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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质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2-04 共3237字
论文摘要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刑事案件的八种证据之一,从性质上说,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的第 6 种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因而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许多律师却对该证据很不重视,忽视了对该证据的认真审查质证,导致了他们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1 条的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从而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律师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审查质证不重视的原因

  ( 一) 他们要么认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部门出具的,出于对价格认定部门公信力、公平性的认可,从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都是公正的,不会有错误.

  ( 二) 他们要么感觉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审查质证,不知从哪些方面着手,影响他们对该证据的质证.

  ( 三) 他们要么认为,审判机关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认证率非常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得不到审判机关的认可.因此,失去了对该证据审查、质证成功的信心.

  二、律师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审查质证的意义

  ( 一) 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审查质证,能够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多犯罪是根据涉案物品的价格来确定罪与非罪的.比如: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

  ( 二) 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审查质证,能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许多犯罪是根据涉案物品的价格来确定是犯罪数额较大、还是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比如: 盗窃罪、抢夺罪等等.

  ( 三) 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审查质证,能够帮助辩护人对案件其他证据的审查、质证.能够通过该证据,甄别案件其他证据的真伪.

  三、律师如何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质证

  ( 一) 对价格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进行审查质证.依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价格鉴定机构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价格鉴定业务.价格鉴定机构资质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鉴定业务."在我省该地方法规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我们依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对价格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进行审查质证是有法律依据的.

  ( 二) 对从事价格鉴定业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查质证.依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从事价格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价格鉴定人员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鉴定业务."同样,我们对从事价格鉴定业务的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审查质证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 三) 对价格鉴定人员是否应该回避进行审查质证.依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价格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他关系的.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 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同样,我们对价格鉴定人员是否应该回避进行审查质证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 四) 对价格鉴定程序进行审查质证.依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价格鉴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委托单位委托; ( 二) 价格鉴定机构受理; ( 三) 价格鉴定机构调查、勘验、测算、论证; ( 四) 价格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根据以上规定,律师应该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 1) 对价格鉴定机构是否进行现场勘验,进行重点审查.本人前期办理的一起雷某某寻衅滋事罪案件的辩护中,涉及对寻衅滋事造成的财物损失的价格认定.

  在该案中,价格鉴定机构就没有到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这是违反上述地方法规的.( 2) 对作出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进行重点审查.价格鉴定机构认定涉案数额的依据,往往在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中会明确告知: 作为结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而在上述案件中,委托单位是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警大队.而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警大队提供的资料,是依据被害人单位提供的《物品损失统计》,并且两者一模一样.因此,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其客观性、真实性是无法保证的.

  ( 五) 律师对作为证据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该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进行重点审查质证.在上述案件中,本人审查了以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 ( 1)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物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比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中列明的物品,客观上被害人单位是否存在该物品? 该物品平时存放的地点在哪里? 有无证人证言能够证明.( 2)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书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比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中列明的物品,有无进货发票、财务账目有无记载等.( 3)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证人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比如证人证言中是否有相关陈述和证明.如有则重点审查证人证言中的相关陈述和证明,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否存在矛盾.( 4)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被害人陈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被害人陈述中是否有相关陈述和证明.根据被害人陈述的特点,重点审查被害人对损失是否存在夸大其词.(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中是否有相关陈述和证明.在共同犯罪中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是往往缩小损失,对此应重点审查.( 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勘验笔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重点审查勘验笔录中是否有该物品; 勘验的现场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列明的物品存放地点是否一致.

  例如,本人在上述案件的辩护中,发现了关于涉案物品的价格有 4种: 一是在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公安机关认定的损毁物品价值是 21274 元.该价值的形成,可能是公安机关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证据,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而对损毁物品价值还未落实清楚造成的.二是被害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陈述,损毁物品价值是74354 元.该价值的形成,可能是被害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犯罪嫌疑人十分痛恨,夸大其词的报价.三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认定的损毁物品价值是 44074 元.该价值的形成,是价格鉴定机构依据委托单位---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警大队提供的资料.而委托单位提交的资料,又是依据被害人单位提供的《物品损失统计》原封不动的移交.四是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的损毁物品价值是 39909 元.该价值的形成,是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出具后,被害人单位又告知检察机关,其上次提供的《物品损失统计》中,部分财物又找到了.因此,检察机关就将找到的物品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减,从而得出 39909 元.不难看出,上述损毁物品的 4 种价值都是不一致的,是相互矛盾的.当辩护人提出: A.《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被害人的两次陈述之间也存在矛盾.B.《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 4 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和辩解相矛盾,而 4 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和辩解高度一致; C.《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与勘验笔录之间存在矛盾,勘验笔录上没有的物品,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上却有.因而,审判人员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很有道理,而公诉机关对此是很难答辩的.所以,审判人员会认为公诉机关的工作不扎实,不能自圆其说.因此,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取得了成功.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认真审查质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将继续对此认真思考总结,摸索经验,指导实践.以上心得,供大家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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