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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及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4-24 共85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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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电子票据立法问题探究 
【绪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优化研究绪论 
【第一章】电子票据制度理论概述 
【第二章】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现状及问题分析 
【第三章】主要国家地区和组织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及启示 
【第四章】对构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中国电子票据法律建设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律规范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第一节 电子票据在西方国家的产生

  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电子票据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特别是近年来电子票据市场的超常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电子票据能够在西方国家率先产生有其固有的原因,本节将特别分析电子票据产生的经济背景及其社会背景,希望通过对电子票据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的分析,能让我们更深入的了解电子票据,从而为我国电子票据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些许帮助。

  一、电子票据产生的经济背景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贸易的加大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世界经济发生了巨大改变,以计算机和能源为代表的第三次世界科技革命的出现,改变了整个世界。自此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对老工业技术的改造和新工业技术的发展,极大的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票据的出现做了经济上的保障。电子票据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达,正是由于第三次世界科技革命,世界经济得到了更高层次的发展,这为电子票据的产生起到了基础性的铺垫作用。经济的发展不断促进商品贸易的进行,大宗货物交易日益扩大,票据顺势而生,为电子票据的产生提供了前提。

  (二)互联网的普及

  互联网又称国际网络,它是指在网络与网络间相通相连,从而形成的一个巨大的国际性网络。将多个计算机网络通过一定的方式联接在一起称作“网络互联”,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覆盖全世界的国际网络。互联网产生于 1969 年的美国并随之逐步发展普及。电子票据依赖的是计算机互联网,其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票据信息的流通和记录。在最初的票据交易中,采用纸质票据的形式进行,纸质票据具有的高成本易于损坏丢失等特点逐步暴露出来,此后人们发现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技术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记录,运用互联网技术可以将电子票据相关信息进行及时的传递,电子票据的诸多优点被挖掘,逐步被应用并发展起来。从此方面看互联网的普及也是电子票据产生的前提。

  (三)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化网络技术为手段,在全球商业贸易活动中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主要为网上交易以及在线电子支付等各种商务金融活动提供综合服务。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电子商务的出现到现如今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完善,其为电子票据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最初的电子票据雏形就是在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中产生的,如电子商务中的在线电子支付,其基本流程为我国电子支票的发生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二、电子票据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法律政治因素

  电子票据的产生是在传统纸质票据的不断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世界各国对票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是以传统票据为开始而进行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章在一般定义的解释中规定:“持票人”是指占有凭票付款(或交货)的人,其也包含有空白背书票据、所有权凭证或证券的人①。尽管各国对票据的法律规定针对的是传统纸质票据,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电子计算机技术在贸易中的实践应用,有关纸质票据的法律修改逐步适应贸易中关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内容,为贸易中票据的电子化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电子化运用逐步增多,电子票据随之逐步形成产生。

  (二)思想文化因素

  信息电子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不断促进着世界经济的向前迈进,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人们特别是商人的思维进行着新一轮的洗礼。人们逐步意识到电子互联网的巨大作用,并且越来越信任网上银行等新兴金融工具,这为票据从传统纸质时代逐步演进发展到票据电子时代提供了有力的思想保障。

  (三)企业、银行等新型商人的发展

  伴随着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的固定化和规模化促使商人阶层产生并逐步壮大。商人阶层的出现,使得大宗商品的交易更为固定和频繁,电子票据作为新兴的事物,与传统票据相比有其固有的优势,在商人的应用和探索中逐步产生发展起来。从法律概念上来看,商法中的商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含有银行等经济组织体。于电子票据而言,企业和银行的出现发展及其应用业务的不断增强促使了早期电子汇票等业务的产生,电子票据逐步发展起来。

  (四)城市的不断扩张

  城市的发达有利于经济的快速运行,为电子票据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和环境。在电子票据发生的历程中,大型城市特别是有关贸易类的特大城市的发展,集中了更多的条件,传统纸质票据已不能满足这些特大贸易性城市的运作,电子票据逐步产生并不断扩大起来。纵观电子票据历史进程,最早出现电子票据的地方多为贸易性的大城市,如伦敦、纽约等。电子票据能够先出现在这些地方是有其发展原因的,究其原因在于这些特大型贸易城市所集中的人口、先进技术和不断发展的贸易经济,这些都极大的促进着新兴事物的不断出现和发展,电子票据所借靠的网络技术和商品贸易都最先在这些城市集中发展,故而其产生也离不开这些大型贸易城市的发展。

  第二节 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一、美国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计算机互联网最为发达,相应的其电子票据发展较快,开创了使用电子票据的先河,对电子票据相关法律规则的制定比较先进和成熟。美国关于电子票据相关规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美国 1990 年《统一商法典》的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是将支票的提示付款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电子提示支票依当事人间存在的协议发生支票法上的效力。这次修订对美国电子票据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承认了电子提示支票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注重电子支付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促进了美国的经济交易电子化,为美国电子票据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指引性。

  2、美国在 1996 年依法制定实施了《改进债务偿还方式法》。其规定了电子支票支付所采用的方式即为电子数据转账或者网络银行服务的方式,同时将通过此方式来偿还政府部门的大部分所欠债务。《改进债务偿还方式法》的实施在法律层面上对电子支付的肯定为电子票据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其中的政府债务偿还方式更是对电子票据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在 2000 年通过生效的美国《国际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电子签名法案》使得电子签名与传统方式的亲笔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允许消费者以及企业在支票以及商业贷款抵押和买卖合同中使用电子签名①。电子签名的生效使原本复杂的手续得以简便,减少了企业的运作成本,为美国电子商贸新领域的开辟打通了新的路程,使商户能更顺利地在网上完成各种交易。总之,《电子签名法案》是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向电子商务时代迈进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4、美国在 2003 年制定实施的《21 世纪支票交换法案》。其主要规定了电子支票作为一种新兴的票据与传统纸质支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1 世纪支票交换法案》主要核心是其提供了“替代支票”作为一种新的支付工具。“替代支票”是指在原始支票被截留后所生成的一种电子提示支票的纸质复制品,对于银行和客户中不愿接受电子提示支票的,运用“替代支票”来作为被银行截留的原始纸质支票。该法案的生效使得银行在票据清算中可通过这种“替代票据”来实现在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之间的自由转换,一方面保证了部分不愿接受电子票据的银行和个人可以继续使用纸质票据,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间的电子提示更为便捷。

  “替代支票”的出现使支票有新的生命力,促进了支票截留的不断发展,提高了支票交换系统的效率。通过上述美国电子票据相关法律规范的描述可知,美国在票据电子化的进程中还是保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①。其一方面在对待电子票据的发展上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来推动电子票据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在对传统纸质票据的保留上进行了诸如“替代支票”等方面的完善工作。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经济进程改革中出现的额票据市场的动荡,维持了电子票据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日本电子票据的法律制度

  日本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为解决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开始将电子票据业务推上日程并逐步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电子票据相关的法律规范。

  日本的电子票据法制历程主要为:

  1、日本在 1984 年许可那些在海外发行的商业票据在国内贩卖,到 1987 年允许国内企业发行相应的商业票据。商业票据作为日本政府逐步接受的一种新型支付工具,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电子票据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土壤。

  2、日本泡沫经济大崩溃期间,金融危机导致国内进行系列的金融经济的改革。1993 年,政府认可了一些发行商业票据的非银行机构,尽管附带严格的限制,此次改革显示着日本对电子票据业务进行发展的决心。特别是对非银行机构的认可,表明了日本支持其经济发展的态度,为以后的经济复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府指引,对电子票据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日本在 2000 年颁布的《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中,对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进行了规定并要求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2001 年,日本实行电子署名法并允许企业票据转让和结算的法律的实施都显示着日本国内电子票据的逐步发展和壮大②。对电子签名的肯定是日本电子票据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其标志着日本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4、日本在 2005 年颁布了电子票据相关配套法规,对一些电子票据相关争议事项如电子署名的有关争议进行了解决。2006 年修正了商法以及金融商品交易法,对电子票据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其标志着电子票据的全面实施。2008 年的日本电子记录债权法更是将电子票据的流通推向了高峰,为日本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①。

  从整体上来说日本电子票据法律制度是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这为日本电子票据经济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指引和规范作用,有利于其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对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地构建起着很好的范例,从而更好更快的繁荣我国的电子票据市场,促进电子票据经济的的不断发展。

  三、台湾地区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在整个亚洲地区的电子票据发展历程中,我国台湾地区作为先行者在电子票据相关制度的构建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在银行业上的使用习惯,我国台湾地区对电子票据并没有通过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票据中关于票据参与人、票据行为以及票据权利的界定和救济等主要的法律制度仍适用票据法的规定。对于那些以数据电文等电子信息为特征的签章效力和新兴权利载体的规定则用电子签章法进行规制。台湾地区电子票据的法律历程主要有:

  1、台湾地区中央银行的电子票据发展规划。1989 年台湾“央行”提出了发展电子票据的规划,即在电子票据的发展规划中,在台湾地区中央银行的牵头下,由票据交易所实施的有关电子票据发展的总体规划②。其目的是促进电子票据不断发展并应用到经济生活上,以解决现实中电子商务资金的流转和支付问题、满足企业多元化交易的需求,从而在全球化经济布局中起到先锋作用。

  2、有关电子票据配套的法律规章的制定。在中央银行的电子票据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下,台湾当局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电子票据的配套法来使用。主要有 2000 年实施的《电子签章法》,其重点对电子文件签章等相关问题进行规定,确立了电子票据的合法地位。之后陆续发布的《金融业者参加电子票据交换规约》、《台湾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参加规约》的修正以及《电子票据往来约定书》等相关法律规范,为电子票据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制上的完善③。由上可知,我国台湾地区采取的是以票据法和电子签章法为基础并配以相关部门规章来进行完善的立法模式,程序简便,时效性强,值得我们学习。

  四、联合国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贸易日益繁荣,有关票据的统一规定(如《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成为要求,电子票据的出现和发展应用的扩大使得联合国对其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主要为《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①。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1996 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其主要是对电子商务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各国完善、健全其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惯例提供了指引,从而促进现代通信的发展和信息储存手段的实施。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颁布表明了电子票据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对世界电子票据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2001 年通过的《电子签名示范法》。该法是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继《电子商务示范法》之后对电子商务相关规定的又一重要文件。其作为一项单独的法律文件,是在确保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实质内容一致的前提下,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阐述与补充。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通过更好的规定了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支付问题,为世界各国对外贸易提供了很好的指引作用,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良好发展。

  上述有关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是联合国在新的电子市场经济时代下为促进世界经济良好发展所做的努力,为世界各国电子票据的发展提供了帮助和指引,有利于整个电子票据经济的良好发展。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联合国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规定较为简单,而且因其面向的是联合国国家,必须在规定形式和内容上做一般规定,这对于电子票据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使其相关制度缺乏具体针对性,不能有效解决实际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三节 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电子票据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们需要怎样的电子票据法?

  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宝贵财富,在促进人类社会解放的同时又反过来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最具活力的法,与其本身特性是分不开的,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电子票据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新兴的产物,其进步和发展也是无法阻挡的,因此对电子票据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而如今我国的电子票据法还没有成熟的建设起来,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的调整和规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种种有关电子票据的问题纠纷。近年来,我国对电子票据的法律研究和探索一直在进行,社会各界也纷纷呼吁电子票据法律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这些都促使着相关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诞生。社会大环境和国人学者的努力显然对我国电子票据市场的发展是有极大好处的,可问题是人们似乎忘了进行思索,我国需要怎样的电子票据法?

  首先,我们需要的电子票据法应符合人民利益。一个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反应了其国家性质,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电子票据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我国有关电子票据法律规范的设立和施行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法律精神,其次,我们需要的电子票据法应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作为法精神的最基本原则,在电子票据法中也是同样的。我们的电子票据法应在确保各行为主体在具体的电子票据活动中能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电子票据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要坚持正义,公平处理,防止权利的任意滥用,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恶意侵害。

  第三,我们需要的应该是合理的,切合实际的电子票据法。一项法律的好与坏不在于其形式要件,而更应该注重其在现实社会中所具有的价值。我们需要的电子票据法应更注重其实用性,在不具备制定完整的法律条件下应谨慎对待,避免出现“法制上的大跃进”,出现法律间的自相矛盾。

  最后,我们的电子票据法是能够引导社会文明的法律。立法的目的不仅表现在对主体权利上的保障和法律行为的确认上,还表现在对行为模式的引导和对权利行使的规范中。电子票据法律的制定在注重其实用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在社会中的引导价值。通过对电子票据相关行为的约束来倡导良好的经济贸易活动,打击犯罪,引导诚信健康的行为,构造和谐有序的电子票据大环境。

  总之,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建设是一项慎重的工程,应在保障相关当事人权益的同时能较好的规范电子票据行为,防止权利的肆意扩大。对建设电子票据法制规范来说,重点应是为电子票据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电子票据权利的实现,维护电子票据价值秩序,以实现电子票据效益的最大化价值。

  二、对我国电子票据法制理论上的启示

  在电子信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电子票据法制理论的探索是相当丰富和多样的,电子票据法制理论遵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形成了两种不同风格的理论模式。纵观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电子票据法律,我们在构建我国电子票据法制理论上应把握以下方面:

  (一)整体上遵循大陆法系特色的电子票据法制理论,坚持集中立法的原则

  大陆法系最大的特色是其成文法典性①。遵循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其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上主要通过成文法典的形式进行规制。对于电子票据而言,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法符合大陆法系的特色,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对其本国或本地区的电子票据的法律规定带有明显的成文法典特色①。在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子票据的立法相对集中,如台湾地区关于电子票据法律的规定,其首先将电子票据的基本问题纳入《票据法》中进行规定,同时根据电子票据的特点对一些《票据法》无法完全容纳的部分通过制定《电子签章法》等法律进行规范,成文性强,简单明确。

  大陆法系特色的电子票据立法理论更为统一集中,简单明晰,对不确定性的问题能够加以前瞻性的规制,不足在于其难以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量身地调整,在应用中需进行分析探究。我国在构建电子票据法制理论中,应结合实际国情及我国法律状况,力求实现电子票据相关法律间的统一,以适应我国整体的法律体系。

  (二)借鉴英美法系电子票据法制理论,及时跟进电子票据市场的需求

  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色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电子票据的法律规定有其固有的特点。遵循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电子票据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上主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规制。如美国关于电子票据法律的规定中,其在对电子票据的相关概念、签章效力和业务流程中的各个具体环节等,都采取用单行法进行规定的形式。例如在对电子票据的付款环节就通过对《统一商法典》的修改和颁布实施《改进债务偿还方式法》等多个法律法规进行规定;而对电子票据中的签名问题则通过《国际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案》来进行规制。从上述美国的立法例来看,英美法系对有关电子票据法制理论更多的是分散性的,其没有大陆法系那种完整统一的理论架构,关于电子票据的法制理论更具有时效性,如果说大陆法系关于电子票据法制理论是一个“面”的话,那么英美法系关于电子票据法制理论更多的是一个个的“点”.

  英美法系特色的电子票据立法理论能够对不同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整,针对性更强,利于操作,不足在于条文相对繁琐,对电子票据中没有规定的地方特别是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则可能面临无法可依地窘境。在构建我国电子票据法律体制的行程中,针对电子票据本身的特性,及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十分有必要的,其能够及时跟进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有利于电子票据在经济贸易中健康有序的进行。

  概括而言,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电子票据法制理论上坚持集中立法的原则是毋庸置疑的,但也应实际问题实际分析,面对我国当前对电子票据相关立法的现状,结合电子票据本身的新颖性、变更性快等特点,在对待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应慎之又慎,认真分析,以达到最适合我国电子票据立法的目的。

  三、对我国电子票据法律制度上的启示

  (一)统一各付款机构关于电子票据的抗辩事由

  电子票据抗辩制度即在电子票据行为中,相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电子票据权利提出抗辩,从而拒绝履行电子票据相关义务的制度①。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电子票据抗辩制度,大多数沿用其国内传统票据的相关抗辩制度。电子票据的抗辩,大多表现为银行拒绝付款所进行的抗辩,其一般因电子票据权利人的信息凭证等不合规定造成的②。电子票据抗辩事由相对稳定明确,即是否符合银行付款的条件,因此对于电子票据抗辩制度的相关内容,是否可以对银行等专业付款机构在抗辩理由上进行统一的规制,值得我们深思。

  (二)构建电子票据责任制度应注重社会公平正义

  电子票据责任制度的分析应结合现实实际情况而定,电子票据的参与主体相对较多,在分化各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承担上要根据各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参与主体的地位进行责任分配。比如对银行等强势主体方的责任分配是否到位?是否会因我国偏重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习惯来加重对银行等机构的负担?在对有关电子票据法律纠纷的责任举证中能否在特定条件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思考,以使我国的电子票据责任制度更加合乎法理合乎社会正义。

  (三)对电子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应更加注重其程序合法性

  在前文中对电子票据无因性已有阐述,在明白相关理论内涵的同时应注重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的运用。比如无因性具体适用的范围,无因性主体参与者的责任分配等都值得我们慎重分析。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电子票据无因性制度上更加注重票据的程序性,在电子票据不断发展的今天,更加注重票据的程序性能更好的处理各种纷繁冗杂的票据纠纷,注重程序性也更加符合电子票据依赖计算机数据电文而非人为签章等一些特性,更能适应当今经济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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