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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修订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6-04 共13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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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1999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 以来,失业保险以“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独特功能,在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失业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逐步显现,尤其是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问题更加突出,建议通过修订《失业保险条例》,从制度设计上完善机制,真正发挥其社会稳定“安全阀”、经济发展“推动器”的作用。

  一、《失业保险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窄,责任权利难对等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支出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金、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等。由于目前全额事业单位人员不存在失业问题,而形成了全额事业单位只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本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状况。

  (二)基层财政支出压力大,单位负担2%难落实

  近年来,由于规范津补贴、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教育、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民生政策的落实,使基层财政保工资、保民生的支出压力巨大,而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部负担的同时,再负担单位工资总额2%的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使财政无力负担。而且如果企业失业人员少,失业保险金支出少,将形成较大结余,一方面使基层财政为保工资、保民生资金筹集难,一方面使失业保险基金闲置,难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难,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由于失业保险不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利益导向明显,单位参加积极性不高,加之全额事业单位几乎不享受相关待遇,基层财政困难等因素影响,使失业保险费征缴难度加大,欠缴现象较多,如:经济较发达的江苏省,截止2012年12月底失业保险费累计欠费49275万元。在失业保险实行上级统筹的地方,上级部门为催收欠费,采取按比例拨付失业保险金等办法,影响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修订 《失业保险条例》 的建议

  近年来,社会上对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的呼声较高,人社部也提出了修订计划,建议通过修订,建立失业保险金征缴发放的科学机制,促进《失业保险条例》 的进一步落实。为此,建议如下:

  (一)拓宽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改变目前主要针对参保人员已经失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状况,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待遇项目和标准,建立广覆盖、低标准的未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都能享受相关待遇,以利益导向增强参保单位缴费积极性。

  (二)整合失业就业相关资金,减轻基层财政压力

  将目前的再就业资金、低保资金、救助资金、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专项资金与失业保险金整合,既利于信息沟通、加强管理,又有利于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同时减少或取消基层财政配套资金,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促进财政负担失业保险费足额到位。

  (三)积极缴费按时发放,形成征缴发放良性机制

  在拓宽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加强宣传,简化征缴发放手续,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因其他参保人的欠费,影响应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待遇,让参保人体会到政策的优惠,像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一样,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形成以经济手段引导、制约的征缴发放良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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