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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低保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26 共46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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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武威市农村低保制度健全探析 
【第一章】凉州区农村低保体制构建分析导论 
【第二章】农村低保制度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武威市农村低保政策的现状 
【第五章】武威市农村低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完善农村低保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农村地区低保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六章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上一章内容集中论述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和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既然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就能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这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6.1 提高低保制度执行效率的几点建议

  6.1.1 加大农村低保制度的宣传、解读力度

  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救助制度,要真正发挥其对农村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作用就必须把政策宣传好、解读好,消除富人争吃低保的侥幸心理,打消困难群众吃低保丢脸的偏见。让人民大众真正理解低保救助制度是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不是社会福利制度,不是谁都能享受的。而是面向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而设计制定的,起到对其基本生活兜底的作用。只有搞清楚了这个意义和作用,低保工作才能有效开展。同时要把低保的申请程序,申请条件,评审程序,申诉渠道以及身边享受低保的是那些人等内容清楚的告知群众。群众只有知道了这些内容,才知道自己有了困难是申请低保那还是申请临时救助,还是申请五保救助,也才能知道自己符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及如何申请。

  6.1.2 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公平、公正、公开应该是落实低保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凉州区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执行 8 年多来,有些群众却评价不高,甚至引发一些列上访、告状等社会矛盾。究其原因就是没有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低保名额成了某些干部暗箱操作、攫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有些地方成了化解其征地、拆迁等其它社会矛盾的工具。因此只有严格落实低保“三榜公示”制度,在每一环节上做到程序合理,接受群众监督,才能避免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等影响低保公平的现象出现。

  另一方面对低保工作的落实也要加强监督检查。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跑关系、走后门的事在哪儿都不会停止,因此只有加强监督检查,发挥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的出现。但是由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当地的每户低保对象的情况摸排和调查未必都能做到准确可靠,因此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一方面,群众的监督也很重要,要发挥群众对当地居民家庭情况的充分了解这一优势,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群众监督体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6.1.3 准确界定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能否确定准确,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形象,也是能否落实好农村低保制度的关键所在。因此凉州区各级政府和民政主管部门要把准确界定低保对象作为落实农村低保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可以参考如下做法:一是建立入户调查责任追究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入户调查制度,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过入户调查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二是充分发挥公安、社保、住房等部门在申请对象信息查询方面的优势,建立一套多部门联合查询机制,在低保对象审核中,充分利用公安、社保、住房等部门的优势,在审批之前对申请对象进行机动车、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的查询调查工作,防止有机动车、城市住房、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等家庭被确定为低保对象。三是严格落实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在审核、审批农村低保对象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切在规范的程序下进行,防止暗箱操作,村干部随意评定低保对象等情况出现,确保在程序公平的情况下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批。同时要严格落实“三榜”公示制度,在第一时间将各评审程序评出的结果在村、组醒目的地方公示出去,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作用,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

  6.1.4 严格动态管理,适当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低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格动态管理,把那些低保对象中生活条件明显好转,或者子女大学毕业实现就业等已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把那些新增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严格的评审程序纳入到救助范围,实现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对此,乡镇村两级干部应定期开展低保对象收入的复查和核实工作,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工作,及时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保障对象清退出来。对履职不力,不及时核查低保对象收入情况的责任人要进行问责。

  一方面,市、区政府也要积极争取低保指标,适当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力争将那些因各乡镇低保指标有限而没有得到救助的困难群众尽快纳入到低保救助范围来,力争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另一方面,乡、村干部也要积极鼓励低保对象努力实现自食其力,在自己生活条件改善时也要主动提出停止低保救助,将名额让给更困难的群众。同时,对那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低保保障金的人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及时追缴骗取的低保救助金,确保把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到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上。

  6.1.5 健全领导责任体系,提高低保服务水平

  农村低保工作能否落实好,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否重视有着密切的关系,如主要领导重视则工作开展的相对较好,如不重视则问题和矛盾很多。因此,要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在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领导责任,尤其明确是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责任,发挥好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低保工作落实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包村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格局,做到由分管领导对每户拟保障对象的审批材料严格把关审核,包村领导亲自带人抽查核实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同时要建立一套权责明确的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体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

  同时,市民政局应该积极争取人社局的支持,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编制,设立农村低保工作乡镇村两级组织专职岗位,加大低保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服务的宗旨意识,打造一支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农村低保工作队伍。各级政府应该适当提高农村低保工作专项经费数额,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不断提供农村低保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水平(徐建,2006)。

  6.2 完善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6.2.1 多渠道筹集低保资金,加大低保标准提高力度

  低保资金的筹集是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前提。从目前的统计数据看凉州区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省财政转移支付,区财政是和市财政拨款较少,资金来源单一(图 4.3)。而武威市农村人口多,困难群体庞大,工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困难,因此无法为农村低保资金提供过多的支持。但还是要努力提高配套下拨低保资金的比例,确保农村低保补贴标准能适当提高。同时,政府应该考虑借助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高凡变,2012)。同时,低保保障标准也是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政府应该根据当地居民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加大低保保障标准提高的力度。

  6.2.2 建立健全与低保制度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形成各个救助政策的有效合力,发挥救助制度的最大效益,就必须要构建一个系统的社会救助网络,打破原来碎片化的救助方式,打破各个部门救助政策之间的壁垒,真正构建起一张社会救助大网。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要坚持整体考虑、全面发展的原则,充分整合教育、就业、医疗、扶贫、民政等部门的资源,构建立体化的救助网络,实现各个部门之间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张立波,2010)。一是充分发挥扶贫开发和农村低保救助的有效衔接,从单纯的输血式救助向造血式救助过渡,在扶贫开发中给农村低保对象在金融贷款、劳务输出等方面的特殊照顾,提升农村低保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二是在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方面给予农村低保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确保低保对象不发生因无钱治病造成小病拖大病的悲剧。在低保对象子女教育方面更要给予一定的照顾,知识改变命运对低保对象来说或许更有积极意义,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外重点是在高中教育和大学教育阶段给予低保对象子女一定的资助,确保他们不应贫困而提早丧失受教育机会,从而失去改变命运的机会。

  三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临时救助具有操作简捷,救助效果明显的特点,因此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特点,把低保家庭遇到的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的急难事项给与及时救助,不仅能弥补低保救助的短板,还能更好保障低保对象的生活。四是发展社会慈善事业, 营造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 构筑全方位的社会帮困体系,把低保救助无法解决的一些难题交给社会慈善组织来解决,如低保对象的特大医疗费用,子女上大学的费用等,进一步弥补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上的不足,成为低保救助的一种有效补充。

  6.2.3 加快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低保救助制度

  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开始,在不久的将来取消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分已成共识。因此为配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低保救助制度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救助标准和体系,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奠定基础。具体措施应从实现制度、管理、资金、标准的统一为切入点,建立城乡统一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城乡低保救助标准,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资金来源渠道,工作机构,动态管理等内容,实现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李青,2010)。

  6.2.4 国家层面应该加快推进与低保制度相关的立法工作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建立到执行已过了 8 年之久,国务院、民政部、各省和各市区都制订了规范开展低保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很多地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高效落实也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办法。如何把这些规章制度和经验方法及时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出来,用法律的强制力更好的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高效落实成立一个紧迫的课题。

  目前,只有厦门市和南京市对低保工作进行了立法工作,国家层面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群众的要求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此,国家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低保制度的立法工作,让低保制度在具体落实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和顺利推进的必然条件。因此,加快与低保工作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低保制度实施中涉及的执行者、救助者两大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李敏,2010)。一方面要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在低保制度的执行、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低保资金的来源,动态管理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力和责任,以及低保政策执行者暗箱操作,违规办理审批低保救助对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低保工作人员能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另一方也要依法保护低保农村低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他们在享有的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也要规定救助对象在如实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材料等方面的义务,如不履行相关义务,出现虚假伪造收入、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骗保,或者在条件好转时隐瞒真实收入继续享受低保救助等情况时,如何进行低保资金的追缴和给与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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