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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有关危险驾驶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09-21 共41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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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危险驾驶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导言 第一章】危险驾驶罪的概述
【第二章】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第三章】 域外有关危险驾驶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4.1】“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缺陷
【4.2】“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完善
【结论/参考文献】危险驾驶罪的刑法体系构建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域外有关危险驾驶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域外的相关立法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车辆已成为当今社会人们生活中所必不可缺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车辆的增加,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尤其各类危险驾驶行为更是增加了人们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为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遏审IJ,域外各国虽然采用了不同的调整模式,但都对此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德国

  在德国的立法中,已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其所规定的两个罪名(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驾驶罪)中涵盖了饮酒驾驶、服用其他麻醉品后驾驶或行为人在精神上或身体上有不适合驾驶的缺陷的情况下为驾驶行为等危险驾驶的情形,并规定在上述情形下驾驶,即使没有实际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参照造成损害的情形,对其处W五年W下飞自由刑或处W罚金。?

  ?二、曰本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日本在其新道路交通法中进行了规定,规定首先禁止酒后驾车行为,此外,提供车辆给喝酒后的人或者疑似喝酒后的人也同样为该国法律所禁止,再者,如果行为人即将要驾驶车辆,那任何人不得向其供酒或劝酒,最后,乘坐已喝酒之人所驾驶的机动车同样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否则,严惩不贷。上述四类行为,在该国均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在具体的处罚措施上,对醉酒驾驶行为人、饮酒驾驶行为人、与醉驾行为人或饮酒行为人同乘者或为其供酒者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和处罚措施,具体如下:"对于醉酒驾车者处W五年W下有期徒刑或一百万日元W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S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者处S年W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日元W下罚款;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处年W下有期徒刑或五十万日元W下罚款;对饮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处W两年W下有期徒刑或=十万日元W下罚款。"W另外,如已造成了致他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则此时的危险驾驶行为即已构成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日本刑法典中将此罪规定为"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在难W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四轮W上的汽车,因而致人伤害的,处十五年W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一年W上有期惩役。W难W控制的高速度行驶,或者不具有控制行驶的技能而驾驶四轮W上汽车,因而致人死伤的,亦同。

  三、加拿大

  对于危险驾驶罪,加拿大在其刑事法典中也进行了规定,但相比较而言,该国刑法中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均要求要到达足W危及公众安全的程度,也即是说,其规定的该罪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另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地点,其规定的较为宽泛,在街道、公路,其他公共场所、一般水域上、海上、飞行器穿越的领域或空中W及铁路上进行危险驾驶,均可构成本罪,所不同的是要结合不同场所的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判断;最后,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对象的规定也不仅限于机动车辆,铁轨上的车辆、航空器、船舶、甚至滑水板、冲浪板、水擦W及其他拖曳物体都可W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

  四、美国

  美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中,对醉酒驾车的处罚较重,如果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判处入狱一年的刑罚,并将被当场吊销驾驶执照;如果醉酒驾驶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那将会被W二级谋杀罪起诉,而此种情形下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该国的危险驾驶罪中,除规定了醉酒驾驶行为外,有八个州的立法中将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行为人体内一旦检出毒品或类似代谢物将直接按该罪定罪处罚。另外,对于酒后或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美国纽约州的立法中规定的更为严厉,此种行为直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并将被科W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因超速、闯红灯引发的交通肇事行为,将被判处一年至走年的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并且,对于初次饮酒后驾驶者和再次饮酒后驾驶者处于不同的刑罚,初次酒者或吸毒后驾车者,将被判处一年至走年有期徒刑,再次饮酒后驾驶者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将被判处十年W上有期徒刑。

  五、新加坡

  新加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中,对于酒后驾驶者并不单纯W酒精含量作为评价标准,即使行为人驾驶时体内的酒精含量低于该国法律规定的标准,若有行为人因此不能正常控制车辆的相应证据即可W定罪。对于酒后驾车行为人,初犯者处罚款一千至五千新元,或入狱五个月W下;再犯者处罚款二千至二万新元,并入狱十个月W下;屡犯者则可处高达二万新元罚款,并入狱二年。

  六、芬兰?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芬兰在交通犯罪一章中进行了专口规定,具体规定了;"造成交通危险罪、迷醉状态下驾驶罪、严重迷醉状态下驾驶罪、迷醉状态下进行水路运输罪、迷醉状态下进行航空运输罪、迷醉状态下进行铁路运输罪、将交通工具交与处于迷醉状态的人罪、在迷醉状态下运行非机动交通工具罪、无照驾驶罪、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罪等。从上述危险驾驶行为的构成来看,与加拿大的立法相似,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地点,规定的也较为宽泛,在陆路、水路、空中进行危险驾驶,均可构成上述犯罪,另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对象的规定也不仅限于机动车辆,铁轨上的车辆、航空器、船舶等都可W成为上述犯罪的行为对象。最后,对于醉驾行为的认定除规定了酒精含量的条件外,还需结合行为人酒后的驾驶行为能力进行认定。综上观之,大多数国家都已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了本国刑法的调整范畴,只不过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一些差异,尽管如此,但国外立法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空间条件及危险驾驶行为对象的规定普遍较为宽泛,空间范围除包括了公路交通外,还涵盖了水路、航空、铁路等领域,另外,对于行为对象的规定,也不仅限于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车等交通工具。而我国目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空间范围和对象范围的立法规定相对比较狭窄,仅限于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而未将水路、航空、铁路等领域纳入本罪的调整范围。另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规定的也较为保守,尚需在立法实践中予W不断完善。

  第二节 域外立法的借鉴

  不难看出,W上各国及地区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都不W出现实害结果的出现为前提的,只要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可W认定为该罪。我国的相关立法也改变了W往交通肇事罪的事后处罚模式,将几种危险驾驶行为直接入罪,起到了事前预防和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作用,但较之域外各国的上述立法经验来看,"他山之石,可W攻玉",可W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定。首先,应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注重法益的前置性保护与重型化。在日本,对危险驾驶行为采取的是前置性的保护措施,不需要有实害结果的出现,行为人只要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将其归为交通危险犯论处。从而达到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和前置化保护作用。还有,日本将毒驾行为纳入本罪的同时应将其与醉酒驾驶合并,因为无论是酒后还是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精神上都会处于异常的状态。例如,日本将此类危险驾驶行为直接统一规定为酪町危险驾驶罪,驾驶者系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处于难W正常驾驶的状态。药物并不限于海洛因、可卡因、合成麻药、兴奋剂、鸦片等管制药物,安眠药等医药、稀释剂、黏结剂等也被包含在内。另外,对于本罪中应否将超速驾驶行为单独作出规定的问题,因已纳入本罪的追逐竞驶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与超速驾驶行为存在着交叉关系,而实际上,并不需要将所有的超速驾驶行为不加区分的一概犯罪化。只有在超速驾驶行为足W危及公共安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纳入犯罪才不致损害刑法的谦抑性,而且,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中,无论是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还是未超过限定时速的追逐竞驶,都应属于本罪的范围,因此,超速驾驶完全可W被追逐竞驶情形所吸收,而无需单独另行规定。而且,其对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更为科学严谨。如日本刑法典的规定中强调"受酒精或者药物的影响",而我国刑法只规定了醉酒驾驶,而药物的范围非常广,既可W是指毒品,也可W指其他精神麻醉类药物,该样规定,使得该罪的设及面就更宽广,该样的规定更全面些。其次,从域外各国对该罪的立法经验来看,更能合理的区分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行为。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日本法律并未对其做出明确的数值规定,而是采用"无法正常驾驶"该一模糊、笼统的表述,实践中,执法人员在醉酒驾驶人员进行认定时,不单单依赖于其酒精浓度的数值,高于该数值则定性为危险驾驶,低于该标准则不能定性为危险驾驶,而是除此参考标准之外,还要对驾驶者本人进行综合评判,是其是否主观上清醒、是否能准确作出判断、是否当时能走直线、是否能站稳等因素,毕竟个体之间有差异,不可能对酒精的耐受性等方面没有差别,有些人即使酒精含量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但由于其自身条件,已经不能做到正常驾驶了,实际上其行为已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和隐患。所W根据法律规定的醉酒标准和驾驶者个体的差异等情况综合来判定,才能科学惩治犯罪者。

  再者,对该罪的时空范围、行为范围、主体范围均应加W扩张:凡是对交通安全状况产生影响并带有威胁性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应归为刑罚的规定W内,而刑法的立法本意所保障的交通安全范围也不应拘泥于公路上,其他范围内,如航空、铁路、航海、内河运输等诸多方面的交通安全也应纳入其中。与目前各国及地区相应的立法来看,我国的危险驾驶罪触及到的范围仅仅限于较小的一部分,不能囊括所有范围,W致不能真正起到预防、控制危险驾驶行为的作用。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总会出现一些刑法没有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需要刑法加W规制,如日本将受药物影响而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和不具有控制行驶技能而驾驶规定为危险驾驶行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可W考虑将其他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中。国外立法中有"酒水提供罪""同乘罪"等罪名,将向驾驶者提供车辆、酒水W及明知驾驶者醉酒后驾驶仍与之同乘等行为设定为犯罪。该种规定,使驾驶者身边的人明确了自己的义务,提高了全民预防酒驾的规范意识,阻断了酒后驾驶的各个可能的通道和途径,构建了一个全社会范围内的防控体系。有利于杜绝酒后驾驶。综上各国相关的立法可W看出,不管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法国,还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日本、德国,在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选择上,都W危险驾驶的认定为核屯、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种立法方式更为客观公正,使得司法适用更为简便易行,能够与危险驾驶行为严重的危害性相适应,都为我国关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积极的引导作用,为完善我国危险驾驶罪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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