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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法治反腐模式规则体系的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10 共3318字
论文摘要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①.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建设廉洁政治的高度重视和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中国共产党高层在十八大之后打出的反腐"组合拳",已具备了很好的开局,也收到了不错的口碑.但反腐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解决这个"疑难杂症",必须结合中国现实情况,转变传统反腐模式,完善法治反腐机制.

  一、完善法治反腐模式的总体思路

  1.人治和权治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在传统反腐模式中,人治和权治反腐是治理腐败的基本模式,与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存在很大差异,如在一些特殊人物腐败问题上,容易受到个人感情影响,不可避免出现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况,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民主法治精神格格不入.法治反腐则可以避免上述现象,法治反腐具备人治和权治反腐所缺乏的规范性及公正性.在治理腐败体系中,法律是治理腐败的原则,任何治理腐败的方式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进行,任何超越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约.在实行法治反腐的国家,法律与个人意志是相对的,当法律对腐败的惩罚与个人意志相冲突时,法律规定应在个人意志之上.

  2.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作为反腐败的两种基本手段.治标是对腐败行为实施处罚,治本是将惩罚腐败与预防腐败相结合,通过制度构建或预防性措施阻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腐败实施打击.我国传统反腐模式侧重于对腐败行为的惩处,通过惩罚方式教育腐败者并警示世人,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具有先天的弊端.治本强调的是防止腐败和惩罚腐败并重,强调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源上不给腐败者提供机会,这无疑是解决腐败问题的较好方式.相对于治标而言,治本所体现的双重策略无疑是反腐败的重大进步.

  3.单一治理向联合治理转变.单一治理是通过一种方式对腐败进行治理,表现为只针对腐败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而不考虑其他手段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反腐败中的作用.随着法治反腐模式的确立,这一格局则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法治反腐模式强调在法治原则下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联合治理,即多种反腐行为以其特有的功能和运行方式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结合成一个动态的调整系统.其意义在于避免把反腐败置于单一方式之下并将其固定化,同时,也不排斥来自民间或者社会组织在反腐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目的在于形成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科学反腐系统,从而实现最佳反腐效果.

  二、法治反腐模式规则体系法治化

  1.全面提升法治反腐理念.对于反腐理念法治化,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概念.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是正义实现的后果."②我国学者王申认为:"法的理念,指人们对于某种法治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③法的理念包含法的理想和信念.据此,笔者认为反腐理念法治化是通过不同主体的思想以及行为表达出来的.在法治反腐领域主要表现为反腐机构及其人员执法理念趋向法治化,公务行为行政理念趋向法治化以及腐败社会控制理念趋向法治化.

  2.健全反腐法律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完善了我国的立法体制.在法治反腐模式下,立法权与法治反腐有一个不可分割关系,如何制定出符合法治反腐需要的法典则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制定机关泛滥或者有大量法典相互冲突,就会造成这个系统法律规范不协调,导致法治反腐无法实现.目前我国法治反腐不完善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没有完全形成法治反腐法制体系,大量反腐规则独立存在,不能成为一个体系.另外,还有一些不成体系的反腐制度、政策、指令性文件还有待与法律层面的规则相融合.要实现法治反腐模式必须对反腐败立法层级进行规设,以法律形式对反腐败立法进行全面规范,制定出统一的反腐败法律规则.

  3.强化反腐机构法律权威地位.由于历史、政治以及法律文化等多种原因,我国反腐机构是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形成的.不可否认,我国反腐机构与其所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相适应的,但随着现代社会民主法律意识增强,人民对于管理机构功能定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反腐机构作为维护国家秩序的重要部门必须要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而适时地进行变化.我国政治与经济转型的规模和跨度都较大,产生腐败的因素也会增加,强化反腐机构职能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专职从事反腐的机构主要有五种:一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各级行政监察部门;三是国家预防腐败局;四是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五是各级公安机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的查处.这五类机关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我国反腐系统.在实践上,我国的反腐败系统部门多、人员多,各级反腐机构人权和财权受制于同级党委与政府,内部反腐机构过多导致了反腐责任极不明确,并有可能给反腐机构自身带来腐败.因此,在反腐过程中因反腐机构原因导致一些问题的发生.基于此,实现法治反腐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反腐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我国反腐机构进行整合,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一个专职的反腐系统.

  三、法治反腐运行机制科学化

  1.规范反腐模式运行主体统一性.多年的反腐实践表明我国反腐状况与国情是一致的,效果也比较明显.虽然在某些阶段我国腐败现象较突出,但不能因此而全盘否定我国的反腐结构以及具体措施.在国家政治与经济进行巨大转型的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法制立法过缓而无法解决这一现象,党和政府采取了一些特殊反腐手段也是情理之中.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反腐机构在职能、方式也应适时施行变革和发展,随着法治国家的提出,反腐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在特殊时期所形成的规则或者惯例,就应当逐步向法治化轨道转变.

  2.合理建构法治内反腐运行机制.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中,社会公众是法治的主体.法治本身是由社会公众选择的,而不是手上握有权力的国家机构选择的."政党,是寻求政治权力、合法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的结合或组织."④政党合法成为国家执政党以后,就意味着它合法占有国家政治上权力,也有义务对国家进行全面管理.毛泽东说过:"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准则."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在法治范畴内,是在人民范畴内进行的授权.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得到加强.但在这一过程中,党内部分人员所为的腐败行为,又给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中国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共产党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内容上更加丰富,中国共产党领导能力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因此,法制反腐宗旨只有紧跟党的发展,并在反腐工作中予以体现才能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3.实现法治反腐内外机制的有机衔接.在不同历史阶段,权力的掌握者和社会公众都不希望权力阶层呈现腐败局面.反腐败既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目标,也是公众对权力者的要求.所以,反腐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也逐步在社会各界中形成了反腐模式,但法治反腐应当成为法治国家中反腐败的主要解决机制.如果其他反腐形式与法治反腐理念相违背,这种反腐方式就会被否定;如果其他反腐形式与法治反腐相适应,那么,这样的反腐形式就应当被运用.因此,为了保障法治反腐模式更加有效运转,就必须将法治之外的反腐机制规范化,并形成法治外反腐机制与法治内反腐机制协调有序化.

  四、结语

  党的十八大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紧紧围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着力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既是庄严承诺,也是民心所向.实践证明,反腐败斗争是一个拉锯式的对抗过程,表现在腐败形式不断多样化和反腐败手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对反腐败面临的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全党同志、全体干部要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坚决维护人民利益,唯有这样,我党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邓聿文.由党内反腐转向法治反腐,领导科学[J]2011年第7期

  [2]包玉秋.法治与契约理论下制度反腐的立法构架[J].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第5期

  [3]李林.法治思维下的反腐治权[N].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6日

  [4]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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