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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程序法听证法律制度构建

来源:福州大学 作者:罗晓虹
发布于:2020-06-30 共10094字

  行政法硕士论文第五篇: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各省市陆续出台地方行政程序法.其中,听证制度的设计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在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是公开原则的体现.其次,听证制度和参与原则之间也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参与原则中,行政相对人有权获得通知、陈述、抗辩等,这些权利在听证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听证制度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并且在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还属于新事物,其中所制定的听证制度也还不够完善,无法充分体现民主的价值和公众参与的功能.据此,应当通过地方行政程序法把听证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构建听证制度的总体框架,并完善听证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以体现出听证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其主体性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包括两点,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和实现正义.

  第二部分: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提高行政权行使的透明度;三是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四是约束行政权滥用.

  第三部分: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构成.对目前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就听证制度的立法文本的具体规定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从而使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跃然于纸.在对听证制度的法律文本进行分析时,选取的是目前地方层面己经出台的十七部地方行政程序法.

  第四部分:对地方行政程序法文本中就听证制度的规定的问题进行呈现,并对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该部分对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总结,以期对听证制度有一个更全面的理解.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建议.回应了第四部分呈现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听证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资格和职权、优化听证参与人的产生方式、保障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以及构建听证制度的监督与问责机制这四个方面.

  关键词.听证制度,行政程序,地方行政程序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various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 have successively introduced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laws. Among them, the design of the hearing system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First, the establishmentof a hearing system in the Adminisrative Procedure Act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principle of disclosure. Second, there is also a very close connection between thehearing system and the principle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participation,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have the right to receive notices, statements, defenses, etc.These rights are reflected in the hearing system. Therefore, the hearing systembecame one of the basic system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nd it occupies an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formulation of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law. However, our country's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s still a new thing,and the hearing system it formulated is still not perfect enough to fully reflect thevalue of democracy and the function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ccording to this, thehearing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as a basic system through the local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the hearing system shouldbe established, and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the hearing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toreflect the value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hearing.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article is asfollows: .

  The first part: The legal value of setting up the hearing system in China's local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cludes two points, focusing on faimess and eficiencyand achieving justice.

  The second part: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stting up a hearing system in China's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has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First,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exercise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econd, to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exerci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third is to establish a good administrative order The fourth is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s.

  The third part: The composition of the hearing system in China's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horizontal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speific provisions of the legislative text of the hearing system in the current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will make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e hearing system in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leap into paper. In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text of the hearing system, the 17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s that have already been introduced at the  local level have been selected.

  The fourth part: Presents the isues concerning the provisions of the hearing system in the text of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deficiency. This part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hearing system in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have a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hearing system.

  The fifh part: Proposing to improve the hearing system in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Responded to the problems presented in the fourth section, and put 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hearing system, including clearly defining thequalification and authority of the hearing moderator, optimizing the method of hearingparticipants, ensuring the legal validity of hearing transcripts and hearing reports, andestablishing the hearing system. Supervision and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in theseareas.

  Key words: Hearing system,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Loc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目录

  引言........................................................1

  一、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5

  (一)注重公平兼顾效率........................................5

  (二)实现正义...............................................6

  (三)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7

  二、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立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9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9

  (二)提高行政权行使的透明度................................10

  (三)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10

  三、我国现有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构成..............12

  (一)听证制度的逻辑结构..................................14

  (二)听证的适用范围......................................15

  (三)听证主持人的相关规定................................16

  (四)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17

  四、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不足及成因...........19

  (一)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19

  1、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方式不明确...........................19

  2、听证参与人产生方式不合理...........................19

  3、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不明确...........................20

  4、听证缺乏监督与问责机制...........................21

  (二)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不足的成因...........21

  1、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治观念..............................22

  2、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薄弱......................22

  3、对行政效率与行政成本的过度考量........................23

  4、行政权过于强势......................................23

  五、完善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建.................24

  (一)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方式............................24

  1、明确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方...............................24

  2、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权.................................25

  (二)完善听证参与人的产生方式............................25

  (三)保障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26

  (四)完善听证制度的监督与问责机制........................27

  结语...................................................28

  参考文献...............................................29

  谢辞.................................................31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32

  引言

  纵观各国行政程序法,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公民可以通过听证制度参与到行政活动中."行政听证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正当法律程序法治理念的具体化、规范化".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之前,关于听证制度的中外比较己经屡见不鲜,但是却很少有对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进行横向比较研究.当前我国还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法治建设,己经颁布了地方行政程序法.这些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既是理论性的,又是实践性的.然而,当前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将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立法中的民主程度,还可以增加人们的程序观念,也可以激发民众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因此,应当在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确定听证的基本制度,同时在制定过程中将听证的原则和制度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论述之前有以下三点说明:一是本文所讨论的行政程序法,不是通常所说的国家行政程序法典,而是针对目前全国各个省包括地级市出台的地方行政程序规定.这种立法模式是由湖南省在2008年开创的,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纷纷借鉴出台行政程序法.二是就笔者所查阅的文献而言,大多是对国家层面的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或是域外经验的探讨,而很少有立足于地方层面的立法实例,因此从地方行政程序法的文本梳理出目前听证制度的立法现状,从研究的角度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是选择十七部地方行政程序法的理由是在写作本文时只能从北大法宝检索出这十七部地方行政程序法,而且从地域分布的角度来看,也包含了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因此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因此有必要了解国外对听证制度研究,以便对听证制度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完整的听证制度是由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主体、听证程序和听证的法律效力组成的有机整体.国外主要的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关于听证的适用范围.英国的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分为两种,一种是原则上当行政机构作出影响相对人的决定时应当举行听证,但是英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应当适用听证的情形.第二种规定了不适用听证的情形.听证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制度.英国排除以下情形适用听证:(1)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2)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3)紧急情况;(4)初步调查和初步决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听证的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第一类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听证的标准是,是否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如韩国的《行政程序法》第22条规定,行政机关赋予当事人义务或限制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时,应赋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各国听证的范围大多比较宽泛,通常采用概括式的规定.第二类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要进行听证.但各国的规定不同,有的国家是否要举行听证是根据规章的内容来决定的,而有的国家则由行政机关自主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赋予行政机关充足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关于听证主体.纵观各国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方式,主要可归纳为两种:其一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法,比如日本,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或者由法律规定.其二是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在美国,行政法官的选任对象为有经验和律师资格的从业人员,其专门从事听证工作并且独立于行政机关.行政法官不受行政机关长官的直接控制,其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每一位行政法官轮流主持听证,在主持听证过程中不能执行与主持听证工作无关的任务.

  为了确保听证程序的顺利实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听证过程中均规定了听证主持人享有的权利,但不同国家赋予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并不相同.在德国,没有赋予听证主持人决定权,仅规定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权利,即听证主持人没有权力作出初步决定.而有的国家,比如葡萄牙和美国,则规定听证主持人不仅有权组织听证,而且有权作出初步决定.美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官有权作出裁决或提出建议性的裁决.日本《行政程序法》赋予听证主持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听证主持人要制作听证报告,并在听证报告中如实记录自己的意见,以供作出行政决定者参酌.

  第三,关于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纵观各国行政程序法,均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相应的听证笔录.但对行政机关能否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各国规定不一.总的来说,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影响有两种:第一种是案卷排他制度.原则上,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必须在听证过程中经过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案卷中有记录.因此,在美国,听证笔录具有绝对的效力,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第二种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9条第2项的规定,听证笔录对行政机关做的行政决定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应参照听证笔录并且结合其他事实作出相应决定,而并非一定要以听证笔录作为唯一依据.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6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行政决定时,要充分参酌案件材料和听证报告中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因条文中采用了"参酌"一词,使得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变得有争议,学者看法不一.

  通过对域外听证制度的梳理,可以发现域外学者对听证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大多数国家在其本国相关法律中均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虽有部分学者在此方面有一定提及,但并未有过多论述;第二,域外学者中不乏与本国立法规定持相反意见者,但并未对此在理论论证上作进一步的展开.

  我国学术界对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亦有一定探讨.其主要研究内容和相关观点如下:

  目前国内对听证制度的研究多停留在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但是对地方层面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中关于听证制度的研究却寥寥无几.在中国知网上仅能检索出为数不多的几篇有关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文献,范围也仅限于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视角,比如刘雄斌的《试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主要论述的是听证制度的发展,比如在听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以及听证中的信息公开等方面;李杰的《试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听证程序的突破和创新》论述的是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以及听证笔录方面的突破与创新;胡静酌、叶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行政听证制度分析》主要是对法律文本中的听证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包括听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不明确,听证参与人的产生过程不公开,听证制度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与问责机制等;而匡慧的《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则对听证主持人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我国研究行政程序的专著有:姜明安的《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王万华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姜明安的《行政程序研究》、王万华的《行政程序法研究》、应松年主编的《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等等,在上述专著中,涉及听证制度部分的内容大多是对听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属于对听证制度框架性的概述.

  研究听证的专著有:刘勉义的《我国听证程序研究》,该著作鉴于立法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律依据不同,对三种类型的听证分开来研究,先介绍听证的共性方面,然后分别探讨三种类型听证的理论以及实践问题.杨惠基的《听证程序概论》,杨教授对听证程序做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研究,不仅系统论述了我国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还介绍了域外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章剑生的《行政听证制度研究》,彭宗超等合著的《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等.可以看出,我国对听证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做整体性的论述,而行政听证制度只是研究内容中的一部分.在笔者所研读的著作中,只有章剑生教授对行政听证制度做专题研究,《行政听证制度研究》一书在深入研究行政听证制度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法也做了域外的听证制度的对比研究.除此之外,结合法律文本对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政府价格听证四种行政行为展开讨论,最后结合个案,以实证分析作为收尾.

  通过对目前学术界对听证制度的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已经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听证制度问题,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亦存在以下不足:首先,目前学术界对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研究,无论是论文还是专著,多是从听证的某个角度出发,缺乏对听证做系统的研究,例如在什么情形下应该举行听证,听证会应该如何开展,听证的后果是什么.其次,学者大多对听证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少有实证案例分析;最后,在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大背景下,尚未有对听证制度做一个全面的梳理与总结,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开始探索的.基于上述研究现状,可以发现学术界对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听证制度问题的研究尚留存了较大的学术空间.

  …………由于本文篇幅较长,部分内容省略,详细全文见文末附件

  结语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具有无以取代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在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置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即在地方行政程序法中设置听证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出台的十七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听证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在分析其中的积极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不难发现十七部地方行政程序法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对文本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也得出并回应了听证制度中听证主持人的选任资格和职权不明确,听证参与人产生方式不公开,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法律效力不明确以及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等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之上,提出完善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建议,即明确听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规范听证参与人的选任方式、保障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建立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以期对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本文的特点是侧重对具体制度的分析,以目前己出台的十七部地方行政程序法为分析对象,试图完整的呈现出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最客观、最前沿的状态.

  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比较分析,是对目前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的一次梳理和总结,其中有进步,也有不足.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的研宄仍存有很大的研宄空间,但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此未能作进一步详细阐述.不足之处,还望老师和同学不吝赐正.

  谢辞

  时光荏苒,转眼研究生三年的学习生涯就要过去了.在福州大学求学的三年里收获了很多,这里是我挥洒无数汗水,曾经奋斗过的地方,这里也见证了我的成长历程.本科毕业后,有幸考入福州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也极其荣幸能够成为我的导师沈跃东教授的学生.在此我衷心地感谢三年来对我给予指导和教诲的老师以及共同奋斗,彼此帮助的同学们.

  首先,真诚地感谢我的导师沈跃东教授,在过去的三年中,他总是孜孜不倦地在学习上帮助和支持我.在入学时老师就告诉我们三年的时间很快,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多读书,建立自己的知识树.无论是毕业论文的选题和框架,还是写作思路,他都以严谨认真的态度予我指导,尤其是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老师特别认真负责,每一稿论文发给老师,老师总会及时指出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我迷茫困顿时,总能为我掸疑释惑.导师渊博的知识、独特的思路、开阔的视野给我无尽的启迪,他一丝不苟、严谨细致的学术作风为我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树立了榜样.师恩如山,在人生的旅途中能遇到这样的恩师是我莫大的荣幸.

  其次,感谢师门的同学们以及班级的同学们,也感谢已经毕业的陈凯明师兄、袁梦星师兄等,温馨和谐的师门和班级使我感受家的温馨的港湾,游子在外,谢谢你们无私的帮助和照顾,让我总能在迷茫时坚定前行的方向.愿大家一如少年模样,永远憧憬明天,更要珍惜当下.

  最后,感谢父母的栽培,感谢亲戚朋友的支持和理解.父母总是背后默默支持你又无怨无悔的那个人,父爱如山深沉,母爱似犧温馨,唯有你们的栽培,才成就今天的我,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愿望.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姜明安:《行政程序法典化研宄》,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章剑生:《行政听证制度研宄》,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试拟稿及立法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4]张兴祥等著:《外国行政程序法研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5][日]盐野宏,杨建顺译:《行政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黄学贤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宋亚芳:《行政程序法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9]彭宗超等合著:《听证制度:透明决策与公共治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刘勉义:《我国听证程序研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1]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章剑生主编:《行政程序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5]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6]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7]杨惠基:《听证程序概论》,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9][美]伯纳德·施瓦茨,徐炳译:《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20]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二、论文期刊类
  [1]胡萧力:《示范性立法的逻辑与实践展开-以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为样本的分析》,载《行政法学研宄》2018年第1期.
  [2]章剑生:《从地方到中央: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实与未来》,载《行政法学研宄》2017年第2期.
  [3]陈惠蓉:《互联网+价格听证"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研宄》,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10期.
  [4]严仍昱:《协商民主视阈下我国行政听证的疏失与完善》,载《广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5]张等文、岳登晓:《协商民主视角下的行政听证制度优化路径》,载《探索》2016年第2期.
  [6]张思雨:《行政听证主持人的制度探析:人员选任与程序完善》,载《商情》2016年第4期.
  [7]熊樟林:《地方行政程序规定的体例构造》,载《法商研宄》2016年第4期.
  [8]于立深:《地方行政程序法的实施与实效分析-以福建、广西、湖南为例》,载《江汉论坛》2014年第9期.
  [9]蔡日升:《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载《人权》2014年第3期.
  [10]郭昕:《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14年第6期.
  [11]吴传毅:《地方法治的现实意义、立法路径及推进模式-以湖南省为例》,载《行政论坛》2013年第6期.
  [12]杨红:《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宄-以文本分析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6期.
  [13]张晓刚:《民权视阈下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求实》2012年第7期.
  [14]肖萍、杨旋:《关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构想》,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7期.
  [15]匡慧:《浅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听证主持人制度》,载《学理论》2011年第20期.
  [16]王志立:《行政听证制度:问题、原因与对策》,载《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
  [17]刘雄斌:《试论〈湖南行政程序规定〉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载《金卡工程》2009年第2期.
  [18]李杰:《试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听证程序的突破与创新》,载《金卡工程》2009年第9期.
  [19]贺安杰:《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几个问题》,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20]邓剑光、吴啟铮:《论我国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听证制度的建设》,载《太平洋学报》2006年第5期.
  [21]杨春慧:《试论听证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天津律师》2006年第1期.
  [22]方俊:《听证制度建设的困境与出路思考:以广州市为例》,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23]章剑生:《作为协商性的行政听证-关于行政听证功能的另一种解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24]李小勇:《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分析》,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1期.
  [25]程志坚、章剑生:《听证一一对人格的尊重》,载《浙江人大》2002年第2期.
  三、法规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原文出处:罗晓虹. 地方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D].福州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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