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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 结语致谢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7 共5196字
  温馨提示:该篇为博士论文部分章节,如需阅读全文,请移至本文末尾

  6 结语:风险、责任与担当

  与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相比,虽然我国责任保险业务还稍显落后,但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十大责任保险市场,也是全球十大商业责任险市场中第一个新兴经济体。虽然我国的责任保险深度仍然较低(占GDP的0.03%),但增长势头非常强劲。从表面上看,责任保险仅仅是一种保险形式,不过,从更深的层次看,责任保险已然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并且对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产生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尤其是在责任保险发展所需的风险环境、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逐步具备的条件下,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大有可为。
  其实,本文从始至终都在论述一个问题,即风险的转移和分散。在风险弥漫的社会中,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小心翼翼地调整着与周围人和事物的行为方式,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更佳的确定性,减少甚至消弹风险,明确自身责任。在侵权损害社会化救济的背景下,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快速发展的责任保险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从最初的单向性的寄生关系逐渐衍变为双向性的合作共生关系,共同承担起侵权损害的救济任务。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社会价值理念、正义观、风险分配理念的转型都显示得淋漓尽致。
  从矫正正义到风险分配正义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反映在受到责任保险保障的潜在侵权人和受害人身上。从时间的纵向发展来看,以侵权责任为中心的侵权损害赔偿拘囿于侵权人和受害人主体之间,力图通过损害从受害人向侵权人的转移实现矫正正义,与此同时发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威慑预防功能,进而促进社会福祉。在责任保险兴盛之前,个人遭受侵权损害之后需要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对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各种程序的限制和经济实力的制约,受害人往往无法获得及时足额的救济。责任保险的兴盛帮助潜在的侵权人将自己对潜在受害人承担的个人贵任通过保险机制转变为一种集体化的风险分散机制。
  从个人责任向集体化风险分散的转变。当责任保险成为损害赔偿救济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时,保险公司的加入使这种责任的转移演变为多向性的分散方式。保险业从事的就是将不确定性转化为风险从而形成相对确定性的生意,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个风险的收集者,拥有数量众多的风险池, 与风险社会中的诸多个体一样,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的同时希望能获得更多的确定性从而降低风险。原先由侵权人个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转变为由无数潜在侵权人形成的集体(保险公司形成的风险池)共同承担的责任,即通过保险机制实现团体性的损失分摊,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当传统侵权纠纷中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保时,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的性质使然,使“贵任”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产业的语境中被赋予了与在单纯侵权体系中不同的含义和期待。传统的侵权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以个人自治和个人选择自主性为基础,但当传统的侵权责任通过责任保险这种集体化手段进行调整时, 这种本质上的区别导致风险社会中无数的“责任”在责任保险环境的恪炼下逐渐失去了传统侵权纠纷解决过程中“责任”的界定与分配方式,也会使侵权责任制度容易迷失其最初的起点和目标。
  从道德性义务到公共政策的转变。从最初饱受合法性争议到现在己经成为继财 产保险、人身保险之后新兴的保险险种,责任保险的发展体现了利用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经历了从道德性义务到公共政策的转变。保险合同作为具有相对性的法律机制,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联系起来。作为获得保险费的对价,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侵权责任进行赔偿,这种赔偿间接惠及了因被保险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保险合同第三人。不过,这种惠及仍然停留在一种道德性义务基础上。
  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逐渐被突破,责任保险越来越衍变为一种大规模损害的救济机制,责任保险已然变成了一种公共政策和国家管理社会的调节器,通过责任保险来调控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对成员损失进行补偿,进而突破了原先纯私益性的拘囿,扩展至保障公共利益,反映公共政策的社会管理工具。
  责任保险业务与复杂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而且比其他险种更难以承保和定价。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长尾的作用下,任何细微的变化似乎都会对受害方、责任方及承担损害最终经济责任的一方(如保险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政府、个人及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维持这种可持续互动关系的责任。实际上,上文的三种观念变化折射到侵权损害救济的各个主体身上,也对侵权损害救济的各主体提出了不同的责任和担当。这种责任和担当是在损害赔偿社会化的背景下和趋势中各个主体必须清醒认识和勇于承担的。

  (1) 从矫正正义到风险分配正义的转变与个人责任

  这里的个人指风险社会中的社会个体。在风险社会中,每个人既要对自己承担责任,又要对他人承担责任。对他人承担责任方面,就是要明确自己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受到责任保险的保障而降低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虽然责任保险在不断扩张,但侵权法始终具有永久的生命力,因为侵权法通过侵权责任来调控人们的行为,告知我们作为社会个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教导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应该如何行为以及如何相互对待。对待自己承担的责任方面,就是要通过克制自己的行为,增强自己的实力,通过购买责任保险来分摊潜在的侵权损害,其实,这也是对他人承担责任的另一个侧面。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相比起个人,企业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责任保险购买者。作为风险的主要制造者,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该尽可能地通过购买责任保险等方式扩展侵权救济渠道,保障雇员、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

  (2) 从个人责任向集体化风险分散的转变与企业责任

  这里的企业是指责任保险的经营者一一保险公司。为了保证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必须了解并监控责任险索赔的触发因素,并将其体现在企业风险管理和精算模型中。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责任风险的可保性、根据不同的责任风险及其水平设计合适的保险产品,密切注意保单条款和措辞,从而管控快速变化的责任风险对其造成的影响。此外,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必须时刻专注于对风险及基础盈利能力的控制,因为了解责任险业务的众多驱动因素不仅对充分理解及准确承保与之相关的风险至关重要,对利用其中的机会也很关键。
  不过,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保险公司的另一种责任一一社会责任。在保险行业,保险公司是追逐狭溢利益的小范围群体,而消费者则为获得扩散性利益的大范围群体。 保险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和私营实体,天然地具有逐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实体追逐利益,一旦当其意识到有获得利益的机会,它们就会毫不犹豫地追求这种机会。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之所以有可能悼离侵权责任体系的目标,正是因为保险公司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已然超过了对保险公司客户利益的追求,没有平等地对待自己和客户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在面对利润和效益时抛弃了诚实信用的经营准则,从而在面临各式二选一的选择题时,毫不犹豫地选择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从个人责任向集体化风险分散的转变过程中,作为参与者和推动者的保险公司理应勇于担当,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在理赔实务中,尤其是在面对利益冲突时,树立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理念,像关注自己利益一样给予被保险人利益相同的关注, 即要求保险公司将自己利益与被保险人利益平等对待,不偏不倚,甚至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给予更多的关注。

  (3) 从道德性义务到公共政策的转变与国家责任

  政府作为保证法律确定性的机构,设定法律规则以及法律的实施框架。在责任保险的未来发展前景上,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应通过提高法律确定性和解决争议的速度。良好的政策所营造出的环境会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同时也能使企业维持经营并创新。对企业及保险公司而言,国家最重要的责任是将责任制度的成本维持在其可承受范围内并保持法律和司法框架的可预见性。
  总结起来,政府可通过以下方式完善法律框架:减少责任规则的频繁变化,为实施新的责任规则提供充分的前置期及公众咨询;避免法院程序或法律架构导致争议解决需要很长的等待期,或导致不可预测的结果;限制律师团队有关案件结果的经济激励因素(如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排除于律师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取消追溯性责任等等。本文之前所论述的美国侵权法改革就是一例。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美国(主要是各州)通过一系列的侵权法改革措施降低了侵权法体系内部的各种不确定性,有效地缓解了责任保险“危机”。此外,澳大利益的侵权法改革也是个有趣的例子。在立法领域,随着保险在社会中作用的日渐强大,保险公司的角色日益重要,立法机关也逐渐开始重视立法的统筹性,在立法中更加注重保险因素。从某种程度而言,改革的环境,尤其是法律改革的环境,将受到保险公司、保险产业的诸多影响,这种影响将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逐渐显现出来。


  致谢
  写到博士论文的致谢,应该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理应有许多的话想说。不过,竟在这个时候,却不知从何说起。博士三年,酸甜苦辣,各种滋味都有。也只有自己才理解当中的感受。以前,总是听其他经历过博士论文写作的朋友讲起博士求学的各种艰难。现在,我可以说,我也经历过了,我也感受过了。不过,有些感受是他们没有的,正如我也肯定不曾体验过他们的全部心情。
  人是情绪化的动物。虽然在现今物化的社会里,人们脸上的面具越来越多,越来越不能随心所欲地做自己。但,每个人总有自己的情感,只是选择倾诉的对象不同罢了。于我,这不足两页的后记纸页就当我的倾诉对象吧。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与贵任保险的互动关系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完全是自己的兴趣。动笔之前信心满满,执笔之时抓耳烧腮,搁笔之后……。这是对我的论文写作过程的真实写照。至于这个六点省略号究竟省略了什么,自己不是不知道,而是想说的太多,为了与前面对仗工整,只能用省略号代替了。不过,我想,它至少应该包括意犹未尽这四个字。
  不过,既然是“致谢”,最重要的当然是感谢。即便平常埋在心里,现在应该说出来。
  感谢我的四位导师。很庆幸,我在博士阶段直接受教于四位老师。范建得老师知识渊博,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知识融会贯通,能够成为范老师的学生是我的荣幸和福气。易继明老师是我的硕士导师,从2005年读硕士到现在,易继明老师一直都在鼓励和鞭策我进行学术研究,也是我学术成长历程的见证人。
  焦洪涛老师是我本科时的学习特优生指导老师,也是博士学习阶段的副导师。我还记得大三时焦老师布置给我的一篇读书笔记,算是我的第一次正式的学术任务。
  当时草草了事,被老师训斥,至此以后不敢怠慢学术。李本(BenjaminL.Liebman)教授是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联合培养的指导老师。在美国的一年,从李本教授的课堂、讲座、学术讨论会和私人交流中受益良多。感谢四位恩师!祝愿恩师们学术研究到达新的高峰!
  感谢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我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华科人,本硕博都在华科法学院求学。对法学院有着深厚的感情,法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交给了我们知识,教会了我们做人。十年的时间,我们在长大成熟,你们却在慢慢变老!感谢老师们对学生们的付出!
  感谢社会学系的老师们。读博以来,在雷洪教授、丁建定教授、孙秋云教授等老师的课堂上学到很多的社会学知识,弥补了自己在研究方法和视野上的不足。
  感谢曹海晶教授、俞江教授、李贵连教授、裴丽萍教授、姜战军教授、郑友德教授、贾济东教授在博士论文开题、预答辩和其他各种场合给予的指点和批评,没有他们中肯的建议,这篇论文不可能是现在的样子。还有,感谢论文匿名评审人对论文的审阅和评判。
  感谢我的同学和师兄师姐师弟师妹们。由于名字太多,全部列举出来估计需要三页纸,所以就不单列名字了,相信他们不会介意!因为,他们的名字都在我的心里!是他们使我的生活中充满阳光和欢乐。希望以后我们能一直快乐下去。
  感谢我在美国遇到的学友和朋友们。留美一年是我一生中最难以忘怀的一段时光。在纽约的一年时间里,徐昕老师、支振锋老师、张万洪老师、李庆明老师、薛源老师、叶良芳老师、李学壳老师、侯猛老师、林喜芬老师、蒋云菌老师、严海良老师、李传轩老师给了我巨大的帮助,从他们那里我学到许多许多,终身受益。还有岳林博士、卢超博士、许亮博士、李章吕博士、杨平博士、丁峰同学、方舟同学,他们是我在纽约结交的朋友。国外生活枯燥孤独,他们如亲人一样待我,互相帮助,互相学习丨祝愿他们一帆风顺,事业辉煌!
  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把我养育成人。他们的恩德无法言说,无法回报!
  最后,感谢我的妻子。是她的理解、宽容、支持和爱支撑着我和我们走完这三年的路程。希望我们能一直幸福!
  感谢他们。没有他们,就没有我,就没有这篇论文。即便这篇论文存在这种那般的瑕庇,但于我而言,她是唯一的。因为,只有这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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