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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下“法不责众”现象的治理措施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王世奇
发布于:2020-04-24 共3249字

  摘    要: 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里,“法不责众”似乎是一条定律。从法治规范性来看,“法不责众”这一落后法治观念,不仅助长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更是诱发维稳工作的重要威胁。立足法社会学视角,探讨“法不责众”的思想内涵及面临的治理困境,提出改进法制对策。

  关键词: “法不责众”思想; 法社会学; 完善对策;

  从当下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话题来看,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多领域的复杂性社会问题,其根本动机与“法不责众”的传统法治观念有直接关系。探析“法不责众”的社会学问题,其治理难度既涉及宏观上的立法,又涉及具体性、实战性的执法。从社会学来看,“法不责众”所依赖的群体性事件,反映了社会冲突,但对于社会冲突的化解,关键在于对群体性事件中利益主体的合法救济。从目的上来看,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主体之所以采用集会、游行、示威等违法方式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与私力救济具有一致性。从保障公民权利,主张正义层面来看,采取私力救济虽具有正当性,但这种私力救济途径与法治社会建设是相悖的。因此,面对“法不责众”难题,从维护社会法治,构建和谐社会上,要拓展、完善、畅通公力救济渠道,将私力救济纳入到制度内的合法途径上来。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学表征与内涵解读

  (一)“法不责众”的社会学表征

  在社会行为中,个人的单独行为与社会群体的集群行为具有差异性。以群体性事件中的“法不责众”心理来看,对法治意识认识不足,受传统“法不责众”思想的影响,在群体性民众维护自身权利过程中,只要目的是合理正当的,其行为就被认为“正义的”。这种参与者心理,以“自己的身份不会被人知道”、或侥幸心理与群体中的其他人做同样的事就会安全。如“中国式过马路”,当行人数量达到一定数目后,在不需要彼此沟通、交流前提下,便会不约而同地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规则,结伴穿越马路。在该群体性行为中,首先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次,根据传统道德规范要求,在贪图一时便捷,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的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在某货车侧翻事故中,对车上的财务散落一地,遭遇周围群众哄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财务所有人的权利,也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要对该类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在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在单独行为中,往往考虑自己的行为,而在群体行为中,其责任感被分散,认为应该由群体成员共同分担责任。

  (二)“法不责众”的内涵解读

  “法不责众”所表现的不仅仅是社会现象,更是法治现象,折射出围绕制度、权力、秩序、正义而产生的社会心理问题。从内涵进行解读,一是反映了个人的法治态度。态度是认知和情感的基础,法治态度往往包含行为动机,驱使公民做出特定的行为。如在对一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公民在思想、观念上,缺乏正确的规则观、是非观,将个人私利置于公德价值、法治价值之上,从而做出有违道德、法律的行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之所以选择群体性违法行为,还与违法成本较低有较大关系。在当下的法律制度处罚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对核心人物、带头者进行严肃处罚,而普通参与者往往不受处罚,或者处罚较轻。但从收益来看,群体性事件给每个参与者的收益却很大。从解决问题的路径来看,政府为了平息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会对群体性事件做出一些承诺,来解决相关问题。相比诉讼渠道和诉讼成本,群体性事件对参与者所得到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
 

法社会学下“法不责众”现象的治理措施
 

  二、“法不责众”面临的治理困境

  (一)观念上的治理困境

  “法不责众”思想,反映了当下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规范认知模糊,“一知半解”的状态。在面对问题时,将貌似合情却不合法的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关注“权利”,忽视“义务”,将“趋利避害”、“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价值准则,从而滋生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面对过往的车辆,因考虑自己赶时间而置“闯红灯”于不顾;为获得散乱于地的货物,置他人财务于不顾,并将之看作是合理的。可见,民众的法治效能感偏低是诱发“法不责众”观念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上的治理困境

  从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来看,执法困难也是突出问题。如在货车侧翻货物遭哄抢相关事件调查中,执法人员从接警、调配、出警,及到现场局面的失控,警力不足,请求支援,所带来的失控场面更加剧了执法难度。同时,在进行事件调查取证时,还存在取证难、追脏难等问题。尽管当前引入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人员定位、面部识别,但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因路人围观、经过等带来的干扰,也给定位、定人带来判断难度。再者,在群体性事件中,执法成本更高。以哄抢事件为例,往往需要民警、交警等多警协同处置,需要结合现场维护秩序,还要进行后期调查取证,这一系列流程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无形中增加了执法成本。

  (三)制度上的治理困境

  群体性事件所反映的“法不责众”问题,其根源与制度建设不完备有直接关系。如非法游行、非法上访、聚众打砸抢、集体交通违规等事件,都给社会安全、稳定发展带来影响。社会的转型期,对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诉求的多样、价值观念的多元、信息媒介的多渠道,各类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性、复杂性特征。面对群体性不守法问题,执法部门缺失应有的处置方案,无法对现场秩序进行有效应对,反映了制度建设不足。如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到场警务人员偏少,无法对现场进行局面控制;面对众多参与者,警务人员只能包围货物,以木棍敲击哄抢者手臂;在处置哄抢事件中,鸣枪或防暴枪械配置不到位,降低了应对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从法社会学视角完善“法不责众”的有效对策

  (一)转变治理理念,确立以法律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控制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应对机制上,观念转变是首要任务。思维是行为的先导,要正确、积极认识“法不责众”思想根源及问题表征,要转变治理手段,不能一味地采用刚性手段,武力压制,反而加剧官民紧张关系。要积极探讨多元化社会控制路径,坚持以法律为主导,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来调节利益关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教育等手段,来开展预防、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在处置策略上,要从事后处置转向综合治理。藉由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其萌芽阶段是公共危机治理的关键。要突出事前预防机制,全面、科学、系统地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如建立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利益矛盾化解机制等制度,为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治理主体建设,健全司法处置途径

  根治“法不责众”问题,其关键在于治理主体的建设与完善治理途径。以哄抢事件处置为例,从接警、出警前期,要对现场进行初步了解,如有无伤员、民众人数、哄抢规模、财物数量等,根据这些信息来调配警力,并做好支援应急方案。在现场处置阶段,拉警戒线,处置伤员,保护现场,并对现场执法进行记录,录制哄抢者外部特征信息,为取证提供依据。接着,根据现场秩序维稳需要,开展联动与支援。及时汇报现场状况,由指挥中心进行调配警力。在现场执法方式上,要灵活,针对不同哄抢者,分析违法动机,开展有效执法。如针对利益诱因,要加大法律惩罚可能性,降低哄抢期望值;开展劝诫、警告,对拒不停止行为人,采用录像取证工作;对为首哄抢者,拒不停止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动用驱逐性警械。最后,要做好善后工作,分情节来处置。由此推动“法不责众”观念的转变,提高法治权威。

  (三)加强外部环境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战略,要积极完善社会诚信体系,通过出台诚信制度,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道德基础。如加强征信制度建设,将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纳入个人征信范畴,以法律来条件道德关系,治理“法不责众”。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确保公民信息安全。如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刚柔相济”的失信惩戒机制,从法律、道德两个维度来强化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加强媒体规制,实事求是反映事实。尊重言论自由,构建舆论民主机制,要加强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强化法治信息传播中的媒体教育与管理功能,客观报道“法不责众”问题,提高民众法治效能感。

  参考文献

  [1]王立峰,潘博.“法不责众”的博弈心理与法治对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03):55-64+173-174.
  [2]李志强.法律社会影响评估的理论范畴及其指标体系[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29(06):37-44.
  [3]张文青.“法不责众”背后的法理精神窥探[J].法制与社会,2017(03):11-12.

作者单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原文出处:王世奇.法社会学视角的“法不责众”的思想及法制对策[J].法制博览,2019(28):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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