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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与大妈广场舞概念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15 共31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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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大妈广场舞现象导致的冲突及有效措施 
【第一章  第二章】大妈广场舞现象问题研究前言与综述 
【第三章  第四章】城市公共空间与大妈广场舞概念理论 
【5.1  5.2】大妈广场舞的利与弊 
【5.3】健身公共空间营造与公民意识培育 
【结论/参考文献】大妈广场舞扰民问题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3 研究对象与方法

  3.1 研究对象

  “大妈广场舞”现象

  3.2 研究方法

  3.2.1 文献资料法

  整理近几年相关媒体新闻报道,并通过中国知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文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收集了与健身公共空间和公民意识相关的文献资料,为“大妈广场舞”现象的反思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2 观察法

  通过对广场舞所处的公共空间状况、社区健身基础设施、广场舞锻炼的时间和其他居民反应的观察,来进行调查研究。

  3.2.3 访谈法

  根据研究需要,本研究对三类人群进行了访谈:一是部分高校的体育人文社会学专家;二是对北京活力广场舞团队、甘肃兰州东方红广场广场舞团队、浙江湖州莲花庄公园广场舞团队、湖北省鄂州市碧石镇益馨广场舞团的领队及参与者;三是对北京燕东园居委会、北京西六里屯社区居委会、甘肃兰州雁南街道居委会、浙江湖州闻波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通过访谈,获得第一手的访谈资料,为本研究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支撑。

  3.2.4 个案分析法

  通过分析近几年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五个“大妈广场舞”冲突案例,了解其冲突的真正原因,进行深刻反思并提出相应解决的措施,为以后居民进行广场舞等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参照。

  3.2.5 逻辑分析法

  通过文献综述的梳理及个案的分析结果用逻辑分析法来分析。

  4 核心概念界说与理论支撑

  4.1 核心概念界说

  4.1.1 城市公共空间

  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者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不仅是城市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也是承载和促进城市生活的舞台,它的形态和特征也是体现一个城市个性特色的重要窗口。[1]

  公共空间是城市居民进行见面、交流、集会的开放性场所,服务于大多数人;同时,它也是人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重要场所,被称为城市 “起居室”和“橱窗”.城市公共空间反映了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现状和发展趋势,也体现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心理追求。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是由政府生产的、处于公共领域(public realm)中的开放空间(如公园和广场等),它应该向全社会开放。[2]

  其中,健身公共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用于进行运动健身、户外休闲活动的空间,同时还能起到调整城市小环境、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维系城市生态平衡的作用。现如今,健身公共空间的大小和利用率,广泛受到人们的重视。

  4.1.2 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中占据的主体地位。公民应该具备作为国家主人应有的责任感、使命感,履行国家赋予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公民意识的内涵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人们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具有层次分化、自成体系的内涵系统;综合来看,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主体独立意识、权责意识、民主与法治意识、宽容与妥协精神等。公民意识是构建公民社会不可或缺的因素。

  公民意识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其中,公德意识在“大妈广场舞”现象中的反映尤为突出,该现象的产生,正是由于广场舞者和个别居民公德意识缺失所导致的。要通过教育是这种现象得到改善,甚至消失。

  4.1.3 “大妈广场舞”现象

  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多轮次专家访谈,本研究尝试性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本研究所述“大妈广场舞”现象是指中老年女性在参加广场舞锻炼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工作或学习,并因此与之发生诸多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大妈广场舞”现象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也不是一种简单的健身项目或行为,它的产生及影响在当前已经引起媒体、政府及学界的广泛关注,进而上升为一种社会问题。“大妈广场舞”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在全国各地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直接原因多是由于“扰民”产生,而其背后却是当前城市健身公共空间不足、公民意识缺乏、居民健身娱乐需求强烈与管理协调机制不健全、“中国大妈”的自身特点等诸多矛盾结合体。所以说该现象的产生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4.2 理论支撑

  4.2.1 城市公共空间理论

  在西方,“公共空间”作为建筑、城市规划,以及社会、人文学科的重要关注对象,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的广泛探讨显示出“公共空间”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定义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复杂性首先来自于“公共空间”(public space)中包含“公共”(public)和“空间”(space)这两个重要概念[1].

  城市公共空间作为公众活动的城市空间,其具体的空间形式如城市广场、集市、街道、公园等,这些空间形式随着西方城市的建立逐渐形成。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重要性不仅仅来自于它的实体特征形态在城市空间形态中的作用,还在于人通过在空间中的体验,能产生特定的感知和记忆。正是这些记忆的集合形成了空间的整体意象,使人能与空间产生超越物质环境的深层次联系:心理或精神。公共空间与人的相互作用不仅仅体现在主观意识层面。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公共空间之所以在城市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由于它是城市社会生活发生的场所,空间中的城市生活是人们进行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平台,人和人的联合最终导致社会的形成。

  城市健身公共空间是指由城市政府主导或直接提供的可供城市居民大众进行健身活动的场所,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一定的层次、结构及功能。城市健身公共空间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是健身公共服务的载体和平台,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及普惠性等特征[2].城市健身公共空间场地的选址和布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便民原则。主要为附近居民提供方便,设立的场地要与各个方向的居民距离均匀,有利于居民使用时不受外界影响,保证了人身和财产的安全。(2)因地制宜原则。要求合理利用公共空间所的地理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开发和建设成本,使人们真正感受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3)交通便利原则。交通状况决定着人们是否主动进行锻炼,若离家较远,可能就会打消出门锻炼的念头。(4)整体性原则。场地和设施的选择应列入整个周边环境的规划当中,形成一个协调的整体环境[1].

  4.2.2 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是一个与时代特征相联系、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公民社会理念产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的思想理论中。不同思想家对公民社会各有侧重,因此歧义纷呈,但其中对公民的身份本质的认识却有相当明显的共识,这就是保证人人都能作为完整的和平等的社会成员而受对待。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而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公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公民意识是社会和谐、公正的关键[2].

  公民意识中的公德意识成为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社会的基本精神价值诉求。道德不仅仅作为价值取向对人们的幸福追求发生作用,而且作为社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用以评价和规范人们的追求和行为,并把个人的追求和行为纳入社会所期望的范围[3].

  对公民来说,公民道德是参与公共生活的获得性品质,它源生于公民之间互相尊重、宽容合作的良性互动之中。但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就社会自身而言,既要配合国家,也要自我促动、自我加强。首先,从社会个体主体入手,培养公民意识,改良社会成员的素质和行为习惯;其次,积极建构活跃的、警觉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组织[4].

  当前中国公民意识的现状与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将中国建设成真正的公民社会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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