当企业2选择不治理污染时,企业1的最优策略依然是不治理污染。同理可知,无论企业1选择是否治理污染,企业2的最优决策都是不治理污染(I2>R2)。于是(不治理,不治理)就构成了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I1,I2)也就是其相应的均衡收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环境资源是面向全体公众的,每个利用资源的企业都会面临“囚徒困境”:如果政府未采用相应的监督体制来约束这种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自动寻求其利用资源的纳什均衡,而不会相互合作寻求整体性帕累托最优。

  2.2 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环境保护博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完全市场情况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采取非合作博弈,即双方之间并不趋于共同合作,协力保护环境。因此,保护环境这种正外部效应很强的公共资源的提供将是低效率的,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市场失灵”往往为政府进行干预提供了理由和机会,而一旦政府对企业保护环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企业和政府之间就会面临投资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博弈。

  我国长期由政府监督企业的环保行为,而企业本身往往缺乏环保的参与感和责任意识。投资保护和监督管理博弈的参与者有企业和政府,假设企业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是a,政府部门的检查成本是C,若检查出企业未治理污染罚款a+F(a为所缴纳的治污费用,F是罚款),我们假定是C<a+F。在这个前提假设下,纯战略纳什均衡不存在,而是通过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来分析,如表2所示。

  论文摘要

  若θ代表政府机关检查的概率,γ代表企业不治理污染的概率。给定γ,政府机关选择检查(θ=1)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论文摘要

  即:当γ<C/(a+F)时,政府机关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当γ>C/(a+F)时,政府机关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当γ=C/(a+F)时处于临界状态,政府机关随机地选择是否检查。同理,给定θ,企业选择不治理污染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论文摘要

  企业选择不治理污染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论文摘要

  即:当θ<a/(a+F)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治理污染;当θ>a/(a+F)时,企业的最优选择是治理污染;当θ=a(/a+F)时处于临界状态,企业随机地选择是否治理污染。

  因此,政府和企业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θ*=a/(a+F),γ*=C/(a+F),即政府机关以a/(a+F)的概率选择是否检查,企业以C/(a+F)的概率选择是否治理污染。这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的另一个解释是,市场中有多个企业,其中有C/(a+F)比例的企业选择不治理污染,(1-C/(a+F))比例的企业选择治理污染;政府机关随机地检查a/(a+F)比例的企业治理污染的情况。

  综上可知,罚款越多,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越大;反之,检查成本越大,企业治理污染的概率越小。为了促使企业保护环境,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加重罚款;另一方面,检查部门应该提高监督检查水平,减少管理费用。当做到这两点时,企业就会治理污染达标排放,企业之间的博弈就会趋于合作,避免出现“囚徒困境”,进而实现环境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3 针对雾霾治理提出的促进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措施

  企业间除了签订“协调发展协议”,或者在政府的监督下支付“罚款”等方式来治理大气污染之外,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宏观调控部门,还可以通过下列措施来促进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国外起步较早,现已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比,我国大气污染立法尚不完善,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修订《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形成有效控制PM2.5的法规体系。此外还可以在保护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科技技术的投入,比如建立环境应急机构和预警预报体系等。其次还要修订环保法规相关处罚条款,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惩罚力度,努力改变过去忽视环保重要性的局面。

  3.2 加快产业升级,调整能源结构

  我国是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化石能源占中国整体能源结构92.7%。由于生态系统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以化石资源为代价的传统发展模式急需改变,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是必然的。首先,煤炭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近70%,短期难以大幅改变,所以要重点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其次要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致力于发展清洁能源,如地热、天然气、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能源结构调整,鼓励出租车、公交车使用清洁能源。
  
  3.3 加强企业节能减排监督,推进清洁能源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企业要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靠科技的投入转变生产方式,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而实现节能减排。比如通过扩大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或者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等方式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另外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要加大力度,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企业排查,从严审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等。

  3.4 加大机动车排污防治监管,适时颁布新排放标准

  在机动车管理方面,进一步推进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增加公共交通的流动性,改变城市道路拥挤的现状,倡导绿色出行;从严监督新车注册,大幅降低新入市汽车的尾气排放量,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同时加快新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程,实施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适时颁布实施国家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4 结语

  在完全市场情况下,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采取非合作博弈,以至于保护环境这种正外部效应很强的公共资源的提供将是低效率的,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而在政府对企业环境保护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之后,博弈的纳什均衡就会得到改善,企业之间趋于合作治理污染,进而实现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综上所述,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环保政策来监督激励企业的决策行为。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企业或者消费者个体,措施的有效性取决于负责执行和监督环保政策的政府的选择。

  政府权威的干预主要是促使外部效应内部化,包括确定环境资源的价值,使环境成本反映在产品价格中,环境污染者必须支付环境净化和环境损害成本等;此外还应该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教育,提高他们自主保护环境的意识,致力于治理雾霾的实践。

  我国博弈论在保护环境的应用中取得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规避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设符合各博弈主体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合作机制,以实现经济效益与保护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和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 张伟丽,叶民强.政府、环保部门、企业环保行为的动态博弈分析[J].生态经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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