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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及立法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7-21 共20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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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国内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缺陷探析
【绪论 第一章 】空白票据理论
【第二章 】空白票据补充权原理
【第三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分析
【第四章 】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及立法完善
【结语/参考文献 】中国空白票据补充权的立法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法律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立法现状与缺陷。

  1.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的法律规定。

  如前文所述,我国《票据法》第 18 条、第 85 条、第 86 条第 1 款;《支付结算办法》第 11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5条、第 68 条均对空白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做了相关的规定。通读以上条文可知,我国对于空白票据是抱有认可的态度,且在近年来的案件判决中,多有体现。若未补记完全,票据上的一切行为均为无效,即空白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他人、提示付款。在补记完全前,持票人并不能实现票据上的权利。从规定第 68 条看来,我国也注重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过于简单,无法适应新经济体制下大量出现的空白票据方面的案件。

  2.我国有关空白票据补充权之立法缺陷。

  第一,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适用范围过于简单。我国票据法仅在 85、86 条规定了空白支票,而对于流通中用于大额货物支付手段的本票、汇票却并未提及。

  第二,空白票据的使用期限仅限于发票时。根据票据法第 85 条与《支票办法》

  第 119 条规定,仅在票据的出票阶段存在空白票据,发票人将空白支票交予其收款人后,在支票未经补记完全前,持票人的任何行为,如背书转让、付款、提示承兑均无效。

  第三,可空白之必要记载事项过少。我国票据法仅允许空白支票上的金额以及收款人,对于其他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出票日、到期日则不允许空缺。

  第四,我国未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间做出明确规定。对空白补充权滥用的法律责任也未有明文规定。第五,空白票据丧失后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完善我国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之建议。

  票据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确保票据支付。在空白票据补充权这一制度中,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无疑也应该从这两个大的方面入手。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扩大空白票据种类和可空白事项范围。首先,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支票可空白某些必要记载事项,种类单一。汇票和本票作为商业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手段,应用及其频繁。纵观前文分析之各个国家地区之票据立法,汇票与本票均被纳入了空白票据之范围。因此,我国也应将汇票及本票纳入空白票据种类之中。

  其次,对于空白支票,可空白范围仅为金额及收款人。而出票日和到期日的空白可延长票据流通时间,又因其灵活性可由持票人在最适当的时机贴现,因此又保护了持票人的利益。所以,出票日及到期日应允许为可空白事项。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空白补充权的行使内容、行使期间。关于空白补充权的行使内容,应按照诚信原则的宗旨,要求严格按照发票人的授权内容行使空白补充权,但对于越权补记行为,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发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至于补充权行使期间,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则视票据上的发票日及到期日来计算。

  第三,明确规定空白补充权滥用时的法律责任。例如:好吃点饼干厂因贸易关系给北方面粉厂签发空白银行汇票一张,用以抵其面粉货款。该空白票据上印有好吃点饼干厂的法定代表人张好的私人印章和好吃点饼干厂的财务专用章,双方约定待面粉全部发货后,由北方面粉厂将空白票据按面粉均价补记完整并向银行提示付款。接叙该案例,我们可以把空白补充权的滥用体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补充权人之补记内容与授权补记之范围不符。如面粉款共计 20 万元,而北方面粉厂将金额补记为 40 万元。其二,补充权人违背发票人授权的明确意思表示而进行补记。如面粉厂未将自己补记为收款人,而是将与其有贸易往来的东风小麦公司补记为收款人。其三,补充权人不作为。如前文案例,海风公司诉东洋制笔厂一案,东洋制笔厂未补记到期日即提示付款。空白补充权滥用时,应遵从以下规定:(1)发票人不得因补记事项与其授权内容不符而对抗善意持票人。

  (2)若持票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发票人得以此对抗持票人。(3)善意持票人可以对抗其存在补充权滥用之前手。对于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滥用空白补充权者,法律应规定相关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规范票据市场,完善空白票据补充权制度。

  第四,应当将空白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进行法律救济明确立法。发票人在丧失空白票据之后其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并未消失。为保障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做出以下规定:(1)空白补充权人可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亦可通知付款人申请公示催告。(2)空白补充权人可在空白补充权行使期间内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空白票据。?

  小 结。

  本部分将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涉及空白票据的规定一一列举,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对于我国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以及空白补充权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如何界定,涉及到空白票据的可空白事项、范围,空白补充权的行使内容、期间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强调了在越权补记的情况下,对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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