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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5-30 共721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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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第一章】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体系构建引言
  【第二章】食品安全规制与食品电子商务
  【3.1】网购食品市场环境的内部优势
  【3.2  3.3】网购食品市场环境的外部机遇
  【3.4 - 3.6】构建我国网购食品市场SWOT-PEST矩阵
  【第四章】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实例研究-以“赖茅酒”事件为例
  【第五章】加强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建议
  【参考文献】网络食品安全体制优化研究参考文献

  5 结论与讨论
  
  5.1 研究结论

  本研究在食品安全规制理论框架中,以规制工具的组合使用为研究重点。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规制目标导向下,已初步形成行政法律性、经济性、社会性三种规制工具共同作用于网购食品市场的共治格局,如何充分发挥规制工具组合效率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国食品电子商务呈现多种模式并存的特点,本研究主要将包含企业、消费者、政府三方主体在内的 B2C/C2C 和 O2O 模式作为研究对象。本研究两条研究主线分别是运用 SWOT-PEST 分析对网购食品市场政治、经济、社会、技术环境的内部优势和劣势、外部机遇和威胁进行系统分析,运用博弈分析剖析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政府规制机构与食品电商企业双方行为。

  我国网购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但是,在市场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突出问题和潜在威胁仍不少。对网络环境下的食品安全加以全面监管,解决网购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行政法律、经济和社会三个层面综合考虑,从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本研究通过设计最优规制机制,有效整合我国的政府资源、市场资源和社会资源,突出经济性规制的主体地位,发挥行政法律性规制工具主导作用,强化社会性规制工具的基础地位,形成机制协调、功能互补的规制工具组合,有助于实现规制机构、企业、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多方合作社会共治,以扭转劣势,降低威胁,合理配置规制权力,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食品不安全问题,从而切实提高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能力和水平。

  5.2 加强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建议

  5.2.1 突出经济性规制工具主体地位

  5.2.1.1 基于供应链构建云平台,完善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在基于物联网食品安全云平台技术推广之后,我国食品行业将通过系统的供应链费者手机下载,通过手机客户端软件随时随地的查询网购食品的相关信息,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举报。

  5.2.1.2 推动食品安全激励规制,健全电商信用评价体系

  规制经济学中提出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要是通过给予规制对象竞争压力、正面诱因等激励手段提高内部效率,促使其降低成本,获取超额的利润。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传统监管方式表现出的信息获取成本高、行为目标冲突、行政色彩浓厚等特征都迫切需要改革和创新监管方式,此时激励性监管方式异军突起。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以加强监管为基础,强调以柔性温和的激励方式使被规制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达到可能的最高水平,体现其自身独特优势的同时与具有强制性的传统监管方式相互补[52].激励性规制主要方法包括目标激励、奖罚激励、考评激励三类。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网络市场食品安全信用基础,为发挥激励性规制作用,建立激励机制提供依据。

  5.2.1.2.1 建立一整套合理的网络市场食品企业诚信奖惩机制

  通过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推进食品企业诚信建设,构建质量安全长效机制,降低诚信企业竞争成本,弱化不法企业因违法成本低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比较优势".

  完善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规范信息的披露方式及内容,发布产品、消费和企业信息,开通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查询平台,及时公布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推动企业建立并运行诚信管理体系,提高自律意识;对地方和行业的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给予支持,推动实现不同层次、不同行业间平台的互联互通,促进地方与国家平台之间相互采信、资源共享,促进诚信建设宣传交流;在国家招投标项目、信用担保、公共服务等方面参考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企业诚信信息,对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要求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53].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违法行为曝光、信用分类监管、市场退出机制以及投资限制等手段加大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2.1.2.2 优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信用评价体系较落后,存在监管漏洞,未能真实的反映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优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信用评价体系,一是,通过建立多级网购食品安全风险检验检测点,完善风险监测评估体系,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商对食品网店进行信用分类管理提供依据。信用评价体系运行采取属地监管原则,监管部门内部组建一个专门的网络市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并将监管信息及时、真实的公开发布,消费者可根据需求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同时,鼓励类电商平台也应积极组织建立内部抽检制度,为网络市场食品安全加固防线。二是,制定符合实际的食品网店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细则,工商部门据此定期进行信用考核,对未能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食品网店做降级处理;提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信用评价权限,不得随意修改评价,严格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信用评价级别与交易完成额度进行比例分配,将估算完成交易数和平台实际显示交易数进行对比,进一步提高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诚信意识。

  5.2.1.3 消费者履行应有的义务,利用工具维护合法权益

  5.2.1.3.1 履行真实评价义务同时对不法行为监督举报

  网络市场食品交易无地域限制的特点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消费者维权带来了难度。对于如何约束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除了监管部门、企业、第三方组织以外,消费者也应有所作为,理性网购,遇到侵权问题,履行义务,积极维权。消费者面对网络市场琳琅满目的商品和数量巨多的电商,常常以电商的信用评价为购买的参考依据,因此消费者履行真实评价的义务极为重要[54]

  .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诚信一方面来自于监管约束,另一方面自消费者负向舆论压力。面对不法经营者,消费者真实的评价使其信用降级,其他消费者以此为购买的判断标准,避免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当消费者发现交易平台上评价信息有悖真实或因履行真实评价义务被食品电商威胁时,有义务向交易平台服务商或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监督不法企业,反馈消费信息。

  5.2.1.3.2 充分利用多种维权工具保护合法权益

  当网络市场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评价自由权、求偿权受到损害时,应积极利用维权工具保护合法权益。一是,网络市场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消费者对网购食品和电商真实信息的获得难以保障,因此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应尤为注意通过交易平台向电商客服仔细咨询食品卫生许可证号、生产日期、退换货事宜等,并将聊天记录保存。当遇到网购食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利用网络平台的维权工具,如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诉,将问题食品及购买聊天记录作为维权证据[55]

  .二是,向监管部门门户网站投诉举报栏曝光不法电商,以警示广大消费用户。可通过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构建一个纠纷解决平台,实现事故纠纷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透明,严格执行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制度。同时,注重由传统的人力监管向互联网思维转变。三是,工商部门应积极推动 12315 消费者维权向网络市场食品维权延伸,网购食品出现问题,消费者通过 12315 维权,工商部门结合 12315 投诉平台的记录、本地区食品网店的投诉记录,对食品网店定期进行信用考核。

  5.2.2 发挥行政法律性规制工具主导作用

  5.2.2.1 完善网购食品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5.2.2.1.1 明确电子商务的法律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金融交易、食品行业各自通过相关的专门法来配合监管,多部法律共同作用导致法律调整对象不确定,违法行为难以界定。在多元化经济市场,构建法律体系应具有系统性,从明确法律主体入手完善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法律体制。

  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以电子商务为法律主体,将食品行业、金融交易相关法律融入电子商务环境,通过监管机构履职以及发挥监管手段实现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运行。

  5.2.2.1.2 加大网络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对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按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或关闭网站;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行为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作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处理。

  对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和购销记录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将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并情节严重的,或受到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关闭网站处罚决定的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名单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对食品经营主体进行监管的同时,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是保障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对未能依法履职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5.2.2.2 以大部制改革作为契机,优化网购食品监管体制
  
  5.2.2.2.1 补充并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职权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职权对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应进一步补充其职权规定。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行使以下职权:由网络食品经营许可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经营行为管辖;可通过询问网络市场食品企业了解其经营活动情况;可查阅和复制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交易活动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抽验;对涉嫌违法经营的活动场所以及设施等予以查封、扣押;对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治措施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明确网络市场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部门行政职能划分: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对不能确定管辖地范围的食品经营者由平台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对涉嫌违法的食品经营者或平台,多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者进行管辖;对未尽到管理义务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进行责任约谈;对作出关闭网站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其依法移送至网站许可或备案所在地的通信管理部门处理。

  5.2.2.2.2 结合食品网络市场特点调整职能部门权利分配目前,除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外,负责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还有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商务部以及通信管理部门。

  以食品安全大部制改革为契机,改革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把现分布于电子商务、食品安全的各部门完全整合于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网络市场交易安全监管主体,将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划分为二级监管范围[56]

  .网络市场交易安全监管主体以垂直管理为主,横向协调为辅,实施专门管理。通过统一协调网购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调整权利分配,把农业、卫生、工商、质检、商务部以及通信管理部门传统的执法权利范围扩展到网络环境中,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保障网络市场食品安全。

  5.2.2.3 健全网络市场准入制度,提升行政监管技术水平

  5.2.2.3.1 适应市场需求健全食品网络市场准入制度

  提高食品网络市场的准入门槛,除了法律法规特别规定者外,食品经营者在互联网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前必须在工商部门完成实名登记和注册办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也就是说在网上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有实体店,而实体店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的要求取得许可证,才可进入网络市场。

  对在网络市场从事自制、散包装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强制推行标签标识规范工作。第三方交易平台是落实网络市场食品准入制度的重要保障,食品经营者依申请进入平台,平台服务商应对经营者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登记入档,并将经核实后的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信息在平台予以公开。

  5.2.2.3.2 以食品供应链为基础提升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

  通过要求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设置专门的机构,为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以网购食品电商供应链为基础,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在信息管理上的优势,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合作的统一网络市场食品经营监测体系,实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物流配送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数据对接,对违法食品经营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级处理;查证属实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对网络市场涉嫌违法的食品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时,监测体系保存的网络市场食品经营活动的技术监测数据、信息追溯资料等可作为电子证据。

  5.2.3 强化社会性规制工具的基础地位

  5.2.3.1 完善政务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媒体正向舆论引导

  5.2.3.1.1 完善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为食品安全舆情传播提供了跨时空、跨地域的多种平台,如论坛贴吧、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呈现爆炸式增长。当网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舆情传播过程部分网民易表现出偏激反应,此时另一部分网民会被该群体情绪影响,短时间内舆论导向此项观点,持其它观点的网民往往会选择沉默,不愿或不敢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使舆论出现群体极化[57].政府应该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经调查后事件成因、进展、处理结果通过其网络官方媒体向公众公开,同时建立网络舆情监控系统,用真实、透明的信息避免公众被网络舆情误导。

  完善监管部门信息披露机制,一是,应当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主体,食品网络市场可参照传统市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成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二是,应当扩大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食品抽检、预警、召回、公众教育和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针对涉密信息应建立信息披露的豁免制度,以包容和保护食品活动各方的利益。食品安全信息豁免制度的建立,看似表面上减少了信息披露的数量,实则将豁免以外的信息列入了披露的范围,无形中扩大了信息披露的内容[58].

  5.2.3.1.2 以媒体构建信息交流桥梁

  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网络舆情能够推动监管部门在压力下对违法企业进行彻查和惩罚,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将危害降至最低。目前,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存在媒体先行,政府滞后的现象。媒体对网络舆情的推动极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事件的发展方向。通过媒体的作用将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由后果充分表达,让消费者有充分的认知,是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应该把握基本底线和原则,不隐藏或夸大食品安全风险。国家应对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提出严格要求,媒体应对事件经过实地调查后予以曝光,政府部门及时进行处理。对于编造、散布未经调查的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相关负责人员给予处分[59].

  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对食品安全数据和事件信息,往往倾向于通过评论或转发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态度和观点,然而专家的解读更倾向于事理本身。媒体作为消费者沟通和权益彰显的平台,应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向政府求证事件信息,并根据信息采访事件相关人员,更客观、详细地报道事件情况,扩大网民对监管部门和违法企业监督权的发挥空间[60];让消费者、专家、监管者、企业有效地发声并合理的放大科学的声音,通过建立畅通、充分的沟通、表达渠道,以媒体的力量驱动事件追根溯源,驱动立法和监管的落地,实现建立为消费者维权和目标服务的追责机制。与此同时,媒体作为一种社会正能量,也应注重报道一些正面事例,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5.2.3.2 发挥网络交易平台作用,提供食品监管技术支持

  5.2.3.2.1 为网络市场食品交易提供良好平台环境

  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商对申请准入的经营主体资格采取审查登记制度,对已准入的经营主体采取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设置专门的巡查机构或专职人员,核实其所发布信息,尽最大努力保障虚拟网络上食品经营主体的身份和产品信息真实性;在网上查询、提交订单、网上支付等功能基础上不断创新,提高交易服务能力;完善平台追溯管理,对平台上从事食品经营者的产品进行抽检,加强经营者的存储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涉嫌违法经营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对监管部门公布的问题食品,协助召回,并在平台上将经营者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在平台建立投诉中心,及时协助消费者维权。

  5.2.3.2.2 为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商应当自觉提高网络信息技术,积极采取交易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应当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先进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签名、云端存储等方式保存平台上食品经营者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在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五年时间内妥善保管,确保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者身份和产品信息的完整和安全;积极配合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者进行信息查询、违法信息屏蔽、交易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涉及多学科,本文只是从管理学和经济学角度对网络市场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局限性。研究过程尚缺少对食品网络市场的实验和调查研究,客观资料获取有限,未能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质属性做深入分析;政府部门不断修正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且大部制改革正在推进,法律法规落实和职能调整效果在短时间内尚不能充分体现。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本研究下一步试图借鉴西方规制理论框架,在我国法律性规制和行政性规制适当分离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网络市场,以网络市场主体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持续关注处于不断修订状态的法律法规;对 2015 年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2014 年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带来的影响展开研究;对大部制改革后可能产生的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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