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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事件治理的法社会学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27 共6565字
摘要

  一、医闹行为释义

  ( 一) 医闹的概念

  本文所说的医闹,是指患者或患者家属与医务人员由于医疗行为发生纠纷,而采取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损害医院名誉的行为,如围堵医院大门、殴打医务人员等。本文对医闹的定义与卫生部发言人和中国医师协会对医闹的定义有所差异。首先,在医闹主体的界定上,卫生部发言人将医闹行为的主体界定为在医院通过闹事以获取经济利益并以此为职业的人,即职业医闹。百度百科上也将医闹的主体界定为借医疗纠纷非法获利的第三方。然而在很多医闹事件中,并没有职业医闹的参与,或者说职业医闹在医闹事件中并未占据主导性地位。职业医闹只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大多属于从属和附和性的地位。患者或患者家属作为医疗纠纷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对是否组织医闹及医闹行为的程度具有决定性作用,很多过激行为往往是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决定实施的。由此可见,将职业医闹作为医闹事件的主体并不恰当。第二,在医闹行为的目的上,中国医师协会认为患者采取医闹的行为,是为了迫使医院答应其不合理的要求,而所谓的医疗纠纷只是个借口。中国医师协会所采取的定义方式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倾向,严重偏向医方,且与基本事实不符。在很多医疗纠纷中,医生由于处理不及时、判断失误,存在着医疗责任。由于维权成本高,法律程序过于繁琐,而采取医闹的方式可以使问题更加快速地得以解决,患者或患者家属在经过权衡之后,有时则会采取医闹这种极端的方式,维护其正当权益。所以,不能将医闹行为的目的一概而论,有些医闹行为本身虽然并不合法,但是患者或患者家属却希望通过这种违法的方式获得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1]

  ( 二) 医闹的特征

  综合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医闹行为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医闹事件通常是由医患纠纷所引起,发生冲突的主体必须是医患双方。患者在医院就诊,治疗的结果达不到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心理预期,导致其在心理上无法接受,便与医生产生了纠纷,医患纠纷就成了医闹事件的导火索。第二,患者或患者家属采用了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手段。纵观近些年发生的所有医闹事件,患者或患者家属为了扩大声势,壮大影响,给医方造成压力,迫使医方快速解决问题,大多都采取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如冲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等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手段。第三,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对医院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由于患者一方采取的过激行为是在医院等公共场所进行的,所以对医院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也会对在医院治疗的其他患者造成恐慌的心理状态。他人在路过医院时,看到在医院中设有灵堂或者挂有“医生不负责任”等标语,出于心理惯性,往往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对医院造成误解,对医院的声誉造成损害。

  ( 三) 对医闹行为的定性

  由于医闹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引发的的恶劣社会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开始重视医闹现象,并出台相关文件打击医闹行为。2006 年,“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医闹行为发表评论说,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

  2012 年 4 月 30 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对医闹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进行打击。2014 年 4 月 24 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提出要严惩六类涉医类违法犯罪行为,大量的医闹行为被罗列其中。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专门的打击医闹的罪名,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都可以用来打击医闹,各地法院也通常是用这些罪名对医闹行为进行打击。

  二、典型医闹事件及分析

  案例一: 2009 年在福建南平发生的医闹事件,使医闹现象开始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6 月 21 日凌晨,一名重症患者在南平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听从医闹组织的建议,希望利用患者的死亡从医院得到赔偿。在与医闹组织谈好分成方案之后,死者家属拒绝搬离尸体,医闹组织开始组织人员封锁相关楼层,并在医院外摆放花圈,对住院病房进行疯狂的打砸,强制主治医生向尸体下跪。医闹组织的恶劣行径使医生和其他病人都陷入了恐慌之中,医院一片混乱。院方报警之后,警察如期而至,但是只是原地待命,对发生在医院的打砸等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行为也没有进行阻止。院方与死者家属的多次协商也是无果而终,市政府出面进行调解同样没有结果。当天下午,医闹组织又组织 200多名黑恶势力手持匕首等凶器冲进医院,对医务人员大打出手,造成 10 多名医务人员被不同程度地砍伤。此时,一直站在旁边的警察仍然无动于衷,并没有任何作为,市政府也总是强调着要进行调解。直至次日凌晨,医闹组织开始封锁医院附近的主要道路,并扬言要炸掉医院大楼。后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医院赔偿死者家属 21 万元,并承诺不追究违法闹事者的责任。看着自己的同事因治病救人被无辜捅伤,而肇事者却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医生们的心在滴血。6 月 23 日,南平市各大医院的医生护士们聚集在南平市政府门前讨还自己的尊严,并打出了“严惩凶手,打击医闹”的横幅,要求政府将违法闹事者绳之以法,并切实采取手段维护医疗秩序。

  案例二: 福建三明市第二医院,自从在一起医疗纠纷中赔偿死者家属 40 万元之后,该医院发生的医闹行为似乎就没有停止过。“一年来,该院付出的赔偿额约 200 万元,因医闹造成医院就诊量下降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千万元以上。该院的医生说,这么赔下去,我们的心都寒了。”[3]

  案例三: 据 前 不 久 公 开 的 报 道 显 示,在 2007年-2013 年期间,东莞 13 家公立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 974 件,其中医闹事件有 152 件,即有 15. 6% 的医疗纠 纷 转 化 为 医 闹,医 院 因 此 共 赔 偿 1984. 58万元。[4]

  案例四: 一名患者在温岭市第一医院做完手术后,对手术结果感到不满,多次到该医院进行投诉,医院请来外面的专家为其组织会诊,在确认结果无误后,将结果告知了该名患者。然而,该患者仍然心存不满,于 2013 年 10 月 2 日手持尖刀,冲进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将 3 名正在看病的医生砍伤,后主任医师王云杰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惨案发生后,浙江多地的医生都开展了悼念王云杰的活动,并用横幅和标语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要求对医疗暴力零容忍。温岭杀医案的发生,使医闹事件再度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并将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医生的生存现状赤裸裸的暴露在了全社会面前。

  对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医闹事件进行分析,我们对医闹行为的发展过程作出如下思考:

  1. 医闹行为的处理。医闹行为发生之后,无论是医患双方自己协商的结果,还是在政府主导下达成的协议,大多都是以医院进行赔偿而告终。虽然医闹行为在性质上是违法的,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政府和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在没有因医闹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无一不是采取忍让的态度,一味地进行妥协。在许多案件中,采用医闹的方式不仅可以扩大影响,还可以使患方得到更多的赔偿。只有在医闹行为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时,政府才会采取法律手段打击医闹行为。

  2. 医闹事件中患方并不是弱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信息劣势的患者被天然地当作是弱势群体。与之相对的是医院所拥有的庞大的政治、经济资源。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政府通常也被认为会帮着医院说话。可是,当我们仔细分析医闹事件,却发现医患关系的弱者却并不一定是医闹事件中的弱者。首先,在医闹行为的进行过程中,不仅医院的正常营业、声誉会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医生也经常会受到恐吓、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被殴打。医闹行为带给医生的心理压力本身也是巨大的。第二,如上文所述,在医闹行为的处理结果上,不管医方有无责任,患者大多都会得到超出正常范围的赔偿。医闹事件的弱者,看起来更应当是医方。

  3. 医患双方在医闹行为中并无赢家。对医院来说,不管医方有无责任,在面对医闹现象时,医院最终都会选择赔钱了事,医闹事件不仅给医院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经营秩序,对医院的声誉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另外,不宽容的医疗环境也阻碍了医疗进步,这一代医生不敢探索,下一代医学生望而却步,严重挫伤了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制约了医学的发展和进步。对患者来说,虽然在医闹事件中可以拿到赔偿,但对其心理和长远利益必然造成损害。患方因为医院的治疗没有达到令其满意的结果,采用设置灵堂、洒纸钱等方式进行医闹,也会让自己的心灵遭受治疗之后的二次创伤。此外,采用医闹这种群体性闹访的方式,也会提高患者的维权成本。患方为了使自己的行为能够受到关注和重视,制造更大的社会影响,有时不得不花钱雇佣职业医闹、购买横幅等。在进行医闹的过程中,有时甚至会“擦枪走火”,产生暴力冲突,进而构成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医闹行为的大量出现会引导一些医生在面临没有把握的病人时,为了自保,避免惹祸上身,而倾向更保守的治疗,甚至可能拒绝接收病人,让病人错过最佳治疗期,让患者恢复健康的机会更加渺茫,这对患者的长远利益无疑是巨大的损害。

  4. 医闹行为有不断升级的趋势。近些年来,医闹行为不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规模上,都有不断扩大的趋势。首先从性质上来说,医闹的方式从最先开始的设置灵堂、洒纸钱、限制医生人身自由等,到后来的温岭杀医案中直接使用暴力手段侵犯医生生命健康权,侵犯的客体从公共秩序、人身自由到公民的生命权,手段上也更加残暴,性质上也更加恶劣。

  其次,刚开始的医闹行为只是患者及其亲属单方面组织的,长期盘踞在医院附近的人看到这种行为有利可图,并以此为商机,发展为帮助患者进行医闹的职业组织。职业医闹的存在和发展使医闹的规模也更加庞大,也增加了医闹行为本身的复杂性。

  三、医闹现象滋生的原因

  ( 一) 法律原因

  1. 法律维权程序过于繁琐,效率不高。从提起诉讼,到法院开庭审理,直至最后做出判决,大多数关于医疗纠纷的诉讼都要在一年左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进行重新鉴定和二审程序还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同时,即使诉讼成功,能否顺利执行也是一个未知数。采用医闹方式则可以迅速获得社会和政府的关注,使问题可以很快得到“解决”.

  2. 法律维权成本更加高昂。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患方不仅要承担大量的诉讼费用,例如高昂的鉴定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而且,由于诉讼周期较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都是一个长期的煎熬。相比之下,选择医闹的方式在成本上则要低廉许多。

  3. 维稳体制下的选择性执法。由于政府所掌握的公共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特点,所以在面临医患纠纷时,政府存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这种选择性执法的依据,很多时候都是以上级的考核标准来确定的。近些年,维稳成为地方政府治理所追求的首要目标,受此影响,医院等单位一切行为都以稳定为最高追求。患方或职业医闹就看准了医院害怕把事情闹大的软肋,通过组织众人聚集的方式达到扩大事态的效果,不断地挑战着医院的底线。并且,通过正常的解决方法并不能提高案件的社会关注度。所以,经过权衡之后,患方很容易听从职业医闹的建议,采用医闹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 二) 社会原因

  1. 医患之间的相互不信任。当前,部分医生为了追求利益,经常会向患者开一些不必要的药,或者是要求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自己从中收取提成。绝大部分人都对以药养医的现象有所耳闻,这导致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容易产生惯性联想,难以建立起特殊的信任关系。此外,传媒在报道医闹事件时,一边倒的倾向患方,对医生行为选择性报到,对负面行为不断放大,无疑更加加剧了医患双方的不信任。

  2. 职业医闹的存在促使了医闹现象的大量发生。很多医闹行为都是由职业医闹挑唆的,同时职业医闹还可以为患方提供人员以及经验上的支持。以笔者所在的武汉市为例,据陈柏峰老师的调查,“武汉市的多家医院中长期盘踞着一些混混和闲散人员。一旦出现医患纠纷,这些人就会主动找患者家属,表示可以提供有偿代理医闹服务。”[5]

  3. 医闹行为可以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在发生医患纠纷之后,患方迅速的组织人员在医院聚集,不仅可以占据道德上的制高点,也很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此外,通过这种群体性的闹访,很多不合理的要求也会被满足。相比进行诉讼还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医闹获得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通过诉讼所获得的收益。“借助群体性涉法闹访,闹访人可以跨越具体行政机构和冗长繁琐的程序,将问题直接呈现于决策者面前,大大加快了问题解决的速度,在法律规则之外获取利益。”[6]

  四、遏制医闹现象滋生的措施

  ( 一) 治标之策---把所有医疗纠纷纳入法治的轨道

  1. 建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如前文所述,通过正常途径向政府反应医疗纠纷问题不仅很难受到政府的重视,而且效率也不高。政府主导下的医疗调解带有强制性的色彩,在调解时也会给医患双方带来无形的压力,并不能使医患双方都做到心服口服。建立由中立的第三方作为专门解决医疗纠纷的机构,不仅可以增强医患双方的沟通,使医患双方都能畅所欲言,而且能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在成员的组成上,该机构应同时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士、医生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参与阶层的广泛性有利于保持该调解机构的中立性。

  2. 加强应急机制,严厉打击医闹。很多医闹行为并不是一开始就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而是在政府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放任不管后,事件才逐渐变得难以控制,从而增加了打击和处罚的难度。公安机关在各大医院都应设置警务室,一旦发现出现医闹的苗头,就从快从严坚决予以打击,力争将医闹现象扼杀在萌芽之中。

  3. 司法上设置更为便捷的绿色通道。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道路不畅通,使人们在选择司法程序时望而却步。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医疗纠纷,法院应尽快进入审理程序,不要盲目拖延,对经济条件较差的患者,还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由医方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降低患方举证难度。

  ( 二) 治本之策---让医患之间能够互相信任

  1. 医生应主动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当前部分医生不洁身自好,处处追求利益所导致的。部分医生为了追求利益,经常会向患者开一些不必要的药,或者是要求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自己从中收取提成。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患者不负责,同时也是对医生行业整体形象的损害。这导致医生在治疗的时候,有些正确的做法也会遭致患者的质疑。很多医疗纠纷中,医生并没有责任,患者很容易基于平常所形成的对医生的误解,产生惯性思维,从而在发生纠纷后盲目地将责任归结于医生。医生作为白衣天使,在治病救人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以利益为驱动,应始终肩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治疗费用。一旦医患双方建立起医疗关系,就要互相信任,承担道德风险,医生讲医德,患者讲就医道德。医生职业道德的提高以及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对医患双方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保持治疗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使患者很难对医方的行为产生信任。患者治疗时的病历以及治疗过程中的视频资料,都可以对患者公开。将所有可以表现患者治疗过程的资料都完整地展现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不仅可以增加医患双方的信任,还可以杜绝患方的无理取闹。同时,在发生纠纷时,任何一个细小的问题都很容易激发患者不满情绪,使患者很容易带着怨气。部分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字迹过于潦草,即使对患者公开了,也会使导致患者难以辨认。所以,信息公开不仅要注意数量上的完整性,还要注重质量。

  3. 积极发挥传媒的黏合作用。患方与医生的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是传媒的过分渲染所造成的,在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今天,传媒在进行报道时要努力保持公正客观,其“报道的内容应当大体上平衡,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站在对立双方的立场上做辩证报道,对双方有利的事实和理由都应该得到陈述,给双方以相同的陈述版面或时段。”[6]同时还应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多从正面角度报道医患行为,积极揭露医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努力缓和医患双方的紧张关系。

  参考文献:

  [1]聂洪辉。 医闹事件中弱者的武器与问题化策略[J]. 河南社会科学,2010,( 5)

  [2]白建军,吕海玲,曹艳。 法制面对“医闹”的尴尬[EB/OL]4. shtm

  [3]摘自中国青年报

  [4]汪万里。 东莞 13 家公立医院 7 年近千医疗纠纷赔偿近 2千万 元[EB/OL]

  [5]陈柏峰。 群体性涉法闹访及其法治[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 4) .

  [6]陈柏峰。 传媒监督权行使如何法治[J]. 法学家,20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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