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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做法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7-02 共4489字

  第 4 章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做法及启示
  
  4.1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做法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世界各国为了摆脱困境,提升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纷纷把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因此各国也都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激励政策来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现将搜集到的不同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

  4.1.1 税收减降免抵方面
  
  美国税法规定,基础性科研机构开展研发以及支持基础性科研机构研发的捐款可以享受相应的减税和免税待遇;为支持研究开发的风险投资,把研究开发投资税从49%降为原来的 25%;1986 年新税法规定,促进企业研发新产品的投资,可以享受减税 20%的待遇;2001 年美国对研发领域实行的税收激励政策采取无时限的激励,另外,美国将各类科研机构归为非盈利性组织,免除纳税;制定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研发费用的抵免限额为 20%,如果当年的研发经费支出超过前 3 年的平均值,那么对其增加部分允许给予 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转回 3 年,向后结转最长可达 15 年;[45]如果研发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在 5 年以上,可按其当年购置价的 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 3 年,则抵扣 6%;企业委托高等院校或研发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时,支付的研发费用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65%,抵免额可向前追溯 3 年,向后结转 5 年;美国对从事科技研发活动的个人采取享受 20%的退税政策。

  日本颁布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纳税减征法案》和《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法律,其中对新材料和太空探索技术等的税金免征 7%,后又对新材料、生物工程和高性能机器人等的税金免征 10%;[46]对基础技术研究方面的支出,日本规定允许企业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5%,但是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可按 6%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研发方面的资产,企业可以按当期购置价的 7%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则抵免 6%,如果当年的研发费用增加额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则允许按增加部分的25%从税金中进行抵免。

  韩国税法规定,进口国内难以生产的而用于企业研发的物品,要减免关税,并免征特别消费税;企业因研发使用而购置的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对其规定 4年内免征财产税和土地综合税;对于在韩国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给予 5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实行 5~10 年的低税率激励期;对生产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 10%的税收减免,减免期最长可达 20 年。

  西班牙对企业投资于研发环节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分别按 15%和 30%进行税收抵免;当研发经费增加额超过历史最高水平的,可按其增加部分的 20%抵免所得税;对用于科研而购置的技术设备,可按购置金额的 7%抵免应纳所得税。[47]

  英国对于新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除全部的资本税;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税,从 38%降为 30%;为鼓励向技术密集型企业投资,取消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附加税,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其投资享受减税待遇。

  印度税法规定,在高科技园区内注册的企业,不管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均可享受 10 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待遇;对从事软件行业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1.2 加速折旧方面
  
  美国税法规定,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用的设备,允许企业在购置后的 1~2 年内以较高比例提取折旧,并允许对一些特殊的机器设备采取一次性提取折旧;对高技术产业研发用设备进行加速折旧,折旧期限为 3 年。

  日本对国家重点引进的技术设备,允许第一年按其价值的 50%进行折旧,并从利润总额中扣除;还规定对技术先进和风险较大的机器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对资产总额超过十亿日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用的固定资产,其第一年的折旧率可高达 55%.韩国对企业用于研发的设备按购置价的 50%进行加速折旧,并且根据企业的研发成果和研发效率调整折旧率,调整幅度为 50%~90%.新加坡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更新设备,设定的折旧年限为 3 年,而对于高新技术产业、新兴工业的机器设备,在 1 年后可折旧完。英国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所拥有的研发用建筑物,对第一年实行的加速折旧率为 50%.印度对园区内企业进口软件设备采取免税和加速折旧的政策,其中允许出口导向型的电子企业在 3 年内可折旧 90%.法国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用的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同时,对科研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在第一年提取 50%的折旧。

  德国对于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除每年正常提取折旧外,允许再提取 40%的加速折旧。

  4.1.3 费用扣除方面
  
  美国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把促进企业创新的研发投入当作费用全部扣除;在研发过程中,企业向专业科研机构(如高等院校等)的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计税时扣除。

  日本对企业进行员工培训的的费用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

  韩国规定,企业研究人员经费、技术人员的技术研发费和教育培训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在 5 年内进行结转;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器械设备,允许按购置金额的 5%(购进国产设备按 10%)从税金中扣除;韩国为实现新技术研发产业化而投资的设备,允许按购置设备金额的 3%(购置国产设备则按 10%)从税金中扣除;允许企业发生的员工教育培训费用在税前扣除。

  新加坡对研究试验费中营业性支出部分允许当年扣除,而对资本性支出一般要分3 年进行摊销,另外对计算机软件、医药研究等企业用于研发的支出允许进行双倍扣除。

  英国 2000 年新税法规定,“高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中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部分,可按 100%的折扣率扣除,而符合要求的经常性支出,可按 150%的折扣率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用于购买创新产品知识产权和企业技术机密的费用支出,允许从税前扣除其支出递减余额的 25%.法国 1995 年规定,企业研发费用每年可抵扣税款限额为 4000 万法郎,人员教育培训费用增加额允许作为税款进行抵扣;1998 年以后,规定企业人员教育培训费的40%可作费用扣除,允许最高扣除限额为 500 万法郎。德国企业购置的用于科研的机器设备,除规定每年正常计提折旧外,还规定在购置的 5 年内,每年可以多计提 40%的折旧。

  加拿大税法规定,对在本国产生的技术研发费用以及不在本国产生的技术研发经常性费用,可以在技术研发的当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全部扣除。

  马来西亚对技术密集型企业进行科技研发的费用采取双重扣减的税收激励;对开发区内专门从事技术培训的企业给予 100%的投资扣除。

  匈牙利对于企业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的研发实验室,允许对研发投资的300%进行税前扣除,而一般的企业研发费用扣除为 100%.俄罗斯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允许企业的员工教育培训费在税前全部扣除。

  4.1.4 准备金制度方面
  
  日本制定了《电子计算机购置损失准备制度》,生产电子计算机的厂商可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 10%的损失准备金;为防范战略新兴产业的风险,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10%提取准备金。

  韩国规定,为解决研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依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允许按总收入的 3%(技术密集型企业按 4%提取和生产资料型企业按 5%提取)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规定要在 3 年内用于技术研发相关方面。

  新加坡税法规定,对某些经过批准的企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 20%的科研开发准备金。[48]

  印度则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引进时,可按引进金额的 5%征收研发税,建立技术开发和应用基金,用于对创新企业的资金支持。

  德国则制定了形式多样的准备金制度,比如亏损准备金、呆帐准备金以及折旧准备金等,从各方面降低企业创新存在的风险。

  4.2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几点启示
  
  通过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其企业自主创新所采取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发现他们所运用的税收激励政策涵盖在企业自主创新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并且都是切实可行的,对我国采取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4.2.1 税收激励政策法律化
  
  发达国家制定的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通常是通过颁布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来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法律形式存在的税收激励政策也不断地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日本的《增加试验研究费的纳税减征法案》等。据此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高度重视。通过法律规定什么类型的企业、具有什么条件的企业、在哪些阶段、多长时间内以及按什么样的比例等享受税收激励政策。以法律对其进行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企业向创新型企业的转变,也增强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信心和底气。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也非常重视企业的自主创新,但是制定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多以临时性的政策文件存在,弱化了法律的形式,一旦政策过期失效,又没有新的政策跟进,这种间歇性的税收激励政策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到激励的效果。据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应使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法律化。

  4.2.2 税收激励政策以间接激励为主
  
  通览各国为促进企业创新所采取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发现多数国家都采用以间接激励为主的方式激励企业进行创新,而较少采用直接激励的方式,比如税收抵免、投资抵免、提取一定比例准备金、研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实行特别折旧制度等。

  间接的税收激励政策具有税前优惠、方式多样、实施灵活、针对性强等一系列的突出优点,使企业在创新之初就享受到了税收激励政策所带来的的好处。当然,由于这种间接的税收激励政策具有较强的前瞻性,而且激励力度一般都比较大,因此,政府在实施这种税收激励政策时,为防止部分企业打着创新的名义骗取国家优惠,给国家造成损失,会对企业制定相对较高的标准,正确合理地引导企业进行创新。我国目前的税收激励主要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相对较少,影响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为此,我们应合理借鉴,逐步调整激励方式,尽快同国际接轨。

  4.2.3 注重对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
  
  企业的自主创新离不开高技术人才的参与,人才是企业的关键,是企业创新的核心竞争力,为此,各国都不同程度的采取了激励企业培养创新人才的税收激励政策。

  美国是毋庸置疑的科技强国,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科研环境,不仅注重对本土人才的培养,而且更加注重对海外人才的引进培养,为己所用,对个人的研发活动采取退税政策。日本、俄罗斯等国非常重视对企业员工的教育培训,为增强员工的研发能力,加大激励程度,允许培训费用税前全部扣除。印度、韩国等国也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免征企业高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的激励政策。与之相比,我国在培养企业创新人才方面的投入力度还是比较小的,激励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借鉴各国成功经验,我们可以逐步完善,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的人才税收激励政策。

  4.2.4 建立适当的准备金制度
  
  目前,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准备金体系,即使没有建立准备金体系的其他国家,也因其税收激励幅度大,也大大降低了创新的风险。建立准备金制度的国家则为企业的创新提供了双重保障,一方面是实行的税收激励政策降低了风险,另一方面,即使创新失败,也不至于损失过大,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相比之下,我国的税收激励政策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也基本没有准备金方面的政策法规,无疑会加大我国企业的创新风险。对此,我们应当学习借鉴,适当建立促进创新的各种税收激励的准备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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