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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激励的基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30 共52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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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甘肃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府激励政策探析
【绪论】循环经济建设中政府激励机制研究绪论
【第一章】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激励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甘肃促进循环经济的政府激励政策现状、问题及原因
【第三章】国外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实行激励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第四章】甘肃省发展循环经济中政府实行激励政策的出路
【结语/参考文献】促进循环经济的政府政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循环经济发展中政府激励的基本理论

  一、相关概念

  (一)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人们在不断探索和实践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得出的产物。仅仅凭借污染的末端治理已经不能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必须对源头和生产的各个过程加以控制,才能从根本上缓解发展与环境之间的不协调,在此基础上,循环经济思想和理念产生了。

  循环经济就是物质循环流动型经济,它自成系统,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reduce、reuse、recycle)即 3R 为原则,强调对资源和物质的反复、循环、综合使用,其基本特征包括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循环经济是环境友好型经济,是对传统发展观、价值观、消费观的改变。

  减量化原则体现在最初的输入环节,其目的是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流量。减量化原则要求使用最少的原料和能源来生产或消费既定数量的产品,从而在物质流动的初始阶段就达到减少资源消耗和降低污染排放量的效果。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企业采用改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开展无污染生产,使单位产品的资源消耗量达到最小并控制废弃物的污染程度;另一方面,在消费中,人们改变不利于环保的消费至上的购买方式,变过量消费为适量消费,例如偏好包装物简单的产品,购买耐用的可持续使用的产品而拒绝一次性产品等,以达到减少垃圾产生的目的。换句话说,减量化原则强调通过前端预防的方式来避免过量废弃物的产生,相比较而言,传统经济的末端治理所耗用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会更多,且最后取得的效果更差。

  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它倡导提高产品的利用效率,尽可能增加产品的使用次数或利用多种方式循环使用,如此可以避免产品快速垃圾化。例如企业通过使用标准尺寸的零部件,使得产品可以便捷地升级换代,避免更换整个产品,造成多余的垃圾产生;在生活消费中,鼓励公众将物品维修再利用或捐赠自己不再需要的物品。通过不断循环再利用或改进产品的使用方式等行为将产品的效用和功能发挥殆尽,那么资源消耗量和废弃物排放量也会相应减少。

  资源化原则强调把废弃物重新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或生产加工原材料而不是不可恢复的垃圾,以减少和控制最终废弃物总量。这种针对输出端的方法,体现的是对废品的再回收利用和废物的综合利用,具体的要求是,在生产方面,企业的责任除了提供全新产品外还包括解决废弃品的处理;在消费方面,公众应主动积极购买再生物品,以推进循环经济的实现。

  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循环经济的本质,是循环经济理论关注的永恒主题。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衡量资源效用的标准不同,传统经济的资源效用主要用现行的货币衡量,体现的是纯粹的经济价值,而循环经济的资源效用不仅仅需要体现经济价值,还需要体现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激励

  谈到激励问题,通常是以管理学的相关理念出发,指企业通过实施多种刺激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发挥员工内在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的工作动机,推动员工尽全力去实现组织目标,达成组织任务。有效的激励可以增加员工的热情,增强其工作动机,让他们产生更加强烈的超越自我和他人的欲望,释放员工潜在的巨大内驱力,最终使其完成组织任务,达到组织目标。

  激励按照效果类型可分为两方面,一是表现为奖励和表扬的正激励;二是惩罚和批评的负激励。正、负激励在实现企业管理目标的时候,其目的都是强化人的行为,只存在方式和手段上的不同。正激励是指当人的行为满足目标的要求时对其进行表扬和鼓励,以提高行为主体实施更多期望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反之,负激励是指当行为主体做出不满足目标要求的行为时对其采取惩罚和批评措施,使其抑制自己的不良行为和动机,从而引导行为主体朝目标期望的方向转移,不再出现违背目标的非期望行为。两者具有相反的取向,正激励通过肯定和鼓励行为的发生,产生正强化的效果;负激励否定和压制行为的发生,产生负强化的效果。

  (三)政府激励

  以往当人们谈到“激励”时,多数是指某一个企业或组织的激励行为,激励针对的群体是其内部的员工,而提到政府公共部门对社会全体公众实施激励的情况不多。不同于一般的组织,政府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在某些特定领域,政府采取激励措施,发挥政策正、反强化的激励效果,调动社会成员行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是很必要的。

  政府激励就是政府凭借自身的特殊地位,通过行使其公共权力并利用激励的功效调动社会各阶层、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一边实施正激励方式刺激公众的行为动机,诱发期望行为的产生,一边采取负激励方式对社会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使单个个体寻求的自我目标和整个社会目标达到统一,并继而推动社会前行,加快社会目标的实现。

  政府激励和个体激励有很多相同点,但是两者的区别也非常明显,其不同主要在于:第一,主体范畴的不同。政府激励的主体是政府和政府的相关机构,个体激励的主体是一个组织内部的管理人员。

  第二,客体范畴的不同。政府激励的客体包括各个阶层、各个组织的所有人。政府激励的客体范畴要比个体激励的客体范畴大得多也复杂得多。

  第三,激励手段的不同。政府有其他组织所没有的特殊性,即政府具有公共权力。

  政府通过运用公共权力,整合全社会的资源,调动社会上所有人的积极性,达到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政府激励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个体激励的手段主要是指经济手段。

  第四,激励目的的不同。政府激励的最终目的是激励整个社会成员,调动所有人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体现合力效应,形成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推动结果。个体激励的目的是通过激励个体本人,挖掘个体更大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为本组织做出更大贡献的效果,最终使本组织获取更大的利润。

  二、理论基础

  (一)外部性理论

  循环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重要一点在于,它不仅强调了要预防废弃物的产生,还重视对垃圾和废弃物的资源化,使其得到妥善处理和综合使用。因此,资源和环境成为循环经济的组成要素。

  经济学基本原理指出,当市场经济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和条件下时,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能够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发完成,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在生态环境问题上,由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外部性效应,单靠市场是无法对环境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从而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就为政府实施激励政策,发挥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弥补市场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上的缺陷提供了理论基础。

  外部性是指某实体(企业或个人)的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即这种活动不能通过市场价格的传递而直接影响其他人,其从事活动的成本与后果不完全由该实体承担。

  外部性又分为两个方面,即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某个实体的行为在使其他人或社会受益的时候,受益者无须另外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指某个实体的行为使其他人或社会受损,而该实体却无须为此承担成本。环境和污染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通常只将其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选择的成本与收益作为衡量行为利弊的标准,而与此产生的沉重代价和巨额成本却留给了社会和未来。例如,企业或居民在排放污染物后,往往很难对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相应成本,这些不良后果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危害与生产者生产污染环境的产品和消费者购买非环保商品的行为之间不易产生能够被察觉的直接联系,也就是说,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易不会受到其生产者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影响。可以看出,市场自身无法自行消除该外部成本,这些污染性的产品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这时就需要政府发挥作用,以负激励的方式使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化,限制负外部性行为,起到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

  众所周知,循环经济注重环境保护,而环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社会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消费者对同一公共产品的消费;二是供给的不可分性,即为一个消费者生产公共产品就必须为所有消费者生产该产品。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企业和公众实施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行为能提供干净的空气、舒适的环境等,这些都是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从技术的角度对公共资源的免费使用进行有效约束的手段极其有限,在实践中也较难实施,因此,政府须通过正激励的方式,弥补市场机制在调节公共产品供应方面的不足,鼓励企业的生产供应行为,调动其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委托-代理理论

  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过程中,政府与企业和公众的关系实际上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之间可能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原因在于:1、企业和公众的行为不能直观地被观测到,只能观测到其行为的结果;2、政府不直接介入生产活动,与企业和公众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3、企业和公众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

  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委托人,对制定和实施的循环经济政策,在受益于其效应的同时也将承担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及生态后果。政府的优势在于拥有庞大的经济、政治资源和手段,它可以称作是综合实力最强的组织,而政府的劣势在于层层代理这下,由于不同机构人员都具有对自我私人利益和本部门利益的倾向性,导致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委托人角色被逐渐削弱了,最终社会目标的转化只涉及部分内容,因此,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只能起到支持、引导和扶植的作用,其主要职能是构建促进循环经济的政策环境,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带动企业与公众的参与。

  企业和公众作为代理人,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市场经济基础下,政府不能替代企业和公众的直接主体地位,发挥直接作用。但是企业和公众的自我逐利性常常导致他们对政府政策实施观望、不配合甚至是反对的行为,企业追求运营成本的降低和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使得他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发展不协调问题采取忽视的态度,加之他们对公众消费者的消费诱导行为又增强了社会其他公众的自我效用最大化特性,造成市场交易中环保清洁类商品的需求急剧下降,这些都是制约循环经济发展,影响企业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和政策实施力度的不利因素。政府要根据这些相关因素和条件,从根本性利益入手,制定能产生实际有效作用的制度政策,使他们的负面行为得到改观。

  只有以上三方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循环经济理念才能得到贯彻,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三、激励形式

  政府作为公共理性的代表,凭借自身的有力地位,在激励循环经济发展时的手段有很多,主要概括为两种:一是法律约束,这是以规范和制约的手段来加强社会参与度,是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因素;二是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政府的政策引导能够有力地推动循环经济,而利益驱动则通过降低成本和创造价值这两个层面来降低外部性成本,促使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这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因。

  (一)法律约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以颁布实施法律条文的手段为基础来保障其稳定快速发展。法律体现了国家和政府意志,它具备很强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引导性,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循环经济的发展观、价值观,并为循环经济主体的价值和行为判断提供指导规范。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①、《循环经济促进法》②等,此外,各地政府也出台了许多符合当地发展条件的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城市条例。

  (二)政策引导和利益驱动

  政策引导就是政府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的投资、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补贴等优惠和鼓励政策,刺激和扶持循环利用项目,推动相关技术发展,最终形成灵活机动、激励创新的政策环境。政府在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以达到对全体社会的内在利益驱动目的,引导其参与到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政府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制定必要的经济性激励政策。环境保护的外部性、个体的逐利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了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配置上的失灵,通过合理的税收、价格和收费政策等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减弱市场失灵的影响,把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政府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技术推动政策。企业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所涉及的技术开发和研究一般都带有很强的公共产品特性,且开发和研究成果的投资回报率不稳定,单靠市场本身不能为科技知识发明者的成本和合理回报提供保证,难以分担其风险,因此政府制度相关引导政策,例如为科技投入直接提供财力支持,从而部分承担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并与市场机制和价格机制相互协调,增加科技投入的收益率,进而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形成良性激励。

  在各国循环经济的实践过程中,政府实施的财税政策起到的调控作用越来越大,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强烈。以国家为主体,多样化地运用财税手段对激励循环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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