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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证据规则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的应用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3-20 共4439字
    一、证据规则及一般性证据规则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 证据规则的概念
   
    黄荣昌、樊崇义认为 :“证据规则是指认定证据、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何家弘、刘品新认为 :“证据规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讲,它是指那些在庭审中或审理中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起支配作用的规则,即专指可采性规则 ;从广义上讲,它是指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范与准则。”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由于不同部门法的内容和特点各不相同,其所分别适用的证据规则也有所不同。因此,证据规则又可以分为各个部门法、各种法律活动所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证据规则和专门适用于某一部门法或专门法的专门性证据规则。
   
    2. 一般性证据
   
    规则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一般性证据规则是指为各个部门法或专门法所普遍适用的证据规则。一般性证据规则通常体现了证据法中对于证据的最为重要和最为基础的一些要求,这些要求通常对于各个部门法或专门法中的证据都能够适用。证据资格是指在相关的法律活动中有关人员所提出的证据是否能够被采纳,证据资格规则就是是否采纳所依据的标准。证据资格规则,属于认证规则或采证规则的范畴,是用于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证据的可采性是指具备了法定的证据资格,可以被采纳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狭义的证据规则就是单指证据资格规则。证据资格规则构成了一般性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在专利法领域,证据资格的确认尤为重要,因为专利审查中所涉及的证据问题,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对其证据资格的认定,对于案件授权与否的判断,经常集中在证明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问题上。因此,本节将主要讨论专利审查中对于证据资格规则的适用情况。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资格规则表现为一系列有关证据的可采性的规则,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基础性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其中,基础性规则以肯定的形式规定了何种证据具有证据资格,证据排除规则从否定的角度排除了具体证据材料作为严格证明之证据的资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则从被排除的证据种类中有选择地赋予了部分材料以证据资格。证据排除资格及其例外实际上是对基础性规则的修整、细化和补充。相关性规则构成了基础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在英美法系证据法中被视为规范证据资格的黄金规则。可见,确立一份证明材料的证据资格,通常情况下,应当从相关性、排除性以及排除性的例外这三个方面加以考虑。因此,下文中将分析专利审查中以相关性规则、排除性规则及其例外为主要内容的证据资格规则的适用情况。
   
    二、相关性规则
   
    1. 相关性规则的概念相关性
   
    规则,也叫做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才可采纳,一切没有关联的证据均不予采纳。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可以提供证明的关系,以及证据所说明的事实问题与实体法律之间的“实质性”或“因果性”关系。相关性是对事物之间逻辑证明关系的表述。从功能上看,在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体系中,相关性规则是一个开放性的标准。
   
    2. 相关性规则在专利审查中的适用
   
    专利审查中对于证据的相关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对现有技术以及类似证明材料的相关性要求,对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关性要求。
   
    第一、对现有技术及类似证明材料的相关性要求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专利申请)之间如果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相同,那么就认为两者是同样的发明。可见,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及类似证明材料之间的相关性主要表现在技术方案之间的相似性上。
   
    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对于现有技术中与所审查的专利申请最为接近的一个技术方案,要判断其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否相同或相似,相同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等问题。也可以看出,现有技术类的证据在技术方案上与专利申请之间应当具有较多的相似点,体现出了相关性规则的要求。《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以上规定,表明只有符合相关性规则要求的现有技术以及类似证明材料,才能用作评述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证据。
   
    第二、对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相关性要求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不能认同审查员的意见,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来反对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申请人所允许提供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或者实物证据。例如,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的技术效果方面的资料,来证明其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又如,申请人可以提供已经公开出版的现有技术,来证明其专利申请已经充分公开。也就是说,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只有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关,才能用于证明专利的创造性或符合充分公开的要求。《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以上规定,表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只有符合相关性规则才有可能被接受。法案法务根据《审查操作规程   实质审查分册》第二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为克服专利申请缺乏创造性而提交的实验数据,通常只能允许提交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对比试验,而且该对比试验所证实的有益效果,必须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而且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实验数据。
   
    《审查操作规程   实质审查分册》的这一规定,也体现出了对于补交实验数据在相关性规则方面的严格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申请人为证明其发明专利具有创造性而提交了证明其发明的有益效果的实验数据,而该有益效果没有在原说明书中记载过,那么,将由于不符合《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对于相关性的要求而不能被允许。
   
    三、排除性规则
   
    1. 排除性规则的概念
   
    排除性规则是在相关性规则的基础上排除了特定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被笼统地称为“排除性规则”.排除性规则通常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传闻证据的排除,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均应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宗旨在于限制、防止公权利的滥用,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用于刑事诉讼中,然而,基于排除规则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对于这一证据规则,在其他部门法中也可以加以借鉴和适用。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证据规则。按照该规则,如果某人的证言属于传闻,那么就应当排除,除非它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因在于考虑到证据的真实性而排除不可靠的那些证明资料可见,非法性并不是排除证据的根本,也并非排除证据的全部,对排除规则的理解立足于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2. 排除性规则在专利审查中的适用
   
    在专利法中,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同样是认定其证据资格时需要考虑因素,此外,在专利法体系下,对证据资格的排除规则还包括了对证明资料公开性方面的考查,如果证明材料不符合专利法对于公开性的要求,那么将不能被赋予证据资格。专利法中的排除性规则,主要体现为基于真实性的排除、基于公开性的排除、基于时限性的排除和基于《专利法》第 24 条的排除。
   
    第一、基于真实性的排除《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规定了合议组对于书证的真实性方面的审查,还规定了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对于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专利审查指南》中的上述有关规定,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意味着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将不能具有证据资格,体现了基于真实性角度考虑的排除性规则。
   
    第二、基于公开性的排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0 条关于现有技术概念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一规定对于作为现有技术而被使用的证据提出了公开性的要求。只有已经公开了的技术才能作为现有技术类型的证据使用,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公开,那么其证据资格将由于不具有公开性而被排除。
   
    第三、基于时限性的排除根据上文所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30 条关于现有技术概念的规定,还对申请日之后公开的证明资料的证据资格进行了排除,即如果是在申请日之后公开发表、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尽管符合了相关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但由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要求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是基于时限性而对证据资格进行的排除。
   
    第四、基于《专利法》第 24 条的排除基于《专利法》第 24 条的排除是具有专利制度特色的排除。《专利法》第 24 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 一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即在这三种情况不,所公开的内容不能构成影响该申请新颖性的证据。
   
    根据这一规定,尽管这些证明资料与专利申请具有相关性,但并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因而属于排除其证据资格的情况。第三种情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包含了他人非法泄露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情形,是基于该证据材料非法性的原因,属于非法证据而加以排除。但是,第一种情形“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和第二种情形“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以及第三种情形中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情况,这些情形并不属于非法证据,也不存在真实性和公开性方面的欠缺,但是出于保护申请人适当的专利申请权的目的,对这三种证明资料的证据资格予以排除。
   
    四、排除性规则的例外情形
   
    1. 排除性规则的例外在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过程中发现,在基于证据排除规则而排除证据资格的证据中,其中的一些证据材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或应当使用的,否则,将导致诉讼的不便或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诉讼经验的积累,在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形成了许多例外之规则。规定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是对排除规则的一种调节和补充,使得证据资格规则所涵盖的证据规则系列更为灵活和合理,规范证据的可采性。
   
    2. 专利审查中排除性规则的例外情形在专利法体系下,排除性规则的例外主要表现为由于时限原因使得部分被排除的证据被选择性地赋予了证据资格这一例外的情形。也就是说,专利法体系框架下的证据资格规则系列中,排除性规则的例外情形体现了时限性的要求。如上文所述,《专利法》第 24 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然而,如果所述的这三种情形发生在申请日以前的六个月以外,则不再属于被排除的情形,而是具备了证据资格,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一规定,构成了排除性规则的例外情形。
   
    上文中运用证据规则理论,对专利法律法规中所适用的证据规则进行了梳理,分析了专利审查中所适用的一般性证据规则,将这些适用于专利审查实践之中却未被明确提出的证据规则整理出来,形成了明确的适用于专利审查的证据规则。这些在专利审查中所适用的一般性证据规则的提出,对于规范专利审查中的证据使用问题,将起到更为明确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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