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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规定的缺陷研究引言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2-02 共2170字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票据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也由最初的支付手段向信用、融资等功能拓展。无因性理论最早存在于德国民法之中,它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设的,后来逐步应用于票据法领域。无因性作为德国民法法律概念高度抽象的产物,这也显示出了德国法特有的思维模式,也对其他国家产生很大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所采用,它是票据的灵魂之所在,极大的促进了票据的高效、安全流通。不过,我国对于票据无因性尚未形成深刻的、一致的理解和认识,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实际的出票、流通过程中也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规定是模糊的,在票据法的适用中,因票据无因性立法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司法实践的混乱是诸多的,在票据的流转、承兑、贴现等活动所引发的纠纷的案例中均有体现。有鉴于此,现阶段完善无因性的理论及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回顾
  
  当前,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着作、论文等汗牛充栋,学者们针对票据无因性的诸多细节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对于无因性理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无因性主要是为了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深化其独立性的特征,杨忠孝教授对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做了比较深刻的分析,认为票据关系的独立性表现为各个票据关系独立地表现其权利义务关系,即使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票据行为存在瑕疵,这也不会对票据上的其他当事人的签章产生影响。
  
  关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董安生在其主编的《票据法》当中强调: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没有原因关系,票据关系不会成立,而票据关系成立后,便具有了独立性,与原因关系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
  
  关于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况,一直存在着两种学说:绝对无因性与相对无因性。首先是绝对的票据无因性,王小能老师便是该种学说的支持者,在其编纂的《票据法教程》中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它仅仅受到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制约,在票据的直接前后手当事人之间也应当适用无因性的原则。当然,对于行为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还要看他在取得票据时的主观态度。
  
  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对的票据无因性,赵新华老师在其主编的《票据法论》这一教材中提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相对的无因性。“1他认为,在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适用无因性所能发挥的作用并不是非常重要,在直接前后手之间可能会有票据原因关系被变更、撤销或消灭等事由进行票据抗辩,因此,从这一角度讲,票据无因性是一种相对的无因性。此外,余保福在其《票据无因性与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这一文章中写到:
  
  否认票据的无因性会给银行在审查票据时造成很多麻烦,加重银行负担。傅立英在《论票据无因性》着书中从信用和票据功能的角度分析我国法律规定的缺陷。对于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的对策,汪世虎在《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于永序在《票据法前沿问题研究》、于莹的《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票据无因性原则”射程距离“之思考》、王小能在《中国票据法的完善》等文章中都对我国票据法律规章进行评析,从不同视角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与整合意义。
  
  1.2.2 外国文献回顾
  
  相比于国内文献,外国学者对于票据的无因性的阐述要比国内更加深入的多。票据的无因性,历来都是作为票据法学研究的中心,因此,围绕无因性理论各国学者都有自己的看法,其中争论最激烈的就是对于票据无因性与有因性以及无因是相对的还是绝对性的讨论。早在莱比锡会议上便出现了”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同一性“的票据严正理论以及罗马法的契约说进行统合的旧理论的立场,德国学者们不得不面对善意取得和抗辩限制新的解释的必要性。此后 Einert 先生提出了纸币说,对票据严正理论提出质疑。
  
  英国学者杜德莱。理查逊在其着作《流通票据及票据法规入门》一书中强调:
  
  票据无因性要强调对价及主观态度善意制度,认为”票据作为一种权利财产,其完全的合法权利可以仅凭交付票据来转让。只要票据当事人取得票据时支付对价并且主观上是善意的,该受让人便享有该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并且不受其他票据行为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干扰“.波斯纳所着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以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票据无因性进行探讨,对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以制度经济学的框架理论,研究票据的基础构造和流程,可以更为深入地解释票据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无因性与商事活动的外观主义之间的映和。
  
  1.3 研究方法
  
  本文对票据无因性理论做了简要的陈述,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对比域内及域外的无因性理论及相关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剖析我国当前票据立法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科学的研究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指导,在行文过程中,笔者主要运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历史分析方法。重点介绍票据发展史上无因性的产生和完善,域外各国和我国票据法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趋势,用历史的眼光做出客观中肯评价。
  
  2、法经济学分析法。分析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摆脱了传统法学文章从法律本身这一单一角度进行分析的局限。
  
  3、比较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国外票据立法的情况、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比照分析,试图从中能够借鉴经验、吸取教训,探寻更适合完善我国票据无因性制度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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