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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店经营者权利与物权规则适用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2 共15965字
  基于“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网上商店经营者权利与物权规则适用问题”的物权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网上商店经营者权利与物权规则适用问题

  原标题:网上商店的物权客体属性及物权规则研究
  
  摘要:网上商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而成为虚拟集合物。“网店”经营者权利是物权。“网店”经营者对特定的平台“空间”享有用益物权、对作为集合性财产的“网店”享有所有权。基于“网店”独立的物权客体属性,以及网络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密切联系,对其行使权利应遵循物权法上权利行使、限制及保护的规则。
  
  关键词:网上商店;物权;物权规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网上商店的蓬勃兴起。作为在线经营场所,网上商店的交易活动在开放性、技术性和高效性的条件下寻求与传统法律规则的契合,并对现有制度提出新的要求。近年来,与网上商店( 简称“网店”) 相关的财产权纠纷与日俱增,并引发关于网上商店法律属性、权利归属问题的诸多争议。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网络虚拟市场的规则与秩序,而且影响“互联网+ ”时代财产权制度的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
  
  (一) 典型案例及其判决理由
  
  案例一: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查封张翔淘宝网店案①
  
  2008年12月12日,张翔在淘宝网网站注册了名为“二代证异地办理”的会员。2009年1月4日,张翔在淘宝网开设了经营二代身份证异地办理回执及委托书业务的店铺,发布了二代身份证异地办理回执样式等作为商品信息,开始进行二代身份证异地办理回执的交易。同年2月10日,淘宝网公司以“四川二代证回执为禁售品”为由,查封了张翔的网店,删除了该网店发布的相关信息。张翔以“《淘宝网服务协议》、《商品发布管理规则》等交易规则未向本人做出过合理的提示及解释”、“二代身份证异地办理回执及委托书业务并非国家禁止销售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淘宝网恢复其在淘宝的店铺及正常交易。
  
  案例二: 上海X服饰有限公司诉雷某、天津Y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邱某、雷某淘宝网店转让纠纷案②
  
  邱某、雷某各自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2013年1月1日,上述两人及案外人单某共同向X、Y两家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称前述网上店铺的实际控制人为单某。邱某、雷某均委托单某与涉案两家公司就网上店铺签署有偿收购协议。2013年1月10日,单某代理邱某、雷某与涉案两家公司分别签署《收购协议》,约定: 将分别在邱某、雷某名下的淘宝网店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X服饰有限公司、Y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时将淘宝网店铺的注册人变更为涉案两家公司、支付宝账户变更为涉案两家公司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以及上述网店转让价款、违约责任等。但合同签订后,邱某、雷某未按约履行交付淘宝网店及变更注册人、支付宝账户的义务,由此引起诉讼。
  
  案例三: 李磊诉姚俊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①
  
  2011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姚俊旻签订《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姚俊旻将系争淘宝店铺转让于原告所有,原告支付43,700元转让费于被告。囿于淘宝网内部规则,系争店铺后台实名认证人为姚俊旻,双方无法变更为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姚俊旻依约履行合同,双方并无争议。直至2015年2月7日,被告淘宝公司以系争店铺后台实名认证人为其员工,违反公司内部规范为由,单方面关停系争店铺。原告认为,双方于2011年12月29日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姚俊旻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系争店铺转让后,其所有权与经营权转为原告合法所有,原告经营店铺期间,亦未有其他违规行为,淘宝公司以该店铺后台实名认证人为其员工为由关停店铺,侵犯原告合法权利,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姚俊旻与淘宝公司应协助变更系争店铺的后台实名认证信息,停止关停系争店铺的行为。审理中查明,被告姚俊旻于2012年入职阿里巴巴集团下属单位工作,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法院均以合同纠纷为由受理,并以合同法律关系为依据做出判决。
  
  张翔案中两级法院都判决对张翔“请求恢复网店及二代证异地办理回执及委托书交易”之主张均不予支持。理由是: 基于淘宝网公司与接受该项网络交易服务的淘宝网用户间达成的相应服务合同关系,本着合同自愿原则,淘宝网公司为自身经营、管理便利,限定其服务范围、条件,应属正当; 淘宝网公司单方制作,排除对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格式条款已明确向淘宝网用户予以公示告知,在无证据证明其内容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不当排除用户正当权利的情况下,应认定有效; 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淘宝网公司,拒绝为“二代身份证异地委托回执业务”提供服务,应属合理。法院的判决肯定了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与网店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且淘宝网公司依据合同享有终止服务并删除相关信息的权利。
  
  邱某、雷某网店转让纠纷案中,法院判决确认了淘宝网上商店的依法转让合同有效。认定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将网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转让给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原网店经营者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原网店经营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变更网店注册人和网店对应支付宝账户,以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该案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认定以淘宝网上商店为标的的转让合同有效。该判决理由肯定了网上商店可以成为买卖标的,且出卖人享有对网上商店的处分权。
  
  李磊与姚俊旻、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 原告通过该网络平台开设网店经营代购生意,本可通过自行注册账户以达到上述目的,其选择向姚俊旻支付转让款取得姚俊旻名下的淘宝网店,系基于姚俊旻所有的淘宝网店已积累的4钻信用。自2011年12月30日起,由原告实际控制并经营系争淘宝店铺直至2015年2月被告淘宝公司基于姚俊旻系淘宝工作人员而查封店铺,上述期间原告与姚俊旻均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转让合同,原告经营相同产品近3年多时间,交易记录良好,从4钻累计至1皇冠,系其通过自身的努力所积累的,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原告自身的交易信用。姚俊旻对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合同并无异议,亦未对其名下的系争淘宝店铺向原告主张权利。可见,原告与姚俊旻线下转让店铺之行为并未违背被告淘宝公司制定淘宝服务协议之目的,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以损害淘宝公司利益之情况,亦无悖于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李磊与被告姚俊旻签订之淘宝网店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淘宝店铺之查封并变更上述淘宝店铺之后台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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