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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比较法的用益物权经济机能研究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 作者:刘冲
发布于:2020-04-22 共3918字

  用益物权论文(8篇核心期刊范文)之第七篇

  摘要:人类是依赖于物质而生存的, 人们不可能仅凭一己所有之物就能够满足自己的所有需求, 所以不得不借用他人之物以供自己之需求。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大分工的基础之上, 各个行业分工更具专业化与精细化, 自己所有之物更是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求就必然发生了。包括债权性利用他人之物与物权性利用他人之物等等行为。由此可见, 用益物权必然具有悠久的历史, 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

  关键词:物权,用益物权,经济机能

用益物权论文

  一、比较法视野下的用益物权

  (一) 古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

  在历史上, 用益物权最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存在。从发展的进程上来看, 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经历了从地役权到人役权, 再到永佃权和地上权这样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家的用益物权制度基本上是在继受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上, 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发展起来的,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是伴随着注释法学家们在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创新而形成的。彼时的“他物权”, 指设立于他人所有之物之上的物权, 主要就是用益物权 (尤其是指役权制度) , 其中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 役权制度历来被认为是用益物权的“最显着代表”。自东罗马帝国时期, 在罗马司法中又逐渐形成了永佃权和地上权。随着社会进化以及私有制的兴起, 无夫权婚姻和被解放的奴隶日增, 每遇家长亡故, 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继承权的家属和奴隶生活难以维持时, 丈夫或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遗赠给妻子、其他家属或奴隶, 使他们老有所养, 优帝时将这些统称为“用益权”。

  用益物权制度在古罗马时期主要是针对不动产, 这也反映出这一时期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就占据重要地位的役权制度而言, 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制度突出地反映出农业社会的特点。罗马法用益物权制度深受古希腊哲学影响, 将一些权利客体归纳于物的概念, 对所有权和用益权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同时对用益物权的权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界定, 这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用益物权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 英美法系上的用益物权

  英美法的地役权制度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起源于19世纪, 是英国圈地运动和工业革命的产物。在圈地运动之后, 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工业革命使得经济快速发展, 于是迫切需要一种调整土地利用与开发过程中土地的所有和利用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地役权制度应势而生。但这一概念早在13世纪英国着名法学家布莱克顿便从罗马法中借鉴而得, 逐渐为大多普通法国家采纳。美国法也采纳了这一概念, 美国法1944年的《财产法重述》第450条就采纳了该定义, 指出地役权是对于他人占有的土地的一种权益。

  众所周知,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传统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法律体系之中没有物权的概念, 取而代之的是财产权的概念, 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大陆法系是在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用益物权的体系, 而英美法是将各种对财产的利用形态都可以形成为一个单独的权利, 因此不存在着一个所有权和他物权相区分的逻辑性体系, 在英美法中, 与用益物权相类似的制度还是存在, 这就是与地产权相关的一些制度。英美法上的地役权与用益物权, 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地役权。

  (三) 日本民法和台湾地区的用益物权

  日本民法较多地借鉴了德国民法的一些原则与精神, 同时兼顾了英美法系的立法精华。现在的日本民法立法已经达到相当先进的程度, 值得我们借鉴与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立法相较于日本民法立法来讲, 则是较多地借鉴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诸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技术, 其立法成就更加值得我国去借鉴和引用。

  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奉行物权法定原则, 明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及典权四种用益物权。典权为传统固有的制度, 台民法第911条明定典权乃支付典价, 占有他人之不动产, 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为一种用益物权。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四种用益物权意在增进物尽其用, 兼顾所有权自由。

  日本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指可在一定范围内对他人的土地为使用、收益的物权的总称。易言之是以土地为标的物而成立的物权。由此可知, 日本民法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成立的物权。日本民法规定了三种用益物权形式, 即地上权、永佃权 (永小作权) 和地役权, 除此之外, 还有所谓“习惯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入会权、温泉权和水利权, 现今的日本判例是把温泉权和水利权作为习惯法上的物权对待, 单行法还规定了矿业权和渔业权, 这些用益物权分别规定在日本民法第二编《物权》第四、五、六章中。

  由以上中外法制的历史表明, 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其重要性不仅仅在于用益物权为物权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 完备了物权制度的形式结构;还在于用益物权制度作为调整人们在对物的物质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用益物权在法制史及比较法上有不同的种类, 具有历史性和固有性, 并反映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

  二、用益物权的经济机能

  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经济刺激增长制度, 在各种刺激制度之中财产刺激制度最为有效, 作用最为突出。追逐经济利益等有利于自我的利益可以认为是人类的一种本能, 社会现实决定了人们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必定要占有或者使用他人之物以获取利益, 这样就出现了用益物权制度。通过上面所述我们可以知道, 用益物权制度这一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 现代民法上, 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 所有权从注重抽象的支配发展到侧重于具体的使用形态, 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物的归属和所有的做法, 转而专注于对财产价值形态的积极利用和支配, 即对物的使用并获得收益。我们认为, 随着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的出现、物权保护体系的完善、限制物权体系的发达, 用益物权制度势必发展成为物权体系之中最为重要的制度。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 对各种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需求愈来愈大, 资源的所有与利用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内部和外部的矛盾, 这就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制度设计来协调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能够对所有者的资源进行过度攫取, 也不能不顾及到社会与经济发展而需要对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物权法律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便是如何解决资源所有与利用的矛盾,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 世界各地区域合作逐步加强, 国际经济发展竞争激烈, 反映在物权法律制度上便是通过各种措施来强化对各种物 (资源) 的利用, 从而导致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得到极大的提升, 逐步出现了用益物权经济机能的社会化现象。

  三、用益物权经济机能社会化的原因

  第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并为经济基础的发展服务。

  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当然要协调好自身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取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的供求关系来调节资源的配置, 它决定了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必须遵循价值规律, 谋求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其核心就是对权利的尊重与维护, 同时市场经济又是发达的商品经济, 通过交换来实现资源的配置, 交换与各种市场资源的配置都是以权利的设定与让渡作为基础的。用益物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节着人们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及各种市场资源的支配、利用关系, 没有用益物权制度的存在与发挥作用, 各种市场资源 (用益物权的客体) 就不能够得到最大效率的利用,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就不会产生和谐的平衡, 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满足。因此, 要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基本规律, 实现用益物权的社会化。

  第二, 用益物权制度是充分维护公有制, 发挥公有 (国有、集体所有) 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效用的最佳途径, 有助于体现中国国情和本土特色。

  借助于用益物权制度, 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所有权, 非公有主体即由国家和集体以外的民事主体可以对土地等自然资源取得用益物权, 对土地等各种自然资源进行充分利用, 从而保障物尽其用, 激励市场主体积极进行商业交易, 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最终繁荣经济, 因此强调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的重要地位,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我国物权法在强调国家和集体所有权基础地位的基石之上, 更加注重对用益物权人的保护, 而且在我国公有制经济的法治环境下,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相较于国外传统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无论是在体系地位上还是功能上都有着更重要的逻辑层次, 只有这样才能弥补所有权单一对用益物权制度功能发挥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显现出我国用益物权的社会化特色。

  结语

  用益物权制度是维护公有制, 充分发挥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 协调资源的利用与社会发展需求的最优制度安排。现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就是融合,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融合、所有权的社会化倾向、用益物权经济机能的社会化倾向等, 无不体现了一种融合的趋势。要健全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 就要进行法律继承和法律的移植, 但是同时又要注意考虑中国特有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民族价值观、法律文化等诸因素, 使用益物权制度真正的本土化, 显现出中国特色的法律元素。只有这样, 用益物权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才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制度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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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刘冲.比较法视野下的用益物权及其经济机能[J].经济研究导刊,2012(1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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