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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商店经营者权利与物权规则适用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1-02 共15965字
  ( 二) 由上述判决理由提出的问题
  
  上述案件的判决理由代表了当下对于网店经营者享有何种权利的不同观点。
  
  以张翔案的判决为代表,认为网店属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所有,经营者仅享有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享受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提供的服务的“债权”,运营商享有“查封”、“删除”网店的“处分权”.持此观点的理由是: 网络平台运营商已经通过格式合同约定了网络运营商和网上购物商店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在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网络平台运营商对相关平台及网上商店享有财产权利。此种观点受到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广泛认可。
  
  而邱某、雷某案的判决则代表了另一种观点,即淘宝网上网店经营者对该网店享有处分权。持此观点的理由是: 网店是经营者付出时间、金钱、劳动等对价而取得; 网店经营者可以通过账号、密码等手段实际拥有并经营网店; 网店账号交易的普遍存在,证明了网店经营者事实上享有的处分权。按照私法环境下“法不禁止即有效”的法律原则,这种交易行为应为有效。
  
  李磊与姚俊旻、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不仅肯定了以网店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有效、网店转让并不当然损害“平台”利益,而且明确表明“信用等级”是“系争店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亦是交易的主要内容。
  
  但是,上述观点可能引发进一步的疑问:
  
  第一,平台运营商规定的“所有权归属规则”、“禁止转让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网店转让究竟是所有权转让还是债权转让? 第三,如果网店经营者仅享有债权,那么,当遭遇网络上的第三方侵害,是否享有恢复网店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而这种请求权对于网店而言,至关重要; 第四,如果网店经营者享有对“网店”的所有权,那么,当网店经营行为确系违规,平台运营商是否有权收回或删除网店?“违规”又以什么标准来判断?
  
  上述疑问所包含的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是:“网店”的法律内涵是什么? 经营者究竟对于“网店”享有何种性质的权利?“网店”的权利归属于谁? 权利归属的依据是什么? 调整“网店”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的规则是什么?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解决网上商店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二、网上商店及其法律属性
  
  ( 一) 网上商店的内涵及其技术基础
  
  本文所研究的网上商店系指第三方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①上的“商店”,即建立在平台上,从事经营、销售某些特定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在线商店。特定的网店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成功,取得相应的用户名密码之后,平台分配给它一个专属的IP地址,类似现实世界的门牌号,作为网上购物商店在网络世界从事商业活动身份识别。好比是现实世界中商铺从市场获得的相应使用空间的许可证明。当网上商店经营者凭借用户名密码进入网络交易平台分配给自己的“店铺”空间后,经营者就可以开始装修“店铺”,陈列“商品”,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还原网店的原始技术原理,可以看出网店具有虚拟性、交互性的特点。它是在已经预设的交易平台程序规则下,通过网店经营者及消费者的网上经营或交易行为,实现平台信息系统中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数据交互,进而产生出相应的存储于平台运营商服务器端的代码或者说是电磁记录。网店恰似现实世界中商铺的模拟,它是以数字化为存在形式的信息资源,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基础上,被网店经营者所利用并从事经营活动。
  
  ( 二) 网上商店的法律特征
  
  1.虚拟性。虚拟性即以数字化形式模拟现实事物。无论“平台”还是“网店”,都是借助计算机媒介表现出来的信息系统及数据组合。这种数据组合一方面具有视觉效果,另一方面,这种视觉效果如同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的模拟和逼真再现。〔1〕51第三方平台即模拟现实世界的“市场”或“商城”,而网店则如同现实中的“商店”,有自己的店名( 商号)、相应的商品,通过经营获得网上消费者对商店在服务品质、信誉上的评价,并通过平台系统统计出好评率、动态评分等数据。可见,网店可以视为“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2〕6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续,相对于现实世界而言,它们是虚拟的,但同时又是客观存在的。
  
  2.独立性。独立性是指网店可以区别于其他网络资源和现实世界的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平台运营商通过提供各种系统服务、开发各类应用程序,使其成为网络经营场所。在此基础上,网店经营者注册网店并投入资金、时间、精力进行经营。每个网店因不同的卖家信用、好评率、收藏人气、店铺资质、旺铺版本、信用评价、扣分违规情况、动态评分等数据指标,而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网店的价值可以评估,评估的结果决定了网店的市场价值。可见,网店不仅有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财产的价值,而且有独立于平台、独立于平台上的其他“网店”的价值。
  
  3.可以独占享有。现实世界中对人类有用的物质世界浩瀚无穷,其中,可以独占享有的才有可能成为财产。网络没有疆界且无法独占,但存储于网络中的数据及其集合是可以被独占的。网店亦是可以独占享有的信息资源。网店经营者可以通过对自己的账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具体操作网店的数字信息、网上支付工具等等。
  
  ( 三) 网上商店的虚拟财产属性
  
  1.网上商店具备虚拟财产的共有特征
  
  基于对网店的技术原理和法律特征的分析,网店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一族。网店作为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信息集合,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在网络上的表现。它们在本质上都是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据,但这些数据信息的财产性特征及其价值也已被市场所认可,并且通过现实货币化的形式得以实现。因此,网店作为一种利益载体,完全符合虚拟财产的本质属性,即“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即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1〕50
  
  2.网上商店是虚拟集合性财产
  
  现实世界中,相对于单一财产存在集合性财产。一是事实上的集合性财产,如商店内的全部商品、企业的全部产品。二是法律上的集合性财产,指多数物和权利在法律上视为一体,如夫妻共有财产、企业财产等,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财产成为交易的对象。〔3〕30网络世界同样存在虚拟“物”和“权利”的集合,网店就是其中典型。
  
  网店通过特定平台空间的使用许可( 即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加密码) ,进入平台所交付使用的特定虚拟空间---“商铺”即“虚拟物”来展开经营活动。“网店”的财产利益构成包含了平台分配的子域名、商店商号、商品、服务品质、信誉评价等要素。其中最能反映网店财产价值的还是“服务品质”和“信誉评价”这些虚拟无形财产。如前所述,好评率、收藏人气、店铺资质、旺铺版本、信用评价、等数据指标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网店的评估价值,也由此体现了网店的集合性财产特征。
  
  综上,网店是网络虚拟财产中的一类,因其所承载的利益关系及作为网络资源所具有的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而具备了现实财产意义。网店集“虚拟物”与权利为一体,且可以独立存在、具备适当的公示方法,因而具备了集合性财产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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