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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事件中新闻自由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博弈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7424字
摘要

  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已见、并试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 〕。

  ---约翰·密尔顿要保守秘密,政府就必须能够在媒体故意曝光秘密时惩罚媒体〔2 〕。

  ---理查德·波斯纳

  2013 年 6 月,“斯诺登事件”最早由《卫报》美国分社正式曝光,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泄密事件,引起全球舆论哗然。《卫报》获取了斯诺登持有的大量涉及美国及其盟国英国的秘密信息。美国和英国政府在《卫报》披露相关秘密信息前和过程中,采取了多方面的举措,然而并没有阻止相关信息的泄露。《卫报》在披露相关秘密信息时,经受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的主要来源就是新闻自由和国家保密权之法律原则的碰撞。正如《卫报》总编辑艾伦·拉斯布里杰( Alan Rusbridger) 所说,“我很荣幸,《卫报》是最早发表斯诺登泄密事件的自由新闻报纸之一。在合理尊重个人安全和保护真正敏感的情报资料前提下,我们视‘打破保密禁忌’为己任,而这也是斯诺登所希望的。”〔3 〕回顾“斯诺登事件”全过程,其中关于新闻自由和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博弈,仍然值得探讨。

  一、媒体与政府博弈经过概述

  为了更好地认识和分析这次“斯诺登事件”,有必要对这起事件中《卫报》与美、英两国政府博弈的经过作出简单的回顾。

  2013 年 6 月 5 日,《卫报》美国分社计划曝光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秘密签发的授权令,即要求美国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 Verizon) 须每日向美国国家安全局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其中包括国际长途通话记录。在该报道刊发之前,《卫报》曾就公开该涉密文件与美国政府部门进行过沟通。当日下午 1 时,《卫报》记者斯宾塞·阿克曼( Spencer Ackerman) 打电话给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4 〕首席发言人凯特琳·海登( Caitlin Hayden) ,但海登没有接电话。随后,阿克曼给海登发了一封邮件,说明了有关情况。下午 4 时,海登发来电子邮件,说白宫希望阿克曼尽快和司法部、国家安全局等单位沟通。于是阿克曼致电司法部,并与国家安全局的新闻官朱蒂·埃梅尔( Judy Emmel) 交谈。埃梅尔未做任何回应。

  此后,海登从白宫给《卫报》美国分社总编杰妮·吉布森( Janine Gibson) 打电话。提议下午 5 时 15 分举行电话会议,白宫指派联邦调查局副局长肖恩·乔伊斯( Sean M Joyce) 、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克里斯·英格利斯( Chris Inglis) 、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总法律顾问罗伯特·S·利特( Robert S Litt) 参加会议。白宫团队基本论调就是,《卫报》就威瑞森公司的报道并非公正,既具有误导性又有失准确; 而吉布森表示公众对这份法庭庭谕非常感兴趣,而且没有证据说明公开这份文件会造成伤害。最终,白宫的团队在这场会议中败下阵来,陷入无法打破的僵局。同时,美国当局试图对英国施加压力。英国安全机构军情五局给《卫报》伦敦总部的安全版编辑尼克·霍普金斯( Nick Hopkins) 打了电话; 美国联邦调查局人员给《卫报》的第二号人物,副总编辑保罗·约翰逊( Paul Johnson) 打了电话。晚 7 时刚过,《卫报》美国分社按计划刊载了事件报道〔5 〕。

  与此同时,在英国的《卫报》伦敦办公室拿到了斯诺登持有的文件,其中包括大量英国政府通信总部〔6 〕参与互联网监控的秘密文件。英国政府就此事派出内阁秘书长杰里米·海伍德( Jeremy Hey-wood) 爵士,负责与《卫报》进行沟通。在 6 月 21 日的沟通过程中,海伍德十分恼火,但至于是否对《卫报》采取法律行动,其并没有作出绝对的表态。他说,现在是否让事态“进一步发展”,取决于总检察长和警方。他强调说,“《卫报》的确持有赃物”.会面无果而终,事后英国政府并没有使用严厉的法律权力。当天下午 5 时28 分,关于英国政府通信总部的 Tempora 项目在《卫报》网站上曝光,立刻引起反响。

  7 月 12 日,海伍德陪同首相新闻官克雷格·奥利弗( Craig Oliver) 共同出现在《卫报》办公区,明确表示《卫报》必须返还政府通信总部的资料,政府的态度在逐步变得强硬。海伍德说,“这件事我们可以愉快地解决,或者我们诉诸法律。”7 月 13 日,英国内阁副国家安全顾问奥利弗·罗宾斯( Oliver Robbins) 给《卫报》打来电话,称如果不交出文件,政府将关停《卫报》。7 月 20 日,政府通信总部的工作人员监督《卫报》员工将存有涉密资料的电脑各个部件一块块地砸碎,然后再把砸碎的部件投入消磁器。就这样,《卫报》在英国政府威胁下,销毁了斯诺登提供的政府机密资料〔7 〕。

  二、美英两国政府采取的不同措施及原因

  “斯诺登事件”不仅在政府和媒体中间掀起了层层波澜,也激起了人们对媒体公开信息与政府保护国家秘密这一矛盾的再度关注。不难看出,美英两国政府在处理“斯诺登事件”中对相关媒体的态度上,美国政府较为“温柔”,而英国则表现出较为强硬的态度; 同时,《卫报》在对待美国政府和英国政府的态度上,比较而言,在对待英国政府部门上显得更加慎重,这一方面与《卫报》作为英国媒体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基于美国和英国对于新闻自由法律规制的不同。

  ( 一) 美国关于“斯诺登事件”的处理及体现的法律规制

  从“斯诺登事件”发生后美国的反映来看,美国虽然通过政府渠道给《卫报》施压,但并没有起诉《卫报》,而仅仅是以间谍罪等罪名起诉了斯诺登。美国政府的处理方式基本与“维基揭密”时的处理方式类似,即仅仅是以间谍罪等罪名起诉“维基揭秘”创始人阿桑奇,而对参与的媒体都是大开绿灯,个中因由不得不从美国关于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说起。

  1. 宪法的矛盾是美国频频发生泄密案的重要原因

  1791 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条文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之法律: 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 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至此,美国的新闻自由被赋予至高无上的宪法权利〔8 〕。因此,统治当局对新闻媒介的管理方式较为柔和,一般避免直接硬性地干预新闻媒介的活动。只有媒体触犯法律,确实泄密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政府才可以追诉其法律责任,可是这必须是在媒体确实违法发表了泄密的内容以后。这是一种事后追诉惩罚的制度; 政府不可以有禁止报纸发表消息的动作,即不可以搞“预检”.事后追诉是由法庭来作出判断,法庭只有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才可能接受指控、立案审理; 而政府行政部门没有权力来确立新闻标准,所以事前预检在制度上不容许存在。正因为如此,美国由于媒体造成的未授权信息被披露事件层出不穷,危害严重。据司法部在答复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咨询的报告中指出,2001 年 9 月至 2008 年 2 月间,联邦调查局共调查了 85 起涉及媒体泄密的事件,即平均每年 13 起〔9 〕。

  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杰弗里·斯通( Geoffrey Stone) 将这一问题的原因归咎于美国宪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之间相互矛盾的原则,“在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虽然政府官员有充分的权力将某些事项设为秘密,然而一旦这些信息被媒体掌握了,政府就很难再阻止信息的传播了。这一点看起来非常尴尬,甚至不合逻辑。如果政府可以依照宪法禁止政府雇员向媒体泄露机密,那么当政府雇员非法泄露机密已然发生时,政府为何无权禁止媒体出版机密? 当然,我们可以很容易反驳这个问题: 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只要不会‘必然对祖国和人民造成直接、即时且无可挽回的损害',媒体就有权公开任何信息。既然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新闻自由权,那么政府怎能只因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就禁止政府雇员公开信息。不论我们从公众的知情权还是政府利益的角度看待国家秘密,媒体和政府雇员适用同样的规则才是符合逻辑的。这种针对政府雇员和媒体的不同标准制造了这个难题。”〔10〕正是基于此原因,据报道,在“维基揭密”事件发生后,《纽约时报》仔细考虑了维基揭秘的模式是否可以复制,准备开通一条“泄密者绿色通道”,让政府雇员能够以匿名的方式大批量上传机密文件〔11〕。

  2.《反间谍法》难以起到防止秘密信息泄露的作用

  如同《卫报》美国分社在披露有关涉密文件前考虑的那样,“最大的问题是美国的《反间谍法》”〔12〕。针对未授权信息泄露的法律条款集中在《美国联邦法典》的第 18 编第 793 至 798 节,即人们常说的《反间谍法》。1917 年,美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不到两个月,就制定并迅速通过了《反间谍法》。该法规定,将美国情报资料向外国政府“提供、发送、传递”均为犯罪。这条法规相当的模糊,例如,该法是否适用于可能发表国家安全消息的新闻记者,就语焉不详。

  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美国,媒体中还没有人因发表秘密信息被指控或被定罪。事实上,美国政府曾分别在 1942 年、1971 年、1975 年和 1986 年至少 4 次考虑过采取法律手段回应媒体的泄密。而在《反间谍法》通过后的94 年时间里,针对政府雇员向媒体泄密的形式指控也只有4 起。无论如何,这些案件没有给政府雇员造成太大的威胁,也无法阻止他们向媒体泄密〔13〕。

  正如理查德·波斯纳( Richard A. Posner) 所说,《反间谍法》是具有惩罚有意泄密者的联邦法律之一,但与英国的《官方秘密法》不同,该制定法还没构成一个天衣无缝的禁令,防止泄露恰当分级的机密材料,也很少导致成功起诉。没有《官方秘密法》,这是我们政府嘴巴如此不严的原因之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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