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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贸易隐含碳研究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4-02 共5853字

  第 2 章 国内外贸易隐含碳研究综述

  2.1 隐含碳概念界定

  2.1.1 隐含碳概念起源

  隐含碳(Embodied Carbon)这一概念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被定义为“商品由原料的取得、制造加工、运输,到成为消费者手中所购买的商品,这段过程所排放的二氧化碳”。Embodied 这一概念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 1974 年的国际高级研究机构联合会(IFIAS)能源分析工作组会议。这一会议就曾提出,为了衡量某种产品或服务生产过程中间接和直接消耗的某种资源的总量,可使用“Embodied Energy”这一概念[4]。Brown and Herendean等研究得出,“Embodied”后面可以加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排放物或者土地、水、劳动力等资源,用来衡量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污染物或者某种资源在产品或服务生产过程中的直接和间接消耗量[5]。隐含碳是指为了得到某种产品而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排放出来的 CO2,是“隐含能”这一概念的延伸。

  贸易中的隐含碳是随着当前国际贸易与环境关系这一研究方向不断发展所出现的新热点。国外学者对隐含碳这一概念的理解基本是如上所描述,而国内对“隐含碳”这一概念的理解有所出入。

  2.1.2 国内关于隐含碳概念界定

  总结来说,国外对隐含碳的认识忠于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而国内学者对隐含碳这一概念的理解侧重于国际贸易中被忽视的那部分碳排放。

  闫云凤(2011)对“隐含碳”的理解是指在产品生产或者服务提供过程中所直接和间接排放的总量 CO2,并用一辆汽车的生产为例来说明隐含碳的概念:隐含碳就是从开始的矿石开采,中间的处理加工以及组装,最终到一辆汽车完成所消耗的碳排放。闫云凤认为“隐含碳”作为一个环境指标,是用来描述产品供应链从上游生产过程到下游生产过程,直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所产生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全部污染。这体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控制思想。[6]

  国内对贸易隐含碳这一概念侧重于如下几个方面。

  学者陈曦(2011)认为“隐含碳”和“碳转移排放”的所指基本相同,只是从对外贸易的角度来衡量时,“隐含碳”的表述更具科学性。之所以要用“隐含”二字是与国际贸易污染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不开的。[7]

  出口贸易隐含碳是指,为满足进口国的消费需求,生产国制造出口品在国内所直接或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造成了碳排放从进口国转移到了出口国;进口隐含碳则恰好相反。隐含碳净出口是指出口贸易隐含碳的总量大于进口隐含碳的总量的部分。

  冯德(2012)认为,从本质上来说, 与“隐含碳”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碳泄漏”(Carbon Leakage ) 。碳泄漏是指,在并非全球所有国家都统一承担国际减排义务的情况下,参与碳减排国家的减排行为会导致不参与的国家的碳排放增加的现象。事实上,《京都议定书》在第一承诺期(2008-2012 年)仅规定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也称这种国家为“附件国家”)承担具体的减排责任,这种规定势必会导致碳泄漏的发生。[8]

  因此才会有与“隐含碳”这一概念相关的诸如“碳转移排放”、“碳泄漏”等大量的研究文献。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国内外对“隐含碳”这一概念认识的区别,本文认为是与碳排放责任的界定分不开的。【1】

论文摘要

  
  2.2 隐含碳估算方法简介

  虽然当前国外估算隐含碳的主流方法是投入产出法,但随着对隐含碳研究的加深,也逐渐出现几种其他的计算方法。
  
  2.2.1 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IO)是分析特定经济系统内投入与产出间数量依存关系的原理和方法,也称产业部门间分析。最早由美国的里昂惕夫在 1936 年提出,其理论基础是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论。Wyckoff 和 Roop 是最早采用此类计算方法来进行实证研究的。1994 年他们研究了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等 6个最大的 OECD 成员国 1984~1986 年间国际贸易的碳排放,指出 6 国国际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占到 6 国碳排放总量的 13%。[9]

  目前国外诸多文献都是采用此类计算方法来估算碳排放,例如,Peters 运用投入产出法,计算了 87 个国家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结果显示在 2001 年,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大多数为隐含碳净出口国。美国、日本都是包含这些污染物的商品的净进口国,他们将部分环境负担通过贸易途径有效的转移给了世界其他国家。[10]

  根据 Yan 和 Yang(2010)的实证结果,如果按照美国的碳排放率水平,1997-2007 年间中国累计 BEET 为11.32 亿吨 CO2,其中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占国内生产的 10.03%~26.54%。[11]

  可以看到,中国的碳排放中贸易隐含碳占据了不容忽视的一部分。

  国内对此类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到目前为止也有大量的文章采用投入产出法对中国的隐含碳进行了估算。例如,较早的有齐晔等(2008)采用投入产出法核算了 1997~2006 年中国对外贸易的隐含碳。结果显示:1997~2004 年中国对外贸易隐含碳的“净出口”量仅占当年国内碳排放总量的 0.5%~2.7%;而到 2006 年却增长到 10%左右。随后采用日本碳强度系数对进口的隐含碳进行了修正,结果显示:1997~2004 年中国隐含碳的“净出口”量是其碳排放总量的 12%~14%,到 2006 年增长到 29.28%。中国为外国的消费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12]

  2.2.2 生命周期法

  虽然投入产出法较其他方法所得结论更为精确,但只局限于行业数据,无法获悉产品实际情况;生命周期评估法虽然可以深入分析产品情况,但由于计算过程复杂,可操作性较低。因此采用此方法的学者较少,不具有普及性。刘强等(2008)利用生命周期评价的方法,计算、比较和分析了中国对外贸易中的 46 种主要的出口贸易产品的载能量和碳排放量的情况,结果显示:这 46 种产品的出口贸易大约消耗了国内 13.4%的一次能源,其碳排放量约占全国 14.4%的碳排放量[13]。

  2.2.3 环境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法

  环境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法(EIO-LCA)可用于评估某一产品或服务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资源消耗、运输过程等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的影响。

  它能够深入分析各部门之间的依存和比例关系,揭示国民经济活动之间的连锁反应,分析各种活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相互联系,是目前分析对外贸易隐含碳的重要方法。闫云凤(2011)就采用这种方法对 1995-2008 年中国的隐含碳进行了估算。1995 年中国的出口贸易隐含碳为 6.08 亿吨,直到 2001 年出口贸易隐含碳一直维持一个平缓的水平。但是 2001 后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急速增加,到 2008年已达到 32.42,增加了 433.34%。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隐含碳的估算方法上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研究的侧重点不同所导致的。投入产出法因为其核算时用到的贸易数据和投入产出表相对来说容易查阅,因此仍是目前主流的隐含碳核算方法。环境投入产出-生命周期评价法区分了直接排放系数和间接排放系数,便于对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应的改良措施,且多见于国内学者对隐含碳的核算研究。作为一种新型隐含碳的估算方法,仍需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讨论和检验。

  2.3 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研究

  随着“隐含碳”排放概念的出现以及各国对隐含碳的排放的关注,开始出现了大量的研究国际贸易和隐含碳排放关系的论文。

  目前对于该领域的研究,既有针对某一国家、某一地区的单区域研究,也有针对两国的双边贸易或者多个国家地区的多边贸易的跨区域研究,甚至也有以全球范围来进行研究的。

  贸易隐含碳的研究是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一个研究分支,有关国际贸易和二氧化碳排放关系的研究最早是以国际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研究出现的。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而又复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在学术界存在两种理论。一方面,很多学者认为通过国际贸易能够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环境保护技术的交流与发展。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全球贸易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因为贸易规模的不断发展,势必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并产生更多的污染和排放,从而破坏生态平衡。

  当前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为三种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

  一般定义为,规模效应是指贸易额加剧会增加隐含碳排放,从而会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恶化。结构效应是指由于存在相对价格的差异,贸易改变了每个部门在一国中的生产比例,导致某些部门生产扩张,某些部门收缩。而一个国家部门结构的变化对环境是正影响还是负影响取决于其比较优势:如果这种优势体现在非排放密集型部门,则对外贸易有减排的作用;若体现在排放密集型部门,则会加剧温室气体的排放。技术效应是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前提下,有利于促进先进的技术交流,于是生产方法的改进有利于实现减排的目标,这被认为可以减少国家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及对环境的破坏。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净影响就是上述影响的平衡。[14]

  闫云凤(2011)通过分析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发现,目前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的变化主要取决于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而结构效应对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影响不大。且技术效应对隐含碳的影响要低于规模效应,总体效应为导致中国出口贸易隐含碳极速上升。

  何丹丹(2012)分析了 2003-2008 年中美贸易的贸易隐含碳数据,发现规模效应为 23207.06 万吨,贡献率为 96.31%,说明此期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贸易隐含碳基本上是由于出口规模的的扩大所引起的。[15]

  通过对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由于研究目的、数据选取、核算方法、以及实际分析对象的不同,关于贸易隐含碳与环境的关系并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共识。由于没有统一的研究标准,很难形成对隐含碳与环境影响一种连续的系统研究。但学术界基本均得出中国是隐含碳净出口国的结论,少数研究持相反结论。[16]

  齐哗、李惠民、徐明(2008)采用投入产出法,估算了 1997-2006 年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估算过程中碳消耗系数均为国内水平,得到如下结论:

  1997-2006 年,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中国替商品进口国排放了大量的碳,1997-2004年隐含碳净出口占当年碳排放总量的比例在 0.5%-2.7%之间,2006 年已超过10%。[17]

  国内学者也对中国的 CO2库兹涅茨曲线进行了研究。陆虹(2000 ) ,杨海生(2002)的研究表明人均 CO2和人均 GDP 不是简单呈现为倒 U 型关系。林伯强和蒋竺 (2009)对中国的 CO2库兹涅茨曲线做了对比研究和预测,发现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在对外贸易环境效应的评估方面,余北迪(2000),朱启荣(2007)认为对外贸易对中国的环境有恶化作用。张志辉(2006)的研究则表明中国不会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沈利生和唐志(2008)则认为对外贸易有利于中国污染减排。【2】

论文摘要

  
  2.4 关于碳排放责任界定的相关研究

  当前关于碳排放责任如何公平分担也成为气候变化领域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2.4.1 基于生产者负责原则的研究

  目前,国际社会上公认的是采用“生产者负责制”作为其环境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1972 年 OECD 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生产者要为其造成的污染买单。

  这一方法一直是 OECD 国家制定环境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目前也是国际社会的主流方法。但是,此方法只是局限性的考虑了国内部门直接相关的污染排放,并没有考虑到与其相关的其他排放源对碳排放的贡献。同时,它也忽视了当今世界贸易化所带来的影响。若仅仅考虑国内部门对环境的直接污染,一个国家只是通过进口国外制造的商品来代替国内生产,就会出现高质量的生活水平与低污染排放水平相伴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这样做,显然对那些隐含碳出口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有失公允。

  若考虑到全球碳减排这一目标,以“生产者负责原则”为基础的贸易碳排放的计算很可能会对有效执行气候变化协议产生消极影响。消极影响主要是由于附件国家可能对非附件国家产生“碳泄漏”。因为目前国际上的减排政策的只是针对附件国家的国内市场,为了达到减排目标,这些国家会通过从非附件国家(主要为发展中国家)进口部分商品(主要是能源和碳密集商品)以取代国内生产。

  由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较低、资源利用率不高,其结果导致不仅不能实现全球减排的目标,反而会导致温室气体的增加。[18]

  2.4.2 基于消费者负责制原则的研究

  随着当今全球贸易化以及对隐含碳问题研究的加深,很多学者对现有碳排放责任衡量体系(生产者负责制)产生了质疑。学术界从国际贸易视角出发,发现了“污染避风港”、“碳泄漏”、“碳转移排放”等诸多现象,于是提出了以“消费者负责制”为原则的国家温室气体目录,并进行了大量的相关研究。研究普遍认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皆为碳排放的净进口国,而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资源密集型的小型发达国家则是二氧化碳净出口国(Ackerman 等,2007)。国内学者也指出,中国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温室气体排放,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国际贸易内含在产品中出口到国外的(陈迎等,2008;李丽平等,2008)。对贸易中隐含碳量的研究为国际社会重新界定各国碳排放责任提供了依据。

  2.4.3 基于共同分担责任原则的研究

  随着研究的深入,最近也有学者提出,以消费为中心的碳计算方法的施行对于全球减排或许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有效。若是从消费角度考虑,生产者就可能消极怠工,不会积极的去减少碳排放,也可能会降低发展中国家创造更加清洁和有效的生产过程的积极性;而消费者由于缺少奖励和政策的约束,并不会像理想中那样选择污染程度低的生产者,这些显然对全球碳减排是不利的。

  针对上述弊端,学术界出现了“共同负责”的碳计算方法,即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为贸易中的碳排放负责。Bastianoni 等(2004)在综合分析污染者负责制和消费者负责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附加碳排放方法(Carbon E-mission Added Approach),即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为产品的碳排放买单。与以往的两种责任制方法比较,共同负责制不仅可以鼓励消费者选择具有更好环境保护措施的生产者,也可以刺激生产者主动的去减少自身的排放,且此分配方法能够体现公平性,与单一的生产者或消费者负责原则相比,更容易被接受。[19]

  这三种对国际碳排放责任的划分方法,呈现一种递进关系,体现了国际社会对“隐含碳”这一热点话题的研究越来越成熟、系统,并逐渐认识到只依靠国际条例来减少发达国家的碳排放,可能不利于全球碳减排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虽然共同负责制是最理想的一种责任划定方式,但是目前使用最多的仍然是生产者负责制,因为当前国际条例的主要制定者仍然是发达国家,而使用生产者负责制显然对其是有利的,而且共同负责制这种新型的责任界定方式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因此推行起来有一定难度。

  总览国内外相关文献,可以发现:第一,尽管不少实证研究支持出口贸易是加剧碳排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但从经济学理论逻辑而言,出口贸易究竟如何影响碳排放仍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第二,发达国家出口贸易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碳排放,这一论点已经被许多经验研究所证实,但关于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研究尚需进一步关注和探索。第三,即便已有一些研究论及中国出口贸易的碳排放效应问题,但多数研究限于宏观视角、地区层面或个别案例的分析,特别是基于纺织行业的实证研究与探索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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