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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来源与侦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02 共4934字
论文摘要

  食品安全犯罪由于关乎基本的民生问题,一直以来都为司法部门所重视。 据2010年至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人民法院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见图1。

论文摘要

  其中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 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59.88%、257.48%,[1]见图2。 从该类犯罪的手法来看,其隐蔽性有了新的表现。 如某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打着“知名品牌”甚至是“生物技术”的招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例如,发生于2011年的跨浙江、河南多省的特大“地沟油事件”,主角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就是利用所谓生物技术的外衣,使用地沟油生产、销售食用油的。

论文摘要

  要遏制严重的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尤其是降低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造成的危害后果,侦查机关加大侦查力度,防患于未然,是非常必要的。

  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来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侦查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其来源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是刑事诉讼立案最主要的线索和材料来源。 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具有追究犯罪的强烈愿望和积极性。 同时,由于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所接触,了解案件情况较多,能够提供较为具体、详细的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例如,在阜阳劣质奶粉案件中,正是由于被害人的四处奔走,将问题奶粉送有关部门检验,求助媒体,才得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使该案件的相关责任人最终受到司法审判。

  (二)公安机关主动获取的材料

  公安机关是享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之一,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主动发现、获取犯罪线索的任务。 一旦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主动立案追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例如,在浙江省嘉兴市高嘉明、高伟明销售有毒食品一案中,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了被告人存放于嘉兴市秀城区新丰镇企鹅冷冻库内加工后准备销售的一千余千克有毒狗肉,从而避免了重大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材料是司法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材料来源之一。 2001年7月国务院通过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等)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许多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均是在行政机关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并移送公安机关的。

  (四)犯罪人的自首

  犯罪人的自首是重要的立案材料的来源。自首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尚未被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况视为自首,其提供的材料也是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

  (五)其他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除以上四种立案材料的来源外,还有公民对现行犯的扭送、新闻媒体发现案件线索等其他来源,这些都是发现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途径。 如2008年《兰州晨报》率先披露了《甘肃14名婴儿因食用同一品牌奶粉同患肾结石》的消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才从此曝光。 侦查机关在获得这些立案线索以后,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甄别,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并迅速展开侦查。

  二、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途径

  对食品安全案件的侦查,既有“从事到人”开展侦查的,也有“从人到事”开展侦查的。食品安全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侦查机关应针对案件的情节和特点选择侦查途径,发现线索,开展侦查。 经常采用的侦查途径包括:

  (一)从报案材料的真伪入手,展开侦查

  在食品安全案件中,报案材料的来源广泛,可能是知情人的举报、消费者的控告或者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等,所反映的存在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事实以及存在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具体犯罪事实还需要侦查机关去证实。 为此,立案后,侦查机关应当围绕犯罪成立的要件展开侦查。 比如,对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生产和销售的不安全食品采样的鉴定、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额等情况、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侦查人员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查证,以得到更为准确的情报和线索,搜集相关的证据,为抓获犯罪嫌疑人做准备。

  (二)从调查不安全食品的来源入手,确定侦查范围

  可以根据不安全食品的投放区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食品是生活必需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般都遵循“就近的原则”。 一个地区的食品销售情况呈现为以一个个分散的销售网点(如农贸市场)为中心、半径一定的同心圆分布。 这个半径的大小就是销售网点的密度、交通状况及消费心理的函数。 因此,当从某一销售网点投放劣质有害食品时受害者的分布也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要把牵涉到的受害者住址在地图上标注出来,连成线条或图案,从中分析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内在联系,以确定犯罪分子的落脚点。[3]另外,侦查人员应当开展广泛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侦查人员能够获得比较翔实的信息。

  (三)询问被害人,寻找突破口

  不安全食品犯罪通常会有被害人,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有关证人的证言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重大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可能出现的被害人比较多,在询问的时候一般应选择那些受害比较严重的被害人进行询问。 询问的重点应当放在不法侵害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和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情况上,争取尽快找到犯罪嫌疑人,以防止其逃逸或是继续作案。 通过这一途径进行侦查,很有可能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即被害人自己也不能确定是何人所售的何种食物让其人体受到损害。 这是和食品案件的特点紧密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一定的逻辑推理,对相关人员逐一排查,找出重点犯罪嫌疑人。

  (四)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深挖团伙,扩大战果,突破全案

  食品安全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一定的营销网络来最终获得非法利益。 例如,在2011年的河南“瘦肉精”案件中,为攫取暴利,被告人结成犯罪团伙,在该犯罪团伙中,刘襄等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实施团伙犯罪是大多数食品安全犯罪的选择。 因此,在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实施了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犯罪嫌疑人,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讯问,深挖犯罪,以达到彻底摧毁犯罪的目的。

  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对涉案食品予以鉴定

  食品安全案件能否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重点在于对涉案食品要依法进行鉴定,然后根据《食品安全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因此,在办理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时,对食品的成分、有无毒害性等往往需要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即进行食品安全标准鉴定、配方鉴定、添加剂的使用鉴定等。 这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而且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例如,在一起问题食品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既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如果经鉴定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有关标准,就应当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来办理。 因此,展开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同时,必须保证对涉案食品的检验、鉴定的及时性、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采取侦查手段,全面获取案件情况

  危害性较强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隐蔽性相对也较强,犯罪嫌疑人会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使食品中的添加物难以识别;有的作案地点较为隐蔽,难以发现;有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在异地遥控,对无中间人介绍的陌生人一般不接触。 因此,为了准确、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在侦查中采取一些侦查手段,如秘密跟踪、耳目贴靠、诱惑侦查等。 应当获取的案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生产窝点、储存仓库、销售地点的具体位置和周围的环境条件,如地形地貌、道路交通、通讯、建筑、居民等情况;其二,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分工情况及涉案的人数,核心人物的身份、特点、背景、居住地、前科劣迹和关系网络等;其三,问题食品的生产规律、储存规律、运输规律和销售规律,即具体的集中生产、储存、出库、运输、销售的时间、方式、方法和手段以及经营规模、伪装情况等。

  (三)查缉窝点,收缴赃证物品

  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查缉行动,对制售问题食品的窝点实施全面打击。具体要把握以下三点:1. 把握好查缉行动的时机。 要根据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犯罪活动的规律,确定最为有利的行动时机。 一般应选择在犯罪的主要成员出现、涉案人员集中和实施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情况下进行;反之,则不宜草率行动,以避免犯罪证据灭失、主要犯罪嫌疑人逃跑等问题的发生。 2. 全面开展查缉行动。 不仅要在生产窝点、储存仓库、运输车辆以及销售地点实施统一行动,发现、收缴问题食品及相关的犯罪证据,而且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办公地、某些涉案人员的住处和有关场所进行搜查,以发现更多的犯罪证据。 对涉及多个犯罪地点的生产、销售案件,应协调部署,统一时间,同步行动。 3. 收缴赃证物品,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彻底收缴问题食品,包括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中的问题食品,鉴于食品不易保存的特点,要特别注意通过查验笔录、录影、照相、鉴定等准确记录下来。

  (四)缉捕犯罪嫌疑人,及时开展突击讯问

  在查缉行动中,要力求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如有漏网之犯罪嫌疑人、幕后主犯或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亦应尽快组织追逃或抓捕。 在此基础上,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要迅即开展突审工作,最好就地讯问;如果条件不具备,也可以带回后马上进行突审。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查明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犯罪事实以及生产者,特别是销售者的主观内容。 这主要包括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时间、地点、次数;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方法、手段,使用的工具、材料来源以及问题食品的销售去向;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销售金额、犯罪所得金额;生产、销售问题食品涉案成员的分工以及所起到的作用等。

  (五)及时询问证人、知情人,深入查证犯罪

  生产、销售问题食品案件中的知情人、证人大都与案件有着不同程度的瓜葛,都有一定的拒证心理。 因此,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对证人、知情人进行询问,并切断他们与外界的通讯联系,尽量减少干扰因素,确保其能够轻松、客观地做证。 具体来说,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尽快对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涉案人员(如生产管理人员、配料人员、包装人员、生产工人、储存保管人员、运输押运人员、装卸人员、销售人员、营业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各方面有关人员)展开询问,全面了解和把握案件情况,更加及时、有效地获取犯罪证据。 在询问证人、知情人的基础上,要深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应尽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有关书证和物证材料;2. 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问题食品的时间、地点、经过、种类、名称、数量等犯罪行为的证据;3. 搜集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动机、目的属于故意而不是过失的证据等。[5]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立案,并展开侦查活动,有助于准确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活动。

  参考文献:

  [1]通报“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 件司法解释 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 布会[N].人民法 院报,2013-05-04.

  [2]张耕总.刑事案例诉辩审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3]唐磊,魏东.伪劣商品犯罪认定与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4][5]陈祥民,刘丹.论涉众型伪 劣商品犯罪 案件 的 侦查 与 处 置 [J].吉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学 校 学 报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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