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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理念在弱势儿童教育权保护中的应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07 共1814字
摘要

  一、概念

  (一)教育权利

  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199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并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宣言》强调:受教育是人的基本权利;教育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极为重要;必须普及基础教育和促进教育平等。全民教育理念再次强调了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权利有两层涵义:第一,公民有权利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第二,国家要为其公民接受教育提供机会和物质条件。

  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教育法规以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指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全纳教育

  全纳教育理念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正式提出是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全纳教育是指教育应该满足每个学生的教育需要,每一所学校必须接收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学生入学,并通过适当的课程调整、学校管理、资源配备及与社区的合作来确保教育质量。全纳教育反对歧视排斥,注重集体合作,倡导每个学生无论贫富、无论出生、无论是否有缺陷,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具有可以达到并且能够保持适合其学习水平的机会,要求按照教育法规和教育民主化精神切实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并依据儿童个性特点提供符合其特点的教育。

  二、保障受教育权利的内涵

  现行的法律体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受教育权的主体,而国家就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中应担负具体的给付义务;同时,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经济变动对劳动人员的需求也会引起教育制度的变化。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就是保障个体作为人而存在所享有的人权,尊重个体拥有通过教育实现自我的潜能;保障受教育权也间接地保障了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为教育权利提供保障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需要尽到受教育权的义务,公民要有受教育权的意识和诉求,父母、学校和社会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共同保障公民,尤其是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权。

  三、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情况

  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残疾儿童、贫困生、女性、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劳改犯子女等。《义务教育法》的出台让许多弱势儿童得以重返校园,但是仍有一部分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保障。其中,残疾人、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教育问题较为突出。

  首先是残疾人的受教育状况,由于教育关系到残疾人的就业和生存,教育对于残疾人的影响比任何其他弱势群体更重要,因此,保护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就是保护其发展权。我国残疾人所面临的教育问题主要有特殊教育的法律政策和体系不完善、义务教育入学率低、师资严重不足且质量不高、特殊学校数量少且办学条件差等;因为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农民工问题的衍生物,所以把它们归为一类。这类弱势群体在受教育权问题上受到的挑战是入学机会不平等、被歧视排斥、辍学率和失学率高等;而少数民族受教育者主要面临教育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教育问题。

  总之,保障受教育权利是全面实施全纳教育的前提。每个学生都有他的特性和学习需要,教育管理部门在拟定教育制度和实施教育计划时,都应考虑到学生的广泛差异。这说明保障儿童有机会接受教育只是受教育权的外延,保障教育平等并且提供适合学生需要的教育才是其内涵。让所有弱势儿童都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接受公平的教育,逐渐减少弱势儿童被歧视被排斥的现象,增加教育资金投入、提高入学率,完善和修订教育立法,才能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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