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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现状及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24 共68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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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电子票据立法问题探究 
【绪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优化研究绪论 
【第一章】电子票据制度理论概述 
【第二章】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三章】主要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及启示 
【第四章】对构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 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一节 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沿革

  作为金融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核心,电子票据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突显。电子票据应用的广度及深度将直接影响着金融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电子票据的大幅度大范围利用为现代金融网络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而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对现今我国电子票据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显着的成果,但票据业务却不尽如人意,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处于零散状态,相对落后的制度阻碍了电子票据的快速发展进程。

  我国的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立较晚,主要有两大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99 年《合同法》颁布,其对“数据电文”进行了简单的规定,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仅适用于合同条款中,而不适用于票据法,不受其调整。2003 年 6月 30 日“中国票据网”成立,其主要服务内容是为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票据的转让、票据兑现及票据的回购等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中国票据网”主要用于中国银行间市场,它的成立是我国电子化票据发展开始的雏形①。2004 年 8 月 28 日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的为我国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提供了相关规定。同时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等票据用语进入法律视野,拉开了我国票据电子化的发展历程。2005 年 1 月,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其对商业汇票等电子业务内容的规定为电子商务专业发展提供了指引②。

  此阶段是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也可称为起步阶段。在此阶段中,经济市场上关于电子票据的诸多尝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特别是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进行的初期探索与尝试。如 2005 年招商银行推出了作为其行内系统的网上票据业务--“票据通”,并在年底开立了与企业 TCL 的第一张国内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其后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和工商银行也基于各自行内系统进行了相关的电子票据业务活动,促进了票据电子化的发展③。但是各个银行的电子票据只是局部的存在于本行内部,没有形成联合的局面,电子票据的跨行流通问题相对突显,银行间电子票据无法进行背书转让,限制了电子票据的使用范围。

  二、发展阶段

  经历了长达 10 年的探索,我国电子票据立法步入了相对完善的第二阶段,也称为发展阶段。2009 年 10 月 16 日,在经过了长达一年的调研论证后,我国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行政法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其对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推出了ECDS 系统,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 系统是指由人行建设并管理的,借助于网络和计算机技术,对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进行接收、登记和转发,并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行为进行服务,同时还为纸质商业汇票的登记、查询以及为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和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进行服务的一个综合性的票据业务处理平台①。ECDS 系统的运行扩大了电子商业票据行为的应用范围,特别是其作为全国性的票据业务处理平台,使得不同银行间的数据处理进行统一,打破了原先的交易仅限于接入行和其客户之间的局面,使得介入其系统的业务参与者均可发生交易,跨地域、不开户交易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电子票据的发展和繁荣,为我国电子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二节 我国电子票据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两面性,电子票据在我国的应用中同样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如各种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犯罪活动。在当下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对电子票据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一、电子票据法律地位不明确

  2004 年修订的《票据法》在有效的规范票据行为和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票据法》的颁布实施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其建立在传统纸质票据的基础上,没有很好的包含电子票据的相关内容。如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在票据管理上制定的相关规章,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支付结算办法》都是以纸质票据为导向进行相关规定。2009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针对性的对我国电子票据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伴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市场上的应用范围和深度不断加大,因此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二、电子票据与现行法律规范存在冲突

  (一)电子票据与《票据法》的冲突

  1、原件及票据载体的冲突

  票据的原件是指在出票后未经任何变动的原始票据。我国票据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明确地要求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和付款等票据行为都必须以原件来进行。而电子票据的数据传递特性决定了其票据行为的进行,依托的是电子数据信息的交换和记录,而非实物①。这种与传统纸质票据的不同导致现行《票据法》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定,造成电子票据与《票据法》冲突局面的形成。

  我国的票据法关于票据载体的规定采用的是书面形式的规定。这也是世界各国传统立法所遵循的规则。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载体的规定带有明显的要式性。这种规定较好地规避了票据被伪造、变造的风险。而电子票据的票据载体存在于计算机上,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记录,不能用传统的物理手段进行辨别,导致与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的冲突。

  2、有关票据签名的冲突

  票据的签名也称为票据签章,它是指相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②。票据行为的记载离不开相关签名,票据的签名决定着票据行为是否能生效。传统纸质票据的签名一般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书写,而电子票据的签名则是通过电子计算机间数据电文的交换来完成,电子数据信息都是先由电子签字来加密,然后再通过电子票据认证服务机构的认证来进行识别流通。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由此规定可知,我国票据法主要对于传统纸质票据的签名进行了规定,但不包含电子签名的相关内容。而对于电子签名的规定则主要是通过 2005 年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来解决。但是《票据法》却并没有在其后对其票据签名问题进行修改和规定,这导致其与电子票据签名的冲突依旧存在。

  (二)电子票据与《电子签名法》的冲突

  《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文件与传统纸质票据签名的文件具有同样的效力,为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地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电子签名法》无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衔接,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在目前我国相关票据法律法规中,大多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纸质票据,而专注于电子金融支付的《电子签名法》则主要是对电子票据进行相关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较为明显,需我们对其进行相关的协调。

  (三)电子票据与其他法律的冲突

  电子票据不仅仅与票据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有冲突,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存在有矛盾之处。例如,电子票据与税法上的矛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根据此规定可知纳税人在纳税时应贴印花税票,但是在电子票据中,由于其数据电文的特性,电子票据存在于磁介质中,无法贴花,相应的征税依据出现缺失,导致不能征税,造成税收流失等问题①。在与税法的矛盾中还有更加明显的问题是,电子票据的数据电文形式使得票据信息加密,对税务审计和稽查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可能更易于产生纳税人偷税逃税问题的出现。

  三、电子票据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电子票据作为当今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经济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电子票据的出现增强了票据作为金融工具的功能,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和结构、优化了商业银行资产的管理,也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伴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不断继续增长,相关法律运行机制逐步出现,如 2007 年人民银行建立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 2009 年成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些作为电子票据运行机制的开端对我国电子商业票据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不足。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电子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的运行主要是依靠 2009 年成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 ECDS),由上文可知,ECDS 主要是对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进行接收、登记和转发,并对电子商业汇票的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行为进行服务,同时还为纸质商业汇票的登记、查询以及为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和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进行服务的一个综合性的票据业务处理平台②。由此可以看出,ECDS 作为我国目前较为完善的制度也缺少对相关票据活动的监管。

  当前我国电子票据市场主要是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电子票据参与者的内部自我监控较弱且不易产生效力,我国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自律监管习惯。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可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和监督,但由于制度等方面的限制,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和监督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审计不透明的问题,且审计范围也是有限的,没有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发挥相应的补充作用。

  (二)相关法律责任不明确

  电子票据的特性使其主要依赖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操作,在当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也是时有发生的,票据的使用者和相关电子票据网络操作者对电子票据的干预和破坏的可能性也是可能发生的。作为电子票据的一大弊端,电子信息安全问题一旦出现,如电子票据相关系统遭到攻击所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承担问题随之而来,如何调取证据、责任如何分配都需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规制①。

  而我国现行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电子票据法律责任进行应有的规定。而是仅仅对相关系统维护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也没有对电子票据风险的责任进行规定,例如对证据的调查上和对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范围都没有明晰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等其他参与主体是否应负责任、怎样负责任都没有进行规制。

  (三)电子票据运行系统的不完善

  就我国的电子票据运行系统来看,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客户对相关电子票据运行系统的认知度偏低,不够了解。我国目前有关电子票据运行系统主要为 2009 年成立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我国目前还处于推广时期,企业对电子商业汇票普遍不太熟悉,难以发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优势,更习惯于传统的纸质票据。

  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以赢利为目标的原则性经营方式,造成我国缺乏统一的专门服务系统,导致电子票据的使用中出现了不协调性,不便于客户更好的进入使用。另外,电子票据运行机构不够多元化,经营单一也制约了电子票据的进一步发展。如我国票据的承兑以及贴现等业务分散于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网点。相关电子票据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来经营,没有像股票或基金交易的多层次市场那样,缺乏相应的票据公司和贴现银行等专业市场中介主体的参与,这些都是可以逐步加以完善和发展的②。

  四、电子票据可能引发的新型犯罪

  由于目前我国电子票据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电子票据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电子票据出现风险,相关的损失由谁负担及其法律责任的大小等问题成为了法律空白点。加之上文提到的电子票据的对互联网技术的依赖性,极为容易产生以电子票据为着手点进行的不法犯罪活动①。电子票据引发的新型犯罪主要为洗钱类犯罪和诈骗类的犯罪。

  (一)电子票据与洗钱类犯罪

  洗钱类犯罪是指通过合法的行为将违法获得的收入进行相应的隐藏、伪装或者投资的犯罪。洗钱在我国主要是指将走私犯罪、卖淫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毒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用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②。

  洗钱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犯罪行为在电子票据的逐步发展中更易于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是由于电子票据的特性所决定的,主要在与电子票据的网络依赖性。电子票据的行使一方面在申请开通业务时和电子认证时需提供客户真实的身份资料,但另一方面在电子票据的使用中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而进行的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法主体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形中进行洗钱活动③。同时电子票据的流通具有瞬时间完成的特点也为不法行为人的犯罪活动客观上提供了便利。其次是由于电子票据法律的不完善造成的。在我国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电子票据风险的法律承担规定较少,对于反洗钱制度更是没有法律可供保障实施,在此情形下,不法分子通过电子票据来实施洗钱行为更为便利。

  (二)电子票据与欺诈类犯罪

  欺诈类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来获得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在电子票据行为活动中,不法行为人的欺诈活动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技术进入他人计算机并对相关电子票据进行信息篡改,也有可能通过进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电子票据认证服务系统来从事伪造电子票据的活动。

  电子票据中的欺诈活动更容易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电子票据的自身原因特性导致的,主要表现在电子票据的数据电文信息上,其信息一旦被破解,则很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同时电子票据的网络依赖性,不需要当事人的实体参与,仅输入相关认证信息密码等就可进行票据的流通转让。这种不面对面的隐蔽性为票据欺诈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二是同样由于电子票据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造成的。在我国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电子票据欺诈的犯罪行为没有做详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有关电子票据的欺诈行为。

  第三节 我国的电子票据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票据法》自 1995 年实施至今,对我国相关票据业务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繁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电子票据作为信息时代经济市场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发展壮大,而我国《票据法》自 2004 年修改后仍没有对电子票据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保护。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有关票据的规定仍以传统纸质票据为准,其不承认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而规定的那些原有落后的方式,导致交易效率低下且成本过高,缺乏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使得假票和票据遗失损坏的不断扩大,造成了银行以及企业的经济损失时常发生①。目前电子票据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依然不明确,有关电子票据的法律规定仍处于初期甚至于空白阶段,对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首先,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利于电子票据相关内容的固定明确化。在我国《票据法》、《电子签名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电子票据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规定,电子票据作为新型的交易支付工具的出现,国内各学者对其研究近年来逐渐增多,由于研究方向及侧重点的不同必然难以出现统一的界定。同时与电子票据相关的内容也需要进行法律界定,电子票据相关法律的颁布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利于保护电子票据各当事人的权利,明确义务责任的承担。在电子票据活动中,电子票据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目前的实际应用中是不明确的,一旦出现问题受损方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及时出台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电子票据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明确责任分配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有利于打击新型犯罪,创造良好的电子票据环境。电子票据的出现所引发的新型犯罪在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打击电子票据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全。

  最后,电子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是我国不断发展经济,扩大对外贸易的必然需求。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电子票据这一新型的交易支付方式,随着上海自由贸易区、国家“丝绸之路”等重大经济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外贸易必将不断扩大,电子票据的广泛应用更是必不可少的,颁布其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电子票据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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