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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配套政策下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变化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0-17 共6098字
摘要

  1引言

  林改主体改革(确权到户)基本完成后1),林农成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林业生产行为对中国林业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乃至推进生态文明都有直接影响。为巩固和深化林改、促进和引导农户林业生产,政府在规范林权流转、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扶持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配套政策[1].研究这一系列林改配套政策是否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产生积极显着影响等问题,将在有效引导农户林业生产行为、完善林改配套政策体系等方面有重要现实意义。

  林业生产主要包括森林的培育(造林和抚育)和利用(采伐)两部分[2].农户林业生产行为是农户在林业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即农户林业生产行为主要包括造林行为、抚育行为和采伐行为。国内外文献主要从产权管制、投资经济学、外部经济环境等角度来研究农户林业生产行为影响因素。比如ZhangD等研究了不同林业产权体制下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的农户造林投资行为[3];张道卫等、HartmanRichard等学者从建立和完善最佳轮伐期模型,分析了直接影响木材价值因素(如土地生产力、采伐成本、利率等)和非木材价值因素(如森林游憩、美好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对林农采伐行为的影响[4,5].在中国,农户成为集体林区主要经营主体后,学者们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始研究农户林业生产行为:①林改后农户林业生产行为评价和绩效研究,研究者们普遍认为林改后农民的造林积极性提高、采伐理性,家庭林业收入增加、造林面积有较大程度的增长[6,7];②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比如杨萍等分析了林改后农户造林意愿的影响因素[8].何文剑等、韩锋等分析了农户采伐行为的影响因素等[9,10].国内现有文献研究极大丰富了后林改时期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研究领域,但也存在仍需进一步研究之处:①现有研究以农户单个林业生产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农户林业生产过程中主要三种行为(投入、造林、采伐行为)缺乏系统研究;②抚育作为林业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现有文献主要从林业经营技术角度进行研究,从社会经济学角度的研究文献不多;③林改配套政策是继确权到户之后政府为引导和激励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等而实施的一系列重要林业政策,林改配套政策实施效果需要进行跟踪和测度。

  本文将农户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作为一个系统,探讨林权流转、政策性森林保险、公益林补偿、林业合作组织、木材采伐限额管理、林业税费等林改配套政策对农户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的影响,为政府完善林改配套政策体系提供理论基础,从而激励和引导农户积极从事林业生产、巩固和深化"资源增长、农户增收"的林改成果。

  2模型设置、估计方法与数据说明

  2.1模型设置与研究假设

  张道卫等根据"弗斯曼公式"(Fausta-mannformula)及造(营)林投资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林地的最大期望值,进而用林地最大期望值反推影响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因素[4],研究认为影响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主要是政策要素、家庭特征、市场环境等。本文主要探讨林改配套政策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影响,故林改配套政策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变量,农户家庭基本特征和市场环境等作为控制变量,分别建立农户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方程如下:

  

  式中Y1、Y2、Y3分别表示农户造林行为、抚育行为和采伐行为;policy为林改配套政策向量组;X11、X22、X33分别表示农户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的控制变量组;α、β、k分别表示系数向量;ε、γ、μ分别表示3个方程的扰动项。

  根据政府林改配套政策实施重点,本文主要考察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林业税费、林权流转、生态公益补偿、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合作组织等6项林改配套政策对林农林业生产行为的影响。因林改配套政策的主要落实对象是农户,配套政策通过农户的主观感受、评价和参与,进而影响农户林业生产行为。因此,本文将采用林农对林改配套政策的相关评价或参与指标来反映其对林农林业生产行为的影响。当林农对林改配套政策满意度越高或参与度越高,则造林、抚育行为越积极,采伐行为更理性。据此,提出本文研究假说:林改系列配套政策与农户造林、抚育行为正相关,对农户采伐行为的影响不确定(或采伐行为更加理性)。

  2.2估算方法

  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是农户林业生产过程中连续有关联的3个基本环节,同一个样本农户的不可观察因素可能同时对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造成影响,这3个方程的扰动项可能是相关的,故将这3个方程看成一个系统、同时进行联合估计,可以提高估计效率。因此,本文采用"似不相关回归"模型(SeeminglyUnrelatedRegressionEstimation,简记为SUR)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进行联合估计。SUR模型通过求解联立方程(1)得到的估计参数,反映林改配套政策对农户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是否存在显着影响及影响程度。

  2.3变量界定

  (1)因变量。在《林学名词》中,造林就是森林营造本身[2],农户造林行为就是森林营造的表现。因此,造林面积指标能很好地衡量农户造林行为(Y1)。同理,本文用抚育面积和采伐面积分别表示农户抚育行为(Y2)和采伐行为(Y3)。

  (2)自变量。自变量分为两类:一类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林改配套政策变量组,另一类是控制变量组(参考表1)。根据前文分析,本文主要考察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林业税费、林权流转、生态公益补偿、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合作组织6项林改配套政策,而农户对林改配套政策的满意度和参与度直接反映了林改配套政策的效果,因此本文将采用林木采伐指标评价、税费负担评价、林权流转评价、森林保险评价、生态公益补偿评价、是否加入林业合作组织6项指标来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对农户林业生产行为的影响。特别说明的是,有学者认为农户对配套政策主观评价中,选择"不清楚"表示其对配套政策缺乏认知,不能构成具体评价[11].本文认为农户是政策信息传递的最终接受者,农户能否接收到相关政策信息是对林改政策宣传是否具有深度和广度的一种评价,应该纳入评价体系。因此农户对配套政策满意度评价等级分为4类(即不清楚="0";不满意="1";一般="2";满意="3")。

  其次,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家庭林业特征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将各行为方程的控制变量设置如下:①造林行为方程控制变量(X1),包括采伐面积、家庭劳动力数量、家庭人均林地面积、农户家庭林业投入和城市化水平;②抚育行为方程控制变量(X2),包括造林面积、家庭劳动力数量、家庭人均林地面积、农户家庭林业投入和城市化水平;③采伐行为方程控制变量(X3),包括商品林面积比例、家庭劳动力数量、家庭人均林地面积、农户家庭林业投入和城市化水平(见表1)。

  2.4数据来源及描述性分析

  湖南是南方集体林区主要省份之一,2010年基本完成确权到户的主体改革(《2010年湖南省林业发展报告》[12])。本文数据主要来自笔者参与的国家林业局课题"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跟踪监测研究(2013年)",调查在2013年7-8月完成,获得报告期为2012年的500农户样本数据。调查根据经济状况和资源分布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茶陵县、慈利县、凤凰县、衡阳县、花垣县、会同县、蓝山县、平江县、新邵县、沅陵县10个县,每个县随机选取5个村,每村抽取10户样本,一共500户。此外,本文也运用了《湖南省统计年鉴》[13]中各样本县"城市化水平"指标,以控制各样本县社会经济环境可能产生的差异。

  从调查数据来看,样本农户家庭平均人口为5.04人,其中劳动力平均为2.88人。农户家庭拥有林地块数的样本均值为4.19块,家庭平均林地面积为3.92hm2.有造林、抚育和采伐行为的样本农户分别为34.2%、14.2%和16.0%.样本农户对林改配套政策主观价值评价的数据基本特征见表2.选择对配套政策满意和不清楚的样本农户比例相对较高,选择不满意和一般的样本农户比例较低。比如生态公益补偿评价,对该政策满意的农户为40%,不清楚该政策的样本农户为55.4%,而不满意该政策的农户为2.6%,选择一般的为2.0%.此外,加入林业合作组织的样本农户比例为3.0%,即15户。

  3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运用STATA12.0软件,采用似不相关回归模型(SUR)系统估计系列林改配套政策对农户造林行为、抚育行为和采伐行为的影响(估计结果请参考表3)。从整体估计结果来看,联立方程组P值十分显着(P=0.000),说明似不相关回归模型(SUR)设置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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