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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自由观引发的争议

时间:2016-09-08 来源:未知 作者:傻傻地鱼 本文字数:58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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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卢梭对于自由的探讨
导论:卢梭自由政治哲学研究导论
第一章:自然自由及其丧失
第二章:自由的重建与升华
第三章:卢梭自由观引发的争议
结语/参考文献:卢梭自由主义思想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三、卢梭自由观引发的争议

  应当说,卢梭发现了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与相互奴役,更重要的是人性在社会状态下被扭曲,人成为了被欲望所纠结的不幸的生物。对此,卢梭通过自己的思考,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国大革命几乎就是现实版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然而却引发了悲剧的结果,这不得不使后人们对卢梭学说中的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

  (一)公意的不可实现。

  应该说在卢梭有关自由的理论中,公意概念的提出是其最为重要与独特的一部分,也是引发后人争议最多的一部分。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用"公意"这个概念反对了代议制、三权分立、政党政治等等这些现代西方自由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然而公意如何达成又如何认定在卢梭这里却又是一个含混不清的概念,这直接导致了公意的不可实现。而且因为其不可实现性,很有可能在实践中演变成为独裁与专制,成为掩盖个人私欲的华美外衣。

  前文已述,卢梭认为公意来源于众意却又超脱于众意,在公意的指导下才能真正地行使人民主权,实现公器为公共利益所用。正如其所说,"惟有公意才能按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的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59在卢梭看来,由于公意的唯一性,作为公意之外化的主权也是唯一的,是不可分割的。为此,卢梭反对洛克、孟德斯鸠所提出的分权理论,在卢梭看来,所有的公共权力不过是公意(即主权)的执行,而不是公意(即主权)的分割。而且,卢梭认为公意的来源是个人作为公民为了公共利益的意愿表达,因而公意的达成需要排除各种党派和社会团体对于公民意愿表达的干扰,因而其否定政党政治。最后,公意是至高无上、不可代表的,这源于卢梭所认为的人的意志不能被代表,为此卢梭反对代议制。卢梭认为,代议制使人民"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60可以看出,卢梭主张的是通过一种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来达成公意,而一旦达成之后其就被赋予了无与伦比的绝对性与正当性。

  然而卢梭对于公意达成方式的论述毕竟太过于抽象了,从众意上升为公意的过程像变魔法一样使人难以捉摸与理解。公意之达成有赖于基于民主手段的投票和选举,然而卢梭又试图剥离掉公民在投票过程中处于个人私利的一部分意见表达,并且认为通过投票本身就可以实现个人私利的抵消以达成公意。卢梭对于公意的达成过程采用了较为抽象的论述,然而现实生活中,问题往往是具体的,通过公民投票产生的答案也是复杂多样的。拿西方国家最常争论的加税还是减税的问题来说,如果 53%的公民认为应当加税 5%,47%认为应当减税 5%,这种情况下什么是公意?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加税 5%,还是考虑反对意见而只加税 1%,或是这次投票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卢梭所说占绝对多数的中间力量而没有达成公意?这就必须需要一个判断公意的标准,那么判断公意的标准是谁规定的,又是怎么确定的,谁有这个权利呢?公意概念本身在卢梭这里既具有作为全体公民个人意志之集合的经验来源,同时又具有"公共利益"所赋予的先验的正当性。从经验的角度讲,全体公民的个人意志之集合成的"公意"最终需要某个个人或组织来仲裁,这本身就是荒谬的。从先验的角度讲,存在一个能够评判什么是"公共利益",能够定义什么是"善"的半人半神的人物,这又怎么可能呢?

  如果按卢梭的设想,投票者不仅仅是社会个体,更是一个为公共利益做考量的"公民",这样一来在投票过程中就不会有那么多私利,从而就会形成代表公共利益的大多数,不会出现前述的尴尬状况。那么正如卢梭自己所说的,公民是需要培养和教育的,是需要立法者引导才能最终逐步培养成为的,而这里的教育者、培养者、引导者恰恰又是公意本身之外化的国家、政府。这其中孰因孰果,卢梭在这里陷入了无解的自我循环。这在现实中很有可能会出现个体先被既有的统治者灌输与洗脑,最终"不由自主"地接受了有关"公共利益"的教育而成为了"公民",作为"公民"的个人又通过投票确认统治者的合法性,巩固了其既有的统治。如此一来,个人意志自由被彻底抹杀,个人自由也不复存在。如果再考虑卢梭另外一个设想,即公意的产生不仅仅是投票,而且包括雅典式的公民辩论、协商等因素。且不论这在当代大国林立的时代几无可能,更何况这种商讨更容易被强势者所诱导,被克里斯玛型人格的强势话语所绑架。所以说,公意概念的含混性以及其在具体问题面前的不可自洽性,很容易导致有人将自己的个人意志变成公意,将掺杂着其个人利益的所谓最终的仲裁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从而建立起貌似大公无私的独裁专制。因而,尽管卢梭提出公意观念的缘由是为了实现民主与自由,然而由于公意在实践中的困境,公意理论很有可能被利用为独裁之工具,反过来压制民主与自由。

  卢梭反对政党政治,反对一切社会团体,这恰恰可能引发另一场灾难。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产生正是源于市民社会的成熟与其中所形成的不同类型的行业工会、社会团体以及政党。这些个人与国家之见的"中间环节"一方面使个人与个人之间得以凝聚,一方面形成一种足以制约乃至对抗国家强权的社会力量。如果缺失了这些"中间环节",要么会导致混乱与无序的无政府状态,要么会出现不受制约的政治强权。诚然,卢梭所说的社会团体与政党对于个人意志的表达有干扰与影响,但是这是现代社会中政治参与有序进行的保障,没有了这些"中间环节"民主将会演变为不可遏制的"多数人的暴政"或是卢梭本人所批判的独裁专制。卢梭也认为民主需要公民的政治参与与意见表达,然而没有了政党政治与代议制,这种政治参与与表达就会成为"乌合之众"式的混乱与广场上的狂欢,民主也终将被埋葬。

  卢梭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法国大革命,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讲大革命正是卢梭政治理想的实践。

  革命者希望身体力行实现卢梭的政治理想,建立一个人人自由平等,人民民主的道德理想国。然而历史是残酷的,大革命展示出来的却是另外一番情景:骚乱动荡和专制独裁。从革命初期的群众运动,再到党派纷争与血流满地,最终是雅各宾派的专政与拿破仑的称帝,整个大革命开端于争取民主自由,却终结于自由的沦丧与新独裁的确立。在雅各宾派专政时期,自称为卢梭继承人的罗伯斯皮尔曾如是说;"我既不是人民的反对者,也不是人民的仲裁者,还不是人民的辩护者。

  我自己就是人民。"卢梭的"公意"理论最终可能引发的个人独裁在这里可见一斑。以至政治学家柏克说:"我相信,卢梭如果还活着……一旦看到他的思想引起那么疯狂的实践后果,他一定会吓昏过去。"62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人们的困惑,也引起了人们的反思。

  从启蒙时代到现在,尽管普遍的政治精神和价值理念中继续张扬着卢梭的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的思想,但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并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施卢梭的政治自由原则。卢梭所主张的直接民主制和公意主权的观念并没有人去兑现它,相反,大多数国家所秉承的大都是卢梭所反对的代议制、三权分立、有限政府、政党政治等政治模式。所谓越过市民社会的组织(政党和团体)的人民直接参与的民主制,在现代社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不可否认,公意理念的目标是真正自由的实现,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认同的公共"善"确实是一种有效的理论演绎工具,但绝对的公意可能只是一个理论或者概念,在现实中很难将其付诸实践。因而,卢梭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和社会自由的重建方式也因此而很难以实现。

  (二)强迫自由的悖论:始于自由,终于专制。

  卢梭理论的出发点是要解决人的自由问题,意图通过自由的重建,将人从"无往不在的枷锁"中解脱出来。但是,卢梭理论由于将个人在社会层面的权利和自由毫无保留地转让给了主权者,个体完全暴露于"公意"之下,毫无保护可言,其结果也就势必事与愿违。在个体只能服从于主权者的过程中,在失去独立的状态下,意图追求和获得公意的自由,由于公意的不可实现和不确定性,以及集权倾向,所以柏林认为卢梭的自由理论"始于不受限制的自由,终于不受限制的专制主义".

  柏林认为卢梭的自由理论中有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即个人自由与社会规则之间的矛盾。卢梭一方面认为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属性是绝对的,不能因为其他理由而剥夺之,于卢梭来说,任何在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之间做出妥协的企图都是不可接受的。卢梭之所以将自由作为一种绝对价值,是因为只有人拥有自由主动者的资格的时候,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论一种行为是对还是错,只有当这个行为是行为者自由做出的,人们才能对他进行道德判断,个人才需要对其进行负责。在这里,卢梭认为自由是人有道德行为的前提,如果没有个人自由,个体的所作所为是被迫而为,那他就无需为这类行为负责,也就谈不上道德与不道德了。因此个人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于此同时,卢梭认为在人与人结合成群的过程中,社会法则对于人类社会存在的重要性与绝对性。卢梭认为"法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惯例,不是实用性的工具,它完全是非人为的、因而是永恒的、普适性的、绝对的神圣真理和神圣规则".因而,卢梭面对着两种不容妥协、不可调和的绝对价值:绝对的个人自由和绝对正确的社会法则。面对这样的悖论,卢梭如何解决呢?

  卢梭认为这两种价值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对立,通过"公意",权威的控制和个人自由的实现可以是一回事。卢梭认为公意所代表的至高的理性实际上内在于个人的人格之中,服从公意意味着服从真正的自己,如此一来受到公意的强迫也就不是不自由而恰恰是自由,因为这种服从意味着仅仅服从自己而非他人,甚至这种服从才是服从真正的自己,是真正的自由。

  柏林十分反对卢梭所提出的这一观点,他认为将服从公意看做自由将抹杀掉个体的自主和自由而使每个人都陷于独裁统治之中。如果按照这一悖论性的论证,自由最终被证明是一种奴役制度,这是显而易见的错误,因为:"在失去实实在在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的同时,却在一个更深刻、更自然、更高级的意义上获得了解放,而且这一切只能被国家中最高的权威意识到,并被其决定。由此,最不受约束的自由便与最专制的最具奴役性的权威重合在一起了".结合前文所述的卢梭公意理论的不可实现性以及其导致独裁的倾向,我们不难看出柏林理论对卢梭批评的合理性。究其根本,自由主义者们有关自由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的,其不言而喻的观点就是个人才是对于个人幸福最为关注与理解的,个人会做出对于其本人最好的选择。卢梭试图调和个人与公共秩序规则的前提,即将个人分裂为"大我"与"小我"在柏林等自由主义者看来是不可接受的。

  虽然柏林对卢梭的公意与外在权威的同一性、强制自由等问题的具体论证中理解有所偏差,当然在卢梭的理论中这些概念本身就不甚明晰,但柏林对于卢梭自由观的内在逻辑矛盾的理解仍是鞭辟入里的。绝对的自由,完全地让渡,不可代表至高无上的公意,其逻辑确实有走向绝对专制的倾向性,虽然这并不是卢梭的本意。

  强迫自由的观点最为被人诟病之处也就是有关强迫所具有的强力的问题。卢梭认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服从强力,只不过是一种理智行为;而只有人们发自内心地服从强力,强力才能够转化为权利".正因为如此,卢梭希望通过"道德自由"是人自觉主动地服从公意,从而过上一种道德的生活。然而卢梭同时又认为,个人成为道德主体需要共同体的教育,那么这里的道德准则的来源恐怕就并不是其所说的仅仅来源于个人内心的良知而增加了外在性的来源。如此一来,当个人追求道德的时候,其实质上是在努力使个人行为符合共同体的要求。如此一来,个人内心的空间实质上是被压缩掉了,个人的自由与激情被共同体的要求束缚住。因而,即使公意所规定的理性与道德的生活是正确无误与真正善的生活,强迫毕竟不等同于自由与自主,即使卢梭所说的个体的"自觉"服从也不能掩饰其变相强迫的实质。

  此外,尽管卢梭也认同主权对公民个人的干预与使用强力应当是有限度的,应当仅限于有关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但是这种论述毕竟太过简单与抽象了。密尔认为"社会自由"的意义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其用整整一本《论自由》来讨论私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然而在卢梭这里却只有简短的概念性的区分,实在太过简略了。卢梭笔下的共同体是一个力量强大的"利维坦",并且被赋予了代表理性、"真正的自由"的光环,其很可能会入侵到个人的私人生活中间,从而彻底压制个人自由。而这些都源于卢梭所认为的共同体与公意所代表的更高级别的理性与善,以及"强迫自由"所赋予其的压制个人的合法性,这与古典自由主义者将公权力视作"必要的恶"而时时加以防范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的观点是背道而驰的。

  综上所述,卢梭以自由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其路径却有导向专制的可能,他的自由观对于我们当代的真正意义或许在于其对自由理念的高扬和其对自由基础平等的强调。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下保存了人最可珍贵的本性--自由和平等,随着人类从自然状态过度到社会状态,自由和平等俱已丧失,理想的社会秩序在于对自由和平等的重建。平等是自由的基础和目标,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社会平等,这个名词绝不是指权力和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则他不能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凭职位和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67卢梭所指的平等包括政治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人民只有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缔结契约才不至于受骗上当,人民只有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组成一个代表公意的政治共同体(国家)。服从国家即服从公意也即服从自己,国家最高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在贫富依旧悬殊的当代,我们虽然需要坚持财产权的不可侵犯,但对于人人生而平等的追求,仿佛卢梭所处的那个生机勃勃的时代的回音,经久不绝。

  另外,卢梭富有创见地在政治问题的讨论中应用了积极自由的思想。卢梭认为自由意味着自主,社会自由使人成为国家的主人,却远未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良心是一切善行、正义、美德的根本来源,而欲念是一切恶行的根源。人只有与本性里的恶欲相区分,听从良心的指导去行善,才能肩负自己对人类所负的道德责任。从此,人成了自己行为的主人,要为行为后果、价值和影响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道德状态中,自由不仅在于不屈从于他人意志,实现自己的意志,也在于不强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人是道德的,同时也就可以达到一种人与人平等、和谐相处的状态。自由是否止于免受他者的妨碍,对于这个问题,近代以来,我们的学术探索有前进,也有退却,关键是找不到一种路径,在不损害消极自由的前提下促进积极自由的实现,卢梭的道德自由无疑提供了一种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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