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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09-21 共78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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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导言 第一章】危险驾驶罪的概述
【第二章】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第三章】域外有关危险驾驶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4.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
【4.2】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危险驾驶罪的刑法体系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由于目前立法所规定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情形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在现实生活中对交通安全产生了重大恶劣影响,有必要在确立"行为无价值"刑事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类型范围进一步加W完善。针对本罪立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形成统一规范、合理科学的认定体系,应不断完善对本罪的立法。

  一、应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范围

  纵观世界各国及地区对危险驾驶的立法,通常不限于对我国包括修正案(八)和今年刚实施的修正案(九)中归纳的四种情形,除此之此,像无证驾驶、毒驾等带来的社会危险性与之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实际上许多其他的危险驾驶行为与此已有着同样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随着社会发展,不可能穷尽其表现形式,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法律不可能也不应当将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规定为犯罪,除已有的四类危险驾驶行为外,毒驾、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行为,同样威胁着交通及社会公众的安全。

  1."毒驾"行为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和我国目前在修正案(八)和今年刚实施的修正案(九)中归纳的四种情形"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行为相比,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该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日益显现,在江苏发生的"4'22"特大交通事故,14条生命瞬间消逝,也让"毒驾"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该个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公安部也多次声称要做努力将"毒驾"纳入刑法罪名。与此同时,一些由驾驶员"毒驾"而引发的恶劣影响的案频频发生,事件造成的后果令人瞳目。该也使得对"毒驾"到底应否入刑的讨论显示更为迫切和必要。

  (1)"毒驾"的定义

  作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的名称"毒驾",目前我国也没有法律对其有明文规定,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概念。但根据法律对于毒品范围可对之进行描述为:吸食精神类药品或麻醉类药品后的行为人,在药理作用尚未消失时,驾驶机动车W足对社会产生危险性的。我国刑法中将能够使人形成癒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定义为毒品:可卡因、鸦片、甲基苯丙胺、大麻、海洛因、吗啡等。"毒品"的范围包括如下常见种类;(1)传统毒品,如海洛因、鸦片等;(2)甲基苯丙胺、MDMA及氯胺酬等新型毒品;(3化冷了、S挫仑等医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2)"毒驾"入罪的必要性

  ①"毒驾"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吸食毒品后,行为人往往会出现幻觉、幻象,该对行为人的驾驶能力无疑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驾驶车辆自然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吸食甲基苯丙胺、MDMA及氯胺酬、海洛因等毒品后,会非常的亢奋,有的人会出现妄想、幻觉等症状,使驾驶者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失去对车辆的合理控制,从而极大增加出现事故的可能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实践中的一些典型案件用鲜活的生命证实了该一点。有国外先进行的科学研究显示,驾驶员在正常驾驶机动车时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会因酒后和吸毒后驾驶而有不同,具体来说两者均会降低行为人的判断和反应时间,吸毒后驾车的影响最大,比正常状态下的反应时间要慢21%W上,酒后驾车的影响较前者次之。另外,吸毒人员在毒癒发作期间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还更大。

  ②"毒驾"案件频发,法律规制不足。

  据统计,目前由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频频发生,产生重大恶劣影响的也有发生,"毒驾"对社会安全所造成的隐患已与"醉驾"不相上下。当前的统计数据显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有1/4 W上持有驾驶证,如此众多的潜在"毒驾"者必然严重威胁着公共交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而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如"毒驾"行为未导致危害结果,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按相关法律由行政机关出面对之进行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该钟处罚力度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对"毒驾"行为进行打击的需要。

  ③境外已有相关立法规定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地区)时于"毒驾"问题已有较为成熟的立法先例,日本和英国在规定专口的危险驾驶罪将"毒驾"行为纳入该罪之前,就已经规定了服食麻醉品或酒后后驾驶交通工具构成犯罪,但因未能有效遏制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发展态势,才将该类驾驶行为纳入了专口的危险驾驶犯罪。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地区的法律中都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者将被处W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并且还将被处W最高不超过伍斤英镑的罚款W及至少在一年内禁止驾驶机车车辆的处罚。我国香港地区制定的《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也规定,如行为人在驾驶时血液中或尿液中含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酬及摇头丸等指明毒品,一律属于违法行为,而不论驾驶能力是否受到影响,不论血液中或尿液中含有上述毒品的浓度多高,都将被处W二点五万港元W下的罚款并将被处W监禁3年的刑罚,还会区分首次和再次犯,对首次犯罪的处罚不少于两年,对再次犯罪的,吊销驾驶执照的时间不少于拿年。W上各国及地区的立法为我国在立法层面上提供了参考,为我国将毒驾入刑提供了立法经验。做"毒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关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造成一人W重伤,并且驾驶者对该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对驾驶员W交通肇事罪论处。该解释虽纳入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但并未对此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单独评价,只是在造成较为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时,将其纳入到交通肇事罪中进行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虽在危险驾驶罪的危险驾驶行为中纳入了校车和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及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类危险驾驶行为,但毒驾行为仍未纳入其中。该对于目前社会生活中复杂多变的危险驾驶行为而言显然远远不足。虽然作为着眼于对现实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立法来说,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形往往无法准确预知,带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超前立法显然并不可取,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当前所规定的四类危险行为,显然不是我国目前真实情况的折射与反应。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作为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都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在酪町驾驶罪或不能安全驾驶罪的行为类型中。而且从法理上来看,同等性质的行为,也必然要承担同等性质的责任。由此来看,作为具有如此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事违法性的危险驾驶行为,毒驾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害着和谐有序的公共交通秩序,因此,将其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已显得尤为必要。该样看来,将毒驾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如在该罪的危险驾驶行为中增加;吸食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酬、摇头丸后驾车的。

  2."疲劳驾驶"行为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绝大多数人都知道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其实疲劳驾驶也同样危险。法国、美国研究人员的相关研究也表明,缺少睡眠或睡眠不足也会对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对人的反应能力产生不良影响。据统计,在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案件中,疲劳驾驶往往是重要原因之一。日本的统计数据显示,因疲劳产生的事故约占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点五。法国交通部口统计的数据显示,因疲劳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占人身伤害事故的百分之十四点九,占死亡事故的百分之二十点六。我国疲劳驾驶情况也大量存在。先看W下几则案例。

  一辆号牌为桂B的半挂车于2015年9月25日9时50分许由东往西行驶至沪昆高速湘潭段1075公里时,车辆失控带动一台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湘B6RC98号轻型货车一并冲到对向车道,与自西往东方向行驶由邵阳开往株洲的湘E96959中型客车相撞,半挂车车头与中型客车起火燃烧。同时,一辆车牌号为湘E96555小型客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撞上半挂车,造成十=人受伤、二十二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现场一名着制服民警在向上级汇报时透露,事故大货车从广西开往湖南株洲等地,据初步调查,可能存在疲劳驾驶。

  2014年11月18日21时许,徐勇华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驾驶某驾校的专项作业车由武宣县往平南县方向行驶。当晚11时许到达桂平紫荆路段,遇道路修复堵车,一直到次日早上5时该道路才恢复通车。在堵车期间,徐勇华一直没有休息,通车后继续驾车往平南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思界乡官塘村路段时,徐勇华因过度疲劳,不觉将车辆开到了其行驶方向的左车道,当其发现时立即往右打方向,但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一辆自行车、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麦某受轻伤、张某当场死亡。PW孙某于2015年4月24日17点驾驶一辆轿车由昆明驶向开远,行至G80广昆高速石锁段K1216处时因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损毁严重,驾驶员及车上两位7旬老人受伤。此次事故是不到1个月W来广昆高速石锁、平锁段发生的第六起因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我国当前的立法中,在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对于疲劳驾驶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二条规定,不得连续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和中途应停车休息的具体时间,另外,对违反此法律规定,也列明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或罚款。对于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疲劳驾驶行为,我国仅存在警告或罚款200元W下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有在实际造成危害结果时,才W交通肇事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进行处罚。该对于此种具有如此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来说,显然不足W形成强有力惩戒和震慑,更不足W对其所可能侵害的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保护。作为与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其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害着和谐有序的公共交通秩序,从其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事违法性来看,显然应将此种情节较为严重的疲劳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畴。

  3."无证驾驶"行为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驾驶机动车,首先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的法定前提。出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的考虑,对别人也对驾驶员自己的安全考虑,驾驶员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正规的驾驶证后才能上路行驶,参与交通。虽然现在生活中车辆很普及,拥有私家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但靠自忆的技能获得驾驶证也不是很容易的,需要投入驾驶者大量的时间进行操练。很多人想通过走捷径获取驾驶证,该样一来,在真正的道路交通中,往往成为"马路杀手",对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先看下面一则案例,行为人谷某饮酒后于2010年7月19日晚8时20分许,无证驾驶豫BJAxxx号银白色"富康"轿车由北往南行至南召县城关镇黄洋路体育场附近路段时,撞伤了路上的行人王某,后谷某继续驾车行驶。当该车辆从东往西沿南召县新世纪大道行至城郊乡政府附近宏远中学口口路段时,又将9岁的小女孩赵某撞倒致死。此后,谷某仍继续驾车前行,行至南召县城南白沙岭朱氏汽车修理厂口口附近路段时,将路上行人张X撞倒致伤。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将谷某抓获。南召县人民法院因谷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判处其犯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处W十四年有期徒刑。PSI因我国尚未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刑法处罚,在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或危害结果未达到交通肇事或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所要求的程度时,仅能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W上2000元W下罚款,或并处15日W下拘留;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实际危害结果时才W交通肇事罪或W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W上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此种行政处罚措施明显偏轻。而此种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进行车辆驾驶,从对到道路交通安全来看,无证驾驶行为已具备了危险驾驶罪中的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综上,笔者认为,无证驾驶行为应纳入危险驾驶罪。

  二、严重超载、超速的界定标准应明确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了公路客运车辆载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处罚措施(处200元W上500 W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500元W上2000元W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W上2000元W下罚款)。还规定了机动车的行驶超过法律规定时速50%的,由相关部口处200元W上2000元W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来看,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机动车行驶时速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时,均属于应给予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既然如此,作为不要求出现实际危害结果的抽象危险犯而言,从拘役刑相对于行政处罚较为严厉的惩戒功能来看,笔者认为,应将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的认定标准分别限定为超载"百分之二十W上"和超速"百分之五十W上"较为稳妥,因此,对于该类危险驾驶行为,也应将此标准作定罪的起点。

  另外,该罪仅对校车和客运车辆的超载、超速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实践中更为普遍存在的货运车辆超载、超速问题却未纳入该中犯罪。在W往的关于超载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如江苏省发生的刘某案设嫌交通事故案件,行为人"在明知该车原核载吨数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雇员超过标准装载了其来3倍W上吨数的货物。导致前方轮胎爆胎,其所驾机动车发生偏离,后该司机采取急踩刹车的错误方法作为应急措施,致使该机动车偏移的程度加剧,与另一辆小型普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数人当场死亡。"[27]该案就是血的教训,肇事车辆超载近3倍,当出现意外状况爆胎时,就不能正常控制车辆,致使该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可见在货运车辆内不按规定装载货物,而是严重的超载驾驶的危害是很大的。据此看来,对目前现有的危险驾驶罪中所归纳的危险驾驶行为的情形太少,不能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货运车辆的超载、超速行为排除在本罪所限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之外,不利于加大对该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更不利于对公共安全及大众生命和财产的防护。因此,笔者建议,在对该种危险驾驶行为的超载、超速幅度进行明确、统一的同时,还应将货运车辆的严重超载、超速行为纳入到本罪的惩戒范围,W期能最大限度的打击超载、超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三、"醉酒"驾驶应区分情节

  笔者认为,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判断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一方面,要将客观标准作为"醉酒"状态的主要标准,W确保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另一方面,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也应该予W考量。另外,行为人个体的差异导致对酒精的耐受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对醉酒驾驶进行认定时,行为人驾驶车辆时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及意志状态应做为酒精含量因素W外的综合因素,相互结合进行综合考量,才能达到特殊性与普通性的辩证统一。

  关于醉酒驾驶是否应受情节限制,笔者认为,只要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不但适用于作为情节犯的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而且也适用于适用于作为行为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就必须把握"但书"条款下的危险驾驶罪的出罪情形。不能将醉酒驾驶一律入罪,而应当受情节限制,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根据《刑法》第=十走条之规定,可W免除刑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十=条"但书"条款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该也符合刑法理论,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行为人虽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驾驶的地点在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荒野道路上,此种行为显然不具有本罪所要求的危险性,不应W本罪论处。如对醉酒驾驶行为不分情节,一律入罪,恰恰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新的司法不公。

  四、应适当扩大本罪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危险驾驶罪中对于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只对危险驾驶行为人进行处罚,即使是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新增的两类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主体中,也仅是在驾驶行为人之外增加了对此类危险驾驶行为负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而对于为醉酒驾驶者提供车辆的人、对即将驾驶车辆者劝酒的人、乘坐醉酒者所驾驶的车辆的人等并未纳入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而参照境外的立法例,在对驾驶者行人进行惩戒的同时,对为驾驶行为人提供便利或因共同饮酒等行为而产生监督义务的人也予W惩戒,更能从源头上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在刑事责任方面看,该些人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或应负一部分义务,如酒店、酒楼等酒水提供者,明知食客饮酒后要驾车就应当予W劝诫或制止,否则就具有放任危险驾驶罪发生的故意。在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也有非驾驶员该类主体。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应在驾驶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外,增加为醉酒驾驶者提供车辆的人、对即将驾驶车辆者劝酒的人、乘坐醉酒者所驾驶的车辆的人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W最大限度的降低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是该罪名逐步完善的方向。

  五、增设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

  纵看各国及地区关于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其中关于该罪名的量刑幅度一般都规定的较大。如美国,如果是醉酒驾车被查处,其面临的处罚就是入狱一年。英国的"疏忽的和不顾他人的驾驶罪,经刑事法院审判2年W下羁押、单处或者并处无限额罚金",相比该下,我国对于该行为则一概处W拘役刑的刑罚,该设置显然对该种犯罪行为不足W形成应有的惩戒和警示。另外,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过于单一,处罚太轻,特别发生了严重的危险后果,如致人伤亡了,但其危险行为又没有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构成条件时,对此种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仍无法突破拘役刑,而此种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与一般的危险驾驶行为相比,危害性明显不同,单纯靠拘役刑已无法对此种情形进行有效惩戒,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因危害结果加重转化为交通肇事罪时,行为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也由原来的故意转变为之后的过失,一个行为人一个行为,确产生两种不同的方观状态,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认定有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可W增加危险驾驶行为致人死亡或重伤、致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法定刑,列为结果加重犯。同时,在我国没有资格刑,资格刑是剥夺犯罪行为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行之有效的资格刑,可W有效的对行为人产生不能犯、不敢犯的震摄力。只要本罪成立,就可W对行为人处W暂扣、吊销、终身禁驾等该样的资格刑。同时按照行为人是否引起了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处于不同的资格刑,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W处于暂扣驾驶证;造成轻微后果的,处于吊销驾驶证并附年限;造成严重后果或逃逸的,处于终身禁驾驶。让资格刑与罚金等刑罚配合使用,能够更加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体系。最后对于该罪目前规定的法定刑,应当增加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是我国目前刑法中唯一一个最高刑只能处于拘役的罪名,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走十九条规定,可W适用逮捕的=个条件里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W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W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实践中,因危险驾驶罪最高处于拘役刑,所W不适用逮捕该一强制措施,导致设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移送至检察机关时,只能被采取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而不能适用逮捕。致使一些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赔偿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在逃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时公安机关只能重新动用警力再抓捕,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虽然我国于2013年出台的相关立法解释,规定了对危险驾驶罪可W实行转捕,即对采取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违反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的可W对之转为批捕措施,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违反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范围也比较小。所W,考虑到该罪的社会危险性及兼顾到刑法的谦抑性,可提高本罪的法定刑至有期徒刑一年。

  综上,笔者建议对危险驾驶行为应提高法定刑,并设多个量刑幅度,设置结果加重情形,并区别初犯、再犯、屡犯等情节,W期能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更有效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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