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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20-02-12 共7848字
  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本篇文章就向大家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论文,供给大家参考探讨。
 
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一篇: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衔接和协调
 
  摘要: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是一条崭新的制度轨道。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启动、推行以及改革的深化,带来的是一系列的体制适用的衔接和协调问题。目前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各抒己见,因此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适用衔接机制已然成为重中之重。本文通过分析监察法的实施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以及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探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应对两者间适用的衔接和协调。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监察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
 
  监察委员会是作为党中央顶层设计的专门机构,不能够单纯从我们法律角度来将其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这种特殊主体直接介入司法体系,无疑给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之间的合理有效衔接和协调机制带来较大的新挑战,这也是前所未有的新课题。
刑事诉讼法
 
  一、两法衔接协调的必要性
 
  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对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职务犯罪侦查权发生变化。犯罪侦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公安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另一类是由人民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所进行侦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
 
  第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发生变化。现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和侦查这两个程序环节实际上没有了,被监察委立案和调查所取代,然后直接进入刑诉法的审查起诉环节,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律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中相关的条款被暂停适用。笔者认为,这不妨看作是“人民的权力”发生转移的问题,权力新配置的问题。既然检察机关能够拍出像《人民的名义》这样的电视剧,那么就要理解检察院职权也是人民的权力,其法理基础有赖于如何解释《宪法》第2条。总之,检察机关既要习惯职权的增加同时要习惯职权的移出及调整。
 
  二、两法适用的具体问题分析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程序法,其目的在于查明犯罪事实,理论上讲只要是查明犯罪事实,就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显然职务犯罪不属于查明犯罪事实的例外。[1]
 
  其次,从监察委的产生来说,监察委固然是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尽管工作内容有别,其法律地位却是平等的。职务违法犯罪可视为一种复杂且隐蔽的犯罪类型,但这并不能作为监察委查处该类犯罪可以不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充分理由。
 
  再次,就理论界学术者们的观点所主张的“调查不是刑事侦查”来说,字面意义上来看“调查”当然可以说不同于“侦查”,但非要说监察委的调查不是侦查,简直等同于文字游戏。[2]
 
  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除了与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工作衔接之外,还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下,监察委与人民法院所调查的案件的证据问题以及审判中心所要求的证据问题。进一步讲,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也涉及到一些问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公安侦查的普通犯罪行为有牵连的时候该如何处理;比如说,既有贪污受贿行为,同时又有杀人放火行为;既涉及到贪污贿赂问题,也涉及到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相牵连的案件,此时由谁来调查或者侦查?这都是相互衔接的一些具体问题。
 
  三、两法适用衔接和协调的应对举措
 
  (一)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的规定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是否取代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需要明确的问题,对于监察委的职务犯罪调查权性质的认定,当前学术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调查权并不是侦查权,就譬如马怀德教授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不能当然承继检察院的公诉权、侦查权、批捕权,监察委员会应当定位为执法监督机关,而非司法机关”。[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上等同于刑事侦查权,那么其理所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比如陈光中教授就认为,监察委员会对于涉嫌犯罪的调查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性质上应该是一样的。[4]笔者认为,就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异同不能一概而论。调查与侦查本来就不是一对互相矛盾冲突的概念,侦查从本质上来讲就包含了针对案件开展的专门调查工作。
 
  (二)监察委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协调衔接
 
  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笔者认为其中最关键的莫过于证据标准和强制措施。在监察委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适用《刑事诉讼法》,那么,在证据问题上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标准。[5]监察委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对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与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理解认识是否一致。以前,对于反贪反渎案件在纪委双规之后,移送到检察院会重新进行讯问和采取其他侦查措施。证据没有达到要求,特别是涉及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能会请示纪委。从三个地方试点情况来看,这种反复案件明显少了。
 
  另一方面,移送起诉后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委调查处置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调查结束,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可以说,监察委调查期间以留置取代“两规”进行处置,依据了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之后,由检察机关适用强制措施,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根据党内法规和《监察法》,这种权力配置应当说具有合法性,或者就是说它有法律依据,更基本的法理基础是“人民的权力”或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的解释。实践中,调查权在监察工作推进中毫无疑问不应存在更多质疑,检察机关涉及到负责案件侦查的人员,已经转隶到监察委,不再有自侦案件。监察委员会职权行使中,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内容,一个是12种调查措施,即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四、小结
 
  监察委作为政治机关的定位,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创制,这是一个总体观察,是监察体制的创新之举。涉及到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对于特殊的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程序并不受制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笔者从四个方面归纳个人看法。其一,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衔接实质是“应对”。其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包括现在正在热议的《监察法》中间的若干问题,它都必须确保一切改革措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所以调查与起诉之间的衔接应该是一个无缝对接,坚持《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标准,必然应当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坚守,理由与根据很清楚,就是确保一切改革措施都在法治轨道上。其三,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坚持调查与审判的衔接,人民法院应当坚守《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法院在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四,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既要相互配合也要相互制约。笔者认为中国特色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发生变化,就是我们今天正在进行改革实践,但它需要在改革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秦前红.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与方法[J].环球法律评论,2017(2).
  [2] 王迎龙.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机制若干问题之探讨——以<国家监察法(草案)>为分析蓝本[J].湖北社会科学,2018(1).
  [3]陈邦达.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8).
  [4]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8(1).
  [5]马怀德.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思路与立法重点[J].环球法律评论,2017(2).
 
  文献来源:苏亚南.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衔接和协调[J].法制博览,2020(03):70-71.
 
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二篇: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
 
  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世界已经完全进入了新媒体时代,这种情况虽然给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但是也给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怎样推动刑事诉讼法学向着更加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真正打造出符合我国需要的特色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了相关部门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成效,然后对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深入探究,希望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 刑事诉讼法; 发展探索;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管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上都取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但是,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我国的社会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这也给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司法机关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新媒体普及所造成的重要影响,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刑事诉讼法学向着更加现代化的发展,进而为我国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所以,本文展开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法
 
  一、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成效介绍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也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其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到现在为止,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已经取得了如下发展成效:
 
  (一)刑事诉讼法学制度日益完善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新媒体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社会观念也都随之遭受了比较大的冲击,这种情况也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为了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立法以及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创新完善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以此来保证其更为符合民主法治的需要。
 
  (二)持续创新基础理论以及刑事诉讼方法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可以获取信息的途径也越加广泛,这也极大拓宽了人们的视野,并且利用新媒体人们还可以更加高效的进行沟通交流,这也快速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除此之外,在新媒体背景下,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新媒体技术进行数据以及证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这种情况使人们参与形式诉讼活动的便捷性出现了极大程度的提升,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整合,使形式诉讼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
 
  (三)研究体系越加健全
 
  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完全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最新刑事诉讼法学相关资料的收集,这也给研究工作的顺利展开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另外,通过新媒体的有效利用,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研究人员完全可以和其余领域的研究人员进行相关问题的交流和探究,从而得到新的问题解决思路,进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健全完善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二、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分析
 
  (一)向着更加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媒体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纷纷冒出了头,这种情况彻底打破了空间对人与人沟通交流存在的障碍,并快速提升了国际合作速度。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在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时候也应该以国际化发展为主要目标。同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国际地位也越来越高,并在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更应该按照国际发展形势更新刑事诉讼领域,从而更好的推动社会发展。
 
  除此之外,联合国在进行早期调查的时候对一些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制进行了总结,然后根据按照结论制定了相应的国际性文件,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是代表性最强的法律条文,并且这些文件里面所包含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说明了联合国对这方面工作的重视程度非常高,而且各国的发展情况以及风俗文化虽然有一定的差异性存在,然而它们在刑事司法机制上却有非常多的共识存在,这种情况充分说明了各国在法治建设方面都有着相同的追求存在。所以,推动刑事诉讼制度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向着更加宪法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宪法化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所谓“宪法化”实际上指的就是在宪法里面有和刑事司法制度相关的明确规定,又或者通过宪法推动形式司法制度基本法律的具体化发展。通过对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刑事司法制度是其宪法最主要的组成元素。以美国为例,其早在18世纪90初期就对刑事被告人诉讼的权利制定了非常标准的专门规定,并制定了专门的《权利法案》。而对英国来讲,刑事司法制度在其宪法里面一直都占据着非常大的篇幅以及至关重要的地位。除此之外,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世界的各国宪法里面,刑事司法制度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并基本上在所有国家的公民权利中,刑事程序权利都受到了非常大的重视,并且在公民宪法权利体系利用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
 
  (三)向着更加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所谓社会化实际上指的就是刑事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会和社会进行不断互动,并通过对社会文化以及角色知识的有效学习变得更加符合社会生活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社会结构以及人的个性会变得更加完善健全,而且能够为社会文化的延续以及积累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社会中的家庭、个人、公众媒体以及社会组织等主体都对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且新媒体可以有效推动刑事诉讼的社会化发展,这种新兴的社会主体彻底打破了原有的刑事诉讼格局。所以,立法以及司法机关应该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充分认识到新媒体的重要价值,将新媒体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发展。
 
  除此之外,在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化发展已经成了非常明显的趋势,但是,现在很多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困惑存在,并不知道怎样有效利用新媒体这一媒介将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出来为刑事诉讼工作顺利展开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因此,我国在推动刑事诉讼法学创新发展的时候,也应该跟上新媒体发展的脚步,以此来打造更为优秀的社会化模式。
 
  三、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究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世界已经完全进入了新媒体时代,这种情况也给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带来了比较大的挑战,并给刑事诉讼法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要想将刑事诉讼法学所具备的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不受侵害、约束诉讼程序以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相关人员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展开工作:
 
  (一)将刑事诉讼法学维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充分发挥出来
 
  和所有法律知识相同,维护公平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价值观。在新媒体时代,立法以及司法机构应该更为积极的利用新媒体这个传播媒介推动刑事诉讼向着更为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打造更为公平公正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保证每个人社会个体都拥有公平的生存权利。同时,相关研究人员还应该按照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通过新媒体的有效利用打造更为多元素、多层次的价值体系,推动相关价值理论向着更为系统整体的方向发展,进而为其理论体系创新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将刑事诉讼法学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出来
 
  在新媒体背景下,相关人员完全可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时候,通过强大的媒体权利以及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要利用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提供保护,这一目标不单单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检验相关程序是否符合正当性以及公平性要求的主要标准。所以,要想将其根本目的充分展现出来,相关人员必须要通过新媒体的有效利用推动刑事诉讼法从原有的工具法或者附属法转变成实体法,将其变成国家宪法的“测震仪”。
 
  (三)将刑事诉讼法学维护程序正当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保障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等所有公民权利不受侵害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目标,而刑事诉讼程序对人员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只有切实保证程序符合正当需要才可以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反过来讲,这种情况也是刑事诉讼最为直接的目标。从哲学意义入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人们应该通过辩证视角对事物进行分析,因为所有事物以及目的都存在层次,即便是同一事物也有不同层次存在。所以,追求程序正当以及保证人权不受侵害存在异曲同工的特性,并且这两者还属于互相转换的链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且同样重要缺一不可。因此,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应该将新媒体所具备的公共权力充分利用起来,完成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监督,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滥用私刑或者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
 
  (四)将刑事诉讼法学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同时新媒体的出现更是使社会发展形势再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种背景下,怎样有效利用刑事诉讼法学完成对社会矛盾的缓解,营造更为友爱、和谐的社会氛围已经成为了相关人员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相关人员应该先对刑事诉讼本质进行了解探究,以此来推动刑事诉讼法学所具备的社会功能以及基础功能向着更加完善的发展,打造新的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另外,通过对生活实际进行探究可以发现,构建刑事诉讼法学的最主要目标就是有效缓解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存在的矛盾以及冲突。因此,在新媒体时代,相关人员应该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通过新媒体的有效利用将刑事诉讼法学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效避免人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缓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秩序受到影响,进而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新课改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步入了发展转型的关键阶段,再加上新媒体的不断涌现,这些情况都给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以及研究人员必须要转变自身的工作理念,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展开进一步探究,以此来推动刑事诉讼法学制度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提升其现代化程度,进而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 胡湛蕾.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30):6-7.
  [2] 石培培.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研究[J].决策探索(下),2018(11):45.
  [3] 杨莹.经济分析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问题[J].辽宁经济,2019(10):40-41.
  [4] 拜荣静.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变迁与展望[J].政法论坛,2019,37(5):27-43.
  [5] 左卫民.如何打造具有法理合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审思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J].比较法研究,2019(3):53-60.
  [6] 徐阳.论规范研究统领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J].政法论坛,2019,37(2):92-105.
 
  文献来源:周潞.关于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探索[J].法制与社会,202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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