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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26 共340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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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武威市农村低保制度健全探析 
【第一章】凉州区农村低保体制构建分析导论 
【第二章】农村低保制度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武威市农村低保政策的现状 
【第五章】武威市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完善农村低保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农村地区低保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3.1 相关概念解析

  3.1.1 最低生活标准

  最低生活标准是指在某一时期内,由国家通过一定的计算和统计方法而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能维持一个人基本生活条件的最低标准。最低生活标准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的进行调整。

  3.1.2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或出台政策为那些不能维持其自身基本生存条件的公民提供一定标准物质和资金救助的保障制度。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相关制度,扶贫开发和农村救济的相关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养老等生存保障保险制度,针对特殊对象的助学、医疗等救补制度,善款募集反哺社会相关制度等。

  3.1.3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家庭收入不能维持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困难人口,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只保证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二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三是具有临时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如果家庭收入有所增加,家庭收入超过了贫困线标准,则不能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3.1.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家庭收入不能维持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农村困难人群,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按一定救助标准进行物质或现金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其救助标准一般是当地县一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执行;其保障对象主要针对农村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等。保障标准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维持居民生活必须品价格的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

  3.2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

  目前,关于农村低保制度中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都是国务院和民政部制定的。

  2007 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发〔2007〕19 号《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文件,拉开了在我国农村正式、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序幕。在这个文件中对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标准、保障范围、管理措施、组织领导等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低保低保工作正式启动。

  2010 年 11 月,民发〔2010〕153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的出台,则主要是解决各地农村低保制度执行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该指导意见的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力争实现“应保尽保”,尽可能的把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到低保保障范围,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同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保障体系和相关工作制度,使低保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实施。重点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范围,低保标准,资金管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等内容做了规范说明。重点环节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村级民主评议,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的低保工作,2012 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发〔2012〕4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文件,印发该文件的目的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低保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的总要求,以及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重点是在低保工作中如何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如何准确确定低保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的核查、核对,如何加强动态管理,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的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健全,如何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为了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民政部在 2011 年 5月印发了民发(2011)80 号《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该文件重点是对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主要包括: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坚持合理性原则,坚持动态性原则、坚持规范性原则。

  为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 号,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制订了预算管理科学精细、保障标准动态调整、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资金管理规范安全这四个原则。重点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发放、监督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 号,其主要内容就是对低保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程序、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发、动态管理等做了制度性的规定。

  为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国务院办公厅,2014)。此《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为更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条件、认定、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规定了对已经享受低保但是生活依旧困难的重病人、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必须给予一定的保障。

  3.3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3.3.1 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主要是那些因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自身年老体弱、残疾、患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家庭成员患病、上学、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线的农村困难人口。

  3.3.2 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取确定,其依据是能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费用上,标准确定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备案后执行。农村低保标准会随着当地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当地生活必须品价格的提高而调整。

  3.3.3 低保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地方政府筹集为主, 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按保障人数和标准测算的全年需要支出的低保资金数额进行预算和拨付。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是按月、足额、及时进行发放。

  3.3.4 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救助的申请审批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1.户主或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低保救助申请后,应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重点是对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调查。3.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主要是家庭收入、财政状况、困难程度以及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等内容。同时,对申请对象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村委会对排序名单进行公示,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4.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所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5. 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没有问题后方可进行审批。

  3.3.5 社会公示

  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应该严格落实社会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公示制度的主体责任,要对拟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的结果和拟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保障类别、保障金额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应在人口密集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内组内,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7 天。公示单位要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回复。

  3.3.6 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救助对象要严格进行动态管理,管理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目标是及时调查了解保障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将那些生活条件明显好转、已不适合继续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将那些新出现的生活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到低保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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