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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现代食品 作者:陈红艳
发布于:2020-01-15 共4389字

  食品安全法论文(博导推荐8篇)之第六篇

  摘要:网售自制食品中存在问题颇多, 安全无法保障, 但买卖双方多为熟人, 消费维权案件甚少。网售自制食品经营主体分布范围广、品类多, 交易隐蔽性强大, 多为异地交易, 政府监管难度大, 监管效果差, 网售自制食品溯源体系缺乏, 应从立法、执法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网售自制食品市场。

  关键词:网售自制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论文

  随着手工、有机、无添加等消费行为概念的出现, 网售自制食品已成为现代人们网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 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 饿了么、餐饮O2O、吃吃饭等私人厨房平台就能足不出户, 尝尽天下美食。2018年4月底,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专门对2 028名受访者进行了网售自制食品调查, 78.6%的受访者表示买过网售自制食品, 其中55.4%的受访者坦言特别依赖网售自制食品。网售自制食品交易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电商平台食品经营者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但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能否被视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尚无法判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所规范, 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法律效力较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方电商准入门槛低导致了自制食品网店异军突起,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成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一大盲区。在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 本文以食品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为视角对我国网售自制食品监管进行思考, 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1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的不足

  兴盛于网络的自制食品, 因便捷、迅速、口味多元化、精准满足顾客需求的优点和“纯绿色无添加”“农家自制”“私人秘诀”等特色深受消费者喜爱, 但也常常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友将其戏称为“黑暗料理”。“自制食品”指商家不通过工业化流水线而是靠自己的手艺制造食品[1]。网售自制食品卖家分为两类: (1) 有实体店的卖家, 为拓展业务在网上开店, 这些店铺大多有生产许可等证件。 (2) 家庭式小作坊, 这些商家无“三证”, 也无专门的生产经营场所, 其在私人作坊里用简单的工具加工制作并自行包装食品, 也不曾对场所和生产工具进行消毒。从生产环境、原材料供应、生产过程到市民餐桌, 每一个环节生产标准都不同, 且须多道检测。网售自制食品大多无法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放心, 消费者也无从了解食品生产人员健康状况。嫁接网售自制食品交易的主要是靠卖家自律和买家信任这两条纽带, 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颇多, 监管部门任重道远。

  1.1 网售自制食品电商监管困难重重

  1.1.1 网售自制食品产品质量难保证

  2015年“糖姑娘”古方红糖雌激素超标事件令人咋舌, 其打着“独家自制”旗号在微信朋友圈里传播, 经检验发现, 25 g的红糖中药用雌激素雌二醇的最高含量达人体正常值的1 000倍。大部分自制食品的卖家如古方红糖一样, 没有到相关部门注册, 其销售的食品进入了流通领域, 但原材料供应、生产、储存到运输等各个环节均不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内, 这加大了消费者的安全隐患和交易风险。其制作食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环保条件无法保证, 包装技术、杀菌设备较为简陋, 食品容易变质、不易运输, 且多数为异地交易, 隐蔽性较强, 当地执法部门难寻其踪迹[2]。

  1.1.2 网售自制食品产品质量难跟踪

  对家庭手工制作的食品, 消费者无法知晓亦无法验证其是否有违法违规添加剂, 原材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 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如何。微信朋友圈里的“美食”质量更难以得到保障, 监督约束机制更加缺乏。微信目前仅对“加V”的账号进行各项资格审查, 对其他私人微商相关单位并没有相应管理措施。

  1.1.3 网售自制食品价格难监督

  消费者出于对“纯天然”原料、“纯手工”制作的喜爱, 即使面对商家的漫天要价, 也义无反顾地去购买网售自制食品;而对于卖家以低价批发商品后再更换包装, 打着“无添加”等名义高价售卖, 消费者也应碍于熟人情面羞于讨价还价, 更不会到有关部门进行价格投诉, 监管部门无法对其查处。

  1.1.4 网售自制食品售后服务难保证

  微信朋友圈自制食品法律法规缺失, 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诉讼机制不健全, 且买卖双方大多为朋友、熟人, 即使出了问题, 消费者也会碍于面子或怕麻烦, 私下处理不了了之[3,4]。如何有效强化政府行政管理, 规范完善相关市场法律法规, 全面整合监管部门互相协作, 成为当下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1.2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网售自制食品监管漏洞不断

  新《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经营纳入监管体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审查许可证, 并对违法商户及时制止、报告、停止服务。第三方平台审核力度将有所加强, 而如何确定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实际上很难判断, 实际审核中主要有2种途径: (1) 第三方平台主动监管。 (2) 消费者的举报。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举报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并有确切证据, 应视为网络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现”。一旦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 第三方平台应立即发起调查, 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义务。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以下称食用农产品) 的质量安全管理,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因此, 网上售卖的烟熏肉制品、果脯、蔬菜等商品大多标注为“初级加工农产品”, 因法律缺乏对其相对明确的规定, 卖家不需要资质认可。第三方平台仅核卖家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由此可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许可证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 并不是实质资格、资质审查。同时面对成千上万的中小网络食品电商, 要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难度也是极大的。一些电商平台对“私房美食”的相关资质亦不予审查, 仅通过限制私人卖家更新商品和参加各种促销活动来对其监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欺骗消费者,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服务的卖家, 第三方电商平台只要能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 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类似于着作权法中的“避风港”原则, 第三方平台所担负的监管责任实际上较轻, 因此可能对商户的审查不是很严格, 权责不统一、不明晰, 导致了目前自制食品电商市场相当混乱。此乃网售自制食品安全关键问题之所在。

  1.3《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网售自制食品监管困难依旧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 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该法提高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准入门槛, 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障。但因其并未设定网售自制初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许可, 而使得相关监管问题老生常谈。

  另外, 微信平台并非电商平台, 而是社交平台, 如果在微信平台销售自制食品,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也受限。此处的销售行为应进行区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食品, 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但如果销售食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 那么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经营活动, 而这些微信商家, 才需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责任。

  2 我国网售自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完善

  网售自制食品不能游离于标准和法律监管之外, 网售自制安全的有效监管应成为网络电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相关部门应抓住网络监管升级换代的契机, 通过线上线下发力, 加大日常化执法的同时, 引导商家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1 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相关法的衔接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对网售自制食品安全有所涉及但并没有形成体系, 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仅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的形式出现, 立法层次较低, 对网售自制食品的适用性不强。因此, 需更新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分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整合, 重点明确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责任, 加强对自制食品制作、流通、销售资质的监管, 保证网售自制食品经营规范有序、监督管理依法有据。

  2.2 构筑链式防控体系, 完善追溯机制

  食品安全“链式防控”理念涉及生产、加工、包装、存储、运输、销售、消费和餐饮的整个过程, 涉及食品生产厂商、设施设备、工艺流程、餐具饮具、容器、包装材料、个人卫生、食品用水、洗涤剂和消毒剂等各个方面, 旨在实现全过程的、链式的管理和防控。抓住每个环节, 环环相扣, 无缝衔接, 确保食品安全。第三方平台做好“守门人”的工作, 提高“入网”门槛, 完善食品溯源体系。 (1) 推行网售自制食品经营持证照准入制度。自制食品卖家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方可经营, 并在网店主页上公布, 不得超越经营范围。 (2) 对那些利用微信、微博经营食品的账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实现自制食品监管常态化。 (3) 推行网售自制食品经营者实名制管理, 建立网售自制食品经营者监管和备案台账。第三方平台建立奖励惩戒制度, 在平台页面公示入网餐饮单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而对于“零投诉、零争议、零问题”靠前排名的食品经营者, 优先推荐, 纳入诚信经营名单。对于那些有违法行为, 或投诉集中的食品经营者, 则调整搜索排名, 甚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将该不良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4) 搭建全国食品信息系统, 健全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以12315为中心, 拓展对流通环节网络食品的监控面;进一步完善审查登记、网络食品抽检等制度, 实现食品可追溯。

  2.3 加强食品监管能力建设, 促进公众参与治理

  重视和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水平和扩大基层机关覆盖面是化解网售自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合理路径。 (1) 培育复合型网络监管专业执法队伍, 形成集指挥、监测、办案于一体的网络监管体系。 (2) 建立网售自制食品安全检测系统, 完善网售自制食品追溯信息链条, 通过食品标签上的溯源码联网查询, 调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等全部流通信息, 严厉打击经营违法行为。 (3) 建立公众参与网售自制食品监督、举报制度[5,6,7]。建立统一的网售自制食品消费投诉和评价体系, 设立网售自制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页面, 搭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政府等之间的互动平台, 提高公众维权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许若龄, 谢丽芳, 李彦辰, 等.网售自制食品的安全问题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以淘宝为例[J].中国高校科技, 2017 (8) :43-44.
  [2]任睿敏, 李桂琴.基于食品安全法的网售自制食品的监管研究[J].河北农机, 2018 (7) :44-45.
  [3]肖平辉.一起美国网络私厨案引发的思考[N].中国医药报, 2018-08-16.
  [4]何勇.网售“自制食品”亟须监管上线[N].中国质量报, 2018-12-23.
  [5]何雅洁.网络自制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J].电子商务, 2015 (8) :39-40.
  [6]安文.网售自制食品安全如何保障?[N].中国工业报,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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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宜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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